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招商引资考核办法

合集下载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榆政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榆政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2019年1月11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5日榆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以区域最优政策吸引国内外客商来榆投资,着力构建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现代产业新体系,加快实现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榆注册、纳税、入统,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在榆投资建设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关于印发《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的通知(国统字〔2018〕111号)]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新型生活性服务业等我市优先发展产业项目,以及环保、安全、主要工艺技术和装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轻纺、兰炭、金属镁等我市传统特色优势产业升级改造项目。

本政策不适用于各类财政性投资项目,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煤炭开采和洗选项目,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项目,已配置矿产资源的项目,房地产项目,不符合我市相关规划的项目,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态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8〕1892号)]禁止准入类项目,以及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投资的项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9〕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9〕6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的通知泰政发〔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1日泰安市招商引资扶持激励政策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双招双引”取得实效,推动我市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项目扶持政策(一)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对新引进的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十大支撑产业的省域外投资1亿元人民币(不含购买土地及相关费用;现代高效农业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下同)以上且外来投资占比50%及以上的境内投资项目、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自正常经营之日起形成的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第4年、第5年按50%对企业进行财政扶持。

中央和省安排的项目资金、国债等财政性投入资金,各级政府通过“基金招商”投入的政府引导基金,不计入项目投资。

(二)利用外资项目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世界500强项目(制造业),按注册资本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

鼓励外商采用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传统企业重组与改造,按照并购后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1.5%予以奖励。

【2018-2019】村居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细则-范文word版 (2页)

【2018-2019】村居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细则-范文word版 (2页)

【2018-2019】村居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细则-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村居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细则各村(居):一、考核标准1、新办企业基本分50分。

其中新办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企业20分,新办注册资本50-200万元企业30分,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老企业新上技改项目不纳入考核。

2、招商引资有效信息基本分20分。

以招商局确认的有效信息为准,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

3、招商引税基本分30分,以工商部门和财政网提供的资料为准,按完成任务的比例得分。

4、加分项目。

当年实际利用外资10万美元以上或登记注册实收资本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个企业加5分。

5、1、2项单项得分不超过基本分,第3项加分不超过20分。

二、考核依据1、实际利用外资。

指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外方认缴出资额当年实际到账的资金,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省商务厅确认结果为依据。

2、新办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

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企业营业执照为依据,同时必须是当年登记注册实收资本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形成开票销售的年度计奖。

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老企业增资部分或产权转让重新登记及新注册一厂两牌的注册资本金,不列入奖励范围。

3、招商引税。

指当年引进并在古溪注册形成开票的贸易性企业。

三、奖励办法1、实际利用外资。

按考核认定数的3‰计奖。

当年单个项目实际利用外资超过5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5‰计奖;超过1000万美元的,超过部分按6‰计奖;属飞地项目的,按上述同档次提高两个千分点计奖。

2、利用民资。

注册200万元以上,当年形成开票销售的,按考核认定数。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2019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2019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2019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05•【字号】滁政秘〔2019〕97号•【施行日期】2019.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2019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考核办法的通知滁政秘〔2019〕9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2019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5日滁州市2019年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考核办法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精神,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风向标”作用,持续夯实全市经济发展主战场、主阵地,推动全市各开发区规模扩XXX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各开发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8个省级开发区: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光经济开发区、全椒经济开发区、来安经济开发区、定远经济开发区(定远盐化工业园)、凤阳经济开发区(小岗产业园、凤阳宁国现代产业园)、琅琊经济开发区、南谯经济开发区。

(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苏滁高新技术开发区单独考核。

二、指标体系(一)8个省级开发区。

1. 计分制指标。

8个省级开发区设招商引资、园区投入、发展成效、营商环境、“三看三比”评价等五类20项指标(见附件1),总分100分。

2. 加扣分因素。

(1)每新开工一个30亿元(或外资3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2分,每新开工一个20亿元(或外资2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1分,每新开工一个10亿元(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0.5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2)每新投产一个30亿元(或外资3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4分,每新投产一个20亿元(或外资2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2分,每新投产一个10亿元(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工业项目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6分。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17日赤峰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加快开放大市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项目范围。

