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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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言词原则
4 )侦查人 员不 出庭 。为了控制犯罪 , 法庭 对公安机 关 、 察机关 的 检 书面证据具有天然的信 任感 , 同时 , 由于 “ 流水 线式 ” 审前 结构 , 的 侦查 人员完成侦查任务后 , 没有义务 出庭接 受询 问或 质证 。其 次 , 诉法 对 刑 侦查人 员的作证范 围、 证保护 、 作 作证补偿 , 拒证的法律后果 等没有作 出 具体可行的规定 。使 侦查人 员出庭与 否关 系不大 。导致 了不 能抑制 侦 查人 员的非 法取证行为和不利于提 高证 人的出庭率 。 5 )被害 人不 出庭。在英美法系 , 害人属于证人 的范畴 , 被 因而其 之 出庭纯 属当然 。在大陆法系被害 人虽 然不是 证人 , 但是 , 由于 法官 负有 积极主动探 明案件 事实真相的职责 , 害人出庭问题在 刑事诉讼 中也不 被 很突 出。然而在我国 , 被害人 出庭却 是一个 非常 尖锐 的问 题 , 已危及 它 到对抗 制庭审方式的贯彻施行 。一方面 , 它使控辩 双方无法对其 所作 之 陈述 进行质证 , 另一方面 , 它又使 法官 无 法亲 自与 其接 触 以判断 证据 的 真假 , 从而违背了 直接 言词原 则 。当然被 害人 不 出庭 的原 因 是 多方面 的。首先是其权利未得到 充分的保障 。 () 2 庭审 法官缺乏独立的裁判权 , 裁判 结论不完 全是 法庭审 理 的直 接结果 。首先 , 我国 , 在 为了加强对案件质量 的把关 , 各级 人民法院 都设 立了审判委 员会 。审 判委员会的职责 是“ 总结 审判 经验 , 讨论 重大 的或 者疑难 的案件和其 他有关审判工作 的问题 。 由于 拥有对 案件 进行 讨论 ” 并进而作 出决定的权力 , 尽管不 直接 主持和 参加 庭审 , 审判委 员会 实际 承担着 审判职能 , 成为一种与独任 庭和合议庭不 同的审 判组织 。这种制 度是 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严 重践 踏 。因为审 判委 员会讨 论案 件时 诉讼 当 事人 并不在场 , 一般也不 出示证 据 , 更不听取 当事 人的陈述和辩 护 , 仅仅 是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就作 出裁决 。其次 , 司法实践中普遍 存在着 的 院、 庭长批案 、 内部请示 、 以及政法 委 员会协调 定案 等制度 和做 法 , 直 与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

2019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19 第32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2 No.2【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19-03-25作者简介:蒋 懿(1994-),男,四川资阳人,西南政法大学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论直接言词原则———以被告人供述为视角蒋 懿(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 要〕 以被告人当庭供述为基础建立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证被告人辩护权、遏制违法侦讯和发现案件真相。

我国要实现这一原则,既缺少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又要面对公安司法人员的抵触。

因此,应尝试建立系统的证据能力规则,重点规范被告人供述的使用、印证和采信,同时让公安司法人员逐步适应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关键词〕 被告人翻供;直接言词原则;审判中心主义;证据能力〔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9)02-0077-0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现审判中心主义必然要妥善处理侦查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在侦查结果中又以被告人口供最为重要,故如何处理被告人口供是这项改革的重点之一,而被告人供述与直接言词原则密切相关。

本文将以被告人供述为限,论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和意义,并探讨在我国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可能面临的困难和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直接言词原则之含义直接言词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为了克服过去纠问式诉讼和书面审理的弊端,保证法官成为实际裁判者而确立的一项重要诉讼原则,由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构成。

直接审理原则分为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直接审理原则。

形式上的直接审理原则又称“在场原则”,它要求参与诉讼的各方,尤其是作出裁判的主体,在审理时应当在场,不得由他人来践行证据调查程序,它强调裁判者对案件的“亲历性”。

