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A《政治学》专题(1)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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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人领域
• 城邦生活中的公民有两个明确区别的生活领域:以家庭为中
心的私人领域和以城邦为中心的公共领域。
• 在家庭中,人处于物质必然性的世界,人受物质需求和生理 欲望驱动,追求个人的生存利益。家庭的运作由一系列隶属
关系所组成,即女子从属于男子,子女从属于父母,奴隶从
属于主人。因此家庭是一个自然共同体,是一个手物质必然 性支配的自然领域,在这里没有自由可言,人在这一领域的
• 公民平等,人人都受自然法的约束。
• 神法、人类法、正义的统一 • 人类法:确定善恶界限,指出最大的善。
• 以守法为前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类的自由。
• 永恒正义
3、罗马法学政治观
• 西塞罗之后,罗马共和国覆灭,一个以军队和官僚为支柱
的罗马帝国建立起来。共和国的消逝也带来政治讨论和政治 学的沉寂。在罗马帝国近5个世纪的统治中,没有真正意义
的政治学,但法律和法学成就却达到了顶点,集中体现于《
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编撰。 • 罗马法的主体是私法,其精华和影响最大的部分也是私法部
分。私法本身和有关的理论不属于政治学的范畴,但在罗马
私法范围内发展起来的一些概念、理论以及思维方式,对西 方政治学的发展还是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1)“权利”概念的形成
活动不是人的本质活动。柏拉图甚至认为,忙于解决衣食住
行的城邦只是猪的城邦,而不是人的城邦。
(3)公共领域
• 男青年在成年以后,就开始走出家庭,步入广场。在这里他超越了他的自然
需求进入了公共领域,为实践他的德性而担负起公共责任,在公共活动中充 分发展和展现他的德性,创立使他得以永恒的功业并达致至善的境界。所以 ,亚里士多德说,城邦的目标是追求至善。 • 城邦公民的政治活动方式:行动——对话。有德性的公民之间唯一合理的政 治关系只能是说服,所以,政治行动是一种运用语言和通过语言的行动,而 不是暴力。诉诸暴力是动物活动,人虽然也是动物,也使用暴力。但真正属 于人类的政治行动,或者说真正的政治行动(政治的方式只属于人),只能 是“说服”。由说服达成一致,形成法律,并共同遵循法律。 • 因此,古希腊的政治意味着:1、在组织内部服从法律,在成员之间去除暴
2、法治观念:共和国——法的联合体。
• 西塞罗:法治共和国。人的自然就是人的本性,人的本性就理性
。符合理性的就是正义的。法是最高的理性。“当这种最高的理 性,在人类的理智中稳固地确定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
。”——自然法(源于人类理性)
• 自然法:源于人类理性,客观存在永恒不变。目的:实现理性、 正义和神意。
力。2、只有在政治领域中,人才能追求卓异,人的德性和能力才能得以完
满实现,才能获得超越本能的自由,超越个人物质有限性获得此岸永生性。 • 在古希腊,政治活动其实也就是如何成为一个好公民的问题,是一个人的生 存意义问题。
4、正义:城邦生活的原则 5、政体:求善的制度安排
二、古罗马的政治概念
1、共和观念 • 罗马共和国,“共和国”(Res Public)一词中的“公 共”源自“人民”(populus)。因此,在古罗马,共 和国被视为是“人民的共同事务”。 • 国家政治统治的正义性: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
法学家们一般承认的万民法与自然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万民法承认奴隶制
度,自然法则认为,“一切人都是生而自由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因此奴隶制度是违背自然的。 • 自然法思想引入罗马法,成为一种推动罗马法朝平等化和人道化方向改革的
进步因素。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帝国时代法学家基本上代表着一种改革现
实的努力。自然法对个人的重视使个人获得某种解放,在其影响下,奴隶在 法律上的地位和待遇也不断得到改善,家长的权威也逐步削弱。到帝国末期 ,人人平等的权利在私法领域已接近于实现。
念中的“权利”内涵,并且将其领域由私法引申到公法,从而给政治观
念和政治理论带来了重大的变革。特别是近代思想家从“权利”发展到 “人权”概念,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学说的基础。
(2)自然法思想的引进和发展
• 斯多葛派在罗马帝国的大部分时期成为最有影响的思想流派。一些著名的罗
马皇帝都是斯多葛主义者。罗马法学家们普遍接受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 并把该派抽象的伦理要求与法律实践结合了起来。他们摆脱早期的法学家们 认为万民法和自然法是同一回事的桎梏,明确地区分了万民法和自然法。这 一区分就意味着自然法不等同于现行的任何法律体系。一种法律即使得到各 民族普遍接受和实践,仍然不能等同于自然法。自然法是理想的法或法的理 想,它高于现实法律,现实法律应引以为标范和依据,引以为趋赴的目标。
• 罗马法学与古代其他法律体系不同,已由一般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转向 保障个人权利。罗马法学家指出:“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 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而“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 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所谓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在罗马法里就 表述为“权利”(Jus),因此,法律的目的是确定权利,保护权利, 而权利则是为法律所确定和保护的利益。 •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权利”概念首先形成于罗马法。学者们认 为,罗马法中的“Jus”虽具有多重含义,包括法律、正义、义务等, 但它仍然是现代权利概念的真正起点或直接来源,是个人权利概念第一 个正式的表达形式。中世纪罗马法复兴后,西方人进一步发展了Jus概
(3)权利思维方式的形成
• 罗马法从多方面影响了西方各门学科的发展,尤其是政治学。萨拜 因在《政治学说史》中指出:“法学的论证——依据人们的权利和 统治者有依据的权力来推理——成为并且依旧是政治推论的一个得 到普遍认可的方法”。这里所说的“法学的论证”是罗马法特有的 思维方式和推理方法。它不接受没有根据的事实,不承认没有权利 的权力。它要追问:政治权力的合法基础是什么?占有和行使权力 的依据是什么?这种权力是否是他们的权利?人民何以有义务服从 这种权力?人民的权利与统治者权力是什么关系?等等。总之,统 治者的权力必须有权利的依据,只有以权利为基础的权力才是合法 的。这种思维方式成为西方政治学的特点之一。
MPA《政治学》专题(1)
第一讲
西方古代政治思维与
政治概念的历史演进
林少敏
一、古希腊的政治思维
1、Polis——城邦的政治意义 • 保护性和共享性 2、“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 (亦译: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 (1)“人”(公民)的概念: • (妇女、奴隶、外邦人、20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在公民之列) • 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从“偶然成为的人”到“认识了自己的本 性后可能成为的人”的动态概念。 • 人的本性在于德性。古希腊四主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 • 人的天性趋向:追求卓异。 • 只有在城邦政治领域-公共领域才能得以实现和完善。政治使人成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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