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不足与完善
才有必要 引进集 团诉讼制 度, 大限度维护投 资者 最 陈述 的证券 民事法律责任。新 《 法》 首先将侵权 行为人的 种情况下 , 征券’ :
归责 原则细化为不 同类 型;其次将侵权 责任 人范围进一 步扩 的合法权益 。() 2 取消证券 民事诉讼前置程序。《 关于审理证券 宽 。在原有规定的发行人 、 承销商及其 负有责任 的高管人 员的 市场 因虚假 陈述 引发的 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 定》 第 6条重 范 围基础上 , 《 新 证券 法》 还明确 了上市公 司、 保荐 人、 销商、 申, 承 投资人提起 民事赔偿 诉讼须依据有关 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提供证券中介服务 的机构 , 相关的控股股 东、 实际控制人 , 负有 人 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 书 , 这就是说 , 行政处 罚或 刑事处罚是
二、 国《 我 证券法》 民事责任制度 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的共 同诉讼制度, 无论人数确定可 以合并审理还是人 数不确定
需要公告和诉讼代表人 的共 同诉讼制度 , 都不适应现行 证券 民
也不能加大违法违规者的违法成本 。在这 1 证券法》 .《 对于证券交易违法行为 的规定。() 1 关于虚假 事赔偿实务的需要,
一
券 民事诉讼 的方式为单独诉讼和共 同诉讼 。共同诉讼 的缺陷在 于 , 讼成本高 昂, 诉 并且可 能带来重复诉讼 、 院判 决不一致、 法
三、 关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 券 民事 责 任 的一 般 分 析
证券 民事责任是指 民事主体违反 了有关证 券法律法 规规 投 资者 得 不 到 平 等 赔偿 等 问题 。
定 的义 务, 侵犯他 人的合法权益 而应 承担 的法律后 果, 究民 追
事 责 任 的 前 提在 于 明确 责任 的性 质 , 事 责 任主 要 包 括违 反 合 民
新证券法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影响及措施
新证券法下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影响及措施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的生活中各个领域都在朝着标准和技能发展。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对中国的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证券市场和公司在市场上的活跃度也越来越高。
为此,原来的《证券法》在如今这个市场上有了新的问题,不再适用当今的证券市场。
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效性,促进证券价值在这一市场活动中的体现,规范市场经济活动,我国实施了新的《证券法》。
法律加强了市场活动的标准,但这对注册会计师产生了特定的影响,与此同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也随之被其所影响。
关键词:新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一、引言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证券法》,证券法的存在是为了注册会计师能够更好、更合理地规范证券交易的经济活动,从而确保国家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在社会的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原有的《证券法》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发展却鲜有回应,在如今已经不能适应了。
为此,国家根据原法律的事实和规定,对《证券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动。
该项调动的结果已成为目前正在进行的新的《证券法》。
证券市场的垫脚石正是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核心之处是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因此,在2020 年 3 月 1 日,新《证券法》的颁布,它的颁发与之前最大的差异则是对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上的参与的责任和义务得到了更深一步的改进。
作为一个“市场经济警察”的新修订的《证券法》,最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本文分析了最新修订的《证券法》在修改后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影响以及在这种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条款和条件下的法律义务是注册会计师或公认的审计公司的合法性,这导致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损失、不遵守注册会计师协议的条款或缺乏专业性。
或故意不按照专业责任标准进行专业报告。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这三个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很多的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都是建立在他们触犯法律的前提下的。
论如何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
的 中 小投 资 者 的利 益 起 到 了很 好 的 保 护 作 用 。 但是 , 证 券虚 假 陈述 民 事责 任 的 法律 制 度 仍 然 存 在 一 些 不足 之 处 。 为 了 完善 我 国证 券 市 场 的制 度 , 充 分 维 护投 资 者 的权 益 。 我 们 有 必 要 对 证 券 市场 上 虚假 陈 述 的 民 事 责任 进 行 完善 。 『 关 键 词1 证 券 虚假 陈 述 ; 民事 责 任 ; 信 息披 露 ; 证券法 ; 虚 假 陈述 规 定 【 中 图 分 类 号 】D9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3 ~ 0 6 1 — 2 我 国证 券 法对 证券 虚假 陈述 民事 责任 制度 已有较 多 、 较 为具 体 的规定 . 这些 规定 很好 地保护 了证 券投 资者 的权益 。 然
是, 由于虚假 陈述行为具有 隐蔽性大 、 专业 性强等 特点 . 其 必须 有专业部 门来进行调查 , 另外 , 由于证券市 场的流通性 强 . 证 券 交易频 繁 , 中小 投资者在投 资之前不 可能认真 阅读每 一家上市 公 司的资料 和文件 , 这使得投 资者要证 明 因受 到虚假陈述 的影 响而投 资是 比较 困难 的 。因此 , 由投 贤者来证 明证券上 的因果 关 系是 比较 难 的 、 也 是 不 太 可 能 的 。 民事 举 证 “ 谁 主张 , 谁 举
似陈述 而受 到影响 的权益 恢复 到原来 的状 态。 ( 一) 虚 假 陈进 民事 责 任 的 性 质 。 关 于 虚 假 陈 述 民 事 责 任 的性质 . 我 国 学 者 尚 未 形 成 统 一 的 观 点 。 目前 , 主 要 的 几 种 学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摘要」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但实践证明,它尚存在着许多不足,笔者认为,在投资者保护、上市公司收购、立法技术等八个方面亟须完善,现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修改建议。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证券法》是我国第一部由专家学者牵头组织起草、而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经济法律,也是最贴近市场脉搏、最触动权益行为的第一部经济法律,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实践证明,《证券法》的实施对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巨大推动作用,发挥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筹集社会资金、推进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等各方面的功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面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要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证券法》尚存在着许多不足,亟需对《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笔者提出几点意见与建议:一、关于投资者保护问题-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近几年来,证券市场上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
