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
供热退费标准
供热退费标准供热退费标准是指在供热服务过程中,用户因各种原因需要退费时,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退费的具体办法。
供热退费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用户权益、规范供热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供热退费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供热退费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一是供热服务质量不达标,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供热设施的;二是供热服务中断时间过长,超出规定的时间范围的;三是供热费用计算错误,导致用户被多收费用的;四是供热设施维修、改造等原因,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供热设施的。
针对不同的情况,供热退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次,针对供热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情况,用户可以向供热公司提出退费申请。
供热公司在接到用户退费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费处理。
对于供热服务中断时间过长的情况,供热公司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用户相应的退费。
而对于供热费用计算错误导致用户被多收费用的情况,供热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返还多收的费用给用户。
对于供热设施维修、改造等原因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供热设施的情况,供热公司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退费处理。
最后,对于供热退费标准的具体办法和流程,供热公司应当在用户使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向用户进行公示和说明。
用户在遇到需要退费的情况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办法向供热公司提出退费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供热公司在接到用户的退费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退费处理,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供热退费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用户权益、规范供热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供热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退费处理,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用户在遇到需要退费的情况时,也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办法提出申请,配合供热公司进行核实和处理,共同维护供热服务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天津市供暖温度标准
天津市供暖温度标准
一、居民用热户
1.天津市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标准为18℃±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应不低于18℃。
2.卫生间、厨房和为居民供热的相邻阳台,其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6℃。
3.安装供热设施的顶层、底层、端头梢和山墙的一侧,应当安装测温装置。
4.居民用热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缴纳供热采暖费用。
二、非居民用热户
1.天津市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为26℃±2℃,其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应不低于20℃。
2.卫生间、厨房和为非居民供热的相邻阳台,其室内温度应不低于18℃。
3.非居民用热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缴纳供热采暖费用。
三、室内温度测量办法
1.居民用热户应当选择有资质的测温机构进行室内温度测量,并可自行推选供热监督员进行入户测温。
2.室内温度测量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执行,测量点应选择在离地面0.5米至1.5米高度的距离内墙40厘米至50厘米处,避开通风道和门窗,并做好记录。
3.测温机构应当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入户测温,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供热采暖费用。
4.非居民用热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缴纳供热采暖费用。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供热[2007]9号【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02.02【实施日期】2007.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供热[2007]9号)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的使用,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和供热工作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二○○七年二月二日附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集中供热采暖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热费专用收据”)的领用,解决在票据清理和申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正确使用“热费专用收据”,避免将“热费专用收据”用于采暖费之外的其他项目和转让给没有纳入管理的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按照市财政局对票据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做出新的规定。
一、总则1、为了加强“热费专用收据”的管理,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供热工作实际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凡使用“热费专用收据”的单位均需遵照执行。
2、本实施细则所称“热费专用收据”是经市财政局批准用于收取供热采暖费的唯一有效凭证。
3、市供热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市“热费专用收据”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供热办公室是辖区和系统内供热单位“热费专用收据”管理的责任部门。
4、凡使用“热费专用收据”的单位均需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对收据的领用、结存均设专人管理,并设立专项账册。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doc
天津市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二零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费,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供热退费管理制度
供热退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供热退费管理工作,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热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供热退费的单位和个人。
三、退费申请条件1. 用户意愿:用户需提出书面退费申请,并说明退费原因。
2. 供热使用期限:用户需在供热使用期满后,方可提出退费申请。
3. 供热费用正常缴纳:用户需保证在供热期间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缴纳供热费用。
四、退费流程1. 用户提出退费申请后,供热部门将受理申请,并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2. 供热部门需要在接到用户的退费申请后,向用户了解具体情况,核实用户的退费原因及相关材料。
3. 供热部门工作人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用户的申请进行分类处理,并作出相应答复。
4. 若用户退费原因符合条件,供热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退费操作,将退费款项返还给用户。
五、退费标准1. 供热费用合理退费:若用户提出退费申请,且符合退费条件,按照实际使用的供热时间和使用面积等因素,计算出应退费金额。
2. 供热费用不合理退费:若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温度不稳定等原因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供热服务,用户可申请不合理退费,此时供热部门需进行专业的检测和评估,确定退费金额。
六、退费方式1. 退费方式多样:供热部门将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和要求,选择合适的退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退费等方式。
