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实务教程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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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拍卖市场
1.我国拍卖市场的真正起步是从公物拍卖开始的。
2.1992年后,国务院48号文件《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下发,由海关、公
安、工商等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物资开始进入拍卖渠道,通过拍卖变现。
3.我国早期拍卖总体呈现的特点:一是标的含义不清;二是主持拍卖的企业不明确;三是
佣金支付不规范;四是处置渠道多样化。
4.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首次明确了公物拍卖的范畴,拍卖
逐渐成为公物处置的唯一形式。
5.拍卖市场的第一次转折:从公物拍卖为主转为司法强制拍卖为主的市场态势。
6.早期拍卖市场的缺陷:a.标的主要涉及公物和涉案物品;b.拍卖标的已涉及不动产和无
形资产;c.行业较为依赖政策性拍卖而缺乏主动开拓市场的能力。
7.目前我国拍卖市场的构成:国有资产拍卖市场,破产企业财产拍卖,金融资产拍卖市场,房地产拍卖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市场,机动车拍卖市场,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无形资产拍卖市场。
(注:我国内地艺术品拍卖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专业和兼营两种,主要分布在北京、上海、杭州、广州、西安、成都、南京、厦门等中心城市。北京已经成为继英国伦敦、美国纽约、中国香港之外世界又一个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中心)
8.拍卖市场的特点:a.政策性拍卖主导地位;b.运作过程缺乏技术含量;c.拍卖形式比较
单一;d.市场扩展乏力且缺乏手段
9.拍卖市场与行业发展的关系:a.市场适合行业发展初期人员结构和企业规模;b.为行业
发展奠定了经济实力和人才基础;c.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拍卖体系
10.我国拍卖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a.行业业务存在差异性;b.缺乏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c.无形资产拍卖市场空间大
11.拍卖业应采取的对策:a.做好传统的拍卖市场业务;b.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c.努力
打造学习型的行业
第二章强制拍卖
1.强制拍卖: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委托商业性拍卖机构予以拍卖的活动。
2.强制拍卖的特点:国家强制性,标的的非自有性,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利他性,权利
义务的不对等性
3.强制拍卖的基本原则:
(1)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
a.法院必须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及时、主动地终止拍卖程序
b.法院原则上应当对拍卖标的确定保留价
c.法院确定保留价不得过低
d.如果在拍卖程序中,案外人对拍卖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则法院不得继续强行拍卖,而须中止拍卖
(2)禁止无保留价的拍卖原则
(3)法院主导拍卖程序主导原则
a.是否委托拍卖由法院决定;
b.法院有权在出现中止事由时单方中止拍卖程序;
c.法院有权在出现终结拍卖事由时单方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终结拍卖程序;
d.法院有权对强制拍卖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检查;
e.法院有权对拍卖结果依法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裁定
4.强制拍卖与其他拍卖的联系与区别:
5.强制拍卖标的的构成要件:
a.强制拍卖标的应为被执行人所有或依法享有的处分权的财产,强制拍卖标的不得为案外人的财产
(两点例外在32页)
b.强制拍卖标的必须为人民法院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c.强制拍卖标的必须为人民法院委托拍卖人进行的拍卖财产
6.强制拍卖标的的限制:①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执行豁免的被执行人的财产②法律法规规定
的禁止流通物
7.强制拍卖的实施:
A.强制拍卖的确定:拍卖优先原则(例外: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财产,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
B.强制拍卖前置程序价格评估:
①三种例外:一是财产价值较低的;二是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三是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
②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
C.确定拍卖机构
D.确定拍卖保留价:①人民法院强制拍卖,一律确定保留价,禁止无保留价拍卖②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保留价;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③第一次拍卖,不得低于评估价的80%,每次降低幅度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E.拍卖公告与标的展示:拍卖动产的,应当自拍卖日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应当在拍卖日前15日前公告
F.预交保证金:a.最少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5%;b.两种例外情况:①拍卖价值较低的动产,竞买人可不预交保证金②拍卖任何财产,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均可不预交保证金
G.举行拍卖会:法院一般应派员到场监拍,并做笔录
H.确认拍卖结果
I.拍卖价款交付与拍卖财产移交:拍卖价款交付10内人民法院应当将确认拍卖成交的裁定送达买受人,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
8.强制拍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A.拍卖佣金:双方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强制拍卖拍卖机构只能向买受人“单向收费”
B.拍卖次数:①对动产的拍卖以两次为限,两次后仍流拍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②不动产、其他财产权则可以拍卖三次,三次仍流拍的如上所述
C.中止拍卖、暂缓拍卖和终结拍卖:终结拍卖原因①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②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③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④当事人
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⑤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⑥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⑦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
D.避免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拍卖
E.优先购买权: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F.买受人资格:被执行人参加竞买必须预交保证金
G.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
H.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①对股权进行变价必须采取拍卖的方式②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③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④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他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已经达到仍然参加的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I.拍卖成交后出现的执行回转
第三章公物拍卖
1.公物拍卖:是指拍卖企业为了协助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通过拍卖方式变现并上缴国库而进行的拍卖活动。
2.公物拍卖的范围:
a.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拍卖的公物的范围①罚没物品②充抵税款的物品③罚款的物品
④其他物品
b.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委托拍卖的公物的范围①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②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③无法返还的物品
3.公物拍卖的主体资格:必须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
4.公物拍卖的来源:a.国家行政部门委托①海关②工商行政管理局③税务局 b.执法机关委托
①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的或需全部上缴国库的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不予返还的追回物品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返还的需全部上缴国库的追回物品③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失窃物品和其他已确认为无主物的物品④其他政府执法部门决定没收的、需上缴国库的动产或不动产
5.公物拍卖的特点: a.公开拍卖公物是我国司法队伍廉政建设的重大措施b.公物拍卖是执法程序的延续c.变现是公物拍卖的前提和目的d.公物拍卖标的一般是紧俏的物品e.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