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5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5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e5d156e314791711cd7917bc.png)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58(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选择题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______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
SSS_SINGLE_SELA 债券B 股票C 证券投资基金D 权证分值: 2.5答案:C[解析]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的结算模式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结算业务。
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交易结算的最终交收责任。
2.收购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______的罚款。
SSS_SINGLE_SELA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C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分值: 2.5答案:B[解析] 根据《证券法》第213条的规定,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______的罚款。
SSS_SINGLE_SELA 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B 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C 20万元以上60以下D 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分值: 2.5答案:B[解析]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2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的,依照《证券法》第220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及其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及其民事赔偿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aa228f200b4c2e3f57276356.png)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及其民事赔偿责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证券发行市场、交易市场(包括购并市场)及相关领域的有关主体或行为人所披露的与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有关的信息存在重大性的虚假、误导、遗漏或不适当披露,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参与证券投资或交易活动。
虚假陈述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一些情况下属于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竞合,不纳入本文探讨),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因此需由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本文简称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若干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了司法解释。
本文结合该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及其民事赔偿责任予以探讨。
一、虚假陈述对资本市场的危害 1.虚假陈述导致道德危险和逆向选择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资本市场上的相关信息在交易双方是不对称分布的,该不对称情况对交易行为、市场效率均产生重要影响。
当市场上的一方当事人无法观察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对方当事人完全信息时,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information)(注:Greenwald,B.andStiglitz,J.E.(1990b)AsymmetricInformationandtheNewTheoryoftheFirm:FinancialConstraintsandRiskBehavior.AmericanEconomicReview,80,P160-166.)。
不对称信息所引发的问题是:(1)道德危险(moralhazard)。
作为代理人的大股东、管理层与普通投资者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普通投资者难以掌握企业内部真实、完整的信息,从而使代理人产生愉懒、懈怠、机会主义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产生代理人的道德危险(注:Grossman,S.andHart,O.(1983a)AnAnalysisofthePrincipal-AgentProblem,Econometrica51,P.7-45.)。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_经济法1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_经济法1](https://img.taocdn.com/s3/m/6843e2016294dd88d1d26b7f.png)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_经济法
有证券,只要是基于信赖的信息而继续保留该证券而受到损失的者,也应当有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17这里所说的证券买卖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发生,它包括一种证券转化为另一种证券,它也包括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在证券市场正受到不实陈述影响时对抵押证券的强制处置。
ﻭ
当然,对于已经知悉股份的是不实信息的者,由于其是在未受欺诈的情况下作出的,有关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条文未对损害赔偿额的计算作出规定:ﻭ
信息民事责任中赔偿额的计算只能适用法律拟制方法。
18首先要通过法律拟制得出实际损失额。
笔者赞同以交易价与虚假信息被纠正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为最高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实际损失额。
具体地说,受害人为卖方时,采取最高中间值标准19较合适;而受害人为购方时,sins标准20较为实用。
这种计算方法涉及到一个合理期间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大约需要15个连续交易日才能使市场消化吸收更正后的信息。
因此,合理时间应为15天,则实际损失额应是交易价与信息纠正后的第16个交易日中的最高价之差,而对信息不实陈述的损失赔偿额则应是上述实际损失额的90%21。
五、**于2002年1月15日发布的《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以上及以下简称最高院)违反信息义务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1][2][3]。
证券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证券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27141bef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5b.png)
证券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一、最新证券法论文选题参考1、论证券法“三公”原则的制度内涵2、简析我国证券法对管理层收购规制3、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4、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兼评《证券法》、《公司法》修改实施后的金融创新法制环境5、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完善——兼论《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6、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丰富与发展7、论证券法规则理念和制度机制8、有交易成本的期权定价模拟组合证券法9、关于《证券法》的若干问题10、证券诉讼的证券法规范11、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改革评述——兼论对我国《证券法》修改的启示12、构造证券投资的长期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评析13、我国并购法规中的基础性规定及其检讨——公司法和证券法上的视角14、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兼论我国证券法之立法连续性不足15、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入权之完善16、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17、探析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8、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人权之完善19、二板市场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检讨20、证券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1、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2、试论违反《证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63条及第161条对投资者的保护3、从私法角度看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