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审查及发布的有关规定
关于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核要点
关于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核要点示例1:广告发布合同是广告主与媒体之间的法律协议,明确广告发布的相关细节和责任。
为了确保广告发布合同的有效性和合规性,以下是审核广告发布合同的要点。
1. 合同主体和身份验证:首先,确保广告发布合同中的各方主体的合法性和身份真实性。
核对广告主和媒体的公司注册信息、营业执照、id明等文件。
2. 广告内容约定:仔细审查广告发布合同中对广告内容的约定,包括广告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
确保广告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道德伦理要求。
对于特定行业的广告,如医疗、药品等,还需要进一步核实广告内容的合规性。
3. 广告发布时间和地点:确认广告发布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是否符合约定。
核对广告发布的媒体渠道、页面位置、时间段等信息,确保广告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发布,并对广告投放的范围和时长进行审查。
4. 广告费用和结算方式:仔细审查广告发布合同中对费用的约定,包括广告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结算周期等。
核对广告费用计算的依据和费用分解明细,确保费用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检查广告发布合同中对于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的约定。
明确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相关条款。
确保双方在合同纠纷发生时能够合理、有效地解决,可以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6. 法律合规性:确保广告发布合同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仔细审查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是否违反相关法律,特别是广告、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有需要的话,可以请律师参与合同审核过程。
7. 完整性和一致性:最后,审查广告发布合同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确保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附加文件都齐全、符合要求,并且各项约定之间没有冲突或矛盾。
总之,审核广告发布合同时,应注重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及合同主体的真实性。
确保广告发布合同的有效性,并尽量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示例2:广告发布合同的审核是确保广告内容和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重要一环。
广告法 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特殊商品广告审查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由于特殊商品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所以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特殊商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未经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
这是基于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所做的规定,以防止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特殊商品违法进行广告宣传,进入市场,危害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的安定。
同时,特殊商品的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也是我国广告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的重要管理手段。
特殊商品的广告不经审查擅自发布破坏了国家对广告市场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所以本法对此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违反特殊商品广告审查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七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标准名称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牛奶蛋白过敏儿童诊断、生长发育与营养评价、膳食管理、喂养管理以及喂养行为干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牛奶蛋白过敏儿童进行营养膳食指导。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广告发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发布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广告发布,是指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广告业健康发展,加强广告行业自律,提高广告发布质量。
第五条广告发布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告发布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广告发布活动进行举报。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八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九条广告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的荣誉和利益,不得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不得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赌博、丑恶等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广告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或者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违反社会公德或者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四)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五)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外国国旗、国徽、国歌;(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外国国家机关、外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七)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联合国旗帜、联合国徽章、联合国会徽;(八)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其他组织、组织的标志、组织的名称或者简称;(九)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名誉、声誉;(十)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十三条广告内容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价格、产地、用途、效果、成分、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行业宣传内容审查指引
广告行业宣传内容审查指引一、引言在广告行业中,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广告宣传对消费者的正确引导,并维护广告行业的规范秩序,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广告行业宣传内容的审查进行指导。
二、宣传内容准确性的要求1.确保广告信息真实可靠:广告宣传应基于真实的事实和数据,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不科学的医疗保健、药品疗效的夸大等内容。
2.避免误导:广告应以客观准确的方式传达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优势,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如不得使用夸大、含糊的语言。
3.明确产品或服务的适用范围:广告宣传要准确说明产品或服务的使用场景,并提醒潜在消费者关注适用条件、使用限制等相关说明。
三、宣传内容的法律合规性1.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告宣传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如不得利用虚假宣传、比较广告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2.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广告行业内存在多个行业自律组织和协会,广告宣传应遵守相应的行业规范,如不得涉及医疗领域的提醒、警示等。
3.产品合规性: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如不得宣传未经批准上市的药品、使用未经认证的医疗器械等。
四、宣传内容的道德规范1.尊重消费者权益:广告宣传应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采取侵犯消费者隐私、干扰消费者正常生活的手段进行宣传。