论直接言词原则的界定——兼论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论直接言词原则的界定——兼论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
则” 即从事 法庭 审判的法官 必须 亲 自直接从 事法庭 调查 和 , 采 纳证据 , 直接接触和 审查证据 ; 据 只有 经过 法官 以直接 证 采证方式获得才 能作 为定案的根据 。而言词审理原则 , 也有 两方面 的含义 , 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 以言词 陈述 的方式从 事各种诉讼行为 , 有没有在法庭审判过程 中以言词 方式进 所
表性。
已经有 所体 现的直接言词 , 近现代作 为概念提出的直接 言 与
行 的诉讼行为 , 均不产生程序上 的效力 。二是在法庭上 提出
任何证据材料均应 以言辞陈述 的方 式进行 , 诉讼各方对 证据 的调查应以 口头方式进行 , 任何未经在法庭上 以言辞方 式提 出和调查的证 据均 不得 作 为法庭 裁 判 的根据 。 该 观点 是 …
主性 , 裁判 是法官在精神上和 肉体上不受外在非理性 力量强
制情况下 自主作 出的 ( 与此 相 应 , 笔者 认 为 , 判 者作 出裁 裁 判需要借助神力 、 自然力等所 谓 “ 传统 的权威 ” 也是一 种精 , 神不能 自主的表现 , 而正 是这 一点使古代弹劾式诉讼模 式下
国内学者 根 据 德 国 学 者 的 解 释所 做 的 归 纳 , 一 定 的 代 有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夺 夺 夺 孛 夺 孛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夺 孛 夺


直 接 言词原 则 的 内涵界定
第 三种 观点 , 日本学者 田 口守 一对 直接原则又做 了一 是
个分类 , 他提 出, 直接 主义可 以分 为实质上 的直接 主义和形 式上 的直接 主义 。前 者又叫客观上的直接主义 。 法官应根 指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2021法考刑诉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述|「刑事审判的概念」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刑事审判的特征」1.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

侦查机关侦查、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及检察院的起诉都应当依照法院裁判的要求和标准。

审判强调庭审的实质化。

这就要求做到“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本特征:(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奉行“不告不理”原则。

如没有检察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则不能主动审判一个案件;不能审判控方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提起反诉,不能主动审理反诉案件;没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或检察机关的抗诉,上一级法院不得启动第二审程序等。

(2)独立性。

(3)中立性。

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是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

(4)职权性。

(5)程序性。

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

(6)亲历性。

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7)公开性。

除依法不公开外,都应当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

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

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9)终局性。

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1.审查判断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基本程序」1.第一审程序。

2.第二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法上 尽快 确 立。
【 关键词 】 直接言词原则 ; 书面审理; 间接 传闻规则 【 中图分类号 】 F 1 D 7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6 3 29 ( o9 0—O 2 _o 17 — 3 12 0 ) 4 06 _5
On Esa ls t b ihme to i c p eo r c n r lTr a n ft Pr n i l f he Die ta d Ve ba i l n Chi i na
20 0 9年 7 月
湖北 警官 学院学报
J u a b iUnie st o lc or l n of Hu e v ri f Poie y
Jl 2 0 uy. 0 9
N O 4 S rNO. O . e. 19
第4 期
总第 19期 0
我国刑事诉讼应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Ke r s t e r cp eo i c dv r a t a ;n i c o u e tr il teh a s yr l y wo d : h i i l f r t p n d e a eb lr l i dr t c n i e d m na yt a ;h e ra e r u
要 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 人、当事人 和辩护人诉讼代
理 人经审判长许可 , 可以对证人 、 鉴定人发问 。 审判
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我 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 1 ]
但大多数学者对此持否定意见 , 认为此观点并不符 合客观实 际: 因为不仅原刑事诉 讼法未 规定 , 刑 “ 新 事诉讼法也未规定 ; 不仅不能从直接 明确 的法律语


对我国已经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的质疑
人出庭作证 , 由控 、 辩双方对证人 、 鉴定人进行质证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诉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其完善作者:史金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3期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实现现代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以直接言词原则为指导思想,为此,必须做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

本文从直接言词证据这一原则出发,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的确立及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刑事诉讼直接言词证据规则作者简介:史金国,青岛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134-02随着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加强和完善刑事证据立法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完善的刑事证据立对健全刑事诉讼法制至关重要,同时,它也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提供了根据,更是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和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在实践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是抗辩式庭审有效运作的客观需要。

在我国现行的庭审模式下,只有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审判人员才能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及事实做一个完整的、准确的判断、认定。

假如单纯的依靠纸质的证言证词,由于环境的限制,审判人员很难从简单的纸质上判断证言的真实性,同时,也由于文字的有限性,很难完全的表述证人、鉴定人等的真实的意思。

因此,书面的证据材料已经很难适应抗辩式的庭审模式。

因此,要想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在我国能够得到有效地运转,就要保证证人、被害人等的出庭率。