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受害最深最大。
而《证券法》中的诸多缺漏,使得《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违法行为的作用。
最新-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综述 精品
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综述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行为的隐蔽性、复杂性越来越强,内幕交易案件也日益增多。
近些年来重点查处了杭萧钢构600477、延边公路现在的广发证券000776、中关村000931、中山公用000685等一大批影响较大的案件。
然而,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结果,却有较多的不足和遗憾。
我国《证券法》在第76条明确规定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
但是监管部门在进行查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时,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为主,没有提及民事赔偿,虽然有少量受损投资者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更多的投资者蒙受了损失而未能获得赔偿。
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证券法对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内幕交易受损的投资者无法获得民事赔偿。
一、内幕交易概念及成因内幕交易,在英美称为内部人交易,在某些地区称之为内线交易。
我国证券法第76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这是我国关于内幕交易禁止性规定的权威定义。
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证券市场有句老话最黑黑不过内幕交易,可以说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危害最大的一种侵权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
我国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内幕交易人的收益远大于风险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制度处于完善过程中。
这就决定了长期以来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不够,使得内幕交易人有利可图。
在内幕交易过程中,内幕交易人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而被查处的可能性极小。
风险远远小于收益,这就导致虽有法律禁止但内幕人为利益驱动而从事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也因此成为证券市场较为普遍的违法现象。
2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缺陷公司内部对于内幕信息管理的不完善,披露制度的不健全等等,都是造成内幕信息泄露的主要原因。
虽然对于公司高管的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限制,但是,现在的网上交易很难监管,内幕人员会以普通人员的身份来掩盖自己的身份进行交易。
我国证券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证 券民事责任 ;实体 法;程序法
中图 分 类 号 :D 2 . 8 9 2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2 9 ( 0 2 70 2 — 3 6 3 2 1 2 1 )0 — 1 8 0
民事责任乃 “ 现代 民法 生命之所在” , 民事立法 的进步 与完善 , 其重点不在于规定多少民事权利 , 而在于制定完善 的民事责任制 度。l 然而 ,我 国证券法律 责任制度 的设 l J 计却是重公法而轻私法 , 对证券民事责任 的规 定只具宣誓性 而不具操作性 , 作为三大法律责任之一的民事责任 , 在证券 法 中的体现 明显不足 ,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结构 失衡 。 这种立法现状不仅增加 了司法机关处理证券市场 违法 行为 的难度 , 也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更无法保 障 证券 市场健康有序 的发展 ,完善 证券 民事 责任 制度势在必
没收、罚款等行政责任而甘愿铤 而走险 , 从事各种证 券法所
禁止的行为 。 然而 , 如果投资者能够启用证券民事责任追究
机制 , 将会使违法行为者所获得的不法利益回复到众多受损 投资者手中 , 甚至会使违法行为人因为 自己的行为而遭受更 大 的损 失。对于 潜在 的违法行为人来说 ,他会在“ 与“ 为” 不 为” 带来 的后果 中进行相应 的衡 量 ,违法 成本的提 高必然 所
我 国证 券 民 事 责任 制 度 的完善
李咏玲
( 中共 焦 作 市 委 党 校 ,河 南 焦 作 4 40 ) 5 0 1
摘
要:我 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设计重公 法而轻私 法,尤其是对证券民事责任 的规 定具 宣誓性 而不具操作性 ,因证 券违
新司法解释中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
新司法解释中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证券投资者的维权问题也逐渐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完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
一、新司法解释的背景2014年6月30日,我国证券发展的里程碑——《证券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
该法明确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证券投资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但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导致投资者维权难度较大,维权效果不佳。
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证券民事赔偿原则和具体适用办法,这为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操作方式,也规范了证券市场行为。
而随着市场不断发展,人们发现在实际的审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明确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再次发布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民事赔偿原则,加强司法保障救济能力,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完善的维权系统。
二、新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发行人赔偿责任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人应对虚假记载、遗漏重要事实等行为承担足额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未经核准上市的公司,发行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 中介机构赔偿责任针对中介机构,新司法解释表示,基金信托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生过失和违法行为所致的损失,应当由其赔偿。