2.尊重行业和社会伦理:广告宣传应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涉及暴力、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不良内容。
3.宣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广告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等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商业诋毁、恶意比较等行为。
五、宣传内容审查的流程1.内部审查:广告发布前,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应对宣传内容进行内部审查,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外部审查: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要求。
3.监管机构审查:各级广告监管机构对广告宣传内容进行监管和审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广告,并对违法广告发布者给予相应的处罚。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药品广告是医药行业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它不仅是药品宣传的重要手段,也是医药行业监管的重点对象。
为了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健康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首先,药品广告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宣传的药品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适应症、用法用量进行宣传。
同时,药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承诺,不得使用医疗专业术语,不得使用医生、专家的形象或名誉作为背书。
其次,药品广告的发布媒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审查能力。
各类媒体对药品广告的发布都应当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可靠,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
特别是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审机制,对药品广告进行严格审核,杜绝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此外,药品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公共道德和文明风尚。
不得利用低俗、恐吓、欺骗等手段进行宣传,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同时,广告宣传中应当注重科学性和客观性,不得进行夸大、虚假的宣传,不得扭曲药品的真实效果和风险。
最后,药品广告的发布应当注重社会责任和风险提示。
广告宣传中应当明确提示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等风险信息,提醒公众谨慎使用,避免盲目跟风。
同时,药品广告不得进行价格宣传,不得进行与疾病治疗相关的保证或承诺,不得进行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宣传。
总之,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医药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医药行业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监管和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为了规范广告发布市场,保护广告接收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一、广告内容合法性审查1. 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任何违法、淫秽、恶俗、暴力、恶意攻击他人等内容。
2. 广告内容不得伪造事实,虚假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功效、效果等。
3. 广告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未获得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专利等。
4.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的商业宣传手法,如捏造消费者的评价、虚构竞争对手的不良情况等。
二、广告形式审查1. 广告形式不得过度侵入或扰乱接收者的正常生活,不得以过于煽动、冲击的方式呈现。
2. 广告形式应符合行业规范,不得亵渎社会公共文化传统,不得歪曲科学知识。
3. 广告形式应注重保护未成年人和特殊人群的权益,不得以虚假的方式吸引或诱导他们接受广告信息。
三、广告媒介审查1. 广告媒介应拥有必要的资质和许可证件,并符合相关的行业规范。
2. 广告媒介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审查规定。
3. 广告媒介应建立完善的广告发布管理制度,确保广告发布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四、广告投诉受理与处理1. 对于接收者对广告内容的投诉,广告发布媒介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
2. 广告发布媒介应以公正、公开、合理的方式处理投诉,及时回应接收者的诉求。
3. 对于触犯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或违反审查规定的广告,广告发布媒介应立即停止发布,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惩罚。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发布市场的监督,对违法广告行为发现及时进行处罚和惩处。
2. 各大众传播媒介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提供广告发布的相关证据和信息。
3.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广告发布媒介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广告发布的情况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六、加强自律与行业规范1. 各行业的广告发布媒介应加强自身管理,制定专业的行业规范,完善广告发布的流程和标准。
广告公司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告公司的审查管理,规范广告内容,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广告审查工作,包括广告内容、广告形式、广告发布等。
第三条广告审查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审查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广告审查委员会,负责广告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广告审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负责审查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二)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担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三)委员: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组成。
第六条广告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广告审查标准和流程;(二)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三)对广告形式、广告发布等进行审查,确保广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四)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改进措施;(五)对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三章审查标准与流程第七条广告审查标准:(一)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二)广告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三)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淫秽、暴力、恐怖、迷信等不良信息;(四)广告内容不得含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广告内容不得违反广告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广告审查流程:(一)广告发布部门在发布广告前,应将广告内容提交广告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二)广告审查委员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三)广告发布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对广告内容进行修改;(四)广告审查委员会对修改后的广告内容进行复审;(五)广告发布部门在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广告。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第九条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告审查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广告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二)广告内容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的;(三)广告内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广告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五)广告内容含有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年修订版)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2020年修订版)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七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广告审核流程
