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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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主要内容
一、关于纯粹法学的研究对象
“实在法的一般理论” “实在法就是一定共同体的法:美国法、法国法、 墨西哥法、国际法。”
• 从结构上去分析实在的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 济上去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 的目的进行评价。 • 法学研究的是“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 “法律应当是什么”
• • • •
公法和私法划分问题 国家构成要素问题 分权问题 国家和政府形式问题
六、国际法和国内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一元论。
国际法和国内法不可能处于一种平等地位,因为 同等地位就意味着由一个驾于二者之上的第三种 秩序,而这第三种秩序是不存在的。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种上下级关系。国际法凌驾 于国内法之上。
“这种理念定义中包含了先验主义,人们不可能客观 的认识理念,那么,人们就对现实和理念间的关系自由的 选择这种或那种解释。如果人们对理念世界有充分的洞察 力,那他就能使自己的世界,特别是它的社会世界、他的 行为适应其理想模型。……因此也就不存在先验的理想世 界和经验的现实世界的区别,理想会变为现实。如果人们 能知道自然法学说所断言存在的那种绝对正义秩序,那么 实在法成为多余的而且简直是毫无疑义的。实在法的立法 者面对从自然、理智或神圣意志中了解的社会正义秩序的 存在,他们的任务如同是在灿烂阳光下精心人工照明那样 愚蠢的工作。”
废除法与国家二元论,主张“作为一个社会秩序 的国家和法律必然是同一的,从而建立了一个作 为法的理论不可分割部分的国家理论。”
• 国家只是作为一个法律现象,作为一个法人即一 个社团来加以考虑的,因而在性质上国家和社团 是一致的。 • 国家和其他社团的区别在于“国家是由国内的法 律秩序创造的共同体。国家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 体或构成这一共同体的国内法律秩序的人格化。 从法学观点来看,国家问题因而就是国内法律秩 序的问题。”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Hans Kelsen)是20世纪著名的法律哲学家和法学家,其法律规范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著作《纯粹法学理论》在法学领域非常有名,其中提出了他的法律规范理论,对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和功能进行了独特的阐述。

本文将对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进行详细的介绍。

1. 法律规范的本质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对行为进行规范的命令性规则。

他强调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的区别,将法律规范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强制力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

2. 法律规范的结构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具有三个基本要素:规定要素、被规定要素和规定效果。

规定要素指规范的主体对象,即受到法律约束的行为主体;被规定要素指规范的客体对象,即规范的目标行为;规定效果指规范对目标行为的要求和限制。

3. 法律规范的功能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具有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的功能。

通过法律规范,国家能够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确保人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4. 法律规范的等级结构凯尔森进一步提出了法律规范的等级结构理论。

他认为,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上位和下位法的关系进行划分。

上位法是指制定下位法的法律规范,如宪法;下位法是指根据上位法制定的法律规范,如法律、行政法规等。

不同级别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上下层次的关系,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下位法则需要服从和遵守上位法的规范。

5. 法律规范的适用与解释凯尔森强调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

他提出了裁判权理论,认为宪法法院应该是最高法院,在法律解释和核心价值判断方面拥有最终权威。

根据凯尔森的观点,法官应该遵循宪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案件,确保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和统一解释。

总结: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对现代法学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刻揭示了法律规范的本质、结构和功能。

他的等级结构理论和裁判权理论为法律适用和解释提供了指导,对法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纯粹法理论读书报告

纯粹法理论读书报告

精妙的思维,震撼的阅读——读凯尔森《纯粹法理论》有感合上书本,我低头思忖良久,面色凝重,可内心却翻江倒海,久久不能平静,我一时间被作者凯尔森在书中讨论法学问题的精妙思维所震撼和惊叹,同时联系实际一想,却又对他的理论有了淡淡的忧虑和惋惜。

忧虑和惋惜暂且按下不表,震撼和惊叹却是值得我好好回味与总结的。

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一开始就有一个很高的自我地位,他将自己的理论定位为法律科学理论,摒弃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政治、伦理和意识形态等因素,单纯的研究法律自身。