此外,破坏证券市场秩序、影响证券交易的中介机构也应担负相应赔偿责任。
3. 投资者的证券赔偿责任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其行为也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用欺诈手段或违规操作,如操纵市场、发布虚假信息等,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新司法解释的意义1. 明确责任,提高赔偿效率。
新司法解释规定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适用,对各方责任进行明确定义,有利于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更加便捷地追求合理赔偿。
如何完善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制度
瞒了重大事项的各种陈述、 许诺或预测 , 引
诱他人 同意买卖证券的行为 ,其 内容包括 操纵行情 、 虚假陈述 、 内幕交易等情形。 狭 义 的证券欺诈禁止利用与证券投资者进行 交易 的机会或利用其受托人 、管理人或代 理人 的地位 ,通过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进 行证券交易 , 不包括操纵 行情 和虚假 陈述 。 笔者认 为狭义 的证券欺诈范围不利于保护 投资者 的利益 ,广义证券欺诈对证券市场 乃至社会经济的冲击更大 ,给投资者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更大。本文探
担保的重大变更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 抵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 之 三 十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 高 级管 理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的法 律 界 定
证 券 欺 诈 有 广 义 和 狭 义 之 分 。广 义 的
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 责
任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的 有 关 方 案 ; 国 务院 证
关■诩 :证券欺诈行为 民事责任
偿
赔
一
的卖出或者 买人证券 。操纵市场 的行 为严
重 的干 扰 了市 场 竞 争 下 证 券 市 场 的 自然 走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 ,涉 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 格有重 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 的信息 。 所谓的内幕信息具体包括如下 ,下列信 息 皆属 内幕信息 :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 列重大事件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
内幕交易行为通常指知悉证券交易内 部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 证券 交易
内部信息的人 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其他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未公开前 ,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信
[证券法全文]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证券法全文]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
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
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
试评《证券法》中的证券民事责任
背 客 户 的 委 托 买 卖 证 券 、 理 交 易 事 项 , 及 其 他 违 办 以 背 客 户真 实意 思表示 , 理 交 易 以外 的其他 事 项 , 办 给
客 户造 成损 失 的 , 法 承担 赔 偿 责 任 。此 处 “ 法 ” 依 依
显 然 是 依 据 本 法 ( 券 法 ) 然 而 证 券 法 中 并 无 相 应 证 ,
维普资讯
法 学 研 究
试 评 《 券 法 》 的证 券 民 事 责 任 证 中
杜 昱 ( 南 政 法 大学 西 田 屹 沙坪坝 区 40 3 ) 0 0 1 经济法专业 , 庆 重
凰
( 要] 《 摘 证券法》 9 年颁布以来, 自1 8 9 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
《 券 法 》 显 示 出 J其 局 限 性 。 本 文 试 就 《 券 法 》 证 券 民 事 责 任 的 立 法 与 完 善 予 以 探 讨 。 证 也 , 证 中
[ 键 词 ] 证券民事责任; 关 民事赔偿; 证券民事侵权
随着 市场经 济 的不 断 发 展 , 国 的 证 券 市场得 我 到 厂长 足 的 发 展 , 出 台 了《 券 法 》 但 随 着 证 券 活 虽 证 , 动 中 各 种 关 系 的 不 断 更 新 以 及 复 杂 化 , 得 具 有 相 使
二 、 券 侵 权 责 任 证
证 券 侵 权 责 任 是 指 证 券 主 体 在 证 券 法 律 关 系 中 违 反 法 定 义 务 ,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成 他 人 损 失 侵 造 而应 当承担 的民事 责 任。证 券 侵权行 为作 为侵 权行 为 的 一 种 形 式 , 者 存 在 着 共 性 。 即 相 同 的 构 成 要 两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摘要】本文分析了《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及对其完善的建议。
在《证券法》存在的缺陷部分,主要包括监管不力、处罚力度不足、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若干建议,包括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能力、提高处罚力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等。
通过对《证券法》的完善,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本文总结指出,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确保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和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法, 缺陷, 完善, 建议, 引言, 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金融市场中,证券法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法律规范。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证券法也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证券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对其完善的建议。
证券法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僵化性,无法及时应对市场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
在监管措施和制裁力度方面存在不足,未能有效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法在规定框架和条文上也存在一些模糊和漏洞之处,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可以在《证券法》中增加灵活性条款,使其更具适应性和前瞻性;加强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的职能和权力,提高监管的效力和效率;加强对证券市场各方的监管和约束,完善市场秩序和规范行为。