其次,直接言词原则是实刑事诉讼目的和刑罚的需要。

我国法律讲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而直接言词原则能充分保证这一原则的实现。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通过对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分析,再加之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判断,综合案件的证据,法官可以对案件的事实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使审判人员最大限度的了解事实,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保障无辜的不受法律追究的诉讼目的。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

论直接言词原则在现代诉讼制度中,关于审理形式采取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并称。

由于二者内容上的关联,学界通常将其视为一项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关系密切,均以发现真实为主要目的。

具体来讲,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而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与言词审理相对的是书面审理,即以书面形式进行诉讼,集中体现为根据书面材料和证据来认定事实。

直接言词原则是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但体现了司法的亲历性要求,而且具有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天然弱者地位的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诉讼价值。

其合理根据主要有:首先,直接言词原则实践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其实也反映了司法的亲历性。

我们多有这样的日常经验和体会,不同的人对于同样事实的陈述往往让人心理上感知各自陈述的真实性或可信度高低有别。

造成这种感知或心证差异的原因是多种的,其中陈述者的相貌、陈述时的态度和情状往往对听者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往往能够反映出真情。

法官在诉讼中同样能够产生和具有这样的经验和体会,从而实际影响着法官“心证”的形成。

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有意无意中影响着法官的“心证”,事实上法官在审判中也会有意无意地运用这样的“无言之知”和其长期审判实践所形成的“个人技艺”。

这也就是采纳“直接言词”原则和强调司法亲历性的经验和心理上的根据。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辩论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

第三,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法官直接接触原始证据,亲耳聆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言词原则: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需要当事人当庭用口头方式陈述、辩论、质证【诚信信用】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2.禁止诉讼欺诈,即恶意诉讼。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拖延诉讼。

【处分原则】考题:处分原则与法官阐明的关系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诉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民事纷争的权利。

(书本释义: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诉】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书本释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诉的利益】判断请求的内容是否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及实际效果的诉讼要件(书本释义: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诉讼标的】法院实体审理及裁判的对象在判决主文中,应被作出判断之事项的最小基本单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权】●【审判权的内容】●【释明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应答;制约【审判公开】【回避】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意义(4)更行起诉的识别:【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标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争点)诉的理由: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的请求:具体裁判要求争点排除效:当事人在前诉中所争执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后,就产生不准在后诉中对该争点翻悔的效力。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

直接言词证据原则是什么?1、综述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直接言词证据原则不仅能极大的保护当事人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还能减少司法机关刑讯逼供的风险。

实务中,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了解直接言词证据原则对当事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今天,大家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直接言词原则▲1、综述直接言词原则也称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它是现代各国审判阶段普遍适用的诉讼原则,它包含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办理案件的法官、陪审员只能以亲自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判之基础的诉讼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言词审理原则,要求当事人等在法庭上须用言词形式开展质证辩论的原则。

该原则是公开原则、辩论原则和直接原则实施的必要条件。

▲2、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直接原则又可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

前者的含义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不得进行法庭审理。

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在这一意义上,直接审理原则也称为在场原则。

直接采证原则是指,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不能由他人代为实施,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3、言词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为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要提交相对应的证据,常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等,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

▲一、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含义词原则又称口头原则、言词辩论原则或言词审理原则。

这一原则也具有两方面涵义:一是法庭审理和判决活动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一切审判活动,包括法官对审判的指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讯问或询问、对证据的调查和对判决的宣告,检察官、自诉人及其代理人间的攻击,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防御,证人作证及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二是法庭判决只能以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言词陈述的形式提供的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切未在法庭审理中以言词的形式提出的事实和材料,都被视为未曾发生或不存在,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有着不同的侧重点。

直接原则强调的是法庭直接审理和直接采证,言词原则则强调法庭的审理和采证应以言词方式进行。

但是,直接审理通常情况下都会以言词方式进行,言词审理通常也要求法官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

因此,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者“互相贯通,互相融合,直接原则是言词原则的基础,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的补充”。

因此,在理论上往往被综合在一起被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刑事证据直接言词

刑事证据直接言词

刑事证据—供述、证言、被害人陈述董艳国被告供述被称为证据之王,以“口供”定案几乎是古往今来的办案铁律。

以供述为中心的言词证据还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辩解等;这些有时被称为人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则是物的证据,即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前述三种皆称为言词证据,是通过人的陈述而产生,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提供证据的人自身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受到主观认识能力、感知能力、判断能力、记忆能力以及所处的环境、利益冲突等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产生偏差。