并且将这一理论与自然法以及分析实证主义区别开来。

自然法理论认为在实在法之上还存在着更高的法律秩序,即以公平、正义、平等等为代表的自然法秩序,当时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在这一点上和分析实证主义一致,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即是认为实在法的效力并不依赖于所谓的自然法,实在法有其独立的价值。

实在法只要经由合法的创制程序产生,即当然的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就必须遵守,而不论其内容是否符合所谓的更高的自然法,即“恶法亦法”。

另外,纯粹法理论也区别与分析实证主义,虽然两者在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的立场上保持一致,但是在还原命题上却南辕北辙。

分析实证主义认为事实与规范之间是可以自由转换的,实在法当中载明的规范可以也应当转换成现实生活中的事实行为,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但是纯粹法理论基于自己的工具论立场,认为实在法构成一个独立于事实世界的规范世界,两个世界适用不同的规则,互不联系,完全分割,实在法规范要求公民如何如何做并不影响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具体如何做,实在法只存在于自己的逻辑世界中,至于实在法如何和现实生活联系,他认为并不是纯粹法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他坚持事实与规范的非还原命题。

最后,凯尔森还将他的纯粹法理论与法律政策区别开来,认为纯粹法理论作为一门法律科学,它所要解决的只是法律本身的合逻辑性,而不涉及法律如何去适用现实生活,他认为法律的具体适用是法律政策的研究对象,纯粹法理论只给出几个合法的选项,而具体适用那个选项则是统治者法律政策的选择。

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读后感1500字

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读后感1500字

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读后感1500字引言在哈特、奈格里所著《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一书的开篇,论证了新帝国秩序的生成逻辑,其中有三个不可回避的关节点:一是当代国际法秩序的理性奠定者:汉斯·凯尔森,他通过理性解构民族国家的主权理论,从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建立一个超越各民族国家的国际法秩序,从而形成各个主权国家组成的、具有大同性质的跨国政治有机体。

二是由中世纪开始产生正义战争理论,通过奥古斯丁、阿奎那经院神学家到格劳修斯等新教神学家,“正义”战争的概念经过几次嬗变,最终通过几次大型战争创造出符合新国际法秩序的唯一正义。

三是借助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本雅明、福柯、阿甘本等预言(证实)的例外状态常规化治理手段,通过“警察权”充当“例外之幕”遮蔽全球规训之实质,对普世秩序进行干涉的强制。

新帝国诞生的全球范式凭借技术控制已经取代了旧帝国暴力征服。

2001年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两位著名左翼激进主义者哈特和奈格里撰写的《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下文简称《帝国》)后,立即引发学界巨大反响,随后几年之内本书被译为10多种语言,西方知识界对其持续热烈的讨论。

本书出版恰逢世纪之交是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恐怖组织对美国双子塔发动恐袭,在滚滚浓烟中人们惊叹美国国家安全神话覆灭的同时,美国趁此机会用“例外契机”将二战结束后积累下的帝国数量级庞大资源聚拢在反恐这一旗帜之下,尤其入侵伊拉克的行动,美国用反恐行动证明,“美式帝国主义”依旧阴魂不散。

本书出版后的十余年,学者们仍孜孜不倦的讨论哈特和奈格里《帝国》,现实中的人们发现:“美利坚帝国”,在几次经济危机冲击之后开始慢慢走向衰落。

另一种全球治理模式借助恐怖袭击、街头抗议、经济战争等,使“例外状态”逐步走向“治理常规化”,国家理由不再是治理的绝对原则,新的治理模式依托国际正义的法律秩序,不断协作融合的去中心化政治权力网络,一种基于经济-工业-交往的帝国机器“崭然见头角”。

经济生产与政治建构的高度重合使得人们在生产中接受政治权力驯化,但又不知道是“谁”在实施规训。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

