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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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

通知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冀政函〔2014〕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工业转型升级与环境治理工作部署,努力调整水泥产业结构,加快水泥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河北省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坚持政策引导、行政推动、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实施联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品结构、化解过剩产能,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装备工艺水平,推动产业链条延伸,促进水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水泥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产业布局更加优化,产品结构更加合理,全面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节能减排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1.规模总量: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2400万吨以内,水泥产能控制在7800万吨以内,水泥产能与市场需求相适应,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2.产业集中度:形成冀东集团、宇峰集团、耀东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若干家区域性龙头企业,3家大型水泥企业集团熟料产能占全市的比重73%以上,水泥产能占全市的比重25%以上。

3.产业布局: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向原料产地转移,水泥粉磨企业向使用地转移,产业布局更加合理。

4.产品结构: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98%以上,42.5级及以上水泥比重达到60%以上,水泥散装率达到70%以上,水泥产品工厂化的加工率达到40%以上。

5.化解过剩产能:到2017年底,化解水泥熟料过剩产能132万吨。

6.节能减排:可比水泥综合能耗降低到88千克标准煤/吨,可比熟料综合煤耗降低到103千克标准煤/吨,全部达到国家《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先进值。水泥产业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联合重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原则,加快推进水泥行业联合重组。积极引导冀东集团、宇峰集团、耀东集团等大型企业集团联合重组地方水泥企业,以水泥熟料线为主线,以减量置换方式,通过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开展上下游联合重组;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利时机,积极引进北京金隅等战略合作伙伴,参与唐山水泥行业联合重组。进一步提高水泥行业的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二)优化产业布局。主城区、环境敏感区域和丰润区、玉田县不再布局熟料和粉磨企业,现有企业通过联合重组、上大压小、减量置换等方式,水泥熟料企业向综合条件优越的个别地区和原料产地搬迁改造;水泥粉磨企业向使用地转移。到2017年,全市水泥企业由80家减少到43家左右,其中熟料企业减少到11家左右,单独粉磨站企业减少到32家左右。丰润区、玉田县2个县(区)单独粉磨站企业,到2017年整合到10家、6家之内。其它县(市)区单独粉磨站企业原则上整合到1至3家,未建设的不再建设。

(三)调整产品结构。按照“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的思路,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和提升高端产品比重。一方面延伸产业链条。以水泥熟料生产为核心,加快新型建材发展,向上游整合和合理配置矿产资源,延伸发展研发设计产业,建立研发中心,着力研发水泥基材料及制品、高性能及多功能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制造等。向下游延伸发展物流配送、定制加工、工程承包服务,重点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水泥砂浆、干粉砂浆、高性能环保外加剂,拼装式预制梁柱、墙体、屋面等水泥部品构件,轻质混泥土、泡沫混泥土等功能型产品,以及地铁管片、钢筒预应力混凝土管、大跨度混凝土双T板、高铁无砟轨道板等高端水泥基产品,水泥复合多功能保温墙体、保温防水屋面集成等建筑终端产品。另一方面提升高端产品比重。重点发展42.5级及以上水泥、低碱水泥、白水泥、抗盐卤水泥、油井水泥、高标号早强水泥以及满

足特定工程需要的高铁轨道板水泥、装饰水泥、抗硫酸盐水泥、铝酸盐水泥、硫铝酸盐水泥、钙镁铝酸盐水泥、防辐射水泥、抗菌水泥等特种水泥产品。鼓励依托现有水泥生产线,综合利用废渣发展高标号水泥和满足海洋、港口、核电、隧道等工程需要的特种水泥新产品。提升水泥及制品的综合性能,减少水泥用量,延长安全使用寿命。

(四)化解过剩产能。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任务的基础上,坚定不移的化解过剩产能。按照省政府要求,到2017年底,唐山市需要化解水泥熟料过剩产能132万吨,现已化解过剩产能80.7万吨,2015年化解过剩产能16万吨,2017年底前,再化解过剩产能46.5万吨,确保完成化解水泥熟料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