近年来发生的“杜培武案”、“杨云忠案”、“覃俊虎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以及“张氏叔侄案”,这些冤案之所以发生,与过于重视言词证据而违法取供的行为有很大联系。

论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言词证据的取得、审查和适用结合相关案例来阐述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追求。

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主的审查定案模式可以有效地防止并纠正冤假错案。

悲观的说冤案也许无法避免,悲壮的说我们将共同为避免冤案而努力奋斗。

前言刑事证据的直接言词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八种证据中的(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三类证据因受人的主观性影响较强,以“人”为证据方法的载体,最易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证据资料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产生差异。

当事人对言词证据的取得、审查、适用争议一直很大,论文以言词证据特点为基础,直面问题,畅所欲言,大胆论述,力求剖析争议的性质和争论的焦点。

刑事证据的直接言辞“你有权保持缄默,但你所讲的一切,将会成为呈堂证供!”这是港台警匪片中我们耳熟能详的一句。

很多人认为这是电视情节安排的一个噱头,但是殊不知,这句看似平常的“你有权保持沉默”的话语却有体现着言词证据在“该国该地”取得、适用的方式、方法、原则和惯例。

我国现有的言词证据取得和适用的原则充分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现就刑事证据的直接言辞分述如下。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了反映案件事实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常见的证据材料有书证、物证以及当事人的口头陈诉,这些证据材料对于处理案件可以起到关键性作用。

那么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作出解答。

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

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

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

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言词证据规则,包括了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原则体现了审判过程的直接性,由司法机关直接庭审当事人,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的辩论陈述。

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

什么是直接言词原则

什么是直接⾔词原则直接⾔词原则是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原则之⼀,在⽴法上,我国的⼀些条⽂体现了直接⾔词原则的精神,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被告⼈庭前供述,证⼈出庭作证和审、判合⼀⽅⾯,对于直接⾔词原则的适⽤也有部分体现。

那么什么是直接⾔词原则呢?接下来跟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直接⾔词原则直接⾔词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词原则两项原则。

所谓直接审理原则,是指只能以在法庭上直接审查过的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与⾔词原则及严格证明原则密切相联系。

直接原则有两⽅⾯的含义:⼀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被告⼈、检察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必须亲⾃到庭出庭审判,不得将证据的调查⼯作委托他⼈进⾏⽽且在精神上和体⼒上均有参与审判活动的能⼒,⼜称为“形式的直接审理原则”。

⼆是法院需要将原始的的事实加以调查,不得假借证据的代⽤品代替原始证据,即“实质的直接审理”。

所谓⾔词原则⼜称⼝头原则,是相对于书⾯原则⽽⾔的,指基于⼝头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裁判的原则。

其⽬的是在形成法官⼼证之际,给法官以新鲜的印象,以期发现实体的真实。

这⼀原则有两⽅⾯的含义:⼀是参加审判的各⽅应以⾔词陈述的⽅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为,所有没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以⾔词或⼝头⽅式进⾏的诉讼⾏为,均应视同没有发⽣或者不存在,⽽不具程序上的效⼒;⼆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词陈述的⽅式进⾏,诉讼各⽅对证据的调查、质证应以⼝头⽅式进⾏,如以⼝头⽅式询问证⼈、鉴定⼈、被害⼈等,以⼝头⽅式对实物证据发表意见,任何未经在法庭上以⾔词⽅式提出和调查的证据均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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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的区别!

如何区分刑诉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在审判概述这一章,很多同学不能分清楚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之间的区别。

他们会想,直接言词不是讲法官要直接参与法庭审理吗?集中审理不是说法官审理要集中吗?这有啥区别呢?事实上,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而集中审理原则,又称审理不间断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直接言词强调的是法官亲自,其中包含的精神是审判的亲历性;而集中审理则强调不中断不中止,强调是庭审的连续性。

具体而言:一、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1.直接原则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分为直接审理原则(在场)和直接采证原则(证据调查,直接听证与直接查证)。

(1)直接审理:法官审理案件时,公诉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审判活动无效。

(2)直接采证:法官对证据的调查必须亲自进行,而且必须当庭直接听证和直接查证,不得将未经当庭亲自听证和查证的证据加以采纳,不得以书面审查方式采信证据。

2.言词原则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询问调查。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采纳。