之不足--兼评《证券法》私法旨趣之匮乏4、证券法发行上市条款的重大修订解读5、浅议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中的“重大性”标准6、解读《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7、公司债券制度的实然与应然——兼谈《证券法》的修改8、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9、《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市场的两尊“守护神”10、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11、《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若干问题及完善12、确保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条缺陷评析13、世界三大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兼论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14、综合性证券商信息隔离制度研究──兼谈我国《证券法》第132条之完善15、证券法修改的方向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6、论证券法之“证券”——以《证券法》第2条为中心17、关于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思考——依循“证券法修订草案”路线图展开18、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初探19、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自我保护的法律机制--兼谈我国证券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20、关于《证券法》修改的若干建议三、热门证券法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进一步弘扬股权文化,塑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法》2、论证券法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3、从投资者权益保护看我国《证券法》修改4、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及三套外商投资企业法联动修改5、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兼论对我国《证券法》的完善6、试论制定《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对市场的影响7、我国《证券法》的修改对证券犯罪立法完善的影响8、中美证券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之比较9、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10、我国证券法的制度设计与现实选择——评我国证券立法思想之缺失11、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股票注册制12、公开主义与实质主义:我国证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及其运用——以域外相关经验为借鉴13、证券法理论与实务14、WTO与我国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5、《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各主体的影响透析16、《证券法》中附属刑事条款适用研究17、上市公司收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兼评《证券法》立法缺陷及其完善18、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兼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19、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与《证券法》的修改建议20、论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责任——兼议新《证券法》的委托理财条款四、关于证券法毕业论文题目1、证券法2、证券法3、证券法4、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5、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6、论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7、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兼论中国证券法变革8、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9、《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10、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兼论中国证券法变革11、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12、评我国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13、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14、各国内幕交易管制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5、短线交易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2条16、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17、梁定邦先生纵谈《证券法》与证券监管18、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19、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设定方式研究20、交易所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自律监管——兼评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五、比较好写的证券法论文题目1、论撤销证券发行核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之研究2、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重大性”标准3、中国证券法反欺诈规则分析4、评台湾证券法关于委托书征求人的资格及其可股数限制的规定5、关于我国《证券法》修改的若干思考6、“功能监管”视角下的中国《证券法》适用范围研究——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例7、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8、论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9、最新证券法解读10、评欧盟证券法的最新发展11、论欧盟证券法一体化的发展与困境12、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立法体例研究领取免费查重软件+一键修改降重13、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缺陷及重构——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的修订14、建立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法》的立法完善15、风风雨雨证券法16、证券法比较研究17、证券法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责任18、谈《证券法》修订的积极影响19、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角下的证券法修订20、《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兼论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的发展。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相关问题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相关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860a6126ee06eff9aef807d8.png)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相关问题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过十余年,证券立法亦处于摸索阶段。
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发展阶段,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存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
完善我国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任重而道远。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与形态美国《证券法》将虚假陈述的形态表述为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对重大事实的遗漏和误导。
从我国《禁止证券欺诈暂行办法》11条“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做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证券法》第9条“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来看,我国证券法律也将把虚假陈述的形态分为不实、误导、重大遗漏。
1、不实。
指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做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
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类:(1)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2)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3)虚报盈利虚构资产价值;(4)虚构成本费用率,夸大公司效益。
除上述方法外,还可能多有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等手段进行财务报表方面的虚假记载。