完善《证券法》是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建议,为证券市场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2. 正文2.1 《证券法》存在的缺陷1. 法律条文不够完善《证券法》在规定上存在空白和模糊的情况,例如对于新兴证券品种的监管规定不够具体,导致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的出现。
法律条文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不够清晰,容易引起不同解读,给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造成困扰。
2. 监管力度不够强度虽然《证券法》规定了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督职责,但实际监管力度不够强度。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我国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4-132-02摘要我国从证券市场建立之初便规定了内幕交易主体的刑事、行政责任,但是关于内幕交易相关的民事责任方面尚属空白。
本文借鉴国外的可行经验,认为我国内幕交易的责任人范围应该有所扩大,原告范围确定应以同时进行相反交易的实际交易者为标准,因果关系应借鉴推定因果关系,最后阐述了用差价法计算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
关键词内幕交易当事人因果关系民事责任证券市场既是一个风险市场,也是一个机会市场。
为保障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享有公平获利的机会,就必须严禁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内部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其他人员利用违法获得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①。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立法也不完善,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上规定不完善。
只有建立和完善民事责任制度,才能使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平衡,才能调动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监督,更有效的查处内幕交易,实现证券市场的有序和效率,从而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一、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主体许多国家和地区习惯上都使用内幕人员来指代内幕交易的主体,但在法律上,内幕交易的责任主体的范围要大于内幕人员。
在各国的证券法律法规中,内幕交易的民事主体除内幕人员外,往往还包含接受内幕信息者和盗用内幕信息者等外部人。
依美国的实践,传统内幕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公司中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者能够以股权的数量控制公司;二是对公司或者公司股东负有一定的信赖义务②。
可见由于美国规定的信赖义务后,其传统的内幕人就比我国的公司内幕人员的范围广。
基于这样一种信赖关系的要求,一些来自公司外部和公司业务有一定业务关系(含服务关系)的人员,也可以构成“准内幕人”。
除了传统内幕人和准内幕人之外,美国证券法还将“消息受领者”也成为内幕人。
一般来说,在法律上要构成内幕信息的受领者,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须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有传达给受领人的故意;二是公司内部人或准内部人以直接或间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将内部信息加以传达。
新《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八大影响
解读!新《证券法》对资本市场的八大影响前言2019年12月28日,新修改的证券法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历时四年多、历经四次审议的“升级版”证券法出炉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
在新《证券法》十四个章节、二百二十六条的内容中,笔者选取了认为将会对证券行业影响深远的八点,以供读者参考。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交易所直接决定企业上市命运,但并非随便上!新《证券法》最重要的改革,也是市场和有关方面最关注的,就是正式确定全面实施注册制,并对发行上市的监管权限进行了明确划分:由证交所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由证监会最终履行注册程序。
在注册制下,证交所直接决定企业上市命运,而发审委审核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但是否在注册制下企业就可以随便上呢?其实并不是。
注册制≠不设门槛或者不用审。
理由有2:1、在注册制实行已久的美国,针对本地企业的注册制是实行美国州实质性审核+美国联邦的形式审核,并非单纯的形式审核。
和实行注册制的香港一样,也会在证交所层面有聆讯和问询阶段,并且每年都会有拒绝上市申请的例子。
2、科创板已平稳试行注册制1年多,我们可以看到,也存在不少被上市委否决或者被证监会不予注册的案例,甚至还有在各方压力下主动撤材料的案例。
所以,即使实施注册制也会存在门槛,但注册制带来的更市场化、更高效、上市更简便、上市难度放低、更注重信息披露确实对市场是一个利好消息。
二、非公开发行政策或要松绑,未来市场可能迎来新一波定增业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自出现以来就收到了上市公司的欢迎,成为了被使用次数最多的再融资方式,但在2017年至今,非公开发行的数量、规模、价格和结清等情况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但在2019年11月8日,证监会就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就取消了对非公开发行的大部分限制,而此次的新《证券法》对于必须履行注册程序的范围只涵盖了公开发行,对于非公开发行并未提及,并且兜底条款只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新《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变化影响探究
新《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变化影响探究摘要:2020年3月开始,国家开始全面推行以注册制为核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
新《证券法》的实施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新《证券法》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变化进行探究,为注册会计师提供适应新《证券法》方案。
关键词:新《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一、新《证券法》的实施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变化带来的影响新《证券法》较之前《证券法》在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变化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范围扩大了,较之前的惩罚力度极大的加重了。
这使得现在的注册会计师在犯法之前考虑到极大的风险损失,很多注册会计师将会悬崖勒马。
这会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对注册会计师责任的影响1.明确连带责任主体在原来的《证券法》中并没有明确发行人、上市公司与注册会计师之间是否产生连带责任。
但是在新的《证券法》中表明了如果证券服务机构也就是注册会计师不能够证明自己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那么将会与发行人、上市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扩大了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范围在原《证券法》中提到会计师事务所仅对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远小于新《证券法》下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范围。
