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集中代收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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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集中代收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

稿)

湖南省集中代收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中代收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集中代收付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中代收付系统(下列简称代收付系统)是指接入小额支付系统集中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处理系统。

集中代收付运营机构(下列简称运营机构)指运行和管理代收付系统的机构,是支付系统的特许参和者。

第三条运营机构、委托运营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入网企事业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代收付系统的参和者。

第四条代收付系统处理批量代收业务和批量代付业务。

代收业务指定期发生的扣款业务,如代收电费、水费、通讯费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收款人同时向多个付款人收款。

代付业务指定期发生的付款业务,如代付工资、保险金等,其业务特点是单个付款人同时付款给多个收款人。

第五条办理代收付业务必须签订合同(协议),代收付业务合同(协议)分为代收协议和代付协议。

代收协议是指办理代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付款人签订

的劳务协议及付款人对其开户银行签署的授权协议。

代付协议是指办理代付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开户银行签订的代理付款协议。

第六条运营机构建立代收付业务集中合同(协议)库,对代收付业务合同(协议)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第七条人民银行对代收付业务实行统壹管理。代收付机构负责系统的具体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通过代收付系统办理集中代收付业务,须向人民银行申请收付费项目代码,和运营机构签订入网协议且进行入网登记。

第九条入网企事业单位能够采用直联报文、WEB访问、磁介质文件、纸介质凭证四种方式和运营机构交换业务信息。

第十条入网企事业单位采用直联报文、WEB访问或磁介质文件方式发起、接收代收付业务的,应当遵守运营机构制订的业务数据和接口规范,采用数字签名技术保证业务数据安全,且保证业务数据文件名的唯壹性。

第十一条入网企事业单位采用纸介质凭证方式发起、接收代收付业务的,必须给纸介质凭证编制唯壹的凭证编码且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入网企事业单位能够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和

运营机构交换纸介质凭证或磁介质文件,运营机构收到入网企事业单位的磁介质文件或纸介质凭证,应当于壹个工作日内转换为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发起的业务内容应当遵守入网登记时约定的业务规则。代收付系统对批量代收付业务须进行安全性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合同(协议)集中核验。合同(协议)由付款清算行核验的,代收付系统对批量代收付业务不进行合同(协议)核验。

安全性检查主要包括数字签名认证、解密、用户密码及用户权限检查;业务合法性检查是指按照入网登记时约定的业务规则进行的业务频率、金额上限及银行账号、业务数据格式等项内容检查;合同(协议)核验是指核验代收付业务合同(协议)号。

第十四条代收付系统对通过安全检查、业务合法性以及合同(协议)核验成功的代收付业务,按照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规范提交到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处理且由其完成资金清算。

第十五条代收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进行代收付业务信息交换时,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规定的信息格式,且采用支付系统密押机制保证业务数据安全,办理代收付业务的银行必须采取直联模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

第十六条代收付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返回的业务处理结果,应立即生成关联信息文件且及时返回给入网企事业单

位。对于采用纸介质方式发起、接收代收付业务的入网企事业单位,运营机构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文件转换为纸介质凭证。

第十七条代收付业务系统存于纸介质凭证和电子信息俩种形式,纸介质凭证和电子信息能够相互转换,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代收付业务信息由纸介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介质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介质凭证,纸介质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运营机构将纸介质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时,应当将纸介质凭证归档保存,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代收付系统运行时间原则上和小额支付系统壹致。运营机构根据系统运行维护的需要,能够对代收付系统实施停运。停运前,运营机构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提前予以公告。

第三章合同(协议)库管理

第十九条代收付中心对代收付业务集中合同(协议)库进行管理。包括合同(协议)的新增、修改和删除。

第二十条入网企事业单位应对代收或代付协议编制合同(协议)号。合同(协议)号由收(付)费项目代码和单位内部

顺序号组成。

第二十一条收(付)费项目代码由人民银行总行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编制确定。

第二十二条单位内部顺序号由入网企事业单位编制确定。代收业务由收费企事业单位按劳务(服务)协议对付款人编制顺序号;代付业务由付费企事业单位按代付协议对付款银行编制顺序号。顺序号要求同壹单位内应保持唯壹。

第二十三条收(付)企事业单位应将编制的合同(协议)号通知协议的另壹方。

第二十四条代收业务的付款人根据其合同(协议)号,对其开户银行签订付款授权协议;银行按照付款人的授权,以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报文形式,向代收付系统发送新增、修改和删除代收协议信息,生效代收协议。

第二十五条代付业务的付款人和其开户银行签订代理付款协议,对代付协议编制合同(协议)号;银行以小额支付系统业务报文形式,向代收付系统发送新增和删除代付协议信息,且向运营机构提交代付协议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

运营机构对付款人开户银行发送来的业务报文内容和提交的代付协议复印件、有关证明资料核对壹致后,生效代付协议。

第二十六条运营机构应将生效的代收、代付协议及时变更通知入网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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