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与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内容提要: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取消单位作为证人的法律规定,限制和改进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强化质证完善认证等。
关键词:直接,言词,民事证据,完善随着司法改革尤其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完善和加强民事证据立法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并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完善民事证据立法是健全民事诉讼法制的需要,是保障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需要,是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和限制法官恣意的需要,同时也是防止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完善民事证据立法,必须体现和贯彻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或判例确立和承认,并且具有特殊的价值意义。
在我国,制定和完善民事证据法,应以这一原则为指导思想,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与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它是与按他人的审理结果进行裁判的间接审理原则相对立的,指的是判决只能由直接参加法庭调查、听取法庭辩论的审判人员亲自作出。
此原则有三方面含义:第一,法院开庭时,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第二,参加庭审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法庭调查,认真听取法庭辩论,直接接触证据;第三,判决由直接参加庭审活动的法官作出,并以庭审中接触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1].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它是与书面审理原则相对而言的,从诉讼行为角度看,它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以及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质证、辩论、证据调查都要求以言词的形式进行。
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三月章先生据此认为,言词审理主义具有双重含义:第一,不经言词辩论不得判决;第二,只有通过言词辩论得以陈述和显示的内容,才属于判决的资料[2].详言之,该原则包括以下含义:第一,庭审过程中所有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都应当以言词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应以言词陈述,当事人质证、辩论以口头形式进行,法院调查证据应以口头形式进行,证人应以口头形式作证,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在法庭上口头陈述。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
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直接言辞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是两个法律上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被应用于不同的场景和情境中。
然而,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一种联系,即它们都关注着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本文中,我将就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进行综合评估,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联。
直接言辞原则是指在一个案件中,如果当事人的陈述符合特定条件,那么这些陈述将被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上,而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或证明。
根据直接言辞原则,陈述的可接受性取决于陈述人的可靠性、陈述的明确性以及陈述的一致性。
如果陈述符合这些标准,那么它将被视为证据的一部分,而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辨别。
与之相对应的是传闻证据规则,该规则指出传闻通常不被接受作为直接证据,因为它们可能存在不可靠、失真或不经过验证的风险。
传闻证据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案件中所使用的证据是真实、可靠且经过确认的。
然而,传闻证据规则并不意味着传闻永远没有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传闻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于支持其他证据或指导更深入的调查。
直接言辞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之间的联系在于它们都试图保证案件中使用的证据的可靠性。
虽然直接言辞原则不要求进一步的调查或证明,但它对陈述人的可靠性有着明确的要求。
这意味着直接言辞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它也需要依赖其他证据来支持和确认陈述的真实性。
而传闻证据规则则强调了传闻的不可靠性,更注重直接证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在实际应用中,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通常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综合考虑的。
在评估一个案件中的证据时,法官和陪审团需要综合考虑陈述人的可靠性、陈述的明确性以及陈述的一致性等因素,以确定是否采纳直接言辞。
法庭也应该谨慎处理传闻,特别是在没有其他可靠证据来支持传闻的情况下。
对于我个人来说,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的联系可以更好地帮助我理解和评估一个案件中使用的证据。
在进行法律分析或研究时,我会运用直接言辞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来评估陈述的可信度和真实性,并思考它们对案件的影响。
论直接言词原则的界定——兼论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表性。
已经有 所体 现的直接言词 , 近现代作 为概念提出的直接 言 与
行 的诉讼行为 , 均不产生程序上 的效力 。二是在法庭上 提出
任何证据材料均应 以言辞陈述 的方 式进行 , 诉讼各方对 证据 的调查应以 口头方式进行 , 任何未经在法庭上 以言辞方 式提 出和调查的证 据均 不得 作 为法庭 裁 判 的根据 。 该 观点 是 …
主性 , 裁判 是法官在精神上和 肉体上不受外在非理性 力量强
制情况下 自主作 出的 ( 与此 相 应 , 笔者 认 为 , 判 者作 出裁 裁 判需要借助神力 、 自然力等所 谓 “ 传统 的权威 ” 也是一 种精 , 神不能 自主的表现 , 而正 是这 一点使古代弹劾式诉讼模 式下
国内学者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的 解 释所 做 的 归 纳 , 一 定 的 代 有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夺 孛 夺 孛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孛 夺
一
、
直 接 言词原 则 的 内涵界定
第 三种 观点 , 日本学者 田 口守 一对 直接原则又做 了一 是
个分类 , 他提 出, 直接 主义可 以分 为实质上 的直接 主义和形 式上 的直接 主义 。前 者又叫客观上的直接主义 。 法官应根 指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体公正 (二)有助于程序公正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 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
二、自由
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 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
三、公正
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 是有所区别的。
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二, 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
(一)可知论
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 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 的因素。
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 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 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 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关于审理形式采取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并称。
