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做好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工作,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推进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关于做好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及《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要按照相关评估规范和标准(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执行。
二、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电子电气员的评估规范和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三、从事过渡期适任培训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三项评估工作的评估员和主考官在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前,需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开展过渡期培训的各培训机构要为每个学员发放实操训练记录簿,记录每次训练内容、承担角色、自我评价及教员评价等情况,作为主考官确定学员平时成绩的依据。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展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和评估的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评估规范(略)附件2: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驾驶台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附件3: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机舱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2012年9月28日——结束——。
中国海事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
安全任职记 录 、身体健康 状况等方 面 的要求 ,并向培训机构提 交 《 海船船
检 查 、事 故 调 查 等 方式 ,对 通过 伪
造 、买卖、租借 、冒用等 方式取得假
船 员职务适任 证书和骗取船舶 签证 的
围 内的培训合格证 书考试和发证 管理
8 O
姻 第4 期
规 、规 章 和 规 范性 文件 的 后评 估 工
业务 。 《 办法 》规定培训 合格证有 关 项 目的培 训证 明有 效期 5 ,过 期后 年 船 员应 当重新参加培训 。
和新版培训合格 证。
作 ,真实反映海事立法执行情况和实
施效果 , 中国海事局 印发 《 中华人 民
中 国海事 局 印发 船舶 配 员与 船员证 书专 项检查 活 动 方案
共和国海事局海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后 评估 办法 》。该 办法所称海事 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后评估 ,是指海事 法规
和 规 范性 文件 实施 后 ,依 照 本 办 法规
( 中国海事局
韩杰祥 )
中国海事局印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适任证 书发证 、签证 和换证 工作 。原
格证 书 申请 条件 、培训合 格证考试 、 培训合格证 书签发 与再有效 、承认 签
价值体 系,培育海 事文化品牌” 策划 海事文化季主题 。 内容 包括干部 职工 思想道德教育 、海事核心价值体 系构
建、业务知识技 能提 升 、先进 典型培 树和 学习等 活动。
联动 ,相 互配合 ,加 强信 息沟通 ,打 造和谐繁 荣的水运 市场。 中国海 事 局 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8•【文号】海船员[2012]700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海船员〔2012〕700号)各直属海事局,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规范海船船员评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12合格证考试大纲》),我局组织修订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适任评估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评估规范》(以下简称《12合格证评估规范》),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旧版适任评估规范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13年6月30日,在过渡期内,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的条件,对在校学生选择《12适任考试大纲》或旧版适任考试大纲进行适任培训和申请考试;各海事机构依据申请开展相应的适任评估工作,但按照旧版适任评估规范申请初次评估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2月1日,补评估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30日。
考虑按旧合格证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参加合格证培训船员的补评估需要,新旧版合格证评估规范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12年12月31日。
对在2012年9月1日后参加培训的海船管理级船员(船长、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各级海事机构要严格按照《12适任评估规范》的要求开展适任评估工作。
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
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电子电气员)目录船舶电站操作和维护 (3)(适用对象:无限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3)船舶电站操作和维护 (9)(适用对象:沿海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9)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 (16)(适用对象:无限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16)船舶电子电气管理与工艺 (30)(适用对象:沿海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30)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 (45)(适用对象:无限航区750 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45)通信与导航设备维护 (49)(适用对象:沿海航区750 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 (49)电子电气员英语听力与会话 (53)(适用对象:无限航区750KW及以上电子电气员) (53)船舶电站操作和维护(适用对象:无限航区750kw及以上船舶电子电气员)1、评估目的通过评估,检验被评估者掌握船舶电站操作和维护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并能正确进行操作和应用的能力,以满足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的有关要求。
2、评估内容2.1 船舶发电机手动并车操作(1)同步表法手动准同步并车(2)灯光明暗或灯光旋转法同步并车(3)并联运行发电机组的负荷转移、分配及解列2.2 发电机主开关操作与维护(1)船舶发电机主开关基本结构识别(2)船舶发电机主开关手柄合闸、分闸操作(3)船舶发电机主开关合闸失败的原因判断及排除(4)船舶发电机主开关故障跳闸的原因判断及排除(5)非自动化电站主开关跳闸的应急处理(6)自动化电站主开关跳闸的应急处理(7)主开关的维护(8)主开关的功能试验及方法2.3 船舶发电机的继电保护(1)船舶发电机外部短路、过载故障的原因判断及排除(2)船舶发电机欠压故障的原因判断及排除(3)船舶发电机逆功率故障的原因判断及排除2.4 船舶电网故障(1)船舶电网绝缘降低故障的原因判断及排除(2)船舶电网单相接地故障的原因判断及排除2.5 船舶应急配电板与岸电箱(1)船舶应急配电板的功能试验(2)主电源、应急电源及岸电的切换2.6 发电机并车及保护控制器GPC(或PPU)的参数查询和操作2.7 船舶高压供电系统的操作和维护3、评估要素及标准3.1 船舶发电机手动并车操作3.1.1 发电机手动准同步并车(20分)(1)评估要素:并车成功且合闸瞬间电压差、频率差、相位差在允许范围内,同时待并机不产生逆功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航海院校、培训机构、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范和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和高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注册与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2年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0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