3.加大了对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处罚力度极大的增大了,在新《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没设有上限将可能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及负责任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倾家荡产。
(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影响1.造成行业人员状况变化在一定的时间内,将会导致有一部分注册会计师辞职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行业人才流失甚至是行业人才紧张的状况。
2.造成注册会计师薪酬增加新《证券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扩大了及处罚力度加大。
那么从事证券服务的注册会计师的风险也增大了,必然导致服务费用增加。
长时间后,证券市场的服务费用将会上升,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进行相应的回报。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
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此前几次修正和修订分别是: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该次修正涉及两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此次修订主要是推动股票发行询价机制改革和完善公司债场内交易机制。
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这次修订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是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罚则。
三是为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大门。
四是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五是解除了部分限制性规定,调整优化了有关规定。
原证券法中“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有了“新的说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这次大修适应了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形势。
此次修法后,具有历史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并且取得成功。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只修改一条,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如何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关于证券法中民事责任是否只是限于侵权责任,还是应该包括各类民事责任?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的证券法在民事责任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和缺漏。
我认为,最关键的是根据证券市场上为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和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来进行民事责任的完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必须有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
这是民法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在证券市场交易中违法行为人侵害了投资者的财产,应当承担其民事责任。
我认为,对于证券法民事责任的完善,应将上述市场禁止交易行为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从而设定其侵权责任。
因此,我认为在完善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时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与中国国情实际相结合,重点考虑其可操作性,主意做到几点(一)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对于内幕交易规定的两个特征是第一信息尚未公开,第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
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该条中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这显然是我国证券法上的一大疏漏。
我认为,我国证券立法之所以没有确立证券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其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请求权的主体和损害难以确定。
我认为,我国的证券立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利用内幕交易信息者根据具体情况赔偿再同一时间交易对方即从事相反买卖一方的损失,直至内幕交易者非法所得的全部利润赔完为止。
只有内幕交易同时从事反向交易受损害的投资者才能成为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的请求权主体,而受损害情况则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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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
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如果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
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如果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否做出了某种虚假陈述,这种虚假陈述是否影响到市场交易,在被告的行为影响到市场交易时,原告是否实施了交易行为,并是否因此遭受损失。
换言之,原告需要证明的并不是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某种积极行为,而只证明被告的行为具有某种不法性,这种不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联系。
在判断这种因果联系时,确定原告是否对被告的行为产生某种合理的信赖十分重要。
证券法上的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在操作上会遇到很多诸如诉讼当事人应如何确定、如何计算损失等技术上的难题。
如何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仍然是法律上需要研究的课题。
我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模式来解决证券民事诉讼的问题:一种是借鉴国外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担当”制度,即赋予某些团体以诉权,使其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做法是通过对民事诉讼法或证券法的修改,扩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即允许某些团体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直接代表众多的股民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