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学管理规范的文件
教务处规章制度文件
教务处规章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学校教务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教学行政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教务处是学校管理体制中的重要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务管理工作,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任务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教务处必须遵循学校的宗旨和办学思想,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保证学校的教学质量、稳定发展。
第四条教务处要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切实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五条教务处要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做好教学协调、教学评估、教学改革等工作,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教务处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教务处要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保障教学过程记录的真实和完整。
第八条教务处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学术研究。
第九条教务处要密切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关心学生的成长和发展。
第十条教务处要加强对学校教学人员和学生的管理和督导,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教学计划管理第十一条学校每学年制定教学计划,教务处要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组织各个学院和部门编制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教学计划要合理安排各门课程的开课时间、授课教师、教学内容等,确保各专业教学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教务处要及时调整教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和教学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四条教务处要定期对教学计划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教务处要加强对教学计划的质量监控,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课程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每学期开设不同类型的课程,教务处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专业设置的要求,合理安排各类课程。
第十七条课程安排要综合考虑教学资源、师资力量、学生需求等因素,确保课程安排的科学合理。
第十八条教务处要及时公布课程安排和课程表,方便师生及时了解教学安排。
第十九条教务处要加强对课程内容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教育部课堂管理制度文件
教育部课堂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加强课堂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教育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小学及其他各类学校的课堂管理工作。
第三条课堂管理是指学校对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课堂教学进行组织、指导及监督等工作,以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生学习顺利进行。
第四条课堂管理的宗旨是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为学生提供安全、秩序的学习环境。
第五条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关注学生心理、生理发展规律,着力营造和谐的课堂教学环境。
第六条学校应当健全课堂管理机制,形成密切配合、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课堂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健全的课堂管理规章制度,对课堂行为、教学秩序、教师职责等加以规范。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的自律、习惯、纪律等方面加以规范。
第九条教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尊重学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教师应当依法依规,在教学过程中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
第十一条教师应当积极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严格要求自己,严禁利用职权对学生进行体罚、歧视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做好课前准备,制定科学、合理、适合学生的教学计划,在课堂上科学运用教学方法,合理利用教学工具,注重课堂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完善的课堂教学评价制度,对教师教学过程进行评价、考核,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积极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探索合理的教学管理模式,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章课堂管理实施方法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课堂巡查制度,加强对课堂教学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领导及教师应当充分认识到课堂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学校的课堂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教师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的课堂管理意识和水平。
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
XX区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我区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依据《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核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教学管理、教学实施、教学评价、教研管理、课后服务、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五条校长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充分发挥教学管理部门、年级组(部)、教研组(备课组)等管理职能,确保各项教学工作有序进行。
第六条加强课程教材管理。
要全面落实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确保国家课程全面有效实施。
规范教材管理,要严格规范选用教材,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教材,严禁用学案、讲义替代教材,坚决抵制教材只订不发、只发不用、只用不讲的行为。
严格教辅管理,各校要完善教辅材料审查机制,确保凡是进入课堂的教材教辅都要经过严格选用审核。
学校确定后的教辅材料要上交区教科研课程中心进行审定后使用,一科一辅。
学校或老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第七条学校要五育并举,重视体育、艺术、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健全教学工作例会制度。
校长至少两周召开一次教学工作例会,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成果,关注研究教育教学前沿动态,把握教改方向,分析探讨新教学改革的工作形势和任务,反思解决教学中的问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川人社办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3〕73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现将《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2月27日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完善我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技工院校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和《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遵循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科学性、导向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坚持以学生为本,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贯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指导思想,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和信息化,建立稳定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为培养高素质的技能人才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四条专业设置1.技工院校的专业设置应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以市场为导向,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中高级技能人才的需求。
技工学校的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高级技工学校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技师学院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中学教学管理常规细则(3篇)
中学教学管理常规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学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中学的教学管理工作,包括教学计划、教学组织、教学评价、教学资源、教学人员等方面。
第三条中学教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为中心,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特长培养;(二)强调教学质量,追求教学效果;(三)充分发挥教师的主体作用,促进教师发展;(四)加强师生互动,建立和谐的教育环境。
第四条中学教学管理常规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制度和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相衔接,相互支持、协调一致。
第二章教学计划第五条中学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教学计划应根据学科特点、学生实际和学校条件等综合因素确定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进度。
第七条教学计划应体现循序渐进、层次递进的原则,合理安排教学资源和时间。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计划审核制度,确保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教学计划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和调整,确保教学计划的有效性。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评估教学计划的效果,以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
