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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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概述行政立法程序是指政府部门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时所遵循的一套程序。

它是保障行政法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程序1. 立法计划立法计划是制定行政法规的起点,它包括立法项目的确定、编制立项申请书、组织调研等内容。

在确定立法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和实际情况,并进行必要的论证和评估。

2. 初步起草初步起草是指根据立项申请书中确定的内容,编写出初步的草案。

草案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3.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是指将初步起草稿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这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修改、补充或删除等意见,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主管部门。

4. 修改完善修改完善是根据征求意见收集到的各方面建议,对初步起草稿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5. 审批报送审批报送是指将修改完善后的草案提交给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对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必要的修改意见。

6. 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是指在草案通过审批后,将其向社会公开发布。

这样可以让社会各界了解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的情况,并提出必要的意见和建议。

7. 签署发布签署发布是指在经过上述程序后,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行政法规正式发布。

这样可以保障行政法规合法性和效力,便于实施和执行。

结论行政立法程序是保障行政法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在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法规时,应当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确保其合法、合理、可行。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程序。

(一)立项立项是决定进行行政法规制定工作的程序,它解决国务院是否应当就特定行政管理事务制定行政法规的问题,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第一个环节。

行政事务复杂多变,哪些事情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制定行政法规,需要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及时性作出判断,这就是立项要解决的问题。

立项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在程序上表现为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国务院法制机构负责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列入行政法规立项的条件是: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有关的改革实践经验基本成熟;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国务院职权范围并需要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报请立项,有关部门的立项申请是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重要根据。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方针政策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立项申请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前向国务院提出。

(二)起草起草是提出行政法规初期方案和草稿的程序,它是审查和决定程序的基础。

起草工作机构。

起草工作由国务院组织,可以通过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为国务院的一个或者几个部门承担具体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听取意见。

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工作协调。

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重大决策。

起草部门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送审稿的报送。

首先是送审稿的签署。

报送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一般包括:
第一步:启动立法。

立法,通常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行政法规,这一步是国家行政法规制定的必经步骤,是整个制定程序的开端。

第二步: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一些需要把握社会公众的反映,重大的法规制定,一般都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或者参加制定过程。

第三步:颁布发布。

一旦新法规经立法机关讨论通过,由行政机关正式颁布发布,形成新的国家行政法规。

第四步:公布执行。

新法规颁布发布后,政府机关会将新的行政法规公布在国家公报等媒体上,并由政府部门实施执行。

行政法规的制定一定需要经过科学的程序和完善的程序,确保行政法规的有效性和必要性,以便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维护国家的利益。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课件讲解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课件讲解

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2)行政立法的分类在我国,行政立法有两种主要类型,即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

职权立法权是与行政机关同时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机关的固有职权,来自于宪法和组织法的明确赋权。

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行政机关依据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或者决定获得授权,对相关问题行使行政立法权。

这是行政机关行使原来不属于它的立法权。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九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立法的必要性及程序为什么行政立法会从19世纪到20世纪初大量兴起,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凸显呢?行政立法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首先,议会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所有事项都进行立法。

当政府职能急剧膨胀,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

议会由于时间所限,不可能对所有行政管理的领域和事项都进行立法调整。

法律制定所需的时间太长,而社会对法律规范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并非所有的法律规范都由立法机关来制定。

其次,对于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事项,议会没有能力立法。

议员多为政治家,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事项,根本没有能力制定法律进行规范。

而行政机关由于经常对这些领域进行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三,行政立法比法律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由于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已经制定的法律日益显露出不足与缺陷,议会不可能经常修法,这影响法律的稳定性。

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则更灵活,修改和变化可以快得多。

第四,议会立法不能照顾到地方特色。

在一个国家中,对有些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统一调整。

有些事项,特别是地方事务,需要各地因地制宜地进行规范。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4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行政法规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国务院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我国的立法程序

