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言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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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抗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可再分为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一)直接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直接审理原则,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该原则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与之相对的是间接审理,即判决法官将其他法官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判决基础,亦即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存在着分立。

(二)言词原则

言词原则又称为言词辩论原则,是指法庭审判活动必须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不仅参加审判的各方应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审理、攻击、防御等诉讼行为,而且在法庭上出示证据也应以言词表达的方式为主,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应在言词讯问、询问的必要时机出示,以使审理过程更富有逻辑性、直观性。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时,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并当庭质证。证人出庭作证是一般规则,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四)直接言词原则

在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但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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