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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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内部数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数量管理范畴包括:车件、锻件、在制品、磨件半成品、产成品、附件。
第二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调度人员作为所属部门、仓库数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内流转产品及其附件、产成品的数量管理,监督收、发料正确、及时清点标识流转产品数量。
第三条各责任人(收、发员、交仓、出库员)作为车间、仓库数量管理的第二责任人,要求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好本职工作,严禁以帐面数流转产品,确保产品在流转过程中道道把关,层层控制,分清责任。
第四条各员工都有监督负责人、经办人严把数量关的义务,监督偷盗废圈及其它违纪违法等行为,并有权举报在流转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或不负责任的人和事。
第五条磨加工、装配车间应及时认真登记收发明细帐,每月底与在制品仓管员、附件仓管员进行核对,仓管员与财务部做好流转数量的核对工作,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六条财务部必须在月底与生产总部(在制品仓管员、附件仓管员)帐帐核实的基础上,进行不少于1——5%的数量抽盘。对出现差错、虚报、不实等情况对生产总部和车间进行处理。每月5日前将抽盘结果报副总、总经理。
第七条磨加工、装配车间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在日常工作中对本部门范围内的数量管理工作加强检查和核对,对出现虚填、虚报数量、藏圈、盗圈等违反数量管理办法的员工按查实数量5-10倍额度扣除工时的办法进行处罚,对其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直接报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行政行罚。
第八条公司职能部门(财务部、生产总部)负责不定期对磨加工、装配车间门流转产品、仓库库存产品的数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违反数量管理的人和事按责任大小有权直接进行50元以上经济处罚及经济责任制考核。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对磨加工、装配车
间、仓库的集中性抽盘,并对盘亏部门进行通报以示惩诫。
第九条凡是月度盘点、核对出现盘盈、盘亏等现象,由盘亏部分按成本价全额由该部门承担,其中部门负责人至少承担员工平均分担额的5倍,分管调度负责人3倍,主要责任人(收、发员,出、入库管理员)5倍,出现盘盈部分则不予奖励,冲入公司,调整帐面。数量盘亏盘盈处理后由财务部在次月调整帐务。
第十条如月度对存在盘盈盘亏现象未予反映,一旦由公司组织抽盘或年终盘点一起反映的,一律按第七条规定的1.5倍处罚,盈数仍作充公给公司,不予计算。对平时记帐不及时抽查时发现,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生产总部、财务部在月度如不按要求进行抽盘、帐实核查的,一经公司查实,则除对各车间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对生产总部、财务部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处2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对月度自盘能认真负责并给予正确反映其盈亏情况,在季度或年度抽查盘点中正确无误的,则对部门负责人、分管调度员、主要经办人员、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需进行表扬奖励。
第十三条以上规定具体由磨加工、装配车间、仓库负责实施,财务部负责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捷拓公司财务部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