3.制度表现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全过程。

此处强调的是法官的全程参与,不是强调审判的连续进行。

所有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

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举凡审判人员未能参与某个审判过程的,都是对直接原则的违反;庭审书面进行,是对言词原则的违反。

二、集中审理原则(1)审判组织的确定性: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直接言辞”原则

“直接言辞”原则

浅析“直接言辞”原则摘要:直接言词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决定了民事诉讼“对抗与判定”的基本结构,是其他几项基本原则的基础、前提与保障。

而其在刑事诉讼的诉讼价值在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

作为一项基本诉讼原则,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及平等武装,确保审判的程序公正,进而实现实体公正,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9-0267-01直接言辞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也称为口证原则,是指法官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该原则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辞原则,直接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场原则,即法庭开庭审判时,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必须亲自到庭出席审判;二是直接采证原则,即从事法庭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直接从事法庭调查和采纳证据。

言辞原则又称为言辞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的进行,须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它也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从事审理、攻击、防御等各种诉讼行为;二是在法庭上提出任何证据材料均应以言辞陈述的方式进行。

在大陆法系国家,该原则是经过对中世纪纠问式制度的改革和扬弃而确立起来的。

在民事诉讼中,迄今,大陆法系各国立法大多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

我国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未将直接言词原则规定为基本原则,但有关条文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而我国的刑事法律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主要体现在:1、建立了初步的交叉询问规则。

2、确立了以开庭审理为主的审理方式,特别是规定二审案件原则上开庭审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我国法律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完善及落实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是众多想参与法律行业的朋友最最重要的事情,也是一件辛苦的事情,为此,小编也想为大家的备考尽绵薄之力,在这里准备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直接言词原则对于实现公正审判有着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直接参与法庭审理,其他诉讼参与人亲自到庭,使控辩双方能够平等地行使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审判参与权,并使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原则和程序得到贯彻,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2.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法官参加证据调查,直接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有利于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形成可靠的心证,作出公正的裁判。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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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 2-13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理论 (3)(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与价值 (3)(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 (4)二、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域外考察 (5)(一)直接言词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的规定 (5)(二)直接言词原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的规定 (6)三、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现状 (6)(一)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6)(二)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7)四、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完善 (9)(一)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 (9)(二)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有效解决审判分离 (10)(三)严格贯彻集中原则,确保庭审不间断 (10)(四)强化法庭审理功能,弱化书面审理 (11)(五)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提高证人出庭率 (11)参考文献 (12)I论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摘要] 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贯穿于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确立。

它有助于实现实体正义、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审判分离、集中原则贯彻力度不足、法庭审理依赖书面材料、证人出庭率低等与该原则相背离的现象。

我们可以借鉴两大法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的有关做法,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并从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加大集中原则贯彻力度、强化法庭审理功能、提高证人出庭率等方面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最终确立。

[关键词]直接言词原则;刑事诉讼;完善[Abstract] The principle is a basic principle in criminal procedure, has been established by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It helps to realize the substantive justice, procedural justice,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lawsuit. But in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does not specify the principle, resulting in trial separation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focus on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insufficient, courts rely on written materials, and the low rate of witness deviate phenomenon. We can learn from the practices of two legal systems carry out this principle, clear provisions in the legislation of direct verbal principle, and from the improvement of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increase efforts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centralized, To strengthen the court function, improve the rate of witness appearing in court established to promote the principles of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of direct speech.[Key words] the principle of directness and verbalism;Criminal action;perfect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在法庭上听取各诉讼参与人当庭口头陈述和法庭辩论,直接接触证据,探析案件事实并在内心形成确认,作出裁判。

并且由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组成。

它的基本含义、价值追求以及基本要求在我国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中都有所体现。

例如,它强调法官的亲历性、法庭审理的直接性与持续性、法庭活动陈述的言词性等,有助于我国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健全。

可见,完善直接言词原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审判领域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理论(一)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与价值1.直接言词原则的涵义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控辩双方、证人、鉴定人等相关人员到庭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与证据直接接触并听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及辩论,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其中包括两层涵义:一是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各诉讼方必须亲自到场,且保证有充沛的精力与体力参与审理活动,无法保证的情况应停止审理活动。

”[1]二是当庭采证原则,法官亲自出庭参与审理,以直接、公开的方式在法庭上对证据的调查与采用。

言词原则是指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庭审理活动,参加审判的各诉讼主体必须符合这一要求,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参与审理,对于不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的审理活动则不被采用,或视为不存在且视为无效行为。