2013级硕士研究生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读书报告学生姓名:庄壮论文题目:凯尔森:纯粹的法律秩序——读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学号:1301010016专业: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指导老师:王夏昊阅读书目:【奥】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2013年12月目录内容摘要 (2)一、建立纯粹的法律秩序的努力 (3)(一)法律秩序的“动静” (3)1.静态的法律秩序 (3)2.动态的法律秩序 (4)(二)预设基础规范 (4)(三)一般规范与个别规范 (6)(四)法律秩序的效力与实效 (7)二、凯尔森与他的“法律帝国” (8)三、结语 (9)参考文献 (10)凯尔森:纯粹的法律秩序——读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庄壮1301010016摘要:在凯尔森看来,法律秩序是一种规范等级秩序。

作为纯粹法学的重要研究对象,他区分了静态法律秩序和动态法律秩序,又提出了基础规范的概念,试图用其说明法律秩序的效力来源问题。

本文力图从法律秩序的“动静”、基础规范和规范的两种类型入手,分析凯尔森的纯粹的法律秩序和其法律秩序中的效力与实效问题。

同时,本文将对凯尔森作品的特点进行简单研究。

关键词:纯粹法学、法律秩序、基础规范、规范性当下的法学研究倾向于采用不同视角进行,试图利用其他学科的发展研究法学,例如法社会学等。

这些进路诚然是研究法学的合理方法,似乎也与世界当前的法理学研究趋势更为契合。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一点,那就是法律在我国的地位尚不足以形成一种信仰,而价值多元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怀疑主义盛行,此时的我们更需要回归本源,寻求法律的内部基础。

因此,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虽显得有些“落伍”,但仍有其价值。

特别是对于法理学的初学者而言,这有利于我们关注法律本身,从而更加注重法学研究的自身特质。

一、建立纯粹的法律秩序的努力凯尔森在其著作中列举了许多概念,试图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但是其最重要的一点或许就是他对法律秩序的阐述,也就是他希望构建的一种规范体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分析法学主张实然法律与应然法律分野, 古代近代自然法理论主张两者结合,其 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 理性之类的观念视为是历史的,相对的, 因人而异的,而后者将这些观念视为永 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首先,分析法学认为如果在法律概念中 参加价值判断,那就会将法律义务与道 德义务混为一谈,会以道德义务作为借 口破坏法律义务,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实证观念:分析法学的实证观点有赖于 实证经验哲学。
休谟:“是〞与“应当〞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在英国近代哲学家休谟的思想中,人类的知识
领域被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关事实的知识,一 种是有关价值的知识。休谟断言,不能因为事
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定事情应当如何,反之, 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 际如何。休谟告诉人们,必须区分事物的实然 和应然,存在是一个问题,好坏是另一个问题。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奥斯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命令——义务——制 裁三位一体〕?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对奥斯汀的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建立了规那么 说。?法律的概念?
为什么奥斯汀的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理由 1、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
2、只适用于以制裁为后盾的刑法和侵权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五、分析实证法学的难题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从法的本体角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归 பைடு நூலகம்为命令或者规那么
从价值论上,主张实然,价值祛除 法律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纯粹法理论

纯粹法理论

纯粹法理论前言始终如一地以“意识形态批判者和神话破坏者”之形象傲视自然法以及一切形而上学,以不合时宜之冷硬言词指出那些令人不快之真相。

纯粹法理论的字里行间似乎总散发出一种与法律实证主义传统格格不人的“形而上学”陈腐味道,尽管凯尔森一向以反形而上学的斗士自居。

对纯粹法理论的初步解读161. 理论要旨(1)纯粹法理论乃关于规范之理论:其将所研究之实在法视为一应然秩序。

法律秩序被描述为法律规范而非事实之结构。

唯此规范性解释方足以发现法律之内在意义,即其效力。

17(2)纯粹法理论乃一反形而上学之法律理论:法律规范被定义为意志行为之意义。

……法律理论之要务便在于尽可能精确地确定造法者之意志。

(3)纯粹法理论之基石乃是“实然”(is/Sein)与“应然”(ought/Sollen)之两分,即认识论上事实与价值之二元论、陈述与规范之二元论以及认知与意志之二元论。