2019年1月1日以后,从市外、境外引进的二、三产业投资项目,或通过招商引资对我市现有企业进行重组并扩大再生产的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传统商场类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类项目、能源资源开发类项目除外)。

第三条奖励引资者范围。

本办法所称引资者,是指介绍外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不包括公职人员。

第四条引资成功标准。

本办法所规定的引资项目投资成功的标准,是指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资金实际到位形成固定资产,并且项目竣工投产。

第五条奖金来源。

按照市和旗县区财政税收分享体制分别列入公共预算。

第六条奖励标准。

引进单体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项目(含1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5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5亿元人民币项目(含5亿元人民币项目)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引资者资格审定。

每年11月份对需要奖励的引资者进行一次资格审定。

落户旗县区项目引资者资格,由旗县区政府审定;落户东山工业园区项目引资者资格,由赤峰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

县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及奖惩细则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以下是一种可能的具体细则:
1. 目标考核:
- 年度招商引资目标:根据县发展规划确定的招商引资指标,设定年度目标。

- 季度招商引资目标:将年度目标分解为季度目标,定期进行目标考核。

- 招商引资项目数量:考核县引进的招商项目数量是否达到目标。

- 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额:考核县引进的招商项目总投资额是否达到目标。

- 招商引资项目质量:考核县引进的招商项目的行业、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质量是否符合目标要求。

2. 奖励政策:
- 达成目标奖励:当年度或季度的招商引资目标达成后,给予相应奖励,如财政补贴、表彰荣誉等。

- 项目奖励:对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给予额外奖励,如给予土地、税收、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 个人奖励: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表彰和物质奖励,激发积极性。

3. 处罚措施:
- 未达成目标处罚:未达到年度或季度招商引资目标的,进行相应处罚,如根据情况降低年度绩效考核评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项目违约处罚:对于引进的招商项目中存在违约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并收回相应的优惠政策。

- 考核不合格处罚: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处罚,如行政警告、降级、降薪等。

以上仅是一个示例,具体的考核及奖惩细则应结合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那政办发〔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那曲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那政办发〔201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中、区)直各单位:《那曲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那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2日那曲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工作流程(试行)为切实打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实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法定职责,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市政府审批土地(30个工作日)1.投资方通过市物流局或各行业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2.由住建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意见;3.由市政府下达用地批复文件;4.由规划部门办理“两证一书”;5.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发改部门或园区管理部门的项目备案证明;②提供项目建设依据:⑴可研报告;⑵项目立项批复及概算批复(资金来源证明);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文件依据;⑷初步设计图纸;⑸勘测定界报告、地灾评估报告、环评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⑹农牧部门办理的草原征占用手续和林业部门提供的是否在保护区内的相关证明。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核,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复后,方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市工商局核名注册(2个工作日)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填写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3.委托书;4.承诺书(经营范围);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附身份证信息;设董事会、监事会的还需提交任职文件(打印,董事本人签字);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注明与原件一致与提供日期;6.合法的公司住所证明。

三明市商务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明商务招商〔2019〕5号

三明市商务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明商务招商〔2019〕5号

三明市商务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三明市商务局三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明商务招商〔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商务局三明市财政局2019年8月20日三明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部署,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为引荐三明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明投资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并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和落户方认可的项目引荐人,包括:社会人士、企业法人、招商中介机构、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或其他组织机构(不含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在职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三明市域外投资者指人、企业(机构)和资金都来自于三明市区域以外,即投资者个人的户籍和身份证属地不在三明,投资机构注册地不在三明,资金来源不在三明。

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我市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开发区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

各级各部门应将与招商中介机构签订的《委托招商服务协议》、招商中介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商务局备案。

第三条同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

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备案申请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秦政办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秦皇岛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为深入实施产业强市、开放兴市战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大力吸引客商来我市投资置业,鼓励现有企业持续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原则(一)突出奖大奖优原则。

