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审批权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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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ZG/YP 3 20 002(K)-2014
财务管理审批权限规定
(D版)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15日
1 目的
为规范现金借款、银行付款和报账付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南宁玉柴马石油润滑油有限公司和广西北海玉柴马石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业务。
3 职责
3.1相关人员交财务业务单据等给有关领导审批。
3.2有关领导按本权限审批相关财务业务(单据)。
4 引用文件
4.1 《财务报账管理规定》
4.2 《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5 过程管理
5.1管理规定
5.1.1 每笔金额审批,必须由最低到高,逐级审批:按职位级别,从最低到高,逐级审批。如果一人兼任两个以上职务或上级授权审批时,以取得最高级别的审批权限为准。
5.1.2 具有审批权限的人员,本人报账时必须经同级或上级领导审批。
5.1.3 同一事项不得为规避审批权限规定而分单填写借款单,不得不分单填写的,视同一次性借款,按多单合计金额进行审批。
5.1.4 借款事项仅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非公司员工不得向公司借款。特殊情况需要的,必须经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
5.1.5 付款审核、审批时,必须要有充分的依据(如经相应权限批准的报告、请示、预算、指标或有关合同等资料)。
5.1.6 本规定涉及的业务付款或报账付款包括以现金、银行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适用于各项目的“报账支出”审批或“付款申请书”的审签。
5.2 借款审批权限
5.2.1借款人业务借款限额
5.2.2 借款审批权限
5.3 业务付款审批权限
6 记录
合同、报告、发票、借款单、付款单等指过程和结果的主要证实性记录等。
7 修改记录页
修改记录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