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评析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若干问题探讨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若干问题探讨[摘要]虚假陈述行为在证券市场上存在已久,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虚假陈述的一些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拟就此对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政决定前置《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机制正式启动。
这一举措对遏制虚假陈述现象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对于逐步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也是具有历史性的。
但是,在现实的法院审判实务中,该《通知》只是解决了受理问题,而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确定等关键问题未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且还设了前置条件,这也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审判难度。
一、虚假陈述行为分析和认定我国民事立法过程中主要继受以德国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因而在《合同法》中一般只有“欺诈”的表述,却没有“虚假陈述的”的说法。
然而,我国的证券法在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界都普遍吸收借鉴了美国证券法经验为主导的“虚假陈述”概念。
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
从行为方式上看,它既包括行为人采取积极作为,作出背离事实真相的陈述和记载;也包括对依法应作陈述和记载的事项未作记载和陈述的虚假陈述,即不作为;同时在实务中还应包括不适时披露信息的虚假陈述。
二、关于行政决定前置程序《通知》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
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首先,从现实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定可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增大原告胜诉的可能性。
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机制
聚焦改革·助力发展1032021年9月·山东国资随着我国证券监管和立法愈发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提起索赔诉讼并被判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愈加增多。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之一,妥善认定和科处其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责任,有助于激励其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保障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实现保护投资者和建设健康资本市场的双重目标。
通过考察近期的司法实践和相关立法,笔者认为,在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依然存在一些不尽完备之处,有必要对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的完善展开探讨。
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确立:剖析个案探明要件具备与否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时,首先应当对其责任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规范基础主要有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审计赔偿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依据这些条款,会计师事务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据此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责任,采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
其中,过错和因果关系两项要件在责任成立的判定中较为重要和复杂。
过错要件认定的核心在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尽到证券虚假陈述中会计师事务所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机制了勤勉注意义务,即在提供审计服务时是否勤勉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依据《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纠纷座谈会纪要》”)中的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负有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则负有普通注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审计是一项对既有信息进行评估进而作出结论的活动,但受限于其自身性质和固有限制,即便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尽到勤勉义务,有时也不一定能够发现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不实之处。
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浅析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一、证券欺诈行为分析所谓证券欺诈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行为。
(注:《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2条。
)证券欺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扭曲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严重分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为各国立法所禁止。
综观世界各国的证券法,无不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方式对证券欺诈予以惩治防范。
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内幕交易 (Insider trading)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乃指知悉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其它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消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
最早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制的法律出现于三十年代的美国。
1934年美国的证券交易法首先以法律形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该法第10条(b)款及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10b-5成为规制内幕交易之主要法律依据。
而美国在1984年的《内幕交易制裁法》和1988年的《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施行法》中又进一步采取了更严厉的措施。
继美国之后,各国证券法均对内幕交易进行了规制。