(五)扩大对外合作。坚持开拓市场需求与水泥产业转型相结合,积极推进我市水泥产业与京津、内蒙古、东北三省市场深化对接,培育新的水泥消费增长点。以高铁、地铁、高速公路等重大工程建设为契机,挖掘京津冀水泥消费潜力;推广建材下乡,稳步扩大水泥市场需求。积极拓展对外发展空间,结合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优先发展基础设施领域的契机,鼓励市内优势水泥企业以并购、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走出去”,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有序向外转移富余产能,带动装备制造产品出口和国内产业升级。同时,鼓励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海外承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时,优先使用我市海外水泥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推进节能减排。一是推广先进适用的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和高效除尘等先进技术,完成全部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脱硝改造工作,确保实时在线运转。全部熟料生产线完成除尘设施建设与改造升级,所有粉磨站必须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装置,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并确保稳定运行。严格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二是建立和完善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年耗能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全部建成能源管理中心。推广在线仿真、低温余热发电和高效节能电机等先进节能技术,粉磨站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力争降到32千瓦时/吨以下,达到国家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三是支持水泥企业资源化利用尾矿、粉煤灰、煤矸石、电石渣、建筑垃圾等废弃物,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废弃物,实现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市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分工方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发改、国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监、工商、国资、安监、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抓紧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协调推进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方案要求有序推进,全力以赴抓落实。

2.制定区域方案。各设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举措,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内水泥产业结构调整任务。

3.强化行政问责。对违规审批水泥建设项目,瞒报、谎报企业违规情况,未完成结构调整任务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违规建设水泥和平板玻璃项目的通知》(办字〔2013〕106号)文件精神进行行政问责;对问题严重的依法、依规、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政策引导。

1.鼓励联合重组。对实施联合重组的大型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土地供给、财政性资金、能耗总量、排放指标、税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支持大型水泥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增强资本运营和融资能力。市属企业、国有企业在产业联合重组中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实行差别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不符合本调整方案布局、存在落后产能、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环保不达标等水泥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和差别电价、水价,加收部分用于对能效和排污强度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企业奖励、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和职工安置工作。住建部门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提高建筑用水泥产品标准,支持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逐步提高4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在医

院、学校等重点公共工程领域强制推行42.5级及以上水泥产品。在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建设领域内,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市水泥产品。

3.落实综合利用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省、市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财税优惠政策,支持生产高标号水泥、高性能混凝土以及利用水泥窑处置城市垃圾、污泥和产业废弃物。

4.建立退出奖励机制。各级政府要支持主动退出企业转型发展水泥基材料及制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公共事业,并在财政性资金、税费等政策方面予以倾斜。采取碳排放交易等市场方式,使退出企业能够有偿转让。国土部门依法收回、收购企业搬迁、联合重组、淘汰落后等退出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款,可用于支持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转型发展。落实职工分流安置办法,落实职工安置各项规定和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三)强化依法监管。

1.严格项目管理。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现有熟料、水泥、矿渣粉磨项目进行清理,分类进行处置。待建项目一律不准再建,违规在建项目立即停工。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水泥产业新增产能项目,严禁水泥企业以技术改造为名违规扩径、扩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

2.整顿市场秩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唐山市水泥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唐政办函〔2015〕61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水泥市场秩序的整顿,严厉打击水泥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水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区域内的恶性竞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3.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企业的查处力度,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责令其停止排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应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经停产整治后仍达不到特别排放标准的,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国土部门依法查处水泥项目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加强矿山资源的监管,坚决制止违法开采;对未经核准、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使用土地。质监部门依法吊销已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淘汰拆除设备、转产、被兼并的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查处未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或限期取证,对符合结构调整方案的兼并重组及搬迁改造水泥企业依法依规办理生产许可证,依法严厉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工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水泥企业准入公告制度,对现有不符合《水泥行业规范条件》的水泥企业进行整顿改造。工商部门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一年内未正常开工生产的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供电、供水部门对未取得或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非法企业,以及违规建设的粉磨站切断生产用电、生产用水。税务部门加强水泥企业税务治理,按照用电量核算产量,依法打击偷税抗税欠税行为。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3116225720.html,/fg/detail2011209.html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精修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 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 第八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改革开放三十年之新唐山的崛起