法庭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证据调查结论也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者在含义和价值理念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着各自的侧重点,直接原则是侧重于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强调法官是负绝对责任的;而言词原则的言词陈述方式是更加倾向于当事人的人权保障。

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法官自主裁判过程的理性化。

此外,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对于刑事审判活动的规范角度也相同,二者在理论范畴上具有共同之处,因此被合称为“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从理论到实践,逐渐彰显出了自己应有的特征。

第一,直接言词原则具有原则性,我国台湾学者庄世同指出原则应包括“普遍性、规约性、可证立性”这三性。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刑事审判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审判程序中被普遍适用和参考,具有规约性。

直接言词原则适用范围内的法律规则在审判活动中均发挥积极的作用,具有普遍性。

直接言词原则的主要目的是以证立法治价值,因此具有可证立性,因此具有鲜明的原则性。

第二,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法律原则,它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

在实践中言词原则体现了它作为法律原则的特性。

第三,直接言词原则是一项刑事审判原则。

[2]2. 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第一,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

审判者保持中立、控辩双方平等、程序公开是衡量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亲自参与法庭审理,听取法庭辩论,未亲自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无权做出裁判,并且把在法庭上直接获取的证据用来作为定案依据;除法律明文规定之外,任何法庭之外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样有利于法官全面客观的听取法庭的辩论,不带任何其他感情色彩,站在中立的立场作出公正的判决。

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可以确保当事人双方在法官面前最直接最真实的陈述意见、发表辩论等,权力是平等的。

这样有利于程序平等性的充分发挥与体现。

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做出判决的依据必须是在法庭上直接审理和调查质证得来的证据。

实现程序的公开性和保障程序的参与性,符合直接言词原则强调法官与证据建立直接联系,排除非法庭上获取的证据材料,从而有效的避免审判人员的暗箱操作,推动诉讼程序公开、透明的进行。

第二,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揭露,并适用合理的法律从而实现实体正义的价值。

对于各诉讼主体则要求必须亲自出庭参与审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接受询问或质问等。

有利于法官直接听取利益双方的言论,保持中立的立场,可以更公正的看清案件的事实掌握实情。

直接言词原则对于证据的要求,则是以原始证据为定案根据,排除非法庭上提交与质证过的证据。

那些在庭外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未被调查和质证过的证据均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根据。

保障证据的原始性和法官与证据的直接接触,排除法官与原始证据直接联系的障碍,保障证据的真实可信性。

并再次强调各诉讼主体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参与审理活动,可确保法官在法庭上对于证人、当事人现场陈述的神态、语态的直观感受的获取。

以及审判人员询问或质问当事人、证人,是可以从他们表述的语态、神情等微妙的变化去了解案情,让法官“从心而论”。

促使审判人员积极的发现案件事实,认清事实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三,有利于诉讼效益的提高。

诉讼效益即以最少的诉讼成本达到最高的诉讼效率。

诉讼效益的提高也是刑事诉讼一直的价值追求。

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现代司法领域的深切期盼。

对于审判除了实现程序公正、实体正义,另一种公正的实现则是提高诉讼效益。

直接言词原则能有效的促进诉讼效益的提升,一方面加快了审判进程,缩短诉讼周期,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亲自参与庭审直接接触证据,并且当事人和证人必须当场陈述,这样一个不间断连续性的审判过程,有效的减少了一些错误的产生,保障审判人员对案情真相的高度了解,进一步推动了案件的审理进程,缩短诉讼周期,综合提高了办案的效率,以及保障了审判质量的提升,有效的降低了诉讼费用。

(二)直接言词原则的基本要求1.直接言词原则对法庭审判主体的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出庭参与法庭审判直到作出判决,法官没有亲自出庭参与审理的,则没有权利对案件作出判决,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不得缺席也不得更换。

法官是法庭审理中最重要的主体,要做到直接采证就必须亲自出庭参与审判。

为了保障法官能持续、不间断的参与法庭审理,有些国家为此作了相关的规定,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5条规定了:“在庭审过程中若更换法官的,其审判程序也应当更新。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在庭审中负责审判的法官、检察官和法院书记处的书记员应持续不间断的参与审理,中途不得退庭。

”[3] 中途更换法官会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为此有些国家或地区还设立了“候补法官”制度,作为旁听者参与审判的整个过程,若特殊情况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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