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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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3.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春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明确报告级别和时限,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长春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8日长春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故概念】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

(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第三条【事故报告原则】

1.长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依法依规地开展信息报告工作。

2.长春市、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

3.事故单位和部门应当互相协调配合,提高事故报告的工作效率。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报告工作。

4.事故单位应当主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预事故信息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一般事故采用文字报告方式。较大涉险及以上和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信息可先电话即时报告,后补报文字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事故类型、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较大及以上事故按上级要求需将现场照片以邮件形式报送);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现场处置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涉险人数(包括伤亡人数、下落不明人数);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六条【事故报告时限】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及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信息,由事故单位立即报送至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市)区、开发区部门对口报市级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对口报省应急管理厅,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根据行业内部规定对口上报。各级部门每一级不超过10分钟。

2.发生一般A级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至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市)区、开发区部门在2小时内对口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对口报省应急管理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根据行业内部规定对口上报。各级部门每一级不超过2小时。

3.发生一般B级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至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市)区、开发区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进行双报备。

4.发生一般C级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至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双报备。

5.发生一般D级事故的,事故单位根据内部规定处置的同时,发生轻微伤事故的,需报告事故单位上一级主管单位,无上一级主管单位的,必须报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需建档备查,保存期限为5年。

6.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或者发生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应当在30分钟内报至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市)区、开发区部门应在30分钟内对口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部门)对口报省应急管理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根据行业内部规定对口上报,时限不超过1小时。

以上事故信息除事故单位内部处置的,均应由各级部门同时报送同级政府、管委会,由政府、管委会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

第七条【事故续报要求】加强事故信息跟踪调度,密切关注救援进展,及时续报事故情况。重特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社会影响较大及以上的事故及时续报抢救和处理情况,抢救持续时间较长的,每天至少续报1次;省、市领导同志对事故信息作出批示的,应按照批示及时跟踪续报;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等级及救援情况发生变化的,应立即续报相关情况;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第八条本办法由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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