我国《证券法》也对内幕交易行为作了较详细规定。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指的是对证券市场交易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的一种证券违法行为。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林文学付金联周伦军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二、关于《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二)关于废除前置程序(三)关于案件的管辖(四)关于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五)关于民事责任主体(六)关于诉讼时效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秩序,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以下简称原解释)进行了修订,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央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要求,依法提高违法违规成本、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规定》的修订发布,充实和完善了证券市场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资本市场制度供给,畅通了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规则基础,健全了中国特色证券司法体制,为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便于审判工作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本文就《规定》修订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作一介绍。
一、关于《规定》的修改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资本市场是中国的改革方向,要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
在资本市场中,证券行政监管与证券司法审判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两大主要力量。
在我国30多年的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中,人民法院切实履行证券商事审判工作职责,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痼疾、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民事责任论文
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民事责任的分析一、虚假陈述概述1.虚假陈述的概念与特征关于虚假陈述行为,我国的《证券法》也没有对虚假陈述的概念做出明确界定。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的若干规定》第17条的规定,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陈述是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的统称,它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的行为,即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
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出虚假陈述具有以下特征:(1)虚假陈述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之所以说具有特定性,乃是因为其主体必须是依照信息披露制度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公司、负责证券承销事务的证券公司以及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的中介机构。
(2)虚假陈述违反的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义务性及禁止性规范。
虚假陈述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可谓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虚假陈述制度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保障,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必然结果就是虚假陈述制度,否则就有始无终。
(3)虚假陈述的手段是制造假相或掩盖真相,使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而进行证券交易。
制造假相是积极欺诈行为,采取作为方式,谎报、夸大、弄虚作假、无中生有,使人受骗;掩盖真相是消极欺诈行为,采取不作为方式,遗漏、隐瞒、装聋作哑,导致投资者因此作出证券买卖或不买卖的决策,受骗上当。
(4)虚假陈述主体主观上须有过错。
虚假陈述行为人大多具有故意的主观动机,行为人可直接与被欺诈的投资者进行交易而从中诈取钱财,也可以并不参与证券交易,而从实际获利人处分得利益。
二、虚假陈述的表现形态我国立法上将虚假陈述行为大致划分为三种形态,即虚假记载行为,误导性陈述行为和重大遗漏行为。
(1)虚假记载也可称为不实陈述,是指将不实之重要事项记载于证券文件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股债区分”视野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要素考量
“股债区分”视野下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要素考量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股债区分视野下的证券概述 (3)1. 股票与债券的基本特征 (4)2. 股债区分对证券市场的意义 (5)三、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7)1. 证券虚假陈述定义 (8)2. 虚假陈述的主要表现形式 (9)四、民事责任要素考量 (10)1. 行为主体分析 (11)(1)发行人责任认定 (12)(2)中介机构责任认定 (13)(3)其他相关主体责任认定 (14)2. 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15)(1)虚假陈述的客观性判断 (16)(2)虚假陈述的主观过错分析 (17)(3)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 (18)3. 损失认定及赔偿范围划定 (19)(1)损失认定原则和方法 (21)(2)赔偿范围及计算方式 (22)五、股债区分对民事责任的影响分析 (23)1. 股票与债券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差异 (24)2. 股债区分对责任主体及行为要件的影响 (26)六、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与立法建议 (27)1. 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28)2. 立法建议与完善方向探讨 (30)七、结论与展望 (31)一、内容描述在“股债区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因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时,发行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种责任是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中,要素的考量至关重要。
主体要素是指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即谁应该对虚假陈述行为负责。
通常情况下,证券发行人和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是可能的主体。
客体要素是指虚假陈述所指向的对象,即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应了解的真实信息。
客观要素则是指虚假陈述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
虚假陈述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陈述是指在金融、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公开信息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虚假陈述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分析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以提醒市场主体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二、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1)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因虚假陈述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投资收益损失、机会成本损失等。
(2)违约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虚假陈述行为人与他人签订了保密协议,泄露了商业秘密,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虚假陈述行为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行政处罚的最高罚款额可达1000万元。
(2)市场禁入: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行业或职务,如证券市场禁入、保险市场禁入等。
3.刑事责任(1)虚假陈述罪:根据《刑法》第161条,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构成虚假陈述罪,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事处罚。
