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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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民事责任分析

证券民事责任是民事责任在证券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表现,是通过规范证券发行交易等证券行为中产生的,对证券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者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相关的利益主体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为了对受侵害的民事权利进行救济而让侵权主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证券民事责任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等证券行为中产生的,因此其民事责任的主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均有其特殊的内容。

1、证券民事责任主体

证券民事责任主体仅限于证券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者等证券市场参与者,证券民事责任主体属于特殊民事主体,其参与者应对自己在证券市场中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证券发行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真实披露的义务;证券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商,审计机关,律师事务所,他们提供相应的中介服务义务,如违反法律规定,也必然要承担。这二者违法承担的证券民事责任主要出现在证券的一级市场中。证券投资者一般来说在一级二级证券市场都参与证券买卖,他们也应依法进行交易,不得从事禁止的交易行为。

2、证券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

我国《证券法》规定,只要发行人在公开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发行人是证券信息的直接提供和使用者,对其经营情况了如指掌,其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完全责任;发行人以外的诸如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过错推定原则,这些责任主体属于证券信息披露的公开担保人,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一种保证义务,这些主体的职业行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对其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也是促使他们信守其职业道德和职责。

(2)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

内幕交易现在一般定性为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按照民法中的欺诈行为进行分析,从主客观要件来看,一是故意陈述虚假信息的行为,二是致使他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三是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在实践诉讼中,通常是借助行政机关对违法责任主体的处罚为依据来证明其存在欺诈行为。目前仍较多认定采用过错原则认定,对于原告举证存在困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适当进行举证责任的分担加以解决。

3、证券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般而言,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质,因此主要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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