通过上述区分,纯粹法理论反对一切从法律之实效(Wirksamkeit)推出其效力(Geltung)的法律理论。

(4)纯粹法理论强调对法律科学(legal science)与法律政策(legal policy)之严格区分,此亦为上述命题之推论。

……由于法律科学之兴趣在于认知(recognize)法律,而法律政策之目的则在于创制(create)法律,两者乃是截然不同的两个18领域。

(5)纯粹法理论主张对实在法与以实在法为对象之法律科学加以区分,规定性的法律规范(Rechtsnorm)乃意志行为之造物,其与描述性的法条(Rechtssatz)迥然有别。

以认知为要务的法律科学自身不能创造任何法律规范,而只能藉法条对业已存在之法律规范加以描述。

纯粹法理论具有两方面之使命:一方面,纯粹法理论乃是对传统法律学说之批判(自然法学说与法社会学),凯尔森指责后者虽披着法学外衣,实则却以意识形态扭曲实在法;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认识论和方法论,法学家得于纯粹法理论之基础之上建构法释义学(Rechtsdagmatik)意义上之法律科学1。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

试论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李伟华*【摘要】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是在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以及对实证主义法学的修改基础上产生的。

它架构了新的法律的概念及规则,对理论法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它又无可避免的陷入了因其理论缺陷所产生的内在矛盾。

【关键词】凯尔森纯粹法学基本规范内在矛盾经过调整的分析实证主义与社会法学、自然主义法学,是当代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流派。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主要流派。

所谓纯粹就是注重法的形式和结构,不是研究法律和经济、政治到底是的什么关系。

把法理学的范围限定在一个共同体的实在法内,明确区分经验的法和先验的正义。

凯尔森把法的定义区分为政治的定义和科学的定义,政治的法的定义包含了民主和道德理想,科学的定义仅仅表明法律是社会主旨的一个特殊手段,摆脱了任何价值和主观价值判断。

一、“纯粹法学”语境下“法律”的概念什么是“纯粹法学”?首先它不受正义法的影响;其次,社会、政治、经济或历史的研究处于它的范围之外。

[1]藉此,凯尔森关闭了两种最主要的法律视角——自然法和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惟独把关注的目光锁定在实在法。

凯尔森在一定程度上又背离了实证主义的传统。

一般来说,法律实证主义与三个主要的命题相关:即语义命题,该命题提出了对法律陈述的一种还原分析;偶相关命题,该命题指出法律与道德价值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来源命题,给命题表明法律的存在和内容的验证不需要诉诸任何道德论证。

凯尔森并没有像边沁、奥斯丁、霍姆斯那样把三个命题都接受下来,而只是承认了后两个,对于还原主义则坚决抵制。

这是因为,长期浸润于欧陆哲学传统中的他还是一个坚定的康德哲学的信奉者。

正是借助这方面的思想资源,凯尔森获得了批判自然法、修正实证主义的基点。

[2]自然法学说关于价值内在于自然现实的形而上学假设,不是出于科学的观点,而是建立*李伟华,民商法学院研13级(1)班,学号:20130301050414在从“是”中推出“应当”的逻辑错误上的。

试论凯尔森的基本规范理论

试论凯尔森的基本规范理论

Legal Syst em A nd Soc.旧t yf叁箜I』查塾垒三!!竺!!三望!!!主釜鎏——圄函圈l 试论凯尔森的基本规范理论凌慧艳摘要凯尔森的学说在一般法律理论领域中,占有十分重要地位。

“基础规范”的设定对凯尔森理论体系的成立、确立是至关重要的,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的抨击也由来已。

本文从其提出的逻辑进程来分析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凯尔森纯粹法学法律理论中图分类号:D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9.02凯尔森的实证主义法学以“纯粹法理论”之名而著称于世,影响深远,他本人也因此被视为十世纪欧洲大陆最杰出的法学家。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他的纯粹法学往往被认为代表了一个趋于“极端”的派别。