我国的立法程序
(较大的市)报批后,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第68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法律草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三审制
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立项。
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起草。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审查
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主席、市长根据会议组成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决定通过、原则通过、下次会议再审议或者暂不通过。
由省长、主席、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 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采用决定制.国务院总理根据会议组成人员在会上发表的意见,决定通过、原则通过、下次会议再审议或者暂不通过.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向该部门报请立项。
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
由法制机构审查
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较大的市的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后,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提前公布草案、听取 意见公布意见处理 结果;公布正式法律 文本;设置专门咨询 机构。
(二)法制统一原则
• 1、立法权统一。 • 2、上位阶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高于下位阶的法 律规范性文件。 • 3、行政法规规范应协调统一。 • 4、行政解释从属于司法解释。
• 2008年6月17日,深圳律师胡国剑在罗湖区东 门南路被拦车例行检查,交警发现他的小轿车 有三次违章纪律,作出了暂时扣留的行政处罚, 并开具了缴款通知单。根据该通知单,胡国剑 必须向深圳建设银行指定帐户缴纳“拖吊费” 和“停车费”共计413元,才能到指定停车场 领车。 •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物价局深物价(1998)87号文件 “经营服务 性收费” •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收拖车费”
二、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 审议
• 行政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法制机 构、审查报告 • 法制机构缓办、退回 • 行政法规草案审议----全体会议或常务 会议(非投票决定)
行政法规与规章
• 行政法规审查主体---国务院法制办(结 果:缓办、退回;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国务院审批) • 行政法规审议主体---国务院常务会议 (说明)、审批 • 规章----审查:法制办;审议:部务会 议、委员会会议、地方政府常务会议、 全体会议
行政立法效力与冲突规则
一、行政立法的效力 (一)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本 级以上地方法规、上级地方规章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经济特区法规:类似本 级地方性法规,但可对上位法做变通规定并在 本区域内优先适用。
(二)冲突规则 (不同机关制定、位阶相同)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监督
• • • • • 一、行政立法监督的合法性要件 二、监督方式之批准 三、监督方式之备案 四、监督方式之撤销与改变 五、立法矛盾解决----立法效力与冲突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保障公众参与和行政机关决策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国务院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法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和指导行政机关的行为,并对社会公众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法规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应当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包括听证、公开征求意见、信息公开、事前不诉讼原则等。

第二章行政法规的起草和报请程序第六条行政法规的起草应当有关的行政机关责成,负责起草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应的职能和权限。

第七条行政法规起草前,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八条行政法规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初稿。

第九条初稿制定完成后,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按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正式草案。

第十一条正式草案完成后,应当组织内部审查,进行必要的技术、法律审查,并修改不妥之处。

第十二条内部审查通过后,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将正式草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行政法规的公开和征求意见程序第十三条行政法规草案在政府批准前,应当进行公开,公开的方式可以采用在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栏公示等形式。

第十四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公开期间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的征集和提出。

第十五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间,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制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行政法规草案公开期满后,制定机关应当对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行政立法程序表格

行政立法程序表格
由国务院法制办进行
由相应行政主体的法制机构进行
通过
应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部门规章草案应由该主管部门的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地方规章应由地方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行政立法的发布
经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应由行政立法主体的行政首长签署命令发布,并刊载于相应媒体
地方政府规章
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公布后,应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四.行政立法的修改和废止
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与制定一样,必须由行政立法主体按行政立法权限进行。并且,除非获得许可、授权。这种修改不得同被修改的行政法规、规章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一.行政立法的提议和起草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规章
法案
国务院法制办或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
该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或业务机构提出
地方政府的法制部门或职能部门提出
草案
1.由制定主体的有关部门或法制机构起草
2.重要的行政法规草案,应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
3.专业性较强的行政立法草案,可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行政法规
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
可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
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部门规章
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公布后,应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论行政立法程序

论行政立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立法权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等所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对此定义,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理解:(1)行政立法既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还包括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因此,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也是行政立法程序的内容之一。

然而,在论及此问题时,行政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经常被人们所忽视,甚至在制定行政立法程序法规中也出现了这样的失误。

[1](2)行政立法程序是法定程序。

“法定程序”意味着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立法时,必须接受行政立法程序的约束。

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立法如违反法定程序,将产生对行政主体不利的后果。

如美国,规章经过评论后,行政机关必须将最终制定的正式规章文本公布在《联邦登记》上,否则不能生效。

对此,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2条规定:“除非某人确己时获知有关内容,否则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其遵守本应公布但并未在《联邦登记》上的规定事项或使其受到不利影响。

”我国《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8条也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3)行政立法程序是一种公民参与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不是行政主体内部程序,而是一种开放式的法律程序,公民只要认为行政立法内容与其有利害关系,他就可以亲自参与或者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发表意见,使行政立法内容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正是公民参与的具体体现。

当然除了听证之外,行政立法程序是体现公民参与的机制还有如座谈、论证、协商、咨询、评论等。

无论采用何种参与程序,其目的都是最大限度地让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程序;同时,行政立法可以采取多种公民参与方式,尽可能让更多的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程序。