2-外部支持性文件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部令2008年第6号
2008.07.22
C3-03-09
10
船员适任计算机终端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海船员[2009]307号
2009.06.25
C3-03-10
11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0)42号
2010.03.04
C3-03-39
40
关于印发《特定人员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2013〕477号
2013.07.23
C3-03-40
41
关于国际通行船舶上中国籍船员体检事项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13]381号
2013.07.26
C3-03-41
42
关于进一步规范船员发证管理的通知
海船员〔2013〕758号
海船员(2010)348号
2010.08.31
C3-03-14
15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船员(2010)349号
2010.11.26
C3-03-15
16
关于开展《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工作的通知
海船员(2010)490号
海船员〔2012〕678号
2012.10.1
C3-03-29
30
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海船员〔2012〕699号
2012.10.1
C3-03-30
31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评估规范的通知
海船员〔2012〕700号
海船船员评估大纲
3.船用雷达 3.1 雷达的基本操作 3.2 定位物标信息的获取 3.2.1 物标选择 3.2.2 物标观测及数据获取
2.固体散货船积载 2.1 计算航次货运量 2.2 分配各货舱货物重量 2.3 校核船舶稳性、吃水差和纵强度 2.4 绘制货物配载图 2.5 编制货物装舱及压载水排放计划表
3.散装谷物船积载 3.1 编制谷物配载图 3.2 填制散装谷物船稳性计算表
4.集装箱船积载 4.1 核算船舶载箱能力 4.2 编制集装箱预配图 4.3 校核船舶稳性、吃水差和总纵强度
海图作业
评估纲要
1.海图改正 1.1 根据中版《航海通告》进行海图改正 1.1.1 根据《中版海图图式》正确查阅、识读中版海图图式 1.1.2 根据中版《航海通告》查阅有关海图的改正信息 1.1.3 根据中版《航海通告》查阅有关图书的改正信息 1.1.4 根据中版《航海通告》的有关内容改正海图 1.2 根据英版《航海通告》进行海图改正 1.2.1 根据英版海图 5011 正确查阅、识读英版海图图式 1.2.2 根据英版《航海通告》查阅有关海图的改正信息 1.2.3 根据英版《航海通告》查阅有关图书的改正信息 1.2.4 根据英版《航海通告》查阅有关图书的出版信息 1.2.5 根据英版《航海通告年度摘要》或者 《航海通告累计表》查阅有关航海信息 1.2.6 根据英版《航海通告》的有关内容改正海图
2.货物积载与系固方法辨识 2.1 普通杂货积载 2.2 危险货物积载 2.3 集装箱积载与系固 2.4 货物单元积载与系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4.26•【文号】海船员[2013]266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3〕266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论12海船船员评估规范中三副评估项目的新变化
1 . 1 适 任 评 估 项 目数 量 的 变 化
增加 了对 “ 船舶相关 性能核算” 考 核 的 内 容 。1 2
海船 船员 评估 规范 中 的《 货物 积载 与系 固 》 评 估项 目既 考核 被 评 估 者 对 货 物 积 载 与 系 固 的 辨 识 能
1 1 2评 估 规 范 的 新 变 化
1 2 海 船 船员 适任 评 估 规 范 满 足 了 S T C W 公
固》 评 估项 目基 本上 延续 了 O 9海船 船员评 估规 范
《 货 物积 载与 系 固》 评估 项 目中 的全部 内容 , 同 时
约 马 尼拉修 正 案 的适 任 标 准和要 求 , 与0 9海 船船
为全 面履 行 S T C W 公 约马 尼拉 修 正 案 , 实施
“ 1 1 规则” 、 “ 1 2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大 纲 ” , 进 一 步
估规 范 中 , 评估 项 目数 量 增 加 到七 个 。从 评 估 内
容上 看 , 1 2海船 船 员 评 估 规 范是 在 O 9海 船 船 员
与应 用 》 三个评 估项 目。
1 . 2 评 估 项 目 内 容 方 面 的 变 化
《 全球 海上 遇 险 和安 全 系 统 操 作 员 考 试 大 纲 和评
估规范》 进 行 了修 订 , 制 定 了新 的《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海 船船 员适 任评 估 规范 》 l 2 ( 以下 简 称 “ 1 2海船
i J i I 机构 、 教员和学员对 1 2海 船 船 员 评 估 规 范 的 理 解 和 掌 握 , 同时就 1 2海 船 船 员 评 估 规 范 三 副 评 估 项 目 的新 变 化 提 出具
海船船员评估大纲与规范
第二篇轮机专业第一部分评估大纲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船舶电工工艺和电气测试(适用对象:750KW及以上船舶二/三管轮)1、评估目的通过本适任评估项目,使被评估者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对船员所规定的实操、实作技能要求,满足国家海事局签发船员适任证书的必备条件.2、评估内容万用表的使用(1) 使用万用表测量电阻和交(直)流电压(2) 使用万用表进行二极管性能测量与极性判别(3) 使用万用表进行晶体管性能测量与极性判别(4) 使用万用表进行可控硅的性能测量及极性判别钳形电流表的使用交流电压表和电流表使用(1) 使用交流电压表进行交流电压的测量(2) 使用交流电流表进行交流电流的测量便携式兆欧表的使用继电器、接触器的维护保养及其参数整定(1)测试、调整压力继电器(或温度继电器)设定值与幅差值(2)时间继电器的整定(3)热继电器的整定电磁制动器间隙的调整线路、电路板、电子元器件的焊接与装配电气控制箱的维护保养及故障查找与排除(1)根据线路图,指出各元器件在控制箱内的实际位置(2)根据故障现象判断故障性质和故障可能存在的环节(3)运用断电与带电查线法相结合寻找故障点,并排除故障船用电机的维护保养(1)交流电动机解体(2)交流电动机装配(3)清洁电机、检查零部件,添加轴承润滑脂(4)电机受潮,绕组绝缘值降低时的处理(5)三相异步电动机常见故障的判断电缆的使用(1) 正确切割电缆(2) 电缆端头处理方法和联接照明设备的维护与检修(1) 采用正确的方法检修白炽灯灯具(2) 采用正确的方法检修日光灯灯具(3)采用正确的方法检修照明线路故障3、评估要素及标准万用表的使用3.1.1 正确使用万用表测量电阻和交(直)流电压(20分)(1)评估要素:①万用表的检查;②用万用表测量电阻;③用万用表测交、直流电压。
(2)评估标准①操作准确、熟练(20分);②操作准确、比较熟练(16分);③操作准确、熟练程度一般,能完成操作(12分);④操作较差,只能完成部分操作(8分);⑤操作差,无法完成(0~4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机构 提 交补 发 申请 及 本 规 则第 十二 条第
( ) ( ) ( ) 要 求 的 材 料 外 , 应 当 一 、 四 、五 项 还 满足下列 要求 : ( ) 任 证 书 损 坏 的 , 当缴 回被 损 一 适 应 坏 的证 书 原 件 ; ( ) 任 证 书 遗 失 的 , 当 在 发 行 范 二 适 应 围 覆 盖 全 国 的 报 纸 上 登 载 适 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 者 提 交 原 证 书 签 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或 所 在 地 公 证 机 关 出 具 的公 证 书 ; 载 适 任 登 证 书 遗 失 公 告 的 , 自公 告 之 日起 满 3 日 0 后 方 可 申请 。
( ) 五 电气 、 子 和 控 制 工 程 ; 电 ( ) 护 和修理 ; 六 维
于 向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提 交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 ) 规定 的材 料 ; 七 项
( ) 七 无线 电通信 。
船员 职能根据 技术要 求分 为 : ( ) 理级 ; 一 管
初 次 申请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证 书 者 , 于 免