重点奖励投资规模大、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经济社会贡献度高的项目。

(二)市内外企业投资均奖励原则。

凡在我市投资的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予奖励。

(三)对项目引进有功人员奖励原则。

对引进投资项目起决定作用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四)市和县区共同兑付奖励原则。

市政府和项目所在县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北戴河新区管委共同兑付奖励资金。

第二条奖励对象促使秦皇岛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和本市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项目,在项目引进及投资决策过程中具有直接和不可替代作用、最终促成投资项目成功落地的个人。

包括:(一)直接来我市投资的域外企业和我市现有企业再投资起决定作用的有功人员。

(二)引荐并促成域外企业在我市投资项目落地的招商引资中介人。

本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认定中介人。

(三)市域外同一个投资项目既可奖励企业主要有功人员,同时也可奖励中介人。

受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团队,团队奖金分配自行商定。

第三条奖励范围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项目给予奖励。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6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26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金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八届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4日金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39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招商局、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金昌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具体负责资料收集、初步审核、组织评审、提请会议研究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奖励范围。

自2019年6月6日之后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以下简称“开工许可证”)的市外、国(境)外企业或自然人在我市新投资或市内现有的招商引资企业通过增资、利润再投资,投资额达到奖励条件的项目单位以及引资人(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

下同),且项目建设期间无较大以上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无偷税漏税、无重大违纪违规及违法行为。

房地产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基金投入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及基础设施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梧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9年版)【最新版】

梧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9年版)【最新版】

梧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9年版)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梧州市投资兴业,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梧州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并符合梧州产业投资导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入驻(指在梧州市新注册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下同)梧州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保、安全生产的要求。

产业布局、投资强度、财税贡献等须符合梧州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入驻梧州市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梧州市出台的政策外,仍按规定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沿海沿边开放政策。

入驻梧州市的港澳资企业可同时享受港澳与内地紧密经贸合作(CEPA)的相关政策。

第五条凡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

一、土地类扶持政策第六条对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和规划的工业用地,允许进行整体或分割转让,转让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明确转让限制条款、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地上附着物权属关系,约定自用或出售比例、优先收购权等事项。

工业用地分割转让的,应经过市、县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入驻梧州市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法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招拍挂”供地。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工业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实行弹性年期供地政策。

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和产业特点,可在5年至50年之间分档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并根据土地出让时间年期依法设定出让价格。

2.入驻梧州各园区的重大工业项目,使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开发范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重点区域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50%执行。

3.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019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2019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2019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扩大有效投资,根据台州市《2019年度县市区、集聚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台市委办〔2019〕7号)、《临海市招商引资招大引强百日攻坚活动实施方案》(临市委办〔2019〕111号)和《2019年度镇(街道)、市级单位、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各类专项机构、国有企业、垂直管理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临市委办〔2019〕116号),结合我市当前招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临海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市级机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1.开发区和各镇(街道)主要考核内容为:省外资金引资指标、实际利用外资指标、项目库建设、基础工作等。

详见2019年度镇(街道)招商引资考核办法(附件1)。

2.市级机关部门主要考核内容为:项目签约、项目库建设、基础工作等。

详见2019年度市级机关部门招商引资考核办法(附件3)。

三、考核组织本考核工作由市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四、考核程序1.月报进度。

每月月底前,各开发区、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向市投资促进中心报送当月完成的内外资完成情况和1亿元以上台州市外产业项目的盯引、签约、落地、开工情况。

2.全程督查。

市投资促进中心对列入项目库的1亿元以上台州市外产业项目的签约、落地、开工情况全程跟踪、督查,对开发区、镇(街道)内外资的完成情况实行季度通报。

3.年终考核。

年底,各考核对象根据本办法,进行自查自评,汇总有关依据材料。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时间开展考核,核实数据,评定分数。

4.综合审定。

考核得分经市投资促进暨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考核办。

五、考核计分办法1.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临海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街道)考核按百分制计分,根据《2019年度镇(街道)、市级单位、浙江头门港经济开发区、各类专项机构、国有企业、垂直管理企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临市委办〔2019〕116号)文件要求折算后,计入2019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总分。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资府发〔2019〕12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资府发〔2019〕12号