第三章教学组织第十一条中学应建立健全教学组织体制,确保教学工作的协调和高效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教学计划,规定教学组织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教学组织工作应由教研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保证教学环节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教学组织工作应注重课程整合,提高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有效的教学协作机制,加强师生沟通和合作。
第十六条学校应提供必要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保障教学组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教学评价第十七条中学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体系,确保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全面提高。
第十八条教学评价应突出学生发展为主线,注重学生能力的全面培养。
第十九条教学评价应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全面了解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学评价机制,确保教师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教学评价。
中小学教育管理规范
中小学教育管理规范简介中小学教育管理规范是为了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而制定的一套规范和指导原则。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基本框架,以帮助学校管理者和教育工作者更好地管理和组织中小学教育。
指导原则1. 依法管理:中小学教育管理应依法进行,严格遵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
2. 公正公平:教育资源要均衡配置,确保每个学生平等接受教育。
教师招聘和评价应公正、公平,激励教师积极教学。
3. 强化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发展,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与评价机制,激励教师积极进取。
4. 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课外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5. 家校合作: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关心和教育孩子。
家长应积极参与学校活动,配合学校的教育管理工作。
学校管理规范1. 学校行政管理:学校应建立行政管理机构,健全行政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和权限,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公正和高效。
2. 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应建立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和课程。
确保教学质量,提高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
3. 学生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管理机构,加强对学生行为的管理和引导。
关注学生的研究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4. 师资队伍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师资队伍管理机构,制定教师招聘、培训和评价制度。
激励和保障优秀教师的发展和福利。
5. 学校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教学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
总结中小学教育管理规范对于促进学校管理水平的提高,保障学生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学校管理者和教育工作者应认真贯彻执行规范和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环境和教学服务。
以上是中小学教育管理规范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考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具体指导文件。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14•【字号】冀人社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6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社会竞争力,省厅在2002年《河北省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经充分调研论证,重新制定了《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新《规范》在内容和结构形式上更加符合新形势下职业培训特点,并具有较强的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规范》下发后,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检查督导,结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审工作,将《规范》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学校要依据《规范》要求,尽快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教学行为,重视教学文件的审批,使教学管理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规范》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出《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二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生产、建设和服务一线需求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术应用性人才。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闽教高[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教高〔2003〕48号)各有关高校: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我厅高教处。
福建省教育厅二○○三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实现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制订本规范。
2.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3.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二)教学管理组织系统4.健全教学工作的领导体制。
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教学工作,确定教学工作方针政策;校(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动员、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围绕教学这一中心开展工作。
分管教学的副校(院)长协助校(院)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
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院)务会议或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要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领导定期参加教师备课、听课、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的几点意见-教基厅[1992]7号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的几点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教学管理的几点意见(教基厅[1992]7号1992年4月3日)实施《现行普通高中教学计划的调整意见》(以下简称“调整意见”)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制度(以下简称“会考制度”)是对普通高中进行的两项重要的改革,目前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施。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动普通高中两项改革的健康发展,提高普通高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必须对普通高中加强管理和督导。
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该继续认真贯彻1983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十项规定》和1998年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端正办学方向,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的督导评估的几点意见》。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国家教委印发的教基[1990]004号、017号、教基[1991]11号、16号、教基[1992]3号等文件的要求,认真实施“调整意见”和“会考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在高一、二年级按照高考科目组提前分班和组织教学,不得因准备会考而采取擅自调整课时等违反教育规律和“调整意见”的错误作法。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按照教体[1991]6号文件要求,认真施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错误作法;必须切实在各年级安排开设劳动技术课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上列规章和文件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
对违反者,要严肃进行教育,限期纠正,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严格有效的奖惩措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12•【字号】苏人社规[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苏人社规[2010]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学改革,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合格的中高级技能人才,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一O年四月修订)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突出技能培养特色,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中高级技能人才,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根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的基本精神,遵循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规律,按照技工院校的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在1997年版本基础上修订。
技工院校的教学管理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升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为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服务,为教师教学能力、专业能力和“一体化”素质的提升服务,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
第一章基本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第一条教学计划1、教学计划是国家规定各年级学习科目的项目和范围的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
2、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
