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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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8]4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8〕45号)
各处室: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资金的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机制,规范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财政监督行为,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8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地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文件抄送工作进一步发挥专员办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19号)、《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179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室分工
二处作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牵头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作为职能处,按分工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使用实施具体监管。具体分工:一处负责行政政法单位、二处负责各类事业单位、三处负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