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法理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纯粹法理

历史呼啸令人欣喜集交。同时,在过往也有着让人赞叹曾经的与之传统智慧促使我辈由人间之智慧结晶遂日统一今日之辉煌。传统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统治着过往历史,法律灵魂——“法魂”乃是浸入立法者之思想。由于传统理论法律本意而言,至今仍然受法学影响——自然法学理论对政治君主式专制做出明确表示。传统法理论对于法律规范实行了强制性。至此,自然法说与法律证实主义都喜欢且倾向于“伦理”理想中可以借尸还魂,这样就可以紧紧固定社会政坛从而达到正义之效果。两者总是在法与正义之中藕断丝连,可也在共同商讨此学说——自然法与法律证实主义共同目睹。可见,国家制度欲为法律,证实主义完全是在法律前面闪现,而政治目的却在操控着无数人的灵魂。

“纯粹法理论”作为法学之基本解释基础,非真正教导人们如何使用法律,其理论在于纯粹理论之正义和什么是法律,在此间目的在于为何这就不必倾说。凯尔森以古稀之龄荣体,此后仍以老骥伏枥之精神撰写下许多令人值得赞叹的书籍。“纯粹法理论”虽也不能诠释正义之体现,但其理论尽是精髓之精髓,最为得意之成就在其理论在于多变性但又是稳定性。

二、法与自然

纯粹法理论之纯粹性乃是实在法理论相题而论的必要——实在法乃独特的学术立场与研究方法,具有正义传统凯尔森创立reinrechtslehre,译作“纯粹法理论”已求得名副其实,其原由在于学问当以正名为借口。换言之,法律乃是“正义”。他认为法律原本意思应该是正义,只是正义不能完全旨在法律上得而实现其纯粹法真正目的这也就认知了法律。纯粹法理论只要能够找到可以认知的对象,那么法律就会成为社会现象。而对于这一社会现象正好可以在混杂社会之中与寻找并加以细心观察。只是,凯尔森——信奉“康德主义”,他本人自知社会与自然相知混淆并且皑皑可及,若法律正义欲成为击败所有科学这会变得世间恐怖。自然事实——立法者应不完全与正义或是道德相关,该深刻认识到作为行为自我规范应该是法律认知与针对现实。换言之,合法行为由法律行为所创制。规范效力之特殊存在也许来自某个“时空”自然事实的特质,它不应该与法律行为所创制的行为相互结合。其中原由,不在显示时空之中非自然事实,规范内容与法律行为所创制的可能是完全分开的。法律创制认知方法与范围一方面是自然于独立使用法律,另一是规范认知科学的法律一切试图以因果关系来解释自然事实的其他科学成为殊途,把法律作为科学所谓的正义而表现其状态从而达成与法律行为所创制结为共识——合法。

三、应然

作为法律范畴的“应然”定然是与道德规范相异而不同合谋各自成家,绝对道德价值与法律无关。可见,绝对道德若是站稳了脚步,那么法律体现的价值那定然会是公开宣战。如道德与法律相背行驶或者是完全相背驰,那所谓的正义难道就要成为虐杀或残害人的工具了麽?对此,在“应然”的观念上恰如“神笔马良”那样也渲染了绚丽多彩魔幻的画笔空间,从而使它们在自我形态上分清隔阂界限,乃至有时会因某种物质感化而使两者之间的关系愈发见好。只是,利益欲成为人们前进之动态云云,若法律与道德完全结合又会给人们带来许多的麻烦。道德规范是很难解决此事的,而绝对法律之正义却能体现其价值。然,绝对法律过程之中又存在道德规范。所,两者间又是相互扶持也相互对歧。我们必须回到“应然”范畴之内才能解释法律之正义。

四、先验范畴之“应然”

纯粹法理追求从法律证实中跳开形态,那么这意义就与法律规范形成了切断。上述道德与法律实则应是“应然”,对此行为也就成了法律与道德完全分裂。也许很多人不认同此做法,因为学者并不认同谋物质是完全孤立于某个世上的。不能孤立,也不可以孤立。然,纯粹法理论并非传授理论将法律规范也如道德规范那样归结于绝对问题,而是在法律表述中论事实因果之后做出绝对行为。就依照此方法以来,法律成文的可能性就大大的增强,法律规范也

就变为正义的法条了。我想追求法律的人大有人在,只是怎么做到却是一个难了之事实。对于这个问题,所以纯粹法理论在之前要做一个先验“应然”决定将剔除意识形态而形成道德分裂。实,所需要解释并不茫然其状态在于古语的“先礼后兵”,而在此处不过是“先兵后礼”而已。对于“应验”是要求法律理论纯粹化,而“实然”则是“意识形态”,若两者之间就如刚才所说的“先兵后礼”,那么“应然”、“实然”两者貌似非常矛盾,可两者的结合并非见得就是冲突的。“意识形态”实则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是,相对实现而言的理想;二是自我意识之中也同样存在正义感与扭曲现实之观念。“应然”与“实然”虽然不能完全混合一体,但有着共同合相对之意识形态并且还会产生相互交织。只是,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是一个不同层次的局面,它们只是在同某个层次相互达成共识混为一谈。由此可见,考量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或者是规范科学的实在法与规范行为的绝对价值将其试图规制成行为事实的关系。那么,“应然”与“实然”归结意识形态或者是绝对法律肯定是不伤大雅的。

五、客观,主观法理论

“纯粹法理正义”——合法。归根而论,其正义乃是来自客观理论,而剔除法律主体本身。法律主体实为“人格”,人格为维护法律之秩序是主观法的一个变形体,其真正目的在于造就了一个独立的法律秩序的法律实体。从主观法与法律主体的相对岐不难看出其有何意识形态。主观即私权,与传统法理论观点相提并论,它的范围大大超越了客观法——客观法做典型的所有权之给予。当保障私权为政治目时的客观因素被人们误认作是人为而非天然创制体验时,主观法对客观法之区别就不是一成不变的了。因,既然个人自由与人格自律是一部分,那怎能错怪主观因素的意识形态被加上了“自由”的伦理价值。只有认为权利与独立在于客观法的区别,真正的法律是客观的认知,那些私法制度才能消亡于真意的法律规范之中。

六、公法,私法

即以纯粹法为理论,公法和私法是必然不可缺少的。公法乃建立于民族与国家之间得以体现,则公法与权力不能脱离群体。若是全部脱离,公法就会成为一个社会的无名死去者,权力也随之消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