2. 退费及时性:供热部门需在审核通过用户的退费申请后,尽快开展退费操作,确保退费及时到账。
七、退费监督1. 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将对供热退费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退费流程合规、透明。
2. 用户监督参与:鼓励用户对供热退费过程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退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需及时解决。
八、退费纠纷处理1. 用户申诉权力:用户如对供热部门的退费答复结果不满意,可向主管部门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进行申诉。
2. 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收到用户的申诉后,将进行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对供热部门进行处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的决定(1998年1月7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中的“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修改为:“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领导”。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集中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建设项目计划,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对申请新建10T/h以下(不含10T/h)供热锅炉房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暂不能按规划实现集中供热又确需建设小锅炉房供热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核准后,在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缴纳供热配套费后,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组织实施临时供热,待条件具备时,改为集中供热。
”四、在第十三条第(二)项增加第3目:“为加快原有住宅补建供热设施的速度,可以采取引进外资、合资、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成立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五、将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对供热经营单位不按期供热或提前停止供热的,视其情节和影响程度,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四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 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50%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100%计算,不足2.8米的按50%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25%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2.8米(含2.8米)的按50%计算,不足2.8米的按25%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3米。
关于《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1月13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绍林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7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会后,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借鉴了北京、黑龙江、吉林等省市的立法经验,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建议。
2009年12月8日,法制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建交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审议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问题汇报如下: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进一步明确大力推广供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法制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第五条修改为:“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用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用热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二、条例草案中关于供热期的规定,是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
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对此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
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发布施行的《采暖通风设计规范》(GB50176-93),室外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者等于5摄氏度为确定北方采暖地区供热期时间的原则,室外温度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为1951年至1980年的三十年气象统计资料。
按照上述规范和本市气象统计资料,我市的采暖期为119天(即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已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天津供热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天津供热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本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保障安全、可靠、稳定供热,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热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各区、县、局的供热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供热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厂用热,都要实行集中供热,严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
对现有分散供热的小锅炉房,应结合旧区改造,按照统一规划的原则,有计划地逐步改为集中供热。
第五条集中供热要贯彻远近结合、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合理布局和新建不欠帐、逐年还旧帐的建设原则,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集中供热规划、区域供热规划以及年度供热计划,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根据区域供热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预留热源、换热站等建设用地。
第八条凡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改造必须同时配套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审核,使集中供热设施与房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计划主管部门对工程不予立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出售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供热锅炉房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热的,应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工。
第九条凡具备区域集中供热或联片供热的住宅和其他建筑工程,都要实行集中供热。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1月1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颁布并实施)第一条 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 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 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 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 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 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
(三)跃层:按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多层共享空间按该部位面积乘以共享层数计算)。