(2)其他犯罪:虚假陈述行为人可能因虚假陈述行为涉及其他犯罪,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三、虚假陈述的认定标准1.虚假陈述行为人存在故意:虚假陈述行为人明知自己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仍然故意为之。
2.虚假陈述行为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虚假陈述行为人通过公开信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误导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
3.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遭受重大损失,如股价暴跌、市场波动等。
四、防范虚假陈述的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市场主体对虚假陈述法律后果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
2.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虚假陈述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虚假陈述行为。
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经济与法zhigong falv tiandi-175-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6 期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翟玮雯(211300 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人民政府财政所 江苏 南京)摘 要: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也日益成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所引发的社会讨论也显示出了我国现阶段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随着2002年的司法解释出台,越来越多的虚假陈述案例出现。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往往关系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社会影响恶劣。
关键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一、虚假陈述的概念虚假陈述是指主观上故意或失误做出与实际事实不相符合的表示,以致相对人基于此错误表示做出一些违背本意的行为。
本文中的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可以分为广义的概念或狭义的概念。
狭义的概念是指有披露信息义务的人故意违反证券法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开发行或公开的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对影响交易相对人做出投资决定的重大事件问题上,做出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等行为,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
广义上的概念主要是指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过程中,除了披露信息义务人以外,还包括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对证券市场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违反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在提交或应该公布的披露文件中做出违背或隐藏事实的记载。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通知》以及2003年《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诺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有很多的观点,存在着争议。
基本围绕着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说展开,比较中立的观点是认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一项独立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民事责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原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原则贾纬最高人民法院归责原则是确定证券市场各类虚假陈述行为人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也是此类赔偿案件审理中最为复杂的问题。
同时,归责决定着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内容,因此其无论对于投资人还是虚假陈述行为人,都是至关重要的。
解决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问题,首先需明确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和各类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其次还应涉及各民事责任主体的免责事由和共同侵权等相关问题。
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其行为人是承担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民事责任,还是承担因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民事责任,在对交易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上,理论界观点是一致的,而对发行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理论界的观点有所不同。
所谓违约责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约定,且债务人因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违约的一方须根据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承担违约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律义务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
基于二者均为民事责任性质的前提,它们之间存在以下不同点:第一,产生的根据不同。
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本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合同作为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只要是合法有效的,一经成立即对合同各方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一旦违反合同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其直接形成的原因是债务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而发生的债务。
侵权民事责任产生的依据则是法律规定,该民事责任产生之前,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约定的法律关系。
法律法规通过义务性和禁止性的规定,要求民事行为主体遵守法律规定,如果违反则行为人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侵权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法律规范,不仅存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中,还包括在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如一系列行政、经济法律法规中所包含的侵权行为法条文,这些法律规范共同构成我国完整的侵权行为法。
论证券市场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侵权责任
露 关 于发 行 人 的 虚假 信 息或 诱使 和迫使 发 行 人披 露 虚假 信 息 。
二 、归 责原 则和 因果 关 系
虚假 信 息披 露 的 民事 责任 属 于违 约责 任 抑 或 侵权 责 任 ,学 界 存 有 争 议 。依 照 我 国 《 券 法 》 证 第 6 和第 2 2条之 规 定 ,所 有 信息 披 露 义务 主 体对 虚 假 信 息 造 成 投 资 者 的损 失 承 担 民 事 赔偿 3条 0 责 任 。据 此 ,在 我 国 ,虚假 信 息披 露 的 民事责 任是 一 种法 定 的 民事 侵 权责 任 ,在 归责 原 则 和 因果 关 系构成 要 件 上存 在 特 殊性 。 ( )归责 原 则 。所 谓 归 责原 则 ,是 指依 何 种 根据 确 认 和 追究 侵 权 行 为 人 的 民事 责 任 。现 代 一 民事 归责 原 则 主要 有 三 种 :过错 责任 原则 、无 过错 责 任原 则 和 推定 过 错责 任 原 则 。 多数 学者 认 为