当然,在确保公民参与行政立法程序的同时,应当保证行政立法的基本效率。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

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立法程序概述第二节提出法律案第三节审议法律案第四节表决法律案第五节公布法律第六节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程序第七节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程序立法程序是在立法过程中的立法确立阶段,立法活动所经历的先后次序和步骤,是一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广义的立法程序是享有法的创制权(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行使制定法律、预算审查、质询、同意权等所有职权的程序。

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法的创制权(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在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制定、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立法程序的特点:1、立法程序是法定的。

2、立法程序的主体是依法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

3、立法程序是立法过程中的步骤、次序。

在严格意义上,立法准备阶段的程序不是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在立法时必须严格遵循的。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立法程序的种类:1、依规范性文件是否法典化为标准可划分为成文立法程序与判例立法程序。

在我国,立法程序仅指成文法立法程序。

2、宪法立法程序与普通法立法程序。

3、一般立法程序与特别立法程序。

4、自主立法的立法程序与授权立法的立法程序。

5、立法机关立法的立法程序与行政机关立法的立法程序。

在我国,还有自主性立法的立法程序与实施性立法的立法程序之分。

立法程序的阶段: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通过法案、公布法法律案的提出,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立法程序的正式开始。

在我国,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相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

根据我国1982年宪法以及《立法法》等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5、中央军事委员会6、最高人民法院7、最高人民检察院8、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6、最高人民检察院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对提出法律案的要求:一、应当提出法律草案文本。

杨伟东-《行政法学》第五讲

杨伟东-《行政法学》第五讲

5.决定与公布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
基本程序
立 项 起 草 报 送
审查与征求意见
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公开征求意见) 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公开征求意见) 实地调研 对重大、疑难问题, 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论证 听证会
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依据的方针政策 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地方性法规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和国务院备案) 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后生效) 批准后生效) 地方性法规 (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批准后实施,由省、 批准后实施,由省、自治区 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 会和国务院备案) 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自治区、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由省 自治区、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 会批报全国人大委员会和国 务院备案) 务院备案)
行政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区、 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政府 所在地的市的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的政府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 政府
较大的 市政府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三 、 性质 —— 兼具有行政与立法的双 ——兼具有行政与立法的双
重属性 (一)行政性 (二)立法性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四、存在意义和地位
1.备案 行政机关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省政府规章
其他地方政府规章
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务院
国务院 省、自治区政府
本级人大常委会
本级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大常委会
第四节 监督机制
二、行政系统内监督
1.备案; 备案; 2.审查(规章); 审查(规章)
与法律、行 政法规抵触 向国务院提出 书面审查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 研究处理

地方立法流程

地方立法流程

地方立法流程
地方立法是指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通过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地方事务的一种行政行为。

地方立法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立法倡议:立法倡议可以是地方政府主动提出,也可以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等向地方政府提出的立法要求。

2. 立法研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立法倡议进行研究,了解相关情况和法律依据,形成初步的立法建议。

3. 立法起草:立法起草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重要环节。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针对立法建议进行起草,确保法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立法审议:立法审议是指政府和人大相关部门就制定的法规进行细致的审查和讨论。

审议过程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可以提出修改意见,政府部门也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 立法公示:立法公示是指将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向社会公众公示,让公众了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间,政府部门要认真梳理反馈意见,并作出必要的修改。

6. 立法审议通过:立法审议通过是指地方人大将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表决通过,该法规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生效。

7. 法规公布和实施:法规公布是指地方政府正式公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规实施是指根据法规的内容和目的,地方政府、各级机构和公民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法规规定的各项工作和行为。

- 1 -。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一、行政法规1.1 定义行政法规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种规则和规范性文件。

它是国家在行政立法方面所采取的一种形式,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

1.2 制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审议、公布和施行等环节。

具体的程序规定由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1.3 主要内容行政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权力的划分、行政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二、地方性法规2.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规。

地方性法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

2.2 制定程序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审议、公布和施行等环节。

具体的程序规定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的规定进行规定。

2.3 主要内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地方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权力划分、行政机关的组织与职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条件等方面的规定。

三、行政规章3.1 定义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理的具体规定。

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

3.2 制定程序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草、审议、公布和施行等环节。

具体的程序规定由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3.3 主要内容行政规章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的管理和行政处理的具体规定,如执法规范、行政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本文档涉及附件:1:《国家行政权力划分法》2:《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规定》3:《行政规章审议程序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法规: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规范的一种规则和规范性文件。