(四)阁楼: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坡顶型阁楼按 计算,平屋顶型阁楼净高大于 米(含 米)的按 计算,不足 米的按 计算。
(五)闷顶(仅有进出口没有固定楼梯相通的顶层):安装采暖设施的按照阁楼计算,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六)超高:按超高部位面积乘以层高系数计算,其中层高系数为层高除以 米。
(七)地下室和车库:安装采暖设施的按 计算,未安装采暖设施的不计算。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热合同(按面积计费)(JF-2011-05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供热单位: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用热户: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热用热地点第二条供热采暖费计算(一)供热价格:_____________ 元/平方米。
(二)计费面积:______________ 平方米。
计费面积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确定。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米暖费=供热价格X计费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热米暖费金额为:人民币(小写)_______ 元。
______ 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四)遇供热价格、计费面积调整时,应重新计算供热米暖费。
已交纳供热米暖费的,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实行优惠的按原方式继续执行。
(五)乙方房屋产权性质如有变化,按我市有关规定重新计算供热米暖费。
第三条供热采暖费支付乙方应在当年12 月31 日前按面积热费标准将供热采暖费一次性全额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向乙方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票据。
第四条供热期限及服务质量(一)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 月15日。
如遇气温出现特殊低温情况,甲方应按市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
(二)在供热期内,乙方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C 的标准,其它部位应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为第五条设施维修与管理(一)户外供热设施和乙方的户内共用设施由甲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甲方承担.(二)乙方的户内供热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是什么
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是什么供热不达标退费标准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
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供热单位应当在1个月之内向用户退还热费。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哪些因素会影响室内供热温度?答:在保证热质的前提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①暖气系统阻塞。
②二次管网设计布局不合理,水循环不畅。
③二次管网保温不够,热损过大。
④地热管铺设不规范,暖气片散热效果差。
⑤地热管数量和暖气片组数与取暖面积不匹配。
⑥房屋保温效果不好。
如墙壁、门窗为非节能型材料,传热系数高;门窗年久失修,密封不严,冷风渗透量过大;经常开启门窗,热量损失大。
⑦因室内装修,改动房屋结构,造成房间面积变化;改动供热设施,如变动暖气片位置、改动暖气片安装方式、覆盖暖气片等,都会导致供热管网的运行工况发生改变,影响暖气片散热,造成供热失衡,甚至影响单元楼内的其他住户。
⑧室内管网年久失修,管内锈垢堵塞,会严重影响热水循环,造成室内温度上不去,尤以一楼影响最大。
为什么室温提升了,却感觉不到暖气热?集中供暖采取持续供热方式,通过散热器、地热管等散热设备持续向房间内输送热量,与房间窗、墙的散热量达到平衡,进而维持室内空气一定温度。
为维持室内空气温度标准不变,供热循环热水温度需要随着室外温度变化进行调整。
以人体体表温度36℃为例,散热器等设备表面温度30℃以下,虽然手摸着感觉凉,但由于存在温差,仍向20摄氏度室温的房间输送热量。
供热效果主要体现在室内温度,而不是散热器及入户管道的手感温度。
集中供暖的计费方式有两种。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4•【字号】津建公用〔2014〕597号•【施行日期】2014.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建公用〔2014〕5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本市供热计量工作,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市建委与市发改委共同制定了《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2014年11月14日附件天津市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供热计量工作,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美丽天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管理,维护供热用热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热户和供热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计划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本市二步节能标准;(二)供热系统设计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设计规程》(DB29-26)和《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三)供热系统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天津市集中供热住宅计量供热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42)和《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29-126);(四)供热系统设施完好并具备供热计量功能;(五)热量表经检定合格;第四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签订计量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生产、生活的正常用热,加强开发区供用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采暖和蒸汽(以下简称供热) 供应及使用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开发区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供热、用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区供热办公室是开发区的供热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开发区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价格、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热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热经营单位指取得城市供热许可证,依法在开发区从事供热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指拥有用热设施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用户可分为四类:自建厂房的企业用户、标准工业厂房用户、公建用户、居民用户。
第七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城市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及管理第八条供热设施是指热源厂、热电厂、换热站、一次供热管网、二次供热管网、阀门阀井等。
第九条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发展计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第十条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按照开发区的用热需求,会同发展计划部门编制、调整开发区供热建设工程年度计划。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区供热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应当遵循节约、环保的要求,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供热系统热能损失。
不得采用国家、天津市已公布淘汰的技术和设备。
对正在运营中的,已被国家和天津市淘汰使用的设备材料,供热经营单位应当逐年改造和更换。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暂停和恢复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配套文件——《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9日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供热经营的单位和用热户(包括建设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租赁人)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用热户在暂停或恢复用热需求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