常性持续披露存在虚假信息负责的是参与 日常事务的董事 、监事 ;3 .发行人所属 的须对 虚假 信
息 披露 负 责 的高 级 职 员 ,如 经理 、财务 负 责 人等 ;4 .承 销 的证 券 公 司 及 其 须 对 虚假 信 息披 露 负 责 的董事 、监事 或 其 他 高级 职 员 ;5 .发行 人 的专业 机 构 如会 计 师 事 务所 、评 估 公 司 以及 律 师事
一
、
适 格 的 民事 主体
我国 《 证券法》第 6 3条规定 ,发行人即上市公 司以及相关机构和人 员因虚假信息披露造成 投资者损失的 ,应 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 ,如果对公司施以民事责任 ,那么其 中有一部分必 然要最终 由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承担 ,但事实上这些投资者 与得 到补偿 的投 资者 一样是无辜 的。 ② 如果 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受限制 ,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就会面对所有可能将虚假信息披露 与经济损失联系起来的任何人都 承担无法确定 的责任。因此 ,我们必须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 的利益 ,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合理的民事 主体范围。 ( )请求权人的范 围。关于谁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 国 《 一 证券法 》规定 的不甚 明确 ,依其 6 条规定 ,应为 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在 “ 3 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 的投资者 。因此 ,有人认 为凡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释[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三年一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为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投资人,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
第三条因下列交易发生的民事诉讼,不适用本规定:(一)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二)在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
试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方 面
此. 一 些上 市 公 司为 获 得 非法 利 益 不 惜 铤
人 承担 虚 假 陈 述 民 事 责任 。
( 三) 因果关 系
计 算 公 式 变 得 复 杂 化 .直 接 计 算 实 际 损 失 更 为 直接 简 单 。
因果 关 系是 归 贵 的基 础 和 前提 。 根 据 般侵 权 行 为 法 理 论 .虚 假 陈 述 民 事 责 任 中 的 因 果 关 系 应 包 括 :交 易 上 的 因 果
经济 与法
违 反证 券法 律规 定 的信 息披露 义务 . 在 有 关 证 券 市 场 方 面 的 民 事 诉 讼 特 别 法 , 证券发 行 、 交易 的过程 中 , 对 重 大 事 件 做 对 证 券 虚 假 陈 述 民 事 责 任 等 做 出 专 门统 出 违 背 事 实 真 相 的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一
的 规 定 .这 样 才 能 使 法 律 工 作 者 更 好
述 .或 者 在 披 露 信 息 时 发 生 重 大 遗 漏 和 操 作 . 控制虚 假陈述 行为 , 维 护 投 资 者 的
试析证 券 虚假
不 正 当 披 露 信 息 的行 为 。其 表现 形 式 为 合 法 权 益 。 2 . 赔 偿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其 范 围 不 明 确 虚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 重 大遗 漏 、 不 正
“ 无损 害 则 无赔 偿 ” 。 投 资 者是 否 受 到 际 损 失 是 不 一 致 的 .因 为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损 害 是 原 告 提 起 诉 讼 的根 据 。 只有 受 到 损 证 券 交 易 时 并 非 简 单 地 一 次 性 买 入 或 卖 害 的 投 资 者 才 能 要 求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出 。 实际 上 , 没 有 必 要 引 入 平 均 责 任 的 程 序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提要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核心问题,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不但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利益,而且阻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形式,主要是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规则原则决定了民事主体的举证责任。
一、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及归责原则现代各国法律对侵权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归责,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兼采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我国也不例外,采用了多元归责体系。
对各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也应按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进行。
关于无过错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发行人确立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即严格责任。
即无论其有无过错,一旦发生虚假陈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行人应就其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发行人在发行市场虚假陈述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界观点是一致的。
关于过错推定责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运用,是指法律推定虚假陈述行为人有过错,从而由做出虚假陈述行为之人担负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如果其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
这比投资人需证明虚假陈述行为人具有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损害的投资人。
关于过错责任。
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确定上的基本含义是,做出虚假陈述行为之人具有过错,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故意或者过失事由,这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二、各类承担民事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一)发行公司。
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发行公司承担的是侵权责任,但有些学者认为由于合同关系的存在,应认定为契约责任及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存在。
股票发行成功,在投资人与发行公司之间实际上是契约关系。
发行公司在发行股票过程中,实质上对投资人负有契约上的积极义务。
但其在信息公开文件中进行虚假陈述时,本质上违背了对投资人的忠实义务,投资人正是基于对发行公司信息的依赖而做出了投资决策。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浅谈我国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摘要】本文以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为研究对象,以侵权责任制度为主线,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客观实际,深入研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
重点关注了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行为的若干理论问题,在此基础上,探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和免责事由、竞合等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虚假陈述;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一、证券民事责任(一)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了现代社会的法律责任体系。
