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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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往来款项管理,规范往来款项使用、清理、结算等行为,真实、准确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状况,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 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 号)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学院、各部门。
第二章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学校对单位及个人的一种债权。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产品、提供服务等而应收取的款项。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按照购货、劳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学校教职工预借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医疗费、工程款等款项。
第五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原则(一)对象控制原则。借款人应为本校职工,非本校职工原则上不得借款,特殊情况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借款单上签名作为担保责任人。
(二)预算控制原则。各类借出款、预付款应有相应的项目预算。不支付无预算、超预算或超范围的借款及预付款。
(三)公务借用原则。学校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性开支。公务活动应当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不再办理个人现金借款。
(四)及时结算原则。借款人所借款项应及时结算,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
(五)定期清理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占用时间,及时催收各项借款。
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结算期限
(一)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在公务活动结束后 30 日内(工作日,下同)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二)会议费、培训费、进修费借款。借款人依据会议、培训、学习通知等,在任务结束后 30 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三)基建工程及维修借款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办理,在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两周内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发生的医疗费借款应在办理出院手续后50 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五)经批准借支的公车运行费等周转金必须在 12 月 20 日前结算还清,次年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六)其他借款。自付款日起 30 日内办完报销结算手续。
(七)借款人所借款项因计划变更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应及时退回借款。第七条借款责任
(一)各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经费借款、预付款的使用、报销、结算、清理负管理责任,对逾期不还的借款行为负连带责任。(二)借款人要在还款期限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借款人不能按期结算所借款项,财务部门从借款人个人收入扣还,直至结清为止。
(三)对严重违反借款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财务部门要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全面清理、催还借款,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借款及归还
(一)借款人借款时应由本人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注明借款时间、用途、金额,按《XX学院财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二)各部门借款经办人因工作或岗位变更,必须及时办理借款未了事项的清理、移交手续。
(三)借款人退休时,相关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督促退休人员结清所有借款。
(四)教职工因调出、留学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