暂停和恢复用热期限最短为一个供热期,实施范围包括供用热合同约定的全部区域。
第四条暂停或恢复用热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当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用热户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单由供热单位提供,一式两份,供热用热双方各持一份。
第五条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为理相关手续。
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六条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并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供热单位在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时,应开具财税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七条供热单位同意用热户申请后,用热户应自行清理供热设施周边障碍物,由供热单位对供热系统采取暂停和恢复用热措施。
第八条停热处理方式宜采取以下方式:对于串联供热系统,由供热单位采取拆除暖气片的方法;对于单户分环系统,供热单位宜采取截断供回水管的方法,并将系统内水放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1•【字号】建公用〔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附件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热价格、计费面积和相关政策调整时,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计费办法和合同约定收取供热采暖费,并开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采暖收费专用票据。
第五条居民住宅供热计费面积范围包括使用面积、内部及其周围全部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其中与相邻用户的隔墙按1/2计算。
计费面积依据竣工图纸计算,无竣工图纸的依据设计图纸计算,无图纸的老住宅可按计租面积的1.3倍计算。
如有疑义,以实际测量值为准,相邻住户间的隔墙量至墙中线,周围墙体一律量至外墙皮。
第六条居民住宅特殊房型和部位计费面积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阳台: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内的按50%计算,在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不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二)补建供热设施住宅的厅、厨房和卫生间: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按50%计算,安装采暖设施的按100%计算。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引言:
供热采暖是冬季保障市民温暖的必要措施,为了保障供热采暖收费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天津市制定了相应的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周期等内容,以帮助市民更好地了解和享受供热采暖服务。
1.收费标准
1.1 基本收费标准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供热采暖服务的基本收费标准由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制定,并经过公示。
基本收费标准应包括供热采暖设备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等费用的合理分摊。
1.2 差额收费标准
除了基本收费标准外,根据实际采暖面积、室温要求、供热温度等因素,差额收费标准会在基本费用的基础上进行加减。
对于高温区域或高室温要求的用户,将会有相应的附加费用。
2.计费方式
2.1 面积计费方式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供热采暖收费可以以采暖面积为计费依据。
用户根据自己的实际采暖面积来缴纳相应的供热费用。
2.2 单独计量计费方式
对于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用户,可以采用单独计量计费方式。
用户根据实际使用的热量来缴纳供热费用,计量由专业机构进行监测和收费。
3.收费周期
3.1 月度收费周期
按照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供热费用按月度周期进行收取。
每月固定日期之前缴纳上个月的供热费用。
3.2 季度收费周期。
采暖费退还申请书
我是[您的姓名],住址为[详细地址],现就我家中供暖问题向您提出采暖费退还申请。
一、基本情况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我家中安装了供热设施,在供热期内,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
然而,在今年的供热期内,我家中室内温度多次不达标,具体如下:1. [具体日期],卧室温度测量结果为[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18摄氏度。
2. [具体日期],起居室(厅)温度测量结果为[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18摄氏度。
3. [具体日期],[其他房间]温度测量结果为[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18摄氏度。
二、原因分析经过调查,我家中供暖问题主要由于以下原因导致:1. 供热设施老化,导致供热效果不佳。
2. 供热管道堵塞,影响供暖效果。
3. 供热单位在供热过程中未能及时解决供暖问题。
三、退费申请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我符合以下退费条件:1. 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18摄氏度。
2. 供热单位未能及时解决供暖问题。
为此,我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退费申请:1. 请贵单位按照规定,退还我家中因室内温度不达标而造成的采暖费。
2. 退还比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卧室:[退还比例]%。
- 起居室(厅):[退还比例]%。
- [其他房间]:[退还比例]%。
3.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申请后,尽快核实情况,并按照规定退还我家中相应的采暖费。
四、其他事项1. 如贵单位对退费申请有异议,请及时与我联系,以便我们协商解决。
2. 在此期间,如我家中供暖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我将继续向贵单位提出退费申请。
敬请贵单位予以关注,并尽快处理此事。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申请,期待您的回复。
此致敬礼!申请人:[您的姓名]联系电话:[您的电话号码]住址:[详细地址]申请日期:[填写日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供热采暖费退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保障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集中供热相关的供热单位、建设单位和用热户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和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温度应当满足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具体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的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非居民住宅用热户的室内温度标准,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用热户室内温度不达标,应要求供热单位对室内温度进行测量。
室内温度的测量按照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室内温度测量管理办法进行。
第五条在供热期内,经测量,用热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合同约定温度,超过24小时仍未解决的,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供热采暖费。
不足24小时部分不计算天数。
(一)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二)经测量温度不达标,在测温后24小时内温度达到标准的,不做退费处理。
如此现象连续出现,则整个时间段内,供热单位也应按上述标准退还供热采暖费。
(三)供热单位有不提供测温服务、不提供测温仪表检定证书,不在测温记录单上签字、不给用热户留测温记录单等行为的,均视为检测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应按100%比例退还用热户供热采暖费。
第六条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四)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第七条新建房屋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的,本规定所列供热单位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