在证券市场上,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功能和目的上具有本质的区别,即私法和公法的区别。
民事责任作为私法责任,其功能主要在于对民事主体受损害的民事权益予以恢复和救济。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是充分实现民事救济的法律基础,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民事权利的保障,只有受侵害的利益获得合理的补偿,证券市场才可能真正拥有一套自我发展、自我改良的运行机制。
(二)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重要作用。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作用,无外乎是对投资者在遭受不法行为损害时进行补偿,“实质上就是通过个案公正实现法律公正,通过支持个别投资者的合法诉求实现证券市场的整体秩序,通过维护个别交易的公正性实现证券市场总体交易的公正性,通过投资者的主动参与实现证券市场的民主化和法治化。
因此,证券法上民事责任制度在实现证券法宗旨方面,有不可替代的特殊机制和作用。
”主要作用有:填补损害、阻吓违法行为、强化对投资者的司法救济、发现违法行为、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
二、证券虚假陈述的基本理论(一)证券虚假陈述的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有其特定的意义,仅指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的违法行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为了保障信息披露义务的适当履行而确立的制度,也有其特定的内涵。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所谓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一、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传统救济方式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运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综观此部法律,可以看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规定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大部分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一)证券市场的高度复杂和技术化,影响证券价格和投资者判断的因素很多,很难准确判断违法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该行为对受害人损害的影响程度。
(二)从政策风险来看,由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人数众多,为了一个案件而引发不计其数的案件是现行体制下的法院决策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他们要应付的任务已经够繁重了,即使他们愿意付出努力,这种情况也难以得到高层决策者的允许。
(三)目前现实而言,现有法官的水平难以胜任证券违法案件这样的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与专业性,非常复杂且规模巨大的案件。
(四)其根本原因在于,受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倾向的影响。
二、证券市场引入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截止2003年,有关法院已受理了近900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
但只有两例经诉讼调解或当事人庭外和解得到解决。
由此可见,广大的投资者有要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迫切愿望,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尚不足以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实践向法学理论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必须对此作出反应。
民事责任制度对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有效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首要目的,我国证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予以了说明,在各种法律制度中,只有民事责任具有给予受害者提供充分救济的功能,只有对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持公众对投资市场的信心,才能保证资本流动的畅通,促进证券市场的正常、有序的发展。
证券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研究
证券虚假陈述中独立董事民事责任研究摘要: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宣判引起了关于独立董事责任承担的广泛争议。
在主观状态并非故意的情况下,使独立董事承担上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实在有违权责一致的原则。
“勤勉尽责”义务标准和免责情形不明确的现状是导致独立董事责任承担过重的主要原因。
“签字即担责”的结果导向思路也不符合独立董事的过程性的勤勉尽责义务。
风险和收益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
应当完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判断标准,使独立董事的责任形态与主观状态挂钩,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减轻独立董事的责任承担范围,以此推动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促进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证券虚假陈述;独立董事;民事责任;勤勉义务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集体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
其中,作为上市公司兼职董事的五名独立董事,由于签署虚假陈述财报数量不同,被判处承担5%至10%不等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年薪不足20万的独立董事将对至少约1.23亿元债务承担责任,“薪酬与赔偿的悬殊对比,以及可能面临更高的职业风险”使得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高度紧张。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当投资者提起诉讼上市公司要求赔偿民事损害时,独立董事作为被告参与责任的承担,并不鲜见。
协鑫集成案、众和股份案、海润光伏案,法院均认为独立董事对相关文件未尽到审慎注意和深入调查的勤勉义务,因此其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公司因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损失的5%-1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除了责任承担类型由补充赔偿责任变为连带赔偿,随着新《证券法》规定,在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中,需要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独立董事将需缴纳50万元到500万元的罚款数额。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独立董事的普遍较为轻微的过失却要承担如此高昂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责任承担实在有违“权责一致、罚过相当”的原则。
试论证券法上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虚假陈述行为 的责任主体 , 是指 “ 向证券监 管机构 或公 众投资 者 在 提交或支付信息公 开文件 时 , 背信 息公 开真 实 、 确 、 违 准 完整 的基 本原 则 , 出虚假陈述 的 自然 人或 者法 人。 包括 了 : 作 ” 发起 人和发 行人 ; 券 证 承销商 ; 发行公 司董 事 、 理及 其信 息公 开文件 中签 章 的其他 人 员 ; 经 律 师、 会计师 、 工程师 、 估师等证券专业服务人 员及机构 。 评
20 0 9年 9月
大众 商 务
Po ulrBu i s p a snes
N . 20 o 9, 0 9
( 第 15期 ) 总 0
( u ua vl, O 15 C m lie N .O ) t y
试论 证 券法 上虚假 陈述 的法律 责任
张柯 柯
( 西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 院, 陕西西安 7 0 6 ) 10 3
【 摘 要 】 随着证券业的发展, 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 内幕交易等灰色行为十分严重。这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 造成了证券价格与价值