指导性教学计划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技工院校的性质、任务,按照专业(工种)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等要求制订和颁发,是各技工院校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依据。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学校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办学,创造更加适合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环境,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就规范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日常作息时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规范寄宿制中小学生的日常作息时间。
小学、初中起床时间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可根据学生年龄段具体情况适当安排早操晨练。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20,初中、高中不早于8:00。
午休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
小学原则上不安排晚自习,初中晚自习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1:40,应预留出学生晚自习后不少于半小时的自由活动时间。
小学生熄灯就寝时间不晚于21:00,初中生不晚于21:30,高中生不晚于22:30。
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学校可根据当地季节变化对寄宿制学校熄灯就寝时间和早上起床时间做出适当调整,但要保证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含午休)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严格规范非寄宿制中小学生的日常作息时间。
小学上午上课时间不早于8:20,初中、高中不早于8:00。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前教育教学用书管理的通知(2012)-琼教基[2012]28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前教育教学用书管理的通知(2012)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前教育教学用书管理的通知(琼教基〔2012〕28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西南中沙群岛教育科技与卫生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精神,我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前教育用书的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包括提供必备的幼教用书和幼儿图书玩具等。
各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和学前班要按照《海南省幼儿园装备规范(试行)》(琼教备)进行装备配置,已经设立的幼儿园和学前班要尽快配齐配足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创设多种区域活动空间,配备丰富的玩具、游戏材料和幼儿读物,满足保育教育工作需要。
严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名义向幼儿园推销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
严禁学前教育机构使用发行途径不正规或盗版的各类图书。
三、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遵照本通知精神,切实规范好学前教育用书行为。
我厅2011年4月2日印发的《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学前教育教学用书的通知》(琼教基〔2011〕27号)同时废止。
教学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内容
教学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应坚持“以学生为本、以质量为先、以效益为重、以改革为动力”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领导应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推动教学改革与发展。
第五条学校教师应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参与教学管理工作,增强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学校教学秩序。
第六条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机构,负责教学管理的研究、决策与监督。
第七条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加强对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教学管理体制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体制,包括教学管理委员会、教学管理处等机构。
第九条教学管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研究、决策和监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教学管理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应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教学管理工作的程序和步骤,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教学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领导应加强对教学管理工作的领导,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教师应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参与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管理处应组织开展教学管理相关活动,提高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效果。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教学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教学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为教学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教学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明确教学管理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对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教学管理工作的效率。
学校管理制度相关法律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保障学校教育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二)以人为本,尊重师生,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三)科学合理,高效有序,促进学校发展;(四)公开透明,民主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学校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重大决策,对学校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六条学校设立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财务、资产、采购等事项进行审计。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设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素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德育工作,培养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章学生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奖励与处分制度,鼓励学生勤奋学习,表彰优秀学生,惩戒违规学生。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预防和减少学生心理问题。
第五章教师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04.26
•【字号】内教基〔2022〕40号
•【施行日期】2022.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要高度重视《规范》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要求,提高当地中小学的规范意识、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在规范中发展,在规范中创新。
二、加强教科研指导。
各盟市要组织各级教研部门、师范院校,积极开展《规范》研究和实施指导工作,不断深化学校落实国家课程标准能力水平,以点带面,提高教学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4月26日。
高校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制度文件
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严格课堂教学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制定《教师课堂教学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专任、兼职、行政教辅授课教师。
第一条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是授课教师为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主要场所,授课教师应把课堂作为神圣的育人殿堂,做到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用科学精神、精湛专业和人格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在教学过程中,不能散布、宣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四项基本原则、公民道德以及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观点和言论,要自觉维护祖国的形象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授课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对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坚持既教书又育人的职业道德,把课堂作为培养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重要场所。
第二条授课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坚持每堂课上课前认真备好课,写好教案,做好本课程必需的各种教学软件、课件、设备、教具、模型等有关准备工作。
全校公共基础课要坚持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统一要求和进度。
第三条授课教师应严格履行职责,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找人代课,不得将课堂授课改为自习课、答疑课、视频课、作业课等。
教师应保持衣- 1 -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上课时必须关闭或静音通讯工具,严禁接听、拨打电话、收发信息、查看短信、微信等。
第四条授课教师应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
教学中应突出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反映本学科和边缘学科的新成果,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
授课教师应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评价本学科领域各学术流派的观点,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和掌握本学科的最新动态。
第五条授课教师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
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工作,不断改进实验内容和方法,巡查指导实验教学,保证实验课顺利进行。
教案管理制度文件