他的“基本规范”被认为是先验的、形而上学的,模糊思辨脱离实际,并未保证法学的纯粹性,正是由于这一核心概念的摇摆不定,造成了他的整个学说成为众人抨击的目标的尴尬境地,所以有必要搞清基本规范这一概念为何被提出、怎样被引入以及凯尔森是怎样自圆其说的。

一、“基本规范”理论的提出凯尔森的法律思想形成于20世纪2030年代的欧洲大陆。

当时的欧洲处于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旧的硝烟尚历历在目,新的战火又隐隐可见。

在这种恶劣的历史条件下,关于法律的价值判断观念被人们抛弃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似乎不那么重要了,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就产生于这种强烈抵触旧的自然法学、社会法学以及实证主义法学的时代背景下。

凯尔森法学理论的思想渊源主要有两个方面:奥斯丁的分析法学和新康德主义。

用他自己的话来说,纯粹法学“在重要点上和奥斯丁的学说是一致的”,但二者差别在于“纯粹法学比奥斯丁及其信徒更彻底地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

”∞凯尔森所着力建造的一个法律理论体系是要迫使法律从一切异质的分子当中解放出来,他的纯粹法学要研究的是“法是什么”,它仅仅研究实在法,是一门认识论。

凯尔森从休谟处得到启发,认为对某应然为何产生之回答只能诉诸于另一应然来解决,对某实然为何产生之回答只能诉诸于另一实然来解决,从应然不能推导出实然,从实然也不能推导出应然。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与分析法学1. 法律理论(theory of law)与正义哲学(philosophy of justice)纯粹法理论(pure theory of law)乃是一种实在法(positive law)理论;[1]一种法的一般理论,而非对某一特殊法律秩序(a special legal order)的介绍或者解释。

通过对在"法"这一名目之下的一切现象的分析比较,法的纯粹理论试图发现法自身的性质,并确定其结构与典型形式,而不是专注于因时因人而异的法的内容(content)。

藉此,其衍生出一套任何法律制度都可通过其而加以理解的基本原理。

作为一种理论,其唯一目的在于认识其对象(subject)。

纯粹法理论所回答的问题乃是"法律实际如何"(what the law is),而非"法律应当如何"(what it ought to be)。

后者乃是一个政治(politics)问题,而纯粹法理论则是一门科学(science)。

纯粹法理论之所以被称为"纯粹",则在于其试图将所有无关的因素排除于对实在法的认识之外。

对这一对象及其认识的限制必须清晰地确定于两个方向:一方面特定的法的科学(the specific science of law),即通常所谓的法学(jurisprudence),必须区别于正义哲学(the philosophy of justice);另一方面亦必须同社会学(sociology),即有别于对社会现实(social reality)的认识。

将法的概念从正义观念(idea)中解放出来诚属不易,这既是由于二者在政治思想和一般的表述中往往混淆不清,同时也由于此种混淆迎合了人们试图使实在法显得公正(just)的倾向。

然则在此种倾向之下,试图将法和正义作为两种不同的问题来研究的努力,就被怀疑为企图放弃"实在法应当是公正的"这一要求。

论纯粹法学对马克思法律理论的挑战

论纯粹法学对马克思法律理论的挑战

马克思卷帙浩繁的理论著述无数次谈及法律但却没有建构系统 的法律理论 ,为之后的法学家
留下 了广 阔 的 阐释 空 间 ,众 多 的 阐释者 中不 乏拥 护 者 ,也 不 乏批 判 者 。西 方 著 名法 学 家 、纯粹 法
学创始人凯尔森就是一个不折不扣 的批判者。但是 国内法 理学界对上述批判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笔者认 为,以凯尔森为代表 的纯粹法学对马克思 、恩格斯法律理论 的挑战 ,值得我 国法理学界认 真回应 ,直面这场理论批判 ,能够更好地把握纯粹法学 的理论突破及其本身 的内在缺 陷,更深入 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特质与价值意义 ,进而就鉴于中国法学理论的当代建构。