由于二者内容上的关联,学界通常将其视为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
具体来讲,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而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
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要求,而且具有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诉讼价值。
其合理根据主要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也反映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们多有这样的日常经验和体会,不同的人对于同样事实的陈述往往让人心理上感知各自陈述的真实性或可信度高低有别。
造成这种感知或心证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陈述者的相貌、陈述时的态度和情状往往对听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往往能够反映出真情。
法官在诉讼中同样能够产生和具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从而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
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事实上法官在审判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样的“无言之知”和其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个人技艺”。
这也就是采纳“直接言词”原则和强调司法亲历性的经验和心理上的根据。
民诉名词解释
【辩论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
第三,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法官直接接触原始证据,亲耳聆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言词原则: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需要当事人当庭用口头方式陈述、辩论、质证【诚信信用】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2.禁止诉讼欺诈,即恶意诉讼。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拖延诉讼。
【处分原则】考题:处分原则与法官阐明的关系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诉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民事纷争的权利。
(书本释义: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诉】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书本释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诉的利益】判断请求的内容是否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及实际效果的诉讼要件(书本释义: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诉讼标的】法院实体审理及裁判的对象在判决主文中,应被作出判断之事项的最小基本单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权】●【审判权的内容】●【释明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应答;制约【审判公开】【回避】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意义(4)更行起诉的识别:【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标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争点)诉的理由: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的请求:具体裁判要求争点排除效:当事人在前诉中所争执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后,就产生不准在后诉中对该争点翻悔的效力。
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
传闻证据规则,抑或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书面证言处理的路径选择李峰浙江工业大学关键词: 书面证言,传闻证据,直接言词内容提要: 传闻证据规则是以证据资格为核心的规范体系,直接言词原则是以审理行为为核心的准则要求,不是相互衔接包容的同一路径。
由于传闻证据规则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理论与实践缺乏契合性,即使引入传闻证据规则的规范内容,也不能改变我国以诉讼行为要求为证据运用基本内容的制度特色。
在书面证言问题的处理上,只能基于大陆法系的传统采用直接言词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一整套原则和例外的具体制度体系。
一、路径同一:书面证言的司法困境及其解决的一种观点(一)民事诉讼中书面证言的司法困境民事诉讼中的书面证言是指证人不出庭口头陈述而是向法院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书面陈述。
由于书面证言不能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无法使审判人员得到证人陈述直接、鲜明的印象,因而各国均严格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不出庭提供书面证言为例外。
但由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过于粗疏,证人不出庭的后果不明确,人民法院审查“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标准处于模糊状态,导致实践中对证人不出庭的处理缺乏具体依据,使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则处于悬置状态,形成证人应当出庭原则和书面证言例外的颠倒。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规定明确“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为:“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而无法出庭的;因特殊工作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而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无法出庭的;以及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然则,司法实践中书面证言的问题依然存在,表现为两个极端方面:第一,在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具体情形中,列举了一项兜底条款,即“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由于我国对证人证言缺乏一套完整精细的理论体系,也无关于证人不出庭情况下的替代解决制度,使一些审判人员对证人应当出庭的观念约束不足,更愿意对证人不出庭的特殊情况做扩大理解,致使关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司法解释形同虚设,对证人不出庭持放任的态度,依然利用此类书面证言处理案件。
论直接言词原则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雹暖圈—▲鎏i竺婴墅!f叁墨!查塾金论直接言词原则徐琼摘要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技术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因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但我国尚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本文通过对直接言词原则基础理论及价值的分析,提出了在我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6.52L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技术功能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801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直接言词原则在外国法中常常被称为直接言词主义,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称呼,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以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具体体现两个方面:首先,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以言词陈述、质证、辩论,法庭应以口头形式进行法庭调查,证人应以口头形式进行作证,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在法庭上口头陈述,上诉行为不以言词形式进行不发生程序上的效力;其次,不是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o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内在价值是相同的,两者结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理论界合称二者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在现代的民事诉讼中,审理形式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审理内容采取自由心证原则,二者紧密联系,可以说自由心证制度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