教案管理制度文件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文件。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文件适用于本校所有教师,并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学工作以“以学生为中心,以育人为本”的理念为指导,强调教师的教学实践能力和专业发展。
第四条教师教案的编写和管理是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对待,按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教案编写规定第五条教师每学年须编写并提交至少两个详尽的教学教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
第六条教案的编写应该突出教学中的“因材施教”原则,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和学习需求进行个性化教学设计。
第七条在课程目标的设定上,需要明确指出学生应该达到的能力和知识水平,使教学目标明确可达。
第八条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严格执行教学计划的要求。
第九条教学过程应当合理安排,采用多种灵活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积极参与中获得知识。
第十条教学评价要注重形成性评价,注重对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
第三部分:教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学校教务处设有专门的教案管理人员,负责对教师提交的教案进行审核和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教师编写的教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如有违规者,应及时退回修改。
第十三条教师完成教案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交至教务处进行归档管理,未按时提交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教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教案进行审查和评议,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教案将被列入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编写不合格或未按时提交教案的教师将影响绩效考核结果。
第四部分:教案使用规定第十六条教师应当在教学实施时密切结合教案内容,做到目标明确、步步为营。
第十七条教师在实际教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教案,应当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备并获得批准。
第十八条教师在实施教学过程中应当及时记录学生学习情况,并及时反馈至教务处。
第十九条教案在教学结束后应当及时归档,方便下次复用和查阅。
学校管理制度的文件有哪些
学校管理制度的文件有哪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校管理制度适用于全校师生及相关工作人员,凡进入学校校园和参加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是全体师生员工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校长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学校设教导处、学生处、科研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和决定。
第三章学生管理制度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校纪校规,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努力学习,健康成长。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时上课,不得缺席或迟到,否则将受到处罚。
第十条学生应当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保持宿舍内的卫生和安静,不得搞乱宿舍环境。
第十一条学生在课余时间应当积极参加校园活动,不得在校外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章教师管理制度第十二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认真备课,爱岗敬业,不得有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定期参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第十四条学校对于教师的考核和奖惩将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表现优异的教师将给予奖励,对于违纪的教师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教学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学校教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保障教学质量,促进教师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价体系,对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表现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章后勤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学校后勤部门应当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提供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各类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经常进行,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七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校园内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和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学校教育五项管理文件内容
学校教育五项管理文件内容学校教育是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之一,其管理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此,国家出台了一些教育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其中包括学校教育五项管理文件。
第一、学校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也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文件之一。
学校章程应包括学校的性质、任务和目标,学校行政组织和领导体制,师资配置和培养方案,学生管理和教学管理,学风和校风建设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学校章程还应明确学校行政、教学和学生管理等不同领域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以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管理。
第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关系到教师的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习进度。
教学计划应包括课程设置、课时分配和考试安排等方面的规定,而教学大纲应包括教学内容、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评价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证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的提高。
第三、学生手册学生手册是学生管理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包括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学生的奖励和惩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学生手册的制定和实施,可以帮助学生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的认识,并加强学生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能力,同时也能对学校的学风和校风建设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四、师德师风建设规定教师队伍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师德师风则是教师行为的规范和准则。
师德师风建设规定通常包括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学方法、教育素质和职责概述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师德师风建设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促进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水平提高,同时也能对学校的教育质量和影响力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五、学术规范学术规范是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规则和准则。
学术规范通常包括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学术诚信和学术引用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学术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交流和学术合作,同时也可以防止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等问题的发生。
总之,教育管理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是推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其内容和质量对于学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有着关键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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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讨论稿)二○一二年五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保证中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区中职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职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改革创新。
以德育为核心,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三条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
中职学校的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管理组织系统、教学文件管理、教学运行管理、主要教学环节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教学研究及专业、课程、教材、校内外实训基地、教学团队、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
中职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
中职学校的教学管理,要以科学方法论为指导,注意综合应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等,避免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
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手段,实现教学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
中等职业学校教学管理的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学生管理系统、后勤服务系统、实习实训系统等。
中职学校各个部门都要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的技能型专业人才为中心,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七条教学投入与教学条件。
学校要保证教学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占有合理的比例。