我国证监会查处的一些上市公司中,出现过大量的虚假记载的情况。
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骗取上市资格,以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记载为盈利5400万元。
这种方式属于积极行为的方式,主观上既可出于故意,也可出于过失。
2、误导。
指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的记载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
类型有:(1)语义模糊,这种陈述使公众有不同理解;(2)语义难以理解,这种陈述的语句艰涩难懂,虽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公众而言则不知所云,不可理解;(3)部分遗漏这种没有表述事实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误导投资者。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7d58c88b52ea551810a687c9.png)
经济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参考1、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2、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3、论经济法的责任4、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5、论经济法的地位6、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7、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8、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9、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0、论经济法的体系11、论经济法的实施12、论经济法律关系13、论经济法主体14、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15、论经济职权16、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17、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18、诚信制度在企业中的地位19、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20、论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的理念21、略论世贸组织中的竞争法律制度22、市场准入制度的宗旨和原则23、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24、论经济法的价值本质25、论经济法的精神26、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7、试论国有资产流失与法律规制28、关于国企改革——谈谈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体会29、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30、我国社会转型期信用缺失的反思及对策31、试论我国的经济法律体系32、经济法视野中的西部大开发刍论33、市场经济与法治经济34、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思考35、试论中国入世后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协调问题36、对加入WTO后中国经济法功能的认识37、略论经济立法权38、论经济法律责任39、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40、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41、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42、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43、论公司的基本制度44、董事会制度研究45、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46、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47、论反垄断法的性质48、论行政性垄断49、论经济性垄断50、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51、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5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53、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5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55、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56、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57、论产品缺陷责任58、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59、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60、对垄断条款的质询61、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分析62、规模经济与我国反垄断立法6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4、关于反垄断法中“总则”的立法争鸣65、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66、反垄断与经济民主67、自然垄断及行业改革的思辩与法律规制68、行政垄断的界定——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69、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限额应当提高70、浅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动向及对策新探71、浅谈网络交易中对个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及网络交易的法律适用和立法72、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73、“消费者”概念之法律厘定7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75、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7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77、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78、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79、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80、浅谈股东话语权的诉讼救济障碍81、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82、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83、简论个人住房按揭中银行风险的防范84、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法律制度85、论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健全与完善86、净化社会信用环境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行87、中国证券欺诈屡禁不止的成因88、虚假陈述民事损害的因果关系刍议89、论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90、银行对客户的保护义务研究91、中国市场经济的瓶颈92、我国股市当前存在的问题之源:股市的制度变迁方式93、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94、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9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若干问题初探96、试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97、论金融信用98、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兼论我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立法的完善99、上市公司收购法律问题探析100、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101、最高法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的两大缺陷102、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看中国法治建设103、我国信贷消费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对策104、浅析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105、期货交易所违规行为的剖析与防范106、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研究107、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浅析108、浅论证券操纵行为109、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110、商业银行论中的贷款风险及其防范111、民事责任制度与证券法宗旨的实现112、证券市场亟待建立民事赔偿机制113、政策性银行法律的定位114、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15、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思考116、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117、农村税费改革与税制现代化118、税收立法听证制度研究119、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120、论我国税法基本原则及其形成的基础与依据121、税收司法保障问题研究122、浅析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23、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及其探索124、依法治税及其观念基础——税收法律意识之重构125、针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点思考126、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127、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128、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129、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130、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131、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132、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33、论税收法定原则134、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135、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试论违反《证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民事责任
