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党[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财政部党组关于印发《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党[2007]38号)部内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财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推动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能力,财政部党组制定了《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财政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和财政部党组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财党[2005]28号),加强对财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以及财政部各司局、部属事业单位、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税博物馆领导班子和处以上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的意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为民理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管理外商投
资企业职能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财外字[1999]第74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9.03.05
【实施日期】199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调整我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职能的通知
(财外字[1999]第74号1999年3月5日)
近年来,财政部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对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专员办机构改革以后,难以再象过去那样承担大量的具体日常事务,为此我部决定本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专员办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方式及内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原则。
对中央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委托管理职能,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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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财办字〔1999〕58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27【实施日期】1999.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财办字〔1999〕58号1999年8月27日)部内各司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已经部领导批准,现印发执行。
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附件:财政部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保证预算的正确执行和资金的高效使用,根据《预算法》和财政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中央财政预算内支出资金(包括债务支出)、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应当通过中央财政专户支用的预算外资金的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从严治财;(二)责权明确,分工协作。
第四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事前审核把关、事中跟踪监督和事后稽查相结合;(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三)审查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四)全面监督与重点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对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施监督,是财政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
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日常管理职责的司、办(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司),主要负责支出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决算审批过程中的日常监督;财政监督司主要负责研究提出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并组织和协调实施;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主要负责承担财政部交办的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实地调查和检查核证事项,并履行规定职责。
不直接承担中央财政支出资金分配和管理职能的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中央财政支出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司通报情况,或直接向部领导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7.18•【文号】财监[2005]86号•【施行日期】2005.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监〔2005〕86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现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各办可根据此规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操作细则。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二○○五年七月十八日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规范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工作程序,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其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研究 制定 《 财政 监察 专员 办 事处 开展 基
层 单 位 综 合 财 政 监 管 实 施 办 法 》 配 套 等
财 政 资金 运 行 全 过 程 的动 态 监 控 。研 究 开 发 数据 分 析 系 统 ,建 立 规 范 的监 管成 果 利用 机 制 ,不 断提 高 和 完 善财
政 管理
制。
基层 单 位 ) 的财 政 监 管 , 合 财 政 部 驻 结 各地财 政监 察专 员办 事处 ( 以下 简称 专
员 办 ) 构 设 置 和 职 能 定 位 . 据 财 政 机 根
部《 关于 推进财 政科 学化 精 细化 管理 的
所 属基 层单位 管理 , 充 分发 挥派 出机 应
理念 , 整监 管方 式 , 调 统筹 兼顾 、 内外 推 第 二 , 立综 合 监 管信 息 系统 。要 建 利 用 现 有 的金 财 工 程 等 信 息 化 系 统 , 建 立 高 效 便 捷 的 信 息 采 集 和 管 理 系
统 , 现 专 员 办 与 财 政 部 、 管 部 门 管 实 主
求 为 指 导 ,发 挥 专 员 办 就 地 监 管 的 优
薄弱 , 政策 执 行不 到位 、 金使 用效 益 资 不高 、 资产 闲置浪 费 、 设 “ 金 库 ” 私 小 等
记 者 : 政 部 对 下 一 步 的 中 央 基 层 财
势 , 分 利 用现 代 信 息技 术 , 变 监 管 充 转
基 层 单 位 占 有 和 使 用 。 从 近 几 年 情 况 看 , 层 单 位 预 算 、 产 、 务 管 理 相 对 基 资 财
实科学 发展 观 , 着力 推进 财政 科学 化精 细化管 理 的总体要 求 , 合基 层单 位 财 结 政管 理现状 , 员办 开展 基 层单位 综 合 专 财政 监管 的指导 思想 和总体 目标 是 : 以 全 面推 进 财政 科 学 化 精细 化 管 理 的要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财驻沪监[2009]73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财驻沪监[2009]73号)各处、室:为切实加强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经办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上海专员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组长:杜悦妹组员:卞文甫、李明、董建平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及机构设置主任:卞文甫副主任:李明、董建平成员:徐瑶玲、邵依群、李家骅、李名震、潘力贞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专员办二处。
三、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财政部关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统筹协调“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指导上海专员办内部相关处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按照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二)针对“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三)组织做好“小金库”重点检查工作。
(四)负责做好全办“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相关信息、材料的上报工作。
(五)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1.27•【字号】沪财预〔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预〔2016〕12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对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必须由市本级直接列支的部分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完成资金分配计划,确保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发文下达至各区县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应及时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全额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准确列入相关预算收支科目。
二、对年度执行中下达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凡已明确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10日内,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对未明确具体项目的,除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方案并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其中对由相关区县负责实施的,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的30日内正式发文下达相关区县财政局。
三、对于分配到企业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负责分配的预算主管部门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资金分配方案后,应在资金下达前通过预算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资[2016]3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6.07.15【实施日期】2016.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2号)有关中央部门(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7月15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的中央企业(即一级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下同)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审核、上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驻中央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地财政专员办)负责收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9.29•【文号】财库[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9.29•【文号】财预[2015]163号•【施行日期】2015.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9月29日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是编制和分配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开展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财库〔2007〕53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账户管理服务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及相关补充规定和要求,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是指对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与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和年检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政策规范、统一协调实施。