方 法论 的反 规范 主义 倾 向?
以实存 法 律规 范为研究 对 象 、强调 法 律 就 是 规范 秩 序 的 纯粹 法 学 ,对 马 克思 主 义 最 根本 的批 判是 其用 反规 范 的方 法来研 究 社 会 现象 。马 克思 之 所 以会 有 如 此 问题 ,在 凯 尔 森看 来 根 本 原 因就 在 于他所 立 足 的、对 法律 理论 具有 决定 意义 的历 史 唯物 主义方 法论 。
道德的 “ 应当的”意义 ,而是现实存在 的客观对象或客观现实 ,它在人类的行为 中实际存在。也 就是说 ,法律不是经济关系、实际行为 的反映,而是对人类行为的规制 ,它会产生与它相应 的实 际行 为 。法 律 因其规 范性 驱除 了它 的意 识 形态 性 而 获得 了社会 现 实 性 ,并 因其 对人 类 行 为 的规 制
有机 结合 ,这是凯 尔森 纯粹 法学欠缺的理论取 向,也是建构 法学理论应该遵循 的逻辑进路 。 [ 关键词 ]历 史唯 物主义法学 ;纯粹法 学;马克思 ;凯 尔森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读后感《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作者凯尔森,为纯粹法学派首创人。

“纯粹法理论”是现代西方法律哲学中的一个主要流派,属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种。

所谓“纯粹法理论”,它是在继承和发展19世纪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全面地阐述了纯粹法学关于法、国家以及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因此,在《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的附录《自然法学说与法律实证主义》中,作者从哲学、心理学角度阐述了西方法律哲学中两大派---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对比。

看过本书,由于它可以算是一部分析实证派的著作,让我对西方现代主流的法学流派产生了兴趣,因此在这里对西方的三大主流法学流派做一个简单的框架性的梳理。

现代西方的三大主要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它们在现代西方法学界影响较大、占据着相对的统治地位。

一、新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产生于20世纪,继承和发展了西方自然法的思想传统。

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马里旦主创神学自然法、富勒研究的是"程序自然法"、罗尔斯和德沃金分别专注于正义论的权利论研究。

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自然法学派“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新自然法学的法学家们通过他们的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和哈特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认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哲学视角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从经典案例电车难题说起电车难题是哲学史上一个颇具争议和思想论战的问题,同时这个问题也得到了许多法学家的思考,其大致内容是:一辆有轨电车失去了控制,司机看到前方轨道上有五个人,司机若任凭电车继续前行就会撞死五个人,司机也可以将电车转向,开到另一条岔道上,而这样就会撞死另一个人。

①对于这个问题,从道德角角度和法学角度的评价会大大相径庭,究竟采取哪种价价值判断似乎都有理论基础础,追本溯源,对同一个案案例分析得出不同结论的原原因便在于评价角度不同。

在这里,笔者想到另外一一个取材于中国古代名著《《水浒传》的故事鲁智深拳拳打镇关西,从民众所谓的的真理、正义角度来分析,,这种行为值得鼓励、认可可甚至弘扬,从法学来分析析,这种行为必然会得到否否定性评价。

这又再次回到到哲学发展史上诸多学者不不断争论的问题,即法律与与道德有无同一性的问题。

二、苏格拉底之死———自然法学派“恶法非法””观点的提出古希腊哲学学家苏格拉底因主张无神论论和言论自由,被雅典贵族族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两项项罪名送上法庭,被最终经经过投票表决,判处其服毒毒自杀。

在执行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朋友和学生们们买通了狱卒,希望苏格拉拉底逃到国外,但是被苏格格拉底严词拒绝,当着弟子子们的面他从容服下毒药。

苏格拉底在临死前表达了了自己不选择逃亡的原因::不管判决我死刑的法律是是否是公正的法律,无论我我的死刑判决是否是正义的的判决,最为一个雅典公民民,我都必须遵守。

也许法法律会一时枉正错直,甚至至出现错误,但是只有每一一个人都在内心遵守法律,,只有在每个公民都实际服服从法律的基础上,法治才才有了保障,这样才能称得得算是文明的法治国家。

