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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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若干问题

一、研究视角与向度

教育部对卓越法律人才的定义和意指,实际是政治化的、意识形态化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制定法律人才培养国家标准,探索高校与政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国内与海外高校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新模式,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基地,稳步推进分类分层法学教育改革试点,建设一批具有广阔国际视野、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培养一批国际法律事务高端人才和高素质执法、司法专门人才。”

上述意指的关键词,是政治化、实用性、国家标准。

按照民主法治事业、法学教育的经验理性和逻辑理性,对卓越法律人才问题,基于学术、民间的视角,还可以下其它定义。

对于官方的定义,可以追问:法律人才应否、能否制定国家标准?教育的本性、本义是什么?不重视、强调法学教育的人文性、批判性、超越性、模范公民塑造职能,能否产生卓越人才?

因此,问题及其向度至少包括:

1、什么是卓越法律人才?谁有资格对此下定义、定标准?教育部搞国家标准,是否符合教育的本性、本义和逻辑?教育部的定义,已经是普通的、矮化的教育标准。

2、在仍未走出“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未冲出“历史的三峡”,【全国左派代表,近日在山西召开了对茅于轼的民间公诉大会。】处于变革和转型关键期、风险和变数巨大、改革与危机赛跑的国家和民族,法律人才是否主要是技术性的工匠,是否首先应当是理性、正义、科学、负责的社会改革家?法学教育的使命是什么?

3、法学教育模式(以本科为代表),在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精神人格塑造与能力培养、理论性与实践性、专业性与职业化等向度上,如何选择合理的平衡?

4、中国人对于法学在极为功利的心态,当年的东吴大学教授杨荫杭曾批判中国法律教育是“文凭贱如粪土,学士多如苍蝇”。中国今天,登峰造极。法学教育对此如何矫治?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主要问题

1、缺乏变革、转型时期的时空感、危机感和担当精神,自我矮化、奴化、边缘化。甚至是将肤浅、庸俗进行到底。公众认可度甚低。

2、过于功利化、小工匠化,对“师”与“匠”的关系缺乏问题意识,实际是只强调对小工匠的培养。应试教育、成功教育,是全民族自残自虐、自戕自害的模式,此中各种牟利者、误国者,应以汉奸论处!

“又红又专”是清华大学在“院系调整”之后,给中国教育的“贡献”。蒋南翔、何东昌等人把1952年后的清华理念、模式带到教育部,形成了扩展性影响。理工科出身的工匠们,本是这个模式的产物,在掌握重要权力后,有扩展到各个领域。narrow-minded的工匠们,缺乏历史感、想象力。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市侩、恶俗,令全世界都叹为观止!

诸多名校的晚近历史表明,工匠化教育出来的院士,对大学或教育相关的价值、规律、制度、机制是缺乏想象力和学习能力的;如果人文社科出身的人来当校长,则会显著不同。

在本科阶段可报考法律职业资格,本身就是违反教育规律的安排。这是司法部的政绩工程,以帮助解决大学生就业、为国家排忧解难为名,对上邀功。它导致本科教育成为第二个高中教育,严重破坏或扰乱法学教育的机制和过程。资格通过率如此之高,全国平均达20%

以上,很多功利化的二本学校法学院本科生通过率达50%,这就说明律师等法律人根本不是价值共同体和知识精英。广州市民说,公共厕所不好找,而律师所满街都是。法律人与法学教育已经斯文扫地!

3、道与器、术,缺乏层次意识。二者如何区分和融合,根本就没有问题意识,更没有科学、合理的安排。处于混沌状态。社科教育,多处于糊涂状态、混沌时代。

法学教育,应当区分这些层次、功能、任务和安排,但是,国内法学院系基本没有这种眼光和智慧。在小工匠教育观之下,道的层次近于虚无。

尼克松自认为自己受益最大的就是大学时期的法理学课程。

4、各界对大学法学教育的定位和期待,有重大偏差。大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人格精神、知识智慧、一般方法的培养、传授和训练,绝非职业培训。实习能力,应当在工作初期培养。法院和律师所要求学生毕业之时就能够基本具备实践技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要,这是反教育逻辑的。4年本科教育,能够把社会机理、法学的道与器、基本方法说明白,就不容易了,如同医学专业一样。根本没有足够时间高过度的培训课程。

把毕业生训练成为职业化法律人,本是执法、司法机关的任务之一。公立性单位,你们不能推卸责任!

5、学科封闭,自说自话,开放性不足。根本没有“学科帝国主义”的扩展性的解释力、说服力。

法学本来就缺乏逻辑起点、条件预设、推演路径,多是观察性的、经验性的,而非逻辑性的,其理论范式、方法论、具体方法是比较模糊的。与经济学、社会学比较,法学基本上是信口开河、游谈无根的学科。只见法学界引用人家的文献,而很少见经济学界、社会学界引用法学文献。法学的幼稚,至今也没有摆脱。

很多人误读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法社会学的理念,所谓的“法律主要是经验,不是逻辑”。须知,这对中国人是不那么适用的,中国人本来就不讲逻辑,多满足于形象思维,是个肤浅、庸俗、乐感文化的群体。

三、对策

1、高校应恪守大学的角色伦理和教育规律。尽管在经济、人事等方面不独立,但在教育实践上,仍然要强调不能过分反规律、反伦理、反逻辑。

法学教育应当教育相关的人权、法治、自治等问题上,给中国提供清晰、深刻的说明和论证,让一切反规律、反伦理、反逻辑的教育制度、模式、后果,置于公众视野和阳光之下。

因此,法学教育应当率先觉悟,形成健全的理性,高度负责,深刻批判,积极建设。

2、在方法论层面,大学法学教育应当注意三个层次:法律人的人格、精神——知识、智慧——方法、技能。法学本科教育,首先是培养适应人权、法治、民主事业的模范公民、政治家、改革家、“革命家”,美国这种成熟国家也是如此。其次,是培养知识扎实、技能娴熟的职业人。

现在,中国最稀缺的是对法律人的人格精神的培养。

2007年4月,法理学年会在武汉大学召开,我呼吁法理学教师应当特别注意自己的深度启蒙义务。近10年来,我给新生上法理学,要求他们两周内背诵《世界人权宣言》,否则不许其考试。此举在2006年12月被TIME报道过。

因为该宣言是中华民族的清醒剂和解毒剂,是吾国吾民不能“内生”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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