广告审核流程广告审核是指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审查的过程,以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健康、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同时也要符合广告主的宣传需求。
广告审核流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广告主和广告平台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告审核的流程及相关事项。
首先,广告主需要提交广告内容至广告平台进行审核。
在提交之前,广告主需要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得涉及违法违规内容,也不得含有虚假宣传。
同时,广告内容中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元素也需要符合相关规范,不得存在侵权、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其次,广告平台收到广告主提交的广告内容后,将对广告内容进行初步审核。
初步审核主要是针对广告内容的基本要求进行检查,包括文字是否规范、图片是否清晰、视频是否合规等。
如果初步审核未通过,广告平台将会通知广告主进行修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接着,通过初步审核的广告内容将进入专业审核人员的审核环节。
专业审核人员会对广告内容进行深入的审查,包括文字的表述是否准确、图片的内容是否合规、视频的呈现是否符合要求等。
专业审核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广告平台的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内容进行退回或者驳回处理。
最后,通过专业审核的广告内容将会发布至广告平台。
发布后,广告平台将继续对广告内容进行监测,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合规。
如果在发布后发现广告内容存在问题,广告平台将会及时通知广告主进行修改或者下架处理。
总结来说,广告审核流程是一个非常严谨的过程,需要广告主和广告平台共同配合,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合规。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核流程,才能有效保障广告内容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广告平台的良好形象。
希望广告主和广告平台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良好的广告生态环境。
广告审查法律法规(1)
《广告审查法律法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账,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电梯广告审查及发布制度
电梯广告审查及发布制度一、总则1. 为规范电梯广告的发布行为,确保广告内容健康、合法,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电梯广告的审查与发布。
二、广告内容审查1.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欺诈、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
2. 广告内容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有损他人名誉、侵犯他人隐私。
3. 广告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4. 广告发布前需提交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广告文案、图片、视频等。
三、审查流程1. 广告主提交广告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至广告审查部门。
2. 审查部门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给出审查意见。
3. 如广告内容需修改,广告主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4. 审查通过后,广告主需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四、广告发布1. 广告发布应遵循先审后发的原则,未经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
2. 广告发布应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3. 广告发布期间,应定期检查广告设施,确保其安全、整洁。
4. 发现广告设施损坏或广告内容有误,应立即停止发布,并进行整改。
五、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广告,审查部门有权要求广告主立即停止发布,并进行整改。
2.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广告主,审查部门有权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广告,审查部门将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广告审查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更,将及时通知广告主,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
广告发布注意事项
广告发布注意事项一、内容审查在发布广告之前,需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真实、准确。
内容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符合法律法规: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元素,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2. 符合社会公德:广告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公德,不得有任何不良影响,如低俗、恶俗等。
3. 真实准确: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虚构成分,如使用虚假数据、虚构事实等。
4. 尊重知识产权:广告内容必须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如盗用他人创意、商标等。
二、目标受众在发布广告时,需要明确目标受众,根据目标受众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相应的广告策略。
目标受众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目标受众的年龄、性别、地域分布等特点。
2. 目标受众的消费习惯、购买能力、消费心理等需求特点。
3. 目标受众的媒介接触习惯、信息获取渠道等传播特点。
三、媒介选择在选择媒介时,需要根据目标受众的特点和需求,选择合适的媒介发布广告。
媒介选择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媒介的覆盖范围和受众规模。
2. 媒介的定位和受众特点是否与广告的目标受众相符合。
3. 媒介的传播效果和广告投放成本。
4. 媒介的竞争环境和发展趋势。
四、创意设计在创意设计时,需要结合广告的主题和目标受众的特点,设计出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广告创意。
创意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突出主题:广告创意必须突出主题,让受众能够快速理解广告的核心信息。
2. 情感共鸣:广告创意需要引起受众的情感共鸣,让受众对广告产生好感度和认同感。
3. 创意独特:广告创意需要具有独特性和新颖性,避免与其他广告雷同,让受众印象深刻。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一、审查标准(一)广告内容必须完全符合该药品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不得出现与《药品说明书》内容不符的或未经批准的广告语句,如增加功能、取消副作用、未经临床验证的疗效等。
(二)广告的疗效描述都要经过科学和临床数据的支持,其中给出的广告疗效信息要有证实支持,并最终能符合《药品说明书》中提出的临床数据。
(三)广告不得暗示药品使用可以替代正是治疗方案,或者忽视正规治疗。
(四)广告中所有的推荐陈述,如特殊适应症等,都需要与药品所获得的核准文件中的内容相符,且要避免引起错误的误解,不能将药品的适应症,作为非适应证的治疗方案而进行推荐。
(五)广告内容必须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对药品的性质、功能或疗效等采取不正确、夸大或隐瞒等行为,不得以药品仿冒、接近或违法药品为主题,不得损害药品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混淆药品品牌的区别,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社会或国家的重大问题来促销药品。
(六)所有药品广告都应附上科学术语,不能在描述药品功效或疗效上采取夸张或欺诈性说法。
二、发布标准(一)广告发布单位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
(二)广告经过本部门审查,获得通过后方可发布。
(三)发布国家药品广告时,必须注明发布单位,不得隐瞒实情。
(四)发布广告时,应该向多个媒体发布,采取适当的发布渠道,增强公众的曝光度。
(五)广告发布完毕后,应及时及精准地记录发布情况,如广告发布的媒体、地区等,并定期上报本部门,用于调查审查。