苏苏格拉底认为,从这个角度度上来说,自己的死是城邦邦法律的遵守,是对法庭判判决的尊重。

苏格拉底对对于法律的陈述,对于法律律的尊重很值得后世敬仰和和学习。

但是他对于法律的的理解也存在着遗憾。

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之宪法效力观

论凯尔森纯粹法理论之宪法效力观

The View of Connstitutional Validity of Kelsen’s
Pure Theory of Law
作者: 张云铎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版物刊名: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6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4期
主题词: 最高效力 凯尔森 纯粹法理论 宪法效力观 规范性
摘要: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特征体现在普适性、程序严格、不得相抵触三个方面,据此可引出三个问题,即宪法为何应被遵守?为什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法律抵触宪法无效?凭借独创的“纯粹法理论”在宪法学领域作出不可湮磨贡献的凯尔森,他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宪法应当被遵守是因为其效力来源于“基础规范”程序更严格是对“实质宪法”的形式化的要求;法律抵触宪法无效”是一个没有意义的陈述.以上解答便代表了凯尔森对宪法效力问题的核心观点,即其纯粹法理论下的宪法效力观,希望籍此能将纯粹法理论的合理内核融入当今宪法学理论研究之中,使“规范性”得到更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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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纯粹法理
历史呼啸令人欣喜集交。

同时,在过往也有着让人赞叹曾经的与之传统智慧促使我辈由人间之智慧结晶遂日统一今日之辉煌。

传统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统治着过往历史,法律灵魂——“法魂”乃是浸入立法者之思想。

由于传统理论法律本意而言,至今仍然受法学影响——自然法学理论对政治君主式专制做出明确表示。

传统法理论对于法律规范实行了强制性。

至此,自然法说与法律证实主义都喜欢且倾向于“伦理”理想中可以借尸还魂,这样就可以紧紧固定社会政坛从而达到正义之效果。

两者总是在法与正义之中藕断丝连,可也在共同商讨此学说——自然法与法律证实主义共同目睹。

可见,国家制度欲为法律,证实主义完全是在法律前面闪现,而政治目的却在操控着无数人的灵魂。

“纯粹法理论”作为法学之基本解释基础,非真正教导人们如何使用法律,其理论在于纯粹理论之正义和什么是法律,在此间目的在于为何这就不必倾说。

凯尔森以古稀之龄荣体,此后仍以老骥伏枥之精神撰写下许多令人值得赞叹的书籍。

“纯粹法理论”虽也不能诠释正义之体现,但其理论尽是精髓之精髓,最为得意之成就在其理论在于多变性但又是稳定性。

二、法与自然
纯粹法理论之纯粹性乃是实在法理论相题而论的必要——实在法乃独特的学术立场与研究方法,具有正义传统凯尔森创立reinrechtslehre,译作“纯粹法理论”已求得名副其实,其原由在于学问当以正名为借口。

换言之,法律乃是“正义”。

他认为法律原本意思应该是正义,只是正义不能完全旨在法律上得而实现其纯粹法真正目的这也就认知了法律。

纯粹法理论只要能够找到可以认知的对象,那么法律就会成为社会现象。

而对于这一社会现象正好可以在混杂社会之中与寻找并加以细心观察。

只是,凯尔森——信奉“康德主义”,他本人自知社会与自然相知混淆并且皑皑可及,若法律正义欲成为击败所有科学这会变得世间恐怖。

自然事实——立法者应不完全与正义或是道德相关,该深刻认识到作为行为自我规范应该是法律认知与针对现实。

换言之,合法行为由法律行为所创制。

规范效力之特殊存在也许来自某个“时空”自然事实的特质,它不应该与法律行为所创制的行为相互结合。

其中原由,不在显示时空之中非自然事实,规范内容与法律行为所创制的可能是完全分开的。

法律创制认知方法与范围一方面是自然于独立使用法律,另一是规范认知科学的法律一切试图以因果关系来解释自然事实的其他科学成为殊途,把法律作为科学所谓的正义而表现其状态从而达成与法律行为所创制结为共识——合法。