![试论违反《证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民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636a84eff8c75fbfc77db27d.png)
1.发行人:由于发行人是证券市场信息的原始占有者、提供者,是信息的源头,因此,各国证券立法都责令发行人承担最重的无过错责任,运用无过错责任的严厉性,促使发行人及时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对四类责任主体各自适用的归责原则明确之后,投资者据第63条和161条规定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在实践中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使《证券法》倾斜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真正体现,增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为投资者提供一个透明、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市场沿着规范的轨道繁荣发展。
不同的是,《证券法》第63条和第161条突破性地设置了违反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中,进行虚假信息公开、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投资判断的众多投资者的损失,投资者只能自认倒霉。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的不公正市场环境,势必挫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二、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前者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由当事人约定在违约情况下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免责事由;后者则不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无法事先约定侵权责任范围和免责事由。明确民事责任的性质是确定归责原则的前提。
首先考察投资者与四类责任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15条规定,招股说明书是要约邀请,那么,投资者依照招股说明书所公布的发行人之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投资判断之后的申购股票的行为系要约,申购成功则表明发行人予以了承诺,因此,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发行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属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投资判断,发行人在信息占有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并且买卖双方无法面对面地就违约责任作出详细约定,若让发行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由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显然不利于投资者运用第63条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根据《证券法》第63条和第161条将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法律规定下来的意图,可以推定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民事责任受侵权责任制度调整。
国企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企法律问题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a8486e0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62.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是一家具有悠久历史和深厚底蕴的国有企业。
经过多年的发展,XX集团已成为该地区乃至全国知名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制造业、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
然而,在2010年,XX集团因股权转让问题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10年,XX集团决定将其持有的某子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
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支付人民币1亿元作为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协议签订后,A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XX集团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A公司则辩称,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支付股权转让款,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2.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XX集团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故股权转让协议有效;2. A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3. XX集团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XX集团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并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国企法律问题,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转让的基础,其效力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违约责任: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解除合同的条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论证券市场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侵权责任
![论证券市场中虚假信息披露的民事侵权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34c3cf3cee06eff9aef80715.png)
露 关 于发 行 人 的 虚假 信 息或 诱使 和迫使 发 行 人披 露 虚假 信 息 。
二 、归 责原 则和 因果 关 系
虚假 信 息披 露 的 民事 责任 属 于违 约责 任 抑 或 侵权 责 任 ,学 界 存 有 争 议 。依 照 我 国 《 券 法 》 证 第 6 和第 2 2条之 规 定 ,所 有 信息 披 露 义务 主 体对 虚 假 信 息 造 成 投 资 者 的损 失 承 担 民 事 赔偿 3条 0 责 任 。据 此 ,在 我 国 ,虚假 信 息披 露 的 民事责 任是 一 种法 定 的 民事 侵 权责 任 ,在 归责 原 则 和 因果 关 系构成 要 件 上存 在 特 殊性 。 ( )归责 原 则 。所 谓 归 责原 则 ,是 指依 何 种 根据 确 认 和 追究 侵 权 行 为 人 的 民事 责 任 。现 代 一 民事 归责 原 则 主要 有 三 种 :过错 责任 原则 、无 过错 责 任原 则 和 推定 过 错责 任 原 则 。 多数 学者 认 为
常性持续披露存在虚假信息负责的是参与 日常事务的董事 、监事 ;3 .发行人所属 的须对 虚假 信
息 披露 负 责 的高 级 职 员 ,如 经理 、财务 负 责 人等 ;4 .承 销 的证 券 公 司 及 其 须 对 虚假 信 息披 露 负 责 的董事 、监事 或 其 他 高级 职 员 ;5 .发行 人 的专业 机 构 如会 计 师 事 务所 、评 估 公 司 以及 律 师事
一
、
适 格 的 民事 主体
我国 《 证券法》第 6 3条规定 ,发行人即上市公 司以及相关机构和人 员因虚假信息披露造成 投资者损失的 ,应 当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 ,如果对公司施以民事责任 ,那么其 中有一部分必 然要最终 由公司的其他投资者承担 ,但事实上这些投资者 与得 到补偿 的投 资者 一样是无辜 的。 ② 如果 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受限制 ,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就会面对所有可能将虚假信息披露 与经济损失联系起来的任何人都 承担无法确定 的责任。因此 ,我们必须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 的利益 ,首要的问题是确定合理的民事 主体范围。 ( )请求权人的范 围。关于谁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我 国 《 一 证券法 》规定 的不甚 明确 ,依其 6 条规定 ,应为 因虚假信息披露而在 “ 3 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 的投资者 。因此 ,有人认 为凡能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9a8affe410a6f524cdbf8558.png)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研究作者:詹健梅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7年第7期文/詹健梅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企业的正常发展。