(六)发布药品广告时,应充分考虑药品适用人群,不得将未成年人作为药品广告对象;对已获授权使用发明制造品牌药物的经营者,还应向本部门申报药品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成分、科室大类以及版权等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09•【文号】工商广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的通知(工商广字〔201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发布前审查是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广告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法定义务。
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制度,强化广告审查把关意识,切实落实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责任,预防和最大限度减少违法广告的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制定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广告发布者应查验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建立健全广告管理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广告行业宣传内容审核制度
广告行业宣传内容审核制度广告行业作为现代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内容的准确、合法及道德性成为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为了维护广告行业的公正、公平和社会责任,制定和完善宣传内容审核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广告行业宣传内容审核制度的背景、目标及实施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宣传内容审核制度的背景随着社会信息的快速传播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广告行业的宣传渠道和方法日益多样化。
同时,一些宣传内容中存在着不实、夸大、误导和违法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权益。
为了规范广告行业,确保广告信息的准确传递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宣传内容审核制度应运而生。
二、宣传内容审核制度的目标1. 保护消费者权益:审核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合法的广告信息,避免因误导宣传而受到损害。
审核制度在发布前对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审查,保证消费者能够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2. 倡导诚信宣传:审核制度要求广告主诚实宣传,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禁止夸大、虚假宣传,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通过审核制度的严格执行,引导广告从业者以诚信为本,提高广告行业整体形象和社会信任度。
3. 规范市场秩序:宣传内容审核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通过审核制度的实施,可以防止虚假宣传、不当竞争和市场混乱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和良性竞争的实现。
三、宣传内容审核制度的实施措施1. 规章制度的制定:广告行业协会与相关监管部门应制定广告宣传内容审核的规章制度,明确广告宣传内容标准和审核程序。
该制度应详细规定广告内容的审核事项、审核标准和审核流程等,确保审核工作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 审核机构的建立:成立专门的广告宣传内容审核机构,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机构应设立独立的审核委员会或小组,对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客观、专业、全面的评估,以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预先审核制度:广告宣传在发布前必须进行预先审核,审核机构对广告宣传内容进行审查和评估。
广告行业广告审批和发布管理规定
广告行业广告审批和发布管理规定一、前言广告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企业宣传产品、促进销售的有效手段之一。
然而,为了维护广告行业的良好秩序,保护广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广告审批和发布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广告行业广告审批和发布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二、审批要求为了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道德性,广告审批和发布管理规定要求广告主在提交广告前完成审批程序。
具体审批要求如下:1. 提交材料广告主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广告内容、设计稿、广告语言文字、公开演示等材料,以供审批人员对广告进行审核。
2. 审批内容审批人员将根据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道德性进行审查。
特别是针对饮食、药品、医疗器械等广告,需更加谨慎审查,以免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3. 审批机构不同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广告审批机构,负责对广告进行审查,并有权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罚和取缔。
三、发布管理广告审批通过后,广告主还需按照广告发布的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以下是发布管理规定的几个方面:1. 广告标识广告发布时,必须在广告中标注“广告”字样,以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一则广告,并避免误导。
2. 广告时间限制某些敏感广告,如涉及政治、宗教、性等方面的广告,需根据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设定时间限制,比如晚上十点之后禁止播放。
3. 广告内容限制广告发布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限制,例如不得涉及虚假宣传、侵犯他人权益等违法行为。
4. 广告投放媒介约束广告发布时需选择正规的媒体进行投放,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四、监管及惩罚为了确保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各国都设立了相应的广告监管机构,负责对违规广告进行监管和惩罚。
具体监管及惩罚措施如下:1. 处罚措施针对违规广告,相关监管机构有权对广告主进行罚款、警告、吊销广告发布资格等处理,以惩戒违规行为。
2. 投诉处理机制消费者可以向广告监管机构投诉违规广告,相关机构将及时处理投诉,并对被投诉广告进行核查和处罚。
3. 合作执法广告监管机构需要与相关执法机构合作,共同打击广告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告市场的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广告准则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广告内部审核制度模板
广告内部审核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广告活动的承接、制作、发布等环节,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广告质量,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广告活动的承接、审核、制作、发布等环节,以及与广告活动相关的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设立广告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广告活动的承接、制作、发布等进行全面审核。
广告审查委员会由公司高层领导、法务部、市场部、公关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广告内部审核制度,确保广告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广告承接登记制度第五条广告承接登记人员应热情接待客户,了解客户有关广告活动的要求及内容、事项。
第六条向客户介绍公司业务范围,出示营业执照,预约面议广告内容、时间安排。
第七条广告承接人员应认真查验广告主的营业证明文件,确保广告主的合法资格。
第八条承接的广告业务必须逐件、逐项认真登记,建立广告承接档案。
三、广告审核制度第九条广告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核。
第十条广告审查委员会应依法认真审核广告内容,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广告审查委员会应审查广告内容的格式、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广告整体效果是否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第十二条广告审查委员会应关注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精神文明要求,不得传播违法违规信息。
第十三条广告审查委员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广告内容,有权提出修改意见或者禁止发布。
四、广告制作与发布制度第十四条广告制作人员应根据广告审核意见进行广告制作,确保广告内容的合规性。
第十五条广告发布人员应按照广告审核意见和制作要求,选择合适的媒体进行广告发布。
第十六条广告发布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故,应及时向广告审查委员会报告,并根据委员会的意见进行处理。
五、广告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公司应设立广告档案,保存广告活动的相关资料,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材料、广告合同、承接登记记录、证明文件及有效复制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