自由心证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规则,而是由法官钊‘对具体案件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具体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
’保障自由心证制度的强有力措施之一就是直接言词原则,只有直接言词原则才能确保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和基础的真实性和真切性。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1、综述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不仅能极大的保护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还能减少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的风险。
实务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了解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直接言词原则▲1、综述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它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它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办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只能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判之基础的诉讼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前者的含义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
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在这一意义上,直接审理原则也称为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提交相对应的证据,常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
这一原则也具有两方面涵义:一是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指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或询问、对证据的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检察官、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间的攻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证人作证及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二是法庭判决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事实和材料,都被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直接原则强调的是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的审理和采证应以言词方式进行。
但是,直接审理通常情况下都会以言词方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
因此,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因此,在理论上往往被综合在一起被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简述直接言词原则
简述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又称直接原则或口头原则,是指法官必须直接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以他们的口头陈述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不是仅仅依据书面材料来裁判案件。
这一原则体现了审判的基本特征,即法庭审理应当是直接、生动的,法官应当通过亲自询问、听取陈述、观察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表现来形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看法。
直接言词原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 法官应当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2. 法官应当直接接触证据,对证据进行审查,不能仅凭书面材料作出裁判。
3. 法官在法庭上应当直接提问,促使当事人、证人明确陈述,以便准确地理解和评价其陈述。
4. 法官应当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形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内心确信,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对于保证审判公正、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
义,有助于法官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避免误判和漏判,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捉影使无数事件以极具艺术表现力 的手法充斥在人们的视野 中, 呻吟和 叫嚣不绝 于耳。无处诉说和 伸张的事实被媒体无限放大 , 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思考。群众 围观导致司法过程饱受质疑, 司法制
度设计者也遭到声讨 , 民主意识异常高涨的今天 , 建立妥当的程序刻不容缓 。基于 以上思考 , 笔者的
始的权利观念。国内涉及著述多从刑事诉讼领域 出发 , 民事诉讼领域关注有 限。笔者从 法制 史和 法 制思想史追溯, 通过域外考察 , 立足 于其确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在立法技术和配套制度上提 出要求,
以切 实配合 制度 改 革推进 现代 化法治 国 家的进 程 。
[ 关键词] 直接言词原则 正 当程序
・
3 ・ 3
研 究 生法 学
第2 6卷第 3期
在 民事诉讼 中, 言词辩论行为主要有 : 院于言词辩论期 日进行 的指挥诉讼 、 法 调查证据及宣判等 诉讼行为 ; 当事人提出事实主张 、 陈述 实体法及程序法方面事实的行为 ;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为协助诉讼 而实施 的言词辩论行为 , 如证人作证 、 鉴定人陈述鉴定意见等。 [ ]所有这些言词辩论行为, 都是直接
己的主张才是应该得到承认 ; 另一方面 , 法官做 出的判断必须建立在 合理和客观的事 实和规范基础 上 。[] 国民事诉讼法 中规定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5 我 法律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与此同时 , 在审理过程中, 不得随意更换法官 , 在场原则不仅是诉讼各方 当事人 的要求 , 还包括对
提 高庭 审效用 , 使法 官形 成正确 的心 证来 发 现 案 件 真实 。言词 原 则 旨在增 加 法 官用 以参 考 因素 的 促
量, 值法官形成心证之际, 营造陈述生动、 印象深刻、 充满活力的庭审氛围 , 以期发现实体真实 。 ]二 [ 3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摘要摘 要直接言词原则是支撑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不管是直呼“直接言词原则”的大陆法系国家,还是称谓“传闻证据规则”的英美等国,在立法中都对直接言词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这一原则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有所反映,但更多的是存在与之相悖的问题,这不仅损害了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同时也不利于法官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笔者在本文中希望通过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研究,说明我国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最终提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直接和言词原则的具体设想。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理论,深入分析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由来、涵义,认为直接言词原则蕴含着深刻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