第四条财政部国库司(以下简称国库司)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专员办)应遵循“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公开透明”原则,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加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的意见(财监[2008]56号)为进一步做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成效,现就调整和加强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的原则和方式按照财政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根据“突出重点、规范有效”的原则,结合专员办工作力量配置情况,按以下方式适当调整专员办中央非税收入监缴范围:对有明确授权的单一监缴项目,按照要求完善机制履行监缴职责;对综合性授权或授权不明确的项目统一调整为事后专项检查。
二、就地监缴项目专员办调整后的就地监缴中央非税收入项目为以下12项: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4.港口建设费;5.海域使用金;6.中央单位土地收益;7.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8.银行业机构监管费;9.银行业业务监管费;10.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11.三峡库区移民专项收入;12.三峡总公司按持股比例所分享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由三峡总公司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缴入中央金库)。
上述监缴项目授权文件依据见附件。
对于今后财政部新增授权专员办监缴的非税收入项目,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监缴工作的要求(一)高度重视监缴工作,夯实基础工作。
专员办应严格按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监[2004]1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的要求,以及各项非税收入监缴授权文件的具体规定,实现监缴工作的日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财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检查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情况的通知(财监[2010]112号)有关中央管理金融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宁波、安徽、山东、深圳、宁夏、湖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0号,以下简称《薪酬审核办法》)等法规规章,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规范高管薪酬管理,财政部决定组织部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2009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时间本次检查对象主要为中央金融企业,具体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太平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集团)公司、人民保险集团股份公司、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集团公司、光大(集团)总公司、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
检查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
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范围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二)基本年薪测算情况。
基本年薪调节系数计算是否准确;基本年薪分配系数确定是否符合《薪酬审核办法》。
(三)绩效年薪测算情况。
上海专员办关于增设综合监管处的公告
上海专员办关于增设综合监管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上海专员办关于增设综合监管处的公告
(2013年)
为落实财政部部党组关于全面推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增设综合监管处的通知》(财人[2012]39号)的要求,结合上海地区和上海专员办的实际情况,在多次征求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经办党组研究决定,于近日增设上海专员办综合监管处,现予以公告如下。
一、综合监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就地开展在沪中央二级及以下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促进基层预算单位进一步规范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事项管理。
主要牵头和负责中央在沪行政和参公单位的综合监管工作,具体职责:(一)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资产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三)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收付审核和监督检查;(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年检和监督检查;(五)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六)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政策调研和政
策咨询工作;(八)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的信息采集、信息系统维护等工作。
二、综合监管处人员构成:
处室负责人:李名震副处长
处室成员:王颖、吕晓平、张黎隽、秦闻、任栋
三、联系电话:************(转320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绩〔2019〕20号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5日上海市市级财政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政策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由财政预算安排,具有专门用途和政策目标的财政专项资金政策,以及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政策。
政策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预算主管部门开展政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应通过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实施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负责对本部门的财政政策进行绩效管理,健全本部门财务和业务之间的工作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制度,指导、推进本级预算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政策绩效管理工作。
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关于转发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批系统操作指南及相关资料的通知
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关于转发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批系统操作指南及相关资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2013.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关于转发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批系统操作
指南及相关资料的通知
各中央驻沪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5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广运行专员办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核系统的通知》(财办监[2012]23号)的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上海专员办正式全面启用财政直接支付(网上)申报审核系统,系统的财政部外网网址:http:///r1。
为使预算单位熟悉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批系统操作指南》和《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批系统预算单位需上传的资料》予以公布,供大家学习、参考,详见附件。
财政部上海专员办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批系统操作指南(预算单位)(略)
财政直接支付申报审批系统预算单位需上传的资料(预算单位)(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5.10•【文号】财建[2007]179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0日财建[200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各专员办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发挥专员办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重视财政经济建设各项管理工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制度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向经济建设领域内各项涉及民生、关系民利的方面集中,需逐步加大财政宏观调控、服务经济的力度。
为适应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专员办应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专员办工作职能由过去侧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向全程参与、融入管理转变,健全完善专员办协助财政经济建设管理的职能,以达到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应管尽管、管出实效的目标。
各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跟踪了解中央补助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研究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二)对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建设单位履行基建程序及其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行[2010]62号)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已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按规定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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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文字号】财驻沪监[2008]45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8〕45号)
各处室: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资金的财政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机制,规范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财政监督行为,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08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专员办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转移地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等文件抄送工作进一步发挥专员办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19号)、《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财预[2000]128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财监字[2000]40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建[2007]179号)等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室分工
二处作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牵头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作为职能处,按分工对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使用实施具体监管。
具体分工:一处负责行政政法单位、二处负责各类事业单位、三处负责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