的背离 , 违背 了“ 公开 、 平、 公 公正” 的原则 , 同时也使得很过投 资者的利益受 到 了损 失, 影响 了社会 的稳 定。 因此 , 完善 证券法 上的法律 责任 , 特别是 证券法上 的虚假 陈述 的法律责任。
任 。而 对于信息公开 的不真 实 、 导和遗漏 等虚假 陈述 而言 , 误 由于 同样 会 引起 投资者错误判断 , 并且为加重信息公开责任 以使公 司尽到足够 的 注意义 务 , 法律仍然要求发行人 负完全责任 。对发行人 以外的虚 假陈述 的责任 主体 , 当承担与其 过错相 联系 , 应 即发生虚假陈述 的违 法行为时 , 如果该 主体 有过错 。 就要对投 资者 因此而受 到的损 失负赔 偿责任 ; 如无 过错 , 则就 不对投资者 的损 失负 责。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继2002年1月15日《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
《规定》不仅对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并且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和稳步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就《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与读者作以下简要介绍。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2002年11月8日召开了党的十六大,江泽民同志给大会作的报告,向全党和全国人民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报告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建设和发展的论断高屋建瓴,博大精深,是我国在新世纪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对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都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对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同样将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和影响。
报告提出了“推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整体方略。
继续加大资本市场的改革力度,提高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报告中有关正确处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发展产权、土地、劳动和技术等市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论断,突破了发展资本市场思想上的束缚,为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革和国际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报告还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并提出“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和“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为资本市场分配关系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保护资本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前提。
根据十六大报告所确立的发展方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证券市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体一道,将获得空前发展和壮大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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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评析
一、概念解释
证券市场是由证券、期货等金融资产交易构成的市场。
虚假陈述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后,故意发布不实信息或者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从而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危害
虚假陈述给证券市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直接危及投资者的利益。
虚假陈述对投资者可能产生如下危害:
1. 经济损失
虚假陈述会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进而导致他们遭受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他们的财务状况。
2. 信心受损
百般投资是基于信心构建的,投资者需要对市场有信仰,并相信市场会为他们带来利益。
但当投资者发现自己因为虚假陈述遭受损失时,他们的信心可能会受到很大的打击,很可能降低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3. 市场混乱
虚假陈述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可能导致市场上的交易停滞或者买卖失衡。
三、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市场秩序,各国内也都建立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
1. 我国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对于虚假陈述的责任实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相结合,其中行政处罚是指责、罚、禁交易,而民事责任则是指赔偿投资者损失。
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投资者维权、证券集体诉讼、证券民族和期权仲裁。
2. 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
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历时漫长,经过多次修订,目前的版本是
1995年通过的《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PSLRA),该法案明确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和规范。
美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关键是证券集体诉讼,判决结果对大众起到了很大的威慑作用。
四、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存在以下问题:
1. 历程漫长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制度的建立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其间经历了多次的修订和完善。
不断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制度需要时间和经验的积累。
2. 惩罚不足
虽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执行中,有时还是难以对虚假陈述者进行有效的惩罚。
3. 诉讼成本高昂
投资者将虚假陈述纳入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不少的投入和费用,从而降低了诉讼的可行性和效果。
五、展望
为了更好地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制度,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监管部门加强制度落实和监管
应当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管,促进市场诚信建设。
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责任人不会逃避各种责任和惩罚。
2. 制度完善
应当完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制度,提高惩罚的效力。
例如探索跨境诉讼、提高公众的制度意识以及完善证券民族制度等,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减少投资者因为虚假陈述而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同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具备更好的理财和投资能力。
六、总结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实施这一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的过程中,才能够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