第二部分是直接言词原则在域外法上的发展,介绍了两大法系直接言词原则的相关规定并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直接言词规定的区别和相通之处。
第三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若干表现,如审而不判,判而不审的案件请示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相关的证据制度不健全、二审中迳行裁判的任意扩大,这些问题恰恰又是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中的主要弊端所在,严重制约了我国的现代民事诉讼进程。
第四部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将对我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实践难题的解决,带来的诸多有利影响论证了确立该原则的必要性;并从立法基础、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三方面论证了确立该原则的可能性;第五部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途径,尝试提出了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路径:立法上明确宣示直接言词原则并使之具体化和规范化;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落实合议庭的职能;完善相关的证据制度等。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程序正义,审判委员会制度AbstractAbstractPrinciple of direct and oral trial is one of basic principles to support the modern civil procedure. Both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system have specific provisions for the direct and oral trial in their legislations. In our country, current legislations has already demonstrated some of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inciple, but more phenomenon which seriously harm the right of civil trial and are bad to discover the truth for the judge appeared in civil procedure all violate from them .The author would like to demonstrate the requirement and possibility of building the principles in our civil procedure and put forwards some solutions.This article consists of five parts:The first part is about the basic theories of principles of direct and oral trial which deeply discover the principles’ concept、origin and proposes of reality justice、process justice and procedural efficiency. The second part is abou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oral trial in foreign countries which introduce the relative legislation and compare、analysis the difference and samility of the two law system.The third part is about the phenomenon that violate from 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oral trial in our civil procedure such as The system of Ask for instructions 、The system of judicial committee、The expand of the direct judgment、The not good witness system. The phenomenon are also the main problems in our civil procedure system which severely block our modern civil procedure reform proceeding.The forth part is about the requirement and pos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and oral trial in our civil procedure. The author demonstrated the requirement by the establishment of our modern civil procedure system、the building of relative system、the solution of difficult reality problemsand demonstrated the possibility by the basis of legislation、reality and theories.The fifth part is about the ways of establishing the principles of direct and oral trial in our civil procedure. The author tried to propose the ways:explicitly stipulating the principles in legislation、reforming The system of judicial committee、benefiting the witness system and so on.Key words:The principle of direct and oral trial,The procedural justice,The system of judicial committee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1、坚持以“求实、创新”的科学精神从事研究工作。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作者:徐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6期摘要在现代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原则的技术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因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但我国尚未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本文通过对直接言词原则基础理论及价值的分析,提出了在我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技术功能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68-01一、直接言词原则概述(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含义直接言词原则在外国法中常常被称为直接言词主义,是大陆法系特有的称呼,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有着异曲同工的效果。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言词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以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具体体现两个方面:首先,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以言词陈述、质证、辩论,法庭应以口头形式进行法庭调查,证人应以口头形式进行作证,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在法庭上口头陈述,上诉行为不以言词形式进行不发生程序上的效力;其次,不是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
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内在价值是相同的,两者结合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理论界合称二者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在现代的民事诉讼中,审理形式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审理内容采取自由心证原则,二者紧密联系,可以说自由心证制度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基础。
自由心证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规则,而是由法官针对具体案件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形成关于案件事实的具体确信,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