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的通知资府发〔2019〕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资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1日资阳市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开放兴市”战略,提升我市区域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吸引外来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进一步增强招商引资实效,着力打造成渝中部投资首选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支持范围与原则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符合我市产业定位(基础设施、房地产类项目除外),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八年内不迁出本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二条按照投资项目的性质、规模、贡献,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支持政策与投资项目主要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实行权利与义务对等,投资项目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建设周期、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预期效益、税收贡献、环保和安全风险防范责任等绩效约束指标后,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并纳入投资合同条款。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此前已承诺并写入招商项目协议或合同的优惠条款,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9〕2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分级激励的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激励,对集体和个人记功评选表彰按照管理权限进行。

对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

具体为:对选址在设区市本级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治区与设区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对选址在设区市所属县(市)的招商引资项目,由自治区与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相关设区市、县(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兑现奖励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全区各级政府、园区。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三)招商引资项目。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具体指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项目及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非国家、自治区禁止和限制类产业项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27•【字号】黑政办发〔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2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7日黑龙江省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责任制,不断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提出的“目标+考核”的招商引资新机制,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第三条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引进情况和产业占比情况。

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签约项目完成率、项目开工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内外资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重大项目引进和产业占比情况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情况、内外资重大项目引进情况、主导产业定位项目占比情况。

第四条考核采用分项计算、累计得分制,最高分值为100分。

采取数据报送、数据审核、抽样调查、综合评价、公布结果等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计分公式及分值。

(一)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

1.签约项目完成率分值计算(≤5分)。

签约项目任务完成率分值=当年签约项目总投资金额/当年签约项目目标任务金额×5。

2.项目开工率分值计算(≤30分)。

项目开工率分值=当年项目开工数量(含当年和历年项目)/当年目标开工数量×30。

(二)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直接利用外资资金到位分值计算(≤15分)。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佳木斯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佳木斯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佳木斯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4•【字号】佳政办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佳木斯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佳政办发〔20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佳木斯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佳木斯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4日佳木斯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化“目标+考核”招商引资机制,不断推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建三江农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

第三条考核内容(一)各县(市)区、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建三江农科区管委会: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重大项目引进和产业占比情况。

年度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签约项目完成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情况包括实际利用内资及增幅、实际使用外资及增幅;重大项目引进和产业占比情况包括内外资重大项目引进情况、主导产业定位项目占比情况。

(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招商引资签约项目完成情况。

第四条重大项目引进标准。

内、外资重大项目认定标准分别为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内资5亿元人民币,外资1000万美元。

第五条年初确定招商引资目标,年末由考核组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商务和经合局对年初各县(市)区、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建三江农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目标确定情况和年末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条考核的组织实施(一)由市商务和经合局、市统计局组成考核组。

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和经合局。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9〕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9〕6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1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现将《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27日滨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扶持力度,以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省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4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激励办法。

第二条新引进的市外实际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不含外方股东贷款)及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境内市外项目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按照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额(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的5‰给予投资企业奖励;外资项目按照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5‰给予企业奖励。

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新引进的市外招商引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对当地实际财政年度贡献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照地方实际财政贡献的50%、30%、20%给予企业奖励。

第四条新设(增)的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外币按同期汇率折算)的世界500强企业(以最近年度《财富》杂志排行榜为准),给予企业1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东丽政办〔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日东丽区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机制,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全区经济转型升级,依据《东丽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办法》(东丽政发〔2014〕11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在东丽区召开现场办公会提出的“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努力查找不足,切实解决招商工作中项目管理不完善、项目准入不明确、招商方式不灵活、产业定位不明晰、队伍整体实力不强等问题,重点围绕项目管理、招商方式、部门联动、靶向招商、政策落实和考核督查六个方面,建立完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动我区经济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一)强化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机制。

一是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协调推动机制。

发改委、合作交流办对落地、在谈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建立重大投资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区级领导、职能服务部门、各街道园区三级包联机制,力促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达产;二是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评审机制。

项目审批遵循简化、便捷原则,其中环保、消防部门对项目引进具有一票否决权。

街道园区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增强项目研判力和自审能力。

北海最新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北海最新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引荐国内外投资者到北海投资的有功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除北海市从事直接招商引资工作外的所有国内外人士、法人和其他机构。