2: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法规。

3: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进行管理和行政处理的具体规定。

案件办理的行政法律程序(3篇)

案件办理的行政法律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程序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行为的一系列步骤和方式。

在我国,行政法律程序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法律程序的概念、原则、主要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法律程序的概念行政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依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行为的一系列步骤和方式。

它包括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司法程序等。

行政法律程序的核心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行政法律程序的原则1. 法定原则:行政法律程序必须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公开原则:行政法律程序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 公正原则:行政法律程序应当公正,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公正处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案件处理结果公平合理。

4. 便民原则:行政法律程序应当便民,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5. 效率原则:行政法律程序应当高效,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合理利用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行政法律程序的主要程序1.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程序。

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立项: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立项。

(2)起草:行政机关组织起草单位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起草行政法规、规章。

(3)征求意见:起草单位将草案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4)审查:起草单位将征求意见后的草案报送上级机关审查。

(5)审议:上级机关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

(6)公布:经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规章,由上级机关公布。

2. 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时,依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行为的一系列步骤和方式。

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表格

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表格
①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 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 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立法法九十条】 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 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 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 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 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 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立法法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 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 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 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 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 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 章;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 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 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 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

第6章 行政立法

第6章 行政立法
据。 ▪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文件进行审
查。 ▪ 3、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认为该规范性文件合法,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如认为不合法,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审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 行政首长签署发布令,在政府公报上或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 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 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 一、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 ▪ 体现在四个方面: ▪ (一)行政立法的空间效力 ▪ (二)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 ▪ (三)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 (四)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效力
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管理问题。 ▪ 3、所立“法”的效力不同。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
。 ▪ 4、立法程序不同。法律的立法程序更注重民主,行政的立法程序更注重效率。 ▪ 5、立法的性是有区别。行政立法以条例、规定、办法的形式颁布。
▪ 行政立法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
▪ 1、主体不完全相同。
第六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程序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效力 第四节 行政规范性文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 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 此种立法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法”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 ▪ 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而不是制定源法律规范的立法,不是宪法立法权意义上的
▪ 三、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 《立法法》对行政立法监督的途径、方式和程序作了具体化的规定。 ▪ (一)法规、规章的备案 ▪ (二)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条件 ▪ (三)改变或撤销法规、规章的权限 ▪ (四)对法规、规章进行监督审查的程序 ▪ 1、提出审查的要求或建议; ▪ 2、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 ▪ 3、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 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

行政法规与规章区别行政法规与规章是行政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但在性质、制定程序、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区别。

一、性质1.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抽象性,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

1.2 规章:规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它具有一定的具体性和局部性,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政行为。

二、制定程序2.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相对复杂,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并经过公示、听证等程序。

制定行政法规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和较高的程序要求。

2.2 规章:规章的制定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制定,不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授权。

制定规章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适用范围3.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3.2 规章:规章适用范围相对狭窄,一般只适用于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政行为。

规章的规定主要对行政机关和相关行政主体具有约束力。

四、法律效力4.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较高,具有普遍约束力。

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都必须遵守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行政法规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

4.2 规章:规章的法律效力相对较低,具有相对约束力。

行政机关和相关行政主体应当遵守规章的规定,但规章的违法行为一般只能受到行政制裁。

五、修改和废止5.1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一般需要经过立法机关的程序,相对较为繁琐。

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需要进行公示、听证等程序,确保修改和废止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5.2 规章: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相对灵活,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规章,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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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行政法规的权限:(哪些是属于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
1、执行法律规定的事项;
2、执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事项;
3、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行政法规的制定
一、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报送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国务院法制部门把行政法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二、起草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可以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一个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共同起草的,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行政法规送审稿要同时带有说明和有关材料。

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等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三、审查
负责审查的国务院法制机构。

1、国务院法制部门自己对行政法规送审稿的审查
2、国务院法制部门组织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组织和专家意见,重要的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征求社会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意见;可以组织座谈会、论证会,研究论证;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

3、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的的主要制度、权限分工等有意见的负责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对草案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

四、决定
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由国务院审批。

审议草案的,由法制办或起草部门做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意见,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五、公布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施行一般为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六、解释
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授权行政法规的制定
立法法规定,对于专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授权立法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就专属于法律规定的事项在尚未制定法律时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

对于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与处罚、司法制度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除外,不能授权立法。

国务院应该严格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权力不得转授;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

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立法后原授权立法及授权终止。

授权行政法规的识别,一般称某某暂行条例,一般行政法规称某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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