要用好有限的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大对教学工作的投入。
第八条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我区区情和各校实际的教学管理制度。
要转变教育观念,调动不同层次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学生发展志趣和特长提供机会,从而有利于培养出适应自治区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专业人才。
二、教学管理组织系统第九条. 健全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体制。
学校教学工作,要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校长主持经常工作,并通过职能部门的作用,统一调动学校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及信息反馈,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要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和各级领导定期听课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学校教学工作要形成整体一致的目标系统,遵循学校建设总体目标,编制教学改革和发展的规划,确定学校各级教学管理目标。
第十条建立校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企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重视教学基层组织建设。
学校应加强教研室(组)管理工作。
要选择师德好、业务能力强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骨干教师担任教研室(组)长,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教研室(组)活动的开展。
教务科(处)是学校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教务科(处)的工作状态反映一个学校整体教学工作的状态。
学校应健全教务科(处)的科室结构,配备较强的管理干部队伍,明确组织教学改革和建设的责任,保证教学工作稳定运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教研室(组)活动应包含熟悉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分析教材,研究教法,集体备课,交流经验,以及学习教育理论,落实教学检查和抓好实验室建设等内容。
教研组活动应有计划、有总结、有考勤、有记录;要认真组织听课和教学观摩活动,注意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积累和丰富教学资料,不断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学校校长和教学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参加教研组的各种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要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
要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掌握教学管理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提高管理素质和水平。
要创造条件,开展区内外中职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相互考察、交流,以促进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教学基本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
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开展。
在每项基本建设中要不断提出改革措施,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十四条专业建设专业建设水平是学校办学水平、师资水平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
1、要科学规划学校的专业结构。
要面向就业市场需求,根据地区区域经济及产业结构发展的实际,建立符合行业企业人才资源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专业结构。
同时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在积极办好原有专业的同时,发展面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办出特色。
2、专业设置要依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使用规范的专业名称;新开办专业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3.各学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层次地开展精品专业建设(校级、区级、国家级),形成一批水平高、特色明显、质量过硬的精品专业,以促进学校专业结构的优化、专业建设水平及学校整体办学能力和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十五条课程建设1.课程建设是职业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2.要推动学校教学从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导向,调整课程结构。
积极推进多种模式的课程改革,促进课程内容综合化、模块化,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水平。
3.各学校要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分层次地开展精品课程建设(校级、区级、国家级)。
通过精品课程建设,不断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改革,切实推进教育创新,为学生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进而不断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教材建设。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建设。
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他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
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中职学校教材编写、审查、出版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
要制定学校教材选定工作的原则和规范程序,杜绝乱定教材的现象发生,及时准确地将教材发放到学生手中,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七条实训基地建设。
要坚持校内外结合,做好校内外实训实习场所的全面规划。
校内实训室建设一定要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配合,防止分散配置、分散管理、局部使用、低水平重复的低效益建设方式,注意集中力量建设好共享性基础性实训室;做好实训室的使用管理、设备维护、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提高设备利用率;同时要以校本科研课题的形式组织好专业教师参加实训室建设及检查验收工作,提高教师参加实训室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健全实训室操作规范,安全须知,严格实训过程管理。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要突破仅限于感性认识、技能训练的旧模式,使之形成可模拟操作、实际训练的真实工作环境,突出学生的综合能力训练和协作精神的培养。
要健全实习实训管理规章制度。
积极寻求企业支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努力把实习与企业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
第十八条师资队伍建设。
1.学校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培养计划,并落实到人。
要积极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建设一支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
要不断加强对教师职业能力的培养,组织他们参加相应的生产实践、实训室建设等工作,突出教师实际能力培养。
2.学校应贯彻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原则,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
要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
聘请专、兼职教师任教应有相应规范的管理制度,其聘任办法与教学工作要求应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
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志、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
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训室管理、校内外实训基地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罚等制度。
四、教学文件管理第二十条教学计划1.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分为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制订的专业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实施性教学计划)两种。
它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查和修订。
2.中职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要求,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指导方案(指导性教学计划),制定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
3.实施性教学计划通常由说明和表格两部分组成。
说明部分包括专业名称、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人才规格;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等内容,各部分内容均应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描述。
表格部分包括教学活动时间分配(周数分配表)、课程教学时间安排(教学进程表)等。
制定教学计划的一般程序是:由教务科(处)会同教研室(组)在市场调研基础上于新生入学前3个月提出,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主管校长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4.中职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
专业技能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其中顶岗实习累计总学时约为一年。
5.实施性教学计划在实施时必须保持其严肃性。
审定后的教学计划所列各门课程、环节的名称、学时、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或考查)等均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学校的审批程序执行,防止教学计划执行的随意性。
第二十一条教学大纲1.教学大纲是组织教学工作,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的依据。
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性课程),均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本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学时分配及必要的说明等部分。
2.公共基础课采用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部分基础性强、规范性要求高、覆盖专业面广的大类专业基础课程采用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其余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采用有关行业颁发的教学大纲。
尚无教学大纲的课程,或在课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方面已作较大改革的课程,应由学校按照教学大纲的统一体例根据职业岗位(群)的要求组织自编大纲,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