第三条奖励办法:凡引荐市外资金(非我国国家、政府及其部门的资金)投入北海建设,资金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一)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兴办独资项目,由地方财政按外方实际投入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借款)的1‰给予奖励。

以实物、工业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

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3%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5年。

(二)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合作或合资兴办项目,由北海方受益单位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奖励。

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1%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5年。

(三)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项目,在每期合同实现后,由加工企业按企业实际工缴费收入的3%给予奖励。

(四)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北海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由国资部门按实际转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五)引荐国内外客商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或租赁厂房、设备、设施,租赁合同经市国资部门同意,由出租方按第一年实际获得的年租金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独资项目,引荐人与市财政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引荐人与市国资管理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加工装配项目,引荐人与企业签订引资协议;其他项目,引荐人、项目中方或本市方、市财政部门三方签订引资协议。

引资协议规定各方责任、奖金支付数额和方法,作为界定直接引荐人的依据。

第五条奖金支付办法:项目实施后,直接引荐人持引资协议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付款凭证等正本分别向本市财政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本市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并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送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年招商引资考核办法金沙县2019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工业强县、项目立县、投资拉动效应,进一步规范招
商引资工作管理,调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
性,促进金沙招商引资工作健康发展,实现“两年明显变化”,特制定2019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分配招商引资任务的县级干部,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二、考核范围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认定
(一)投资主体认定标准
1.投资主体认定。

项目引资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签订协议后需
提交下列资料:投资协议书、项目核准文件、验资报告、投资者身份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由县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审核备案。

2.到位资金认定。

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的需提供银行进账
单、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土地缴款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及付款有效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完工投产项目还需提交工程决算报告;
以设备、原材料等实物形式出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或资产购置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形式出资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资产价值的合同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引资人认定。

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单位或引资人,引
资单位或引资人必须在投资协议书上明确。

4.新签约项目认定。

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协议书在签订前必须
送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审定后方可签约。

未送商务与投资促进(招商)局审定和备案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定。

(二)完成任务认定标准
1.考核项目只认定2019年形成的到位资金。

2.房地产开发项目分乡镇类别进入考核。

沙土镇、城关镇、
西洛乡、岩孔镇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组团开发项目纳入考核,其余乡镇5万平方米以上的组团开发项目纳入考核,全额计算任
务。

3.新建设计产量60万吨以上煤矿、获省发改委立项批复的
按到位资金的30%计算任务,获国家发改委立项批复的按到位资金的50%计算任务。

4.BT、BOT项目按到位资金的30%计算任务。

5.资本市场和贸易项目只计算企业注册资金。

实际引进国
内、国际资本的按50%计算任务。

6.项目指挥长按到位资金的15%计算任务,落地在沙土镇、
城关镇、西洛乡、岩孔镇4个乡镇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的15%计算任务,落地在其它乡镇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的20%计算任务。

四、评分办法
(一)以实际到位资金和实现的固定资产投资为依据进行考
核评分。

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得基本分10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

(二)新开工建设项目加分。

按项目可研报告和立项批复确
定引资额,新开工建设项目每增加一个按引资额加分:投资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项目加1分、投资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项目加2分、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项目加3分、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加5分。

(三)动态跟踪考核加分。

招商引资工作实行月通报、季考核。

每月对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排名前三名的乡镇和部门分别授予流动红旗,每获得一面流动红旗加1分。

在半年考核中获得前五名的乡镇和部门分别再加1分,位列后5名的分别扣1分。

五、奖惩办法
(一)工业化建设项目。

新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1万元; 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 1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万元。

(二)农业化产业项目。

新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1万元; 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5万元。

(三)服务业发展项目。

新开工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1万元; 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奖励5万元; 1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万元。

(四)考核得分超过100分的,每超1分奖励1000元。

对考核得分不足60分的县级干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扣发其年度奖励工资。

(五)县委书记、县长奖金80%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20%
用于奖励个人;其他县级干部奖金的50%奖给其本人,其余部分由获奖领导奖给有功人员;各任务单位的奖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得60%,其余部份分配给有功人员。

(六)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使用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六、其它事项
(一)县督办督查局负责全县招商引资考评工作。

实行动态跟踪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二)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督办督查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