鉴于此,着重分析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促使上市公司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资本市场规模不断壮大,有效地为企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
资本市场的成长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诸多投资品种,因此,证券市场中各种行情的变化受到亿万人民的关注,各类投资者急切需要了解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证券市场自从成立以来,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虚假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一直以来从未间断。
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现状21世纪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修正了一系列的有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文件,进一步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空间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尽管如此,在会计信息披露的整个过程中,会计信息仍旧存在着各种质量问题。
据统计,2003—2012年这十年中,我国因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而被曝光的上市公司多达有592家。
2013年下半年证监会启动大数据开始至2014年末,调查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375起,立案412起,随着执法新技术的运用,一批多种违法行为交织并存、常规手段难以发现的案件线索被挖掘出来。
为了掌握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信息披露规范的情况,每年证监会会组织相关人员对上一年度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质量抽查。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oc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doc](https://img.taocdn.com/s3/m/e2e644b16bd97f192379e99c.png)
证券法上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现在已对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带来巨大影响。
现代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金融深化”,经济的增长已与金融市场,特别是资本市场的表现息息相关。
中国已经存在一个为数众多,且不断增加的“股民”群体,股市一有风吹草动,马上就会有人感到切肤之痛。
证券市场规范化的重要性是怎么强调都不为过的,但市场的状况却很难令人满意。
1999年有100多家上市公司有谎报业绩、欺诈上市、内幕交易等行为,1999年也因此被称为是“上市公司罪恶昭彰的一年”。
(2)证券市场的重要性人所共知,到如今,对中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决定作用的不是资金,不是评论员文章,而是制度。
一、为什么是民事责任面对市场,政府首当其冲的问题是管还是不管。
理想主义的经济学理论给出的答案是“不管”,由市场这一“无形之手”自发调配。
然而现代经济日趋复杂多变,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种种现实的考虑使得绝大多数政府在政策抉择时均选择了“管”的套路。
(3)管有不同的管法。
英美承其传统理念推崇自律为主,管制为辅的方式,而德国就更强调政府的监管职能。
区别是相对的。
无论英美还是德国,其监管均十分注意自律性约束和私权救济方式。
近几十年来,全球更是掀起了一阵“放松管制” (deregulation)的浪潮。
各国放松监管措施,让市场充分展示其创造力。
相比而言,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构架表现出极强的管制色彩和集权化(Centralization)特征。
“中国的证券监管机关拥有几乎是令各国同行最为羡慕的权力。
”(4)但是,在这种前所未有的强力管制下,市场并未规范起来,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未见减少,反而愈演愈烈。
从理论上分析,强力管制的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有限理性”问题。
政府的决策是由人来做出的,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现代社会信息的增长是如此之快,以至于没有-个人能够声称他能够掌握决策所需的所有信息。
即便是在信息相对完全的条件下,人也不能保证其决策完全正确。
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安徽省公务员“学法用法”能力测试试卷(十六)测试答案
![安徽干部教育在线-安徽省公务员“学法用法”能力测试试卷(十六)测试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288854ca49649b6648d7472d.png)
安徽省公务员“学法用法”能力测试试卷(十六)一、单项选择题(本部分共包括40题,每题1分,共计40分。
)1.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A.中国共产党的领导B.人民主体地位C.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D.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答案】A【考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解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深刻领会这一重要论断,始终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A.专项工作计划中B.职业发展规划C.政绩考核指标体系D.执政能力评价【答案】C【考点】《决定》第七部分第三点,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解析】见《决定》,“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3.我国宪法规定的解释宪法的机关是:()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答案】B【考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解析】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所以只有B项是正确的。
4.中国共产党经过不懈地奋斗,带领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的压迫,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政权。
建国之初,针对当时的斗争和维护稳定的需要,及时废除了“六法全书”,并制定了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A.1954年《宪法》B.惩治反革命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D.以上都不是【答案】C【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发展【解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长期而曲折的过程,1949年,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纲领》在当时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最新-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精品
![最新-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精品](https://img.taocdn.com/s3/m/34a9ab1d376baf1ffc4fad8e.png)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颜盈盈一、引言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机会,使其免受证券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中,进行虚假信息公开、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因此,在已有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
于是,我国《证券法》第63条突破性地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这一条文,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为何。
证券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证券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https://img.taocdn.com/s3/m/93922a366c175f0e7cd13743.png)
