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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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煌泰木业有限公司公车私用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职工的成本意识,增强企业凝聚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煌泰木业有限公司各单位的私车公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经董事长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第二章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具备驾驶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私车公用:

一、对本集团有特殊贡献人员;

二、在本集团担任特殊职务人员;

三、确因公务所需经常使用车辆,但所在单位又不能满足需要的。

第五条私车用于公司业务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附私车公用申请表)。申请项目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人身保险情况等。

第六条对于符合私车公用条件且已经董事长批准的,应将私车公用申请表交予财务室,私车所有者凭借当天发生的私车公用所有费用统一交到财务部门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章费用报销规定

第七条满足上述条件私车公用外出的,凭借私车公用申请表、当

天私车公办产生的费用(油费、过路费、汽车保养费、司机工资费)收据发票报销。

第八条每月报销费用一次,具体时间定位下月的十号之前。报销时应填写报销单并附上相应发票后规定程序报销。

第四章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九条私车公用车辆必须向车辆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按规定交纳养路费等,办理一切规费所需支出由车主自负。

第十条因私车公用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本集团及其所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其它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等),由车主自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企业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企业办公室,各单位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公司办公室。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为单位财务部。

第十二条本暂行规定自2012年2月10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归企业办公室。

南京煌泰木业有限公司

201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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