改革开放三十年之新唐山的崛起 我的家乡是美丽而富饶的唐山,只是一座凤凰涅槃浴火重生后的城市,这是一座在废墟中依靠自己力量重新站起的城市,只是让所有唐山人从心底感到骄傲并愿意为之奋斗的城市,这是一座拥有着灿烂明天的城市。 唐山又名凤凰城,因市中心一座不高的凤凰山而得名。唐山被誉为中国近代工业的摇篮,这里诞生了中国第一座大型煤炭——开平煤矿,第一条标准轨铁路——唐胥铁路,第一台蒸汽机,第一代水泥,第一片卫生瓷。 在长期的革命奋斗与建设实践中,唐山这片土地孕育产生了“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李大钊精神,被毛泽东同志称赞的开滦工人阶级“特别能战斗”精神,代表整个国家形象的“穷棒子精神”,被周恩来同志誉为“万里千担一亩田”的“当代愚公”精神。 这就是唐山,一座拥有着辉煌历史和顽强奋斗精神的城市。 然而,就在1976年7月28日,一场惊天动地的大地震让所有的过去与辉煌毁于一旦,然而坚强的唐山人民并没有放弃,希望与未来的憧憬,唐山大地震震中在唐山与丰南一带,震级为7.8级,这场灾难造成24万余人死亡,16万余人重伤,7200多个家庭全部阵亡,4202人成为孤儿,城市功能全部瘫痪,直接经济损失达30亿元以上,而用于救灾和重建的投资几乎无法计算。 在唐山遭受灭顶之灾的危难关头,举国上下全力支援唐山,来自全国各地的10万名解放军,5万名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10多万借助大军以及大量的救灾物资,给唐山带来了生的希望,也给唐山的重建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产生了无数可歌可泣的感人故事。 尤其改革开放以来,唐山的迅猛发展让世人看到了唐山人民的坚持与奋斗。 一、经济发展 漫步在新唐山中心,川流不息的人群与车流,宽阔的马路,繁华的建筑,早已看不出那片跌倒在一片废墟中的城市,那个曾经被西方人预言“从此在世界上被抹去的城市”如今重新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唐山现在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商业区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05年唐山GDP总量突破2000亿大关,名列全国第19位。随着唐山曹妃甸工业区的发展,唐山未来无可限量! 现在,唐山市已经成为河北经济中心。唐山,作为环渤海工业全的发展引擎,将实现从“以钢兴市”到“以港兴市”的战略转变。唐山是一座有百年历史的老工业城市,素有“中国近代的工业摇篮”之称。33年前,唐山在阵痛中实现了城市的重建和经济的腾飞,被称为凤凰涅槃的城市,如今,唐山向海洋要资源、依托海洋发展的大规划成为实现资源城市转型的第二次涅槃奇迹。其主体思路就是沿着总长198公里的海岸线,将唐山南部沿海现有的9个县级行政单位进行整合,形成“四点一带”。通过整合使唐山的生产力布局得以向沿海调整,并重点发展临港产业,构建滨海生态城市,以此改变唐山以往“煤黑”的形象,以蓝色谱写发展的历史。目前,曹妃甸新区已累计完成投资超过千亿元,港口、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具备了大规模产业聚集的条件,尤其在今年应对金融危机中,曹妃甸更是显示出了强势的增长后劲,已成为继珠三角、长三角之后的又一重要经济增长极。 面对着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等迫切问题,政府面对现实,积极解决问题,提出了以解放思想为先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采取一系列扎扎实实的措施,为建设国际化、现代化滨海城市而奋斗的新的发展理念。以区域协调,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为重点,加强了唐山经济的新一轮增长2007年10月份以来,唐山开展了治污减排、安全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唐政办[2008]10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4 【实施日期】2008.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的通知 (唐政办〔2008〕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十三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唐山市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的要求,为促进治污减排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水平,现就加强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一)到2008年底,《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及再生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部开工建设。所有县(市)、区(含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二)到2010年底,已列入项目计划的县(市)、区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项目清单见附表),并保证正常运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积极做好中水的开发利用。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分别达到90%、80%和30%以上。 二、加大筹资力度 (一)广泛吸纳社会资金。要采取项目“打捆”、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资合作等融资方式,利用BOT、TOT、BT等建设运营模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积极搭建各种投资洽谈会、招商会等平台,做好污水、垃圾处理和中水回用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二)充分利用银行贷款。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政府赠款。当前要用好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及中水项目建设。 (三)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支出计划,保证城市建设维护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等地方财政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及中水项目建设,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投入比例。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安排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安排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唐政发[2010]10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08 【实施日期】2010.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安排意见的通知 (唐政发〔201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的安排意见》已经2010年4月16日市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八日 关于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的安排意见