保障自由心证制度的强有力措施之一就是直接言词原则,只有直接言词原则才能确保法官心证形成的原因和基础的真实性和真切性。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随着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直接言词原则的政治意义逐渐弱化,甚至退出舞台,而为实现程序正义的技术价值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
“直接言辞”原则
浅析“直接言辞”原则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决定了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的基本结构,是其他几项基本原则的基础、前提与保障。
而其在刑事诉讼的诉讼价值在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
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9-0267-01直接言辞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也称为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该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
言辞原则又称为言辞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它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是经过对中世纪纠问式制度的改革和扬弃而确立起来的。
在民事诉讼中,迄今,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大多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未将直接言词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但有关条文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而我国的刑事法律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主要体现在:1、建立了初步的交叉询问规则。
2、确立了以开庭审理为主的审理方式,特别是规定二审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我国法律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完善及落实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规则
作者: 程曦[1]
作者机构: [1]澳门科技大学
出版物刊名: 人民法治
页码: 56-57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4期
主题词: 直接言词原则;传闻证据规则;侦查案卷;书面方式;法院判决;鉴定人;审理案件;作证
摘要: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庭审的一项重要规定,一般分成两个部分,既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即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直接审查所有的证据,听取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的陈述。
这个原则还有审理不间断的含义。
言词原则,则要求证人以口头方式作证,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例外,以书面方式作证。
原则上不允许以侦查案卷记载的内容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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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直接言词原则
邵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审理形式一般采取直接言词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
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
诉讼或司法是一种察言观色的法律活动。
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也反映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们多有这样的日常经验和体会,对于同样事实的陈述,不同的人在心理上感知其陈述的真实性或可信度高低有别,我们常常会说“我相信甲说的话,不相信乙说的话”,造成这种感知或心证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陈述者的相貌、陈述时的态度和情状往往对听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往往能够反映出真情。
法官在诉讼中同样能够产生和具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从而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
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即“无言之知”),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
研究表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有50%以上是靠身体语言,例如眼神、声音、小动作、身体姿势等,事实上法官在审判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样的“无言之知”和其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个人技艺”或“个人知识”。
我国有位法官这样说道:“法官应当训练自己具备一种从当事人言词之外另行获取案件重要信息的感知能力”;“在庭审中,我一般都两眼直视着当事人,尤其当事人陈述关键案情的时候,一定要认真注视对方。
在与法官的对视中,有的当事人可能会转移视线,语音打颤,有的当事人则目光坚定,言词恳切,这为准确地判断案情提供了宝贵的第六感……”以上所述揭示了采纳直接言词原则和强调司法亲历性的经验和心理上的根据。
实际上,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发现真实和提高效率。
该原则要求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等在法庭上直接接触,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陈述辩论和证人言词作证,从而可以直接观察当事人和证人等的表情态度,直接察看证据实际状况,易于准确掌握案件事实。
同时,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等直接见面,加之言词方式具有传达简便快捷的优点,有助于法官和当事人尽快发现
争议和及时解决问题,从而推动诉讼迅速进行。
总之,直接言词原则体现了诉讼或司法的一个特性:过程与结果非截然两分,即案件最终的判决往往是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累积的结果。
该特性与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是相辅相成的。
直接言词原则所体现的精神或价值是现代诉讼基本原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法治社会,直接言词原则与公开原则、辩论原则等一并被视为使诉讼和证据制度贴近当事人的必要手段。
在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的时候,还应当合理规定该原则的适用例外,主要有:
(1)对于非讼事件的审理原则上采取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
直接言词是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
但是,非讼案件和非讼程序中,不存在争议,无对立的双方当事人而只有申请人一方,不可能也无需法庭言词辩论,通常法官只需对申请人的申请和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书面审查。
既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那么就没有必要要求审理法官与裁判法官的一体化,即无需适用直接原则。
当然,在非讼程序中,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原则并不排除直接言词审理,必要时审判法官也得询问申请人、证人后作出裁判。
(2)根据直接原则,在审判过程中,法官有变更的,诉讼程序则须从头进行。
然而,这样做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因此,有国家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审理法官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新法官面前陈述以前言词辩论的结果,不必重新开始。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缓和直接原则的适用。
(3)涉及直接原则的立法论和解释论,应当留意此原则如何与其他程序法上原理取得平衡等问题。
例如,为保障当事人程序参与权和程序选择权,而赋予当事人优先或平衡追求程序利益的机会,应容许在一定范围内(如在当事人双方合意时)可缓和或放弃适用直接主义。
(4)判决书中误写、误算或类似显然的技术上或形式上的错误,仅从判决本身及诉讼资料就能够被识别或判断出,即便是局外人也能够认识到,所以其他未参与审判的法官也可以更正这类错误(即直接原则的例外),并且原则上无需经过言词辩论(即言词原则的例外)。
(5)对于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用裁定处理的程序事项等,一般说来依书面审理即可,无适用言词原则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