证券法论文题目一、最新证券法论文选题参考1、论证券法“三公”原则的制度内涵2、简析我国证券法对管理层收购规制3、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4、法制变革与金融创新——兼评《证券法》、《公司法》修改实施后的金融创新法制环境5、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完善——兼论《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6、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丰富与发展7、论证券法规则理念和制度机制8、有交易成本的期权定价模拟组合证券法9、关于《证券法》的若干问题10、证券诉讼的证券法规范11、美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改革评述——兼论对我国《证券法》修改的启示12、构造证券投资的长期预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评析13、我国并购法规中的基础性规定及其检讨——公司法和证券法上的视角14、证券法的公平与效率及其均衡与整合--兼论我国证券法之立法连续性不足15、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入权之完善16、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17、探析证券法上民事责任的诉讼实现机制18、论归入权之行使——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归人权之完善19、二板市场与《公司法》、《证券法》的检讨20、证券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二、证券法论文题目大全1、试论经济法属性的证券法基本原则2、试论违反《证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民事责任——证券法第63条及第161条对投资者的保护3、从私法角度看短线交易归入权制度之不足--兼评《证券法》私法旨趣之匮乏4、证券法发行上市条款的重大修订解读5、浅议证券法信息披露义务中的“重大性”标准6、解读《证券法》关于市场操纵的法律规范7、公司债券制度的实然与应然——兼谈《证券法》的修改8、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9、《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市场的两尊“守护神”10、证券法理论与司法适用--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热点问题研究11、《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若干问题及完善12、确保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条缺陷评析13、世界三大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兼论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14、综合性证券商信息隔离制度研究──兼谈我国《证券法》第132条之完善15、证券法修改的方向16、论证券法之“证券”——以《证券法》第2条为中心17、关于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思考——依循“证券法修订草案”路线图展开18、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初探19、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自我保护的法律机制--兼谈我国证券法相关条文的修改建议20、关于《证券法》修改的若干建议三、热门证券法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进一步弘扬股权文化,塑造投资者友好型的《证券法》2、论证券法中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3、从投资者权益保护看我国《证券法》修改4、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及三套外商投资企业法联动修改5、论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兼论对我国《证券法》的完善6、试论制定《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及对市场的影响7、我国《证券法》的修改对证券犯罪立法完善的影响8、中美证券法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之比较9、浅析《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10、我国证券法的制度设计与现实选择——评我国证券立法思想之缺失11、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评“《证券法》修订草案”中的股票注册制12、公开主义与实质主义:我国证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及其运用——以域外相关经验为借鉴13、证券法理论与实务14、WTO与我国证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15、《证券法》对证券市场各主体的影响透析16、《证券法》中附属刑事条款适用研究17、上市公司收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兼评《证券法》立法缺陷及其完善18、论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兼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19、操纵市场行为的界定与《证券法》的修改建议20、论委托理财合同的风险责任——兼议新《证券法》的委托理财条款四、关于证券法毕业论文题目1、证券法2、证券法3、证券法4、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5、中国证券法的未来走向——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6、论我国证券法中的上市公司收购7、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兼论中国证券法变革8、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联动修改9、《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10、法律、投资者保护与金融发展——兼论中国证券法变革11、我国证券法中上市公司收购法律规定之检讨12、评我国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13、关于如何确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14、各国内幕交易管制与我国证券法的完善15、短线交易的几个法律问题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2条16、证券法的功效分析与重构思路17、梁定邦先生纵谈《证券法》与证券监管18、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功能分析19、证券法中民事责任的设定方式研究20、交易所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自律监管——兼评新修订的证券法相关规定五、比较好写的证券法论文题目1、论撤销证券发行核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6条之研究2、证券法信息披露制度中的“重大性”标准3、中国证券法反欺诈规则分析4、评台湾证券法关于委托书征求人的资格及其可股数限制的规定5、关于我国《证券法》修改的若干思考6、“功能监管”视角下的中国《证券法》适用范围研究——以金融理财产品监管规则的改进为例7、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8、论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9、最新证券法解读10、评欧盟证券法的最新发展11、论欧盟证券法一体化的发展与困境12、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与立法体例研究13、我国证券登记结算制度的缺陷及重构——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章的修订14、建立我国场外交易市场与《证券法》的立法完善15、风风雨雨证券法16、证券法比较研究17、证券法中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民事责任18、谈《证券法》修订的积极影响19、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视角下的证券法修订20、《证券法》中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的构建——兼论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的发展。
账目丢失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
![账目丢失承担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6591859590216fc700abb68a98271fe900eaf6d.png)
第1篇一、引言账目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它记录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然而,由于人为或自然因素,账目可能会丢失,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账目丢失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提醒企业重视账目管理,确保企业合法权益。
二、账目丢失的法律后果1. 违反《会计法》根据《会计法》第15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如果企业因账目丢失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会计核算,就违反了《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公司法》《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公司必须依法设立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因账目丢失导致无法正常进行会计核算,就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 财务报告失实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如果因账目丢失导致财务报告失实,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违反《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如果因账目丢失导致财务报告失实,就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若因账目丢失导致财务报告失实,可能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6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 税务问题账目是企业进行税务申报的基础。
