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条例】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建城[2016]193号•【施行日期】2016.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委、交通委,天津市建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国土局、交通委,重庆市建委、市政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文件要求,合理配置停车设施,提高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挖潜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推进建设用地的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调控(一)科学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停车设施。
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编制专项规划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专项规划要突出重点。
专项规划应坚持设施差别化供给原则,按照城市中不同区域的功能要求和城市综合交通发展策略,合理确定停车设施规模。
对于老旧居住区等停车设施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区域,应结合片区停车综合改善方案,合理确定停车方式和停车规模;对于公共交通发达地区,应合理控制停车设施建设规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17•【文号】国办发〔2016〕39号•【施行日期】2016.05.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加快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三)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02•【文号】财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5]15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等有关文件和李克强总理有关指示精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财政部决定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联合开展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情况事中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方式和时间(一)检查对象。
各省(区、市)、地(市、州),覆盖面达到100%,抽查部分县级财政部门。
各级次检查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延伸检查有关资金管理使用部门和单位,至少应延伸检查4个。
(二)检查方式。
下查一级,即专员办负责交叉检查省本级,抽查不少于2个地市;财政厅(局)(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外)负责就地组织检查专员办抽查之外的其他地市,每个地市至少抽查1个县(县级市、区、旗);西藏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的检查,具体检查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财政部监督检查局重点对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存量资金较大、问题较多的地区进行现场督导。
(三)检查时间。
自3月20日开始,4月20日结束。
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组织集中审理、统一确定处理口径,财政厅(局)依此就地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专员办上报相关材料,由财政部统一下发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全面了解掌握各地按照国办发〔2014〕70号文件和《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要求,对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统计和统筹使用情况,摸清财政存量资金规模、结构、结存状态、变动情况及沉淀成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3•【文号】发改投资〔2017〕1266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取得了较好成效,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已实施PPP项目中新建项目多、存量项目少,不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基础设施运营效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投资建设,我国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大量优质存量资产。
积极推广PPP模式,加大存量基础设施盘活力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有利于化解民营企业融资能力不足问题,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方式;有利于吸引具有较强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分类实施,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有效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研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关于土地利用管理(一)明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方式新增国有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余国有建设用地全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供地。
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除《划拨用地目录》内的用地项目,一律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继续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的方式有出让和租赁二种方式。
对《划拨用地目录》之外的以划拨方式存在的存量建设用地,在办理转让、抵押时,国土部门事先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符合城乡统筹规划的,以补办出让或者租赁的方式进行有偿使用。
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以租赁方式有偿使用,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
租赁到期时可以续租,年期仍不超过5年。
(二)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竣工验收制度发放新增国有建设用地过渡土地使用证。
在签订《出让合同》或出具《划拨决定通知书》时,约定发放过渡土地证,颁发有效期至出让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的土地证,待整个项目按要求竣工后重新核发土地证。
过渡证到期时必须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换发证时,地籍科、利用科、土地交易中心、土地登记中心按供地时的约定条款进行联合验收。
合格则换发证,不合格则不予换发,限期整改。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出租等。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实行复核验收制度。
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建设、规划、房产等单项验收意见,对开发建设单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复核和验收。
未通过用地条件复核验收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分割土地使用证书。
(三)冻结闲置土地抵押、转让和出租权利为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对中介机构提供备案的报告全面实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内容为出让合同的履行情况、土地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地价评估的技术路线、估价方法、估价结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盘活城镇低效、“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等工作部署,创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努力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得到解决,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规划先行。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编制和实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专项规划。
2.规范运作,合理推进。
遵循存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依法规范运作。
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23•【字号】晋政办发〔2022〕103号•【施行日期】2022.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构建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以市场化手段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一)发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制定出台《山西省促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展十条措施》。
全面摸底梳理省内适宜采用REITs的试点项目,依托全省项目管理库尽快建立REITs项目储备库。
组织有关省属企业作为发起人,尽快推出一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上市,力争1-2个项目纳入国家重点示范项目。
建立试点项目会商机制,指导原始权益人和中介机构落实项目入库及申报工作,提高项目申报和发行落地效率。
(省发展改革委、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和各市政府负责)(二)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尽快在现有PPP项目库中补充完善一批存量项目,指导推动存量项目转为PPP项目。
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运行维护项目采用委托运营(OM)方式,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支持各市按照重点领域实施PPP项目,对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的项目,各市政府可采取适当方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各市政府负责)(三)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
省国资运营公司要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管资本”职责,根据职能定位,规范省属企业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2日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当前,本市建设用地规模接近极限,土地供需矛盾突出,并存在建设用地布局分散、结构不合理、用地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了更好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的挑战,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现提出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若干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盘活存量土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政策保障作用,深化土地利用制度改革,按照“总量锁定、增量递减、存量优化、流量增效、质量提高”的基本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逐年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大力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质量,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导,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中心城“双增双减”和郊区“产城融合、功能提升”的规划理念;坚持用途管制,严格落实空间规划管制,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开发管制界限,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实际用途变更管理;坚持发展底线,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设定土地资源消耗上限、耕地保护红线、生态环境底线;坚持市场配置,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绩效挂钩和利益共享机制,切实保障土地资源配置的公平和效率。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7.17•【字号】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管理规定的通知津规资登记发〔2024〕132号各有关单位:《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试行)》(津规资登记发〔2023〕121号)试行期限已满。