为进一步丰富市民夜生活,搞活夜经济,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夜经济繁荣夜生活的重要意义 夜生活是伴随着城市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产生的社会现象。夜生活的繁荣程度和一个城市的现代化程度息息相关。夜经济是城市经济开放度和活跃度的“晴雨表”,是居民幸福指数的“风向标”,是现代城市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启动夜消费、发展夜经济有利于挖掘居民消费潜力,满足居民不断升级的消费需求,培育新的消费增长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推动餐饮、购物、文化、娱乐、健身等各类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在延长营业时间、增加新的服务内容中不断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促进社会就业;有利于通过增建夜消费设施、增加夜消费内容,创造新的投资机会;有利于推动城市上水平、出品位、生财富,展示城市特色、丰富城市底蕴、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有利于引导居民以轻松愉悦的休闲消费,缓释工作与生活压力,增进居民身心健康,提高居民幸福指数。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推动、依法监管、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培养市民夜间消费习惯、增建夜间消费设施、完善夜间服务功能为重点,全力打造独具特色、健康时尚、业态多元的夜消费模式,逐步增强夜间城市活力,繁荣发展唐山夜经济。 工作目标:推动夜经济发展是个系统工程,要通过全市相关部门和服务业企业的共同努力,逐步实现夜消费要素明显优化,相关行业快速发展,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健身、游览以及夜间文艺活动丰富多彩,居民生活品质显著提升,市民夜间消费潜力得到有效挖掘,夜晚消费更加红火,市场设施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文字号】唐山市政府令2012年第1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唐山市政府令 (2012年第1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已经2012年3月2日市政府第6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国鹰 2012年3月2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细则”、“通告”等。 第三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未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文件的制定程序,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切合本市管理工作实际,不得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二章起草 第六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可由市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 第七条起草部门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业务处室或者其所属机构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内设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分叉股下10厘米处的直径。 (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过1665株(每亩111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665株(每亩111株),核桃树、柿子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245株(每亩83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 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1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20%计算。 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0500—21000公斤(每亩700-1400公斤)。 2.三至五年生每公顷21000—45000公斤(每亩1400-3000公斤)。 3.五至七年生每公顷45000—60000公斤(每亩3000-4000公斤)。 4.七年生以上每公顷60000—30000公斤(每亩4000-2000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15000-30000元(每亩1000-2000元)。 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3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 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的2-4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阔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3330株(每亩222株),针叶树最 大密度每公顷4995株(每亩333株),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