如果因账目丢失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税务申报,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纳税。
如果因账目丢失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税务申报,就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税务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试题
![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试题](https://img.taocdn.com/s3/m/fdd04b1e763231126edb1131.png)
B:错
题目25:《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 )
A:对
B:错 √
题目26:客户基于对证券公司的信任和证券公司具有信息优势的考虑,可以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操作以获取投资收益。 (
)
7J-7i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A:对
B:错 √
题目42:证券投资者保护
基金是证券投资者保护的最终措篪之一。( )
A:对 √
B:错
题目43:新修订的《公司法》与新修订的《证券法》生效时间相同。 ( )
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试题
单选题
题目1: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个交易日。
A:7
B:15 √
C:30
D:45
题目2: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 )的一项基本原则。
A:交易
B:自营
C:承销
D:结算 √
题目3: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A:5
B:12
C:15 √
A:对
B:错 √
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题目21:《证券法》中关于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包括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行为监督。 ( )
A:对 √
B:错
题目22: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完全是投资者的个人意志,证券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进行干涉。 ( )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2fd61d3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09.png)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第一篇: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一引言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机会,使其免受证券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中,进行虚假信息公开、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因此,在已有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
于是,我国《证券法》第63条突破性地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这一条文,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为何。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同为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1)责任产生的基础不同。
浅谈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
![浅谈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https://img.taocdn.com/s3/m/4ed1fc9b941ea76e58fa048e.png)
浅谈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浅谈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2011年10月26日内容摘要:证券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随着经济和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中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在我国,国家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的传统做法主要是依靠行政和刑事执法手段,而证券民事责任制度才刚刚起步,因此难以避免的会出现一定的缺陷,突出的变现在民事地位的缺位。
本文将从我国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几种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健全和完善证券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进行简单阐述。
关键词:证券交易、证券民事责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正文: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种,都起着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的作用。
前两种责任仅仅具有教育和制裁的功能,并且行政责任的处罚往往与其所获得的利润不相称,刑事责任除了在极端的情况下又很难被适用。
而民事责任则兼具补偿和教育、制裁的功能,能够有效剥夺违法者通过不法行为所获的非法利益,补偿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所以它应该在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或者“至少放在与行政责任同等重要的程度上”。
民事责任在证券立法中规定的不足及其在司法中的很少被适用,难以有效监控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在证券市场上,违法行为人往往从违法行为中获得巨额的非法利益,因此如果允许受害的投资者对违法行为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就能从经济上达到制裁和威慑的作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证券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受损害的投资者得到救济,这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度所不具有的动能。
然而由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规定的缺乏,在实践中并不能让人满意。
证券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行为的民事责任等几个方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析《证券法》第63条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得以存在并持续发展的前提与动力,因此必须给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尽可能多的保护。
然而,现阶段,证券市场上XX行为层出不穷,尤其是证券发行人等证券市场主体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实陈述行为。
对此,我国《证券法》第63条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突破,但该条文的规定有不合理、不明确之处,缺乏可操作性,笔者在文中将就条文本身及相关问题展开分析论述。
关键词:信息披露不实陈述民事责任最高院通知一.引言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
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机会,使其免受证券发行的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所以各国证券法都规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有关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XX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前的证券法规规章片面强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因此,在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中,进行虚假信息公开、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主体,虽承担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并不能弥补受到欺诈、作出错误判断的众多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从而挫伤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因此,在已有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及相应的赔偿机制以稳定证券市场是当务之急。
于是,我国《证券法》第63条突破性地设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这一条文,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题展开讨论,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在于明确责任的性质为何。
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及侵权的民事责任。
同为民事责任,两者的不同之处有:(1)责任产生的基础不同。
侵权责任,是根据侵权损害的事实,依法律规定而产生。
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的事实为根据,当事人原本就存在合同关系。
前者为新生之债,后者为既存之债。