三、应然
作为法律范畴的“应然”定然是与道德规范相异而不同合谋各自成家,绝对道德价值与法律无关。

可见,绝对道德若是站稳了脚步,那么法律体现的价值那定然会是公开宣战。

如道德与法律相背行驶或者是完全相背驰,那所谓的正义难道就要成为虐杀或残害人的工具了麽?对此,在“应然”的观念上恰如“神笔马良”那样也渲染了绚丽多彩魔幻的画笔空间,从而使它们在自我形态上分清隔阂界限,乃至有时会因某种物质感化而使两者之间的关系愈发见好。

只是,利益欲成为人们前进之动态云云,若法律与道德完全结合又会给人们带来许多的麻烦。

道德规范是很难解决此事的,而绝对法律之正义却能体现其价值。

然,绝对法律过程之中又存在道德规范。

所,两者间又是相互扶持也相互对歧。

我们必须回到“应然”范畴之内才能解释法律之正义。

四、先验范畴之“应然”
纯粹法理追求从法律证实中跳开形态,那么这意义就与法律规范形成了切断。

上述道德与法律实则应是“应然”,对此行为也就成了法律与道德完全分裂。

也许很多人不认同此做法,因为学者并不认同谋物质是完全孤立于某个世上的。

不能孤立,也不可以孤立。

然,纯粹法理论并非传授理论将法律规范也如道德规范那样归结于绝对问题,而是在法律表述中论事实因果之后做出绝对行为。

就依照此方法以来,法律成文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强,法律规范也
就变为正义的法条了。

我想追求法律的人大有人在,只是怎么做到却是一个难了之事实。

对于这个问题,所以纯粹法理论在之前要做一个先验“应然”决定将剔除意识形态而形成道德分裂。

实,所需要解释并不茫然其状态在于古语的“先礼后兵”,而在此处不过是“先兵后礼”而已。

对于“应验”是要求法律理论纯粹化,而“实然”则是“意识形态”,若两者之间就如刚才所说的“先兵后礼”,那么“应然”、“实然”两者貌似非常矛盾,可两者的结合并非见得就是冲突的。

“意识形态”实则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相对实现而言的理想;二是自我意识之中也同样存在正义感与扭曲现实之观念。

“应然”与“实然”虽然不能完全混合一体,但有着共同合相对之意识形态并且还会产生相互交织。

只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一个不同层次的局面,它们只是在同某个层次相互达成共识混为一谈。

由此可见,考量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或者是规范科学的实在法与规范行为的绝对价值将其试图规制成行为事实的关系。

那么,“应然”与“实然”归结意识形态或者是绝对法律肯定是不伤大雅的。

五、客观,主观法理论
“纯粹法理正义”——合法。

归根而论,其正义乃是来自客观理论,而剔除法律主体本身。

法律主体实为“人格”,人格为维护法律之秩序是主观法的一个变形体,其真正目的在于造就了一个独立的法律秩序的法律实体。

从主观法与法律主体的相对岐不难看出其有何意识形态。

主观即私权,与传统法理论观点相提并论,它的范围大大超越了客观法——客观法做典型的所有权之给予。

当保障私权为政治目时的客观因素被人们误认作是人为而非天然创制体验时,主观法对客观法之区别就不是一成不变的了。

因,既然个人自由与人格自律是一部分,那怎能错怪主观因素的意识形态被加上了“自由”的伦理价值。

只有认为权利与独立在于客观法的区别,真正的法律是客观的认知,那些私法制度才能消亡于真意的法律规范之中。

六、公法,私法
即以纯粹法为理论,公法和私法是必然不可缺少的。

公法乃建立于民族与国家之间得以体现,则公法与权力不能脱离群体。

若是全部脱离,公法就会成为一个社会的无名死去者,权力也随之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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