唐山市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唐山市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综合考评办法(试行) (2011年3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以下简称转方式调结构)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组部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共河北省委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方式调结构,优化考评内容,改进考评方式,扩大考评民主,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评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引导全市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奋发向上、大有作为的精神状态,真抓实干、建功立业,推动全市“十二五”科学发展、争先进位。 第三条以考准考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转方式调结构的能力和业绩为根本要求,坚持推动发展、促进转变,注重实绩、崇尚实干,群众公认、民主公开,分类考评、综合评价,考用结合、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对领导班子实行分类考评。按照单位特点和工作性质相近的原则,将被考评单位分为A、B、C三类(见附表一)。A类为县(市)区:包括县(市)及主城区,中心区,开发区、园区、管理区,曹妃甸(新区、工业区),建设指挥部及管委会五小类;B类为市直部门:包括党群部门、经济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社会事业发展部门四小类;C类为市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校、企业、其他单位四小类。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唐政发[2011]14号 【发布部门】唐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唐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申请、配租、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中心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中心区以外其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政府确定的非营利性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核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唐山市市区河道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河道保护与管理,保障市区防洪和供水安全,维护市区河道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市区河道包括陡河(陡河水库出水口至路南区与丰南区交界处)、青龙河、李各庄河、龙王庙河、西北排水渠、南湖引水渠。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区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区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 (二)市区河道防汛工作; (三)调度管理市区河道工程,保障农业灌溉供水、沿河工业应急备用水源及市区景观用水供应;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河道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区河道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具体防汛抢险工作。 沿河水利工程设施、旅游船只及浮动设施的运行应当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河道水环境、保护河道工程完整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二章建设与整治 第七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满足城市防洪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等区域的开发利用,应当统筹兼顾、服从防洪和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防洪安全、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九条市区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蓝线划定,并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区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应当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与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因河道行洪、防汛抢险、维修养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让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一半。 第三十六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按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9米。 第三十八条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按相关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并作为防护林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 2009年农业生产扶持办法 为引导和支持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2009年实施如下农业生产扶持办法: 1、扶持奶牛品种改良。奶牛养殖场户使用由农业部统一提供的20元以上(含20元)的优质冻精,每支补贴19元。 2、扶持标准化奶牛养殖场区建设。对新建奶牛规模养殖场区,符合农牧部门统一规划标准和设计要求,经农牧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在上级补贴的基础上,按下述标准给予补贴:新建存栏300—500头的,每个场区补贴10万元;新建存栏500—1000头的(含500头),每个场区补贴20万元;新建存栏1000头以上的(含1000头),每个场区补贴25万元。 3、扶持节能日光温室建设。对2009年新建30座以上成片的节能日光温室,且每个温室建筑面积在0.8亩以上,符合统一规划标准和农牧部门设计要求,经农牧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个温室补贴5000元。 4、扶持沼气池建设。新建10立方米以上(含10立方米)沼气池,达到农牧部门设计要求,经农牧和财政部门验

收合格的,在上级补贴的基础上,列入国债建沼项目的每个补贴200元,其它沼气池建设每个补贴500元。 5、扶持奶牛科学喂养。对2009年成套购进生产能力2吨/小时以上青贮圆捆机和圆捆包膜机,经农牧和财政部门验收确认,每套补贴1万元;对新购进箱体内容积7立方米以上的TMR搅拌机并使用奶牛全混日粮技术的,经农牧和财政部门验收确认,每台补贴3万元。 6、扶持果品生产。新种植浭阳红桃、薄皮核桃,每片面积在5亩以上(每亩栽种棵数不少于50棵),经林业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亩补贴100元(列入绿化攻坚行动的除外)。 7、扶持水土保持林建设。新种植山地水土保持林,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林业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每片面积在5 00亩以上(每亩栽种棵数为220棵,苗木为营养杯苗),经林业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每亩补贴50元。 8、扶持农业水利设施建设。新发展农用机井IC卡管理系统,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水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只交差价的办法,每半年经水务和财政部门验收结算一次,每套IC卡管理系统补贴500元。新发展低压输水管道模式的节水灌溉工程,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水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只交差价的办法,每半年经水务和财政部门验收合格结算一次,每米节水管道补贴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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