(2)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广泛地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普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涉及损害内容不同。
侵权责任即涉及财产损害也涉及非财产损害;违约责任只涉及财产损害,不涉及非财产损害。
(4)承担责任人的X 围不同。
侵权责任承担者,不限于本人,也不限于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违约责任则主要由违约人自己承担。
1笔者认为,可以在对信息披露行为分阶段的基础上分析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首先,在证券发行阶段,信息披露行为是证券发行人的一种契约行为,证券的募集和认购的过程就是一个合同的成立过程。
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招股说明书中,根据《中华人民XX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公开的招股说明书具有发行人向投资者作出招股要约的法律意义,它本质上是“向特定人或非特定人发出购买或者销售某种股票的书面的意思表示”。
作出这种意思表示的发行人对于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属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但是,由于证券交易的特殊性,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投资判断,发行人在信息上占有相当大的,甚至是绝对的优势,并且买卖双方无法面对面就违约责任作出详细约定,若让发行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这对投资者而言是极困难的,显然不利于投资者运用《证券法》上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证券法》第63条通过规定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限于契约的相对人(即发行人),还涉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承销商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较契约责任扩大了承担责任的主体X围,实际上已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视为侵权责任,受侵权责任制度的调整,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
其次,在证券的交易阶段,信息披露行为表现出显着的非契约性。
在此阶段,买卖双方都不是发行人(上市公司回购证券除外),即是说,上市公司被排除在证券买卖合同之外。
此时只能用于具有合同关系的证券发行以及要约收购的合同法救济在此得不到适用。
为了有效全面地保护投资者,必须适用侵权法上的救济。
具体地说,买卖证券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权了解代表证券品质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将投资者的这种权利称为知情权,2也就是投资者全面、准确、及时地了解证券发行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保证投资者这种知情权实现的方式,就是由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全面、适时地披露其信息。
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的义务,就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性质确定为侵权责任,有助于维护与强化证券市场的信用机制。
我国信息披露的违规现象非常严重,可以说几乎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切XX行为都与信息的不当使用有关,有必要强化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推定我国《证券法》第63条所规定的责任主体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
三.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上文的分析论证已确认此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它的责任构成要件首先,信息披露中有不实陈述行为存在。
若对不实陈述主X侵权责任,需先证明有不实陈述行为存在。
不实陈述是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在其信息披露文件中包括有实质性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所谓虚假记载,指的是在信息披露的文件上作出与事实真相不符的记载,即客观上没有发生或无合理基础的事项被信息披露文件加以杜撰或未予剔除,常见于财务报表中。
虚假记载属于积极行为的方式,主观上既可出与故意,也可处于过失。
所谓误导性陈述,指的是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某事项虽为真实但由于表示存在缺陷而易被误解,致使投资者无法获得清晰、正确的认识。
误导性陈述可分为语义模糊歧义型、语义难以理解型和部分遗漏型三种,它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方式,也可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在主观上,既可以处于故意,也可以处于过失。
所谓重大遗漏,指的是信息披露文件未记载依法应当记载的事项或为避免文件不致被误解所必须记载的重大事项,它是一种消极的不实陈述,是以不作为的方式进行的,在主观上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3上述三种不实陈述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人民法院或证券监管机构的认定为准。
4在我国,证监会公布了一些对发行人的处罚决定,投资者可以作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如果只是怀疑发行人的公开文件存在不实陈述,则应当由人民法院来认定。
其次,投资人受到损害。
上市公司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中的不实陈述,往往谎报公司业绩、在资产评估中高估资产价值等等,目的是使公司股票市价上扬,待真相大白于众时,该公司的股价往往会下跌,投资者特别是普通股民往往损失惨重,因此投资者受到损害,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
损害作为客观存在的现象,需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第一,损害的法定性。
即损害事实必须是证券法明确规定或依据证券法的精神对造成损害予以制裁时,才是应当追究的事实。
如果不是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则存在的损害可以通过其他民商事法律规X予以救济。
5第二,损害具有客观性和可确定性。
前者指损害是客观的、确定的事实,后者指可依价值尺度衡量出来的具体数额,它是酌定赔偿额的依据。
6第三,损害的可补偿性。
即侵权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补偿的。
第三,不实陈述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
这通常包括两个问题:一是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是否因为信赖虚假陈述而作出,即是否存在交易的因果问题;二是投资者的损失是否因为虚假陈述而导致,即损失的因果关系。
在美国的证券法中,一般推定投资者对不实陈述的信赖的存在7,而且Mills一案将信赖问题纳入到“重大性”之中;如果存在交易的因果关系且投资人受有损失,则推定损失的因果关系存在,Levinson v. Basic, Inc. an案8中,采纳了“欺诈市场理论”,认定投资者即使是根据证券价格做出投资决定,实际上也受了不实陈述的影响。
9这与英美法上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的传统学说10已相去甚远,因果关系链条已被大大简化,从而具有鲜明的特别法法律规X的特征。
我国《证券法》第63条对因果关系(即“信赖”)是否是必要的责任构成要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也采取“推定信赖”原则。
在我国,投资者获取信息的能力明显弱于发行人、承销商及其相关的责任人员,从而导致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平衡性,在此表现为诉权的不平等。
在我国缺少理性投资者的情况下,要投资者证明对披露文件的依赖显得不合实际。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举证责任的倒置,推定信赖存在,除非发行人、承销商及其相关的责任人员能证明不实陈述的存在和投资者受到损失的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最后,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往往决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否及承担责任的大小。
这里涉及责任主体的X围,其各自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证券法》第63条对几类责任主体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一是发行人,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二是承销的证券公司(以上和以下称“承销商”),承担的也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三是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在这一条文中,已有的规定有不合理、不明确之处,另外条文本身还有不足与缺漏,本文将在第四部分进行具体论述。
四.对《证券法》第63条的实务操作和内容补充的一点建议(一)条文对承销商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不合理:第63条的法律条文太粗化,仅从法律条文本身理解,似乎承销商与发行人承担相同的民事责任,其归责原则同样是无过错原则。
笔者以为,承销商应承担的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承销商与发行人恶意通谋,则双方构成共同侵权,承销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原理,其双方之间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较之按份责任,连带责任扩大了原告的可诉X围,提高了投资者获得全部损失赔偿的可能性,更利于保护投资者)。
若承销商仅仅因为过失或疏忽,未尽尽职调查义务,则应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