( ) 备 本 规 则 附 件 规 定 的 海 上 任 四 具 职 资 历 , 且 任 职 表 现 和 安 全 记 录 良好 ; 并 ( ) 过 相应 的适任考试 。 五 通 拟 在 油 船 、化 学 品 船 、 液 化 气 船 、 客
第 三 条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海船船 员适 任考试 和发证 工作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领 导 下 ,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对 试 和发 证工作 进行 统一管 理 。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所 属 的 各 级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按 照 国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确 定 的 职 责 范 围 具 体 负 责 海 船 船 员 适 任 考 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76794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发布日期】2017-03-28【生效日期】2017-03-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3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职责范围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一节适任证书基本信息第五条适任证书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书等级、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持证人适任的航区分为无限航区和沿海航区,但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的航区分为A1、A2、A3和A4海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员适任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管理,规范船员适任评估工作,保证船员适任评估公平、公正、廉洁、高效,根据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其他船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内河船员实际操作考试工作的评估员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评估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船员适任评估工作的人员应持有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并在证书签注范围内进行评估。
第二章资格与职责第五条评估员主要由海事管理机构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担任,也可由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船长、轮机长及航海院校、培训机构的专业教师担任。
第六条申请评估员资格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海事管理机构中具有水上专业(或海事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二)航运企业中具有水上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持有不低于被评估船员申考证书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过该职务;内河三类船员实际操作考试评估员持有内河三类及以上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三)航海院校、船员培训机构中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实际操作培训教学人员要求的专业教师。
第七条申请评估员资格者,应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统一向所在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船员适任评估员证书申请表》(见附录1);(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近期直边正面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四)学历教育毕业证复印件;(五)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类型船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六)水上服务资历证明;(七)教学资历证明(如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发挥船舶安全检查在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员。
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考核,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的资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对船舶实施安全检查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各级海事机构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对船舶安全检查员实施分工管理。
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必须按本规定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证书后,方可独立从事相应范围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资格的任何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可在持证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指导下见习船舶安全检查。
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格奉行保护人命安全、财产安全和环境的工作宗旨。
第二章类别和等级第六条根据检查对象的不同,船舶安全检查可分为以下类别:(一)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二)对中国籍国际航行海船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三)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实施的检查;(四)对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实施的检查;(五)界河国际航行船舶实施的检查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分为高级船舶安全检查员、A级船舶安全检查员、B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C级(沿海或内河)船舶安全检查员四个等级。
第八条内河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河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第九条沿海C级船舶安全检查员的适任范围为检查除特种船舶、大型客船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完整版)
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包含的基本内容有: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和签名、出生日期; (三)STCW78/95公约规定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职能、级别和职位(等级和职 务); (五)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包括:特定类型船舶、 主推进动力装置等; (六)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签名; (七)发证日期和终止日期。
14
•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二)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 二副和三副; 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 二副和三副;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 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 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 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 的值班机工。
6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 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 (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 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 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值班机工。
16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章
适任证书
• 第十条 适任证书的类别和适用范围:
(四)丁类适任证书适用于:
1、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 副和三副;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 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四)值班(履责)管理(W):《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健康 管理: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船员健康 检查要求; (五)一整套标准(S):体现TCW配套的 配套文件中; (六)质量管理(S、T、C和W的质量保 证):质量管理的四个文件,以及配套的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2.合格证 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新办法进行海 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工 作,已完成培训但未取得旧版培训合格证 书的,应当申请新版培训合格证。旧版培 训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起停止合格证 换发,逾期不换发的,重新参加培训。 3.自2017年1月1日起海船船员上船任职,必 须持有《11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 格证。
和相关配套文件,形成一棵履约管理树: (1+5)(STCW+Q):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STCW公约履约文件框架:
船员 条例
培训管 理规则
考试发 证规则
值班 规则
配员 规则
质量 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二)培训管理(T):《中华人民共和国培 训管理规则》、培训大纲; (三)考试与发证管理(C):《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 签发管理办法》、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实施 细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 和规范,海船船员合格证考试大纲、评估 标准;考官和评估员管理:船员考试考官 管理办法、船员适任评估员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解读
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电器员
”、“电子技工”四个种类的船员岗位。(规则第七
、第八条)
2、减少适任证书适用的航区
“04规则”设置了无限、近洋、沿海、近岸四个航区
和甲、乙、丙、丁四类证书,造成我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
种类繁多、管理复杂、适任标准难以区分等问题。考虑到
无限航区与近洋航区,沿海航区与近岸航区对船员适任标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内 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 国际航线上任职。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 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 才可以参加考试。
3、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 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 证书。
素质相对较低等实际问题。
6、关于公司管理。通过强化公司责任,引导公司重视船员
培养。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 “11规则”共九章64条。与“04规则”十三章100条相比, 在不影响履约的前提下,框架上进行适当地优化,内容上 进行了精简,主要是将“04规则”的第三章申请适任证书 的条件、第四章特殊种类船舶的适任证书、第六章船上培 训和船上见习和第七章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都作为适任 证书管理纳入到了“适任证书”一章,而将取得适任证书 的具体条件放在附则中统一规定。
准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近洋航区船员证书量占国际航线船
员证书量的比例不到10%,“11规则”将原无限航区和近
洋航区合并为无限航区,沿海航区和近岸航区合并为沿海
航区。(第七条)
3、减少适任证书等级
“04规则”下的我国船员适任证书种类划分较多,根据调
整后的航区,“11规则”对适任证书等级重新做了划分: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
但有本规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和无线电人员还应持有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四条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二)满足以下年龄要求:1、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2、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3、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三)完成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船员教育和培训;(四)具有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良好的海上安全记录;(五)符合海船船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讲话能力等方面的标准;(六)通过本规则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完成本规则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习;(七)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适任证书第六条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按照所适用的船舶航区、等级、职务和职能确定,并符合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限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
的通知
海船员[2009]558号
各航海院校,有关船员培训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船员适任能力评估工作,提高海船船员适任评估的业务水平,保证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工作质量,提高船员实际操作能力,依据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等国际公约、法规以及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199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中评估大纲部分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现予以颁布,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大纲》同时废止。
二、请各航海院校和有关船员培训机构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大纲和规范》由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印)
二○○九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