现将《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7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章规划建设手续第四章不动产登记第四章附则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支持盘活存量建设项目内部分割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充分激发城市活力,支持企业发展盘活存量建设项目,有效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方案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辖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完成规划验收或不动产登记的商业、办公、工业、住宅等存量建设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建筑规模及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内部分割,涉及的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存量建设项目分割,是指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的实体分割,以及未对建筑内部结构改建、仅拆分不动产单元的非实体分割,即由一个不动产单元分割为若干个不动产单元。
第四条存量建设项目可按幢、层、套(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
分割后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要求,即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的通知津规资名城发〔2024〕53号各区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存量资源盘活,我局制定了《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3月31日关于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存量资源有关支持政策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工作要求,加快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鼓励存量资源盘活,推动产业焕新和城市更新,有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一)适用范围经调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低效用地以及市级盘活存量协调机制认定的存量资源可享受本支持政策。
新供应土地不在适用范围。
(二)实施方式和主体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入股以及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进行盘活利用。
涉及多个权利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依法委托产权单位或指定的权利人作为实施主体。
由原产权单位(或产权人)授权的运营主体,或由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取得不动产权或运营权后,也可作为实施主体。
二、加强规划统筹(三)鼓励现状用地混合利用现状用地混合利用是指单宗土地上有两种及以上土地用途混合,以地上建筑面积最大的土地用途确定主导用地性质,且主导用地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50%。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现“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未纳入城市统一改造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实施升级改造。
第二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
新建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按“先租后售”方式进行处置。
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标准、出售政策以及租赁企业入驻要求等执行《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13〕58号)规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审核。
符合出售条件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文件后,国土部门可分幢、分层、分单元分摊设置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
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在规划方案确定后,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工业遗产展示、创意产业等建设,土地处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方式审批。
【解读】上海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业用地新政
【解读】上海全球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业用地新政导语:7月13日,为配合上海打造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关于工业用地的最新政策——《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它将对上海产业地产的格局产生重要影响,下面我们将对土地新政内容进行全面的解读。
土地适用范围有哪些?《办法》规定新政适用于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有建设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其他符合上海市城市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保留工业用地参照执行。
1、所有张江的园区适用。
目前位于张江镇的主园区和其他22个分园(2013年刚从18园升级为22园),简称“一区22园”,总面积达531平方公里。
图为1区22园的分布,1992年7月,国家级开发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园,经过21年的发展,截止到2013年,“大张江”片区已涵盖一区二十二园,总面积531平方公里。
2、其他符合规划的保留工业用地。
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是去年3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本市盘活存量工业用地的实施办法(试行)》一文中提到的“规划工业区块外、集中建设区内的现状工业用地”,总面积达195平方公里,但这些土地的主体都是国有企业。
新政的使用主体有哪些?《办法》明确指出:园区平台,为承担市级、区县级各类园区建设、运营管理的平台型公司。
所谓园区型平台公司,通俗的讲多是政府旗下进行园区开发(包括一二级开发)、运营和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而民营企业基本被排除在外。
所以无论从适用主体还是适用土地,都指向国有平台公司,一方面这些单位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工业存量用地,另一方面,如此大尺度的政策,也只有初步对体制内的企业放开,再慢慢向民营企业过度才是最合理的政策导向。
未来拿地是否还需要招拍挂?《办法》规定:(一)涉及未出让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大于2.0)、研发总部类用地容积率(不大于3.0)调整等内容的,可以在进行论证基础上,通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1•【字号】苏府规字[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日关于鼓励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对市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通过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用地占比合理提升,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适用范围鼓励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主要指下列几种情形:(一)闲置土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
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使用的工业用地;土地利用和综合产出效率低下的工业用地;属于政府专项整治“关停并转”范畴的企业所使用的工业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利用的工业用地。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赣府厅字〔2022〕10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7日关于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886号)精神,以及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省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要求,加快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有效提升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调动民间投资参与积极性,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和企业负债水平,努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政府引导、示范引领。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体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通过各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是依法依规、市场运作。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投资项目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盘活存量资产,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是整体谋划、分类推进。
坚持应盘尽盘、分类实施、有序推进,分领域、分类别采取差别化盘活措施。
二、盘活重点(一)重点领域。
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我们需要加强对存量产业用地的管理。
下面提出了若干意见,旨在促进上海市存量产业用地管理的改进和提升。
一、加强土地利用规划1. 深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评价,全面掌握存量产业用地的利用状况和存在问题。
2. 制定差异化的土地利用政策,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和需求,合理划定用地功能和分区,并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3. 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明确产业布局和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加强土地供应和管理1.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加大供应力度,为优质产业用地提供保障。
2. 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防止违规行为和恶意炒作。
3.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鼓励流转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
4. 建立健全土地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交易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市场乱象和不良竞争。
三、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1.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优化产业结构。
2. 推进产业集聚和空间集约,促进产业协同发展和空间效益最大化。
3. 加强产业用地的分类管理,根据不同产业特点和需求,精细划定产业用地的规模和要求。
4. 引导存量产业用地向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业转型,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加强土地监管和执法1.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和执法机制,加强对存量产业用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2. 加强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占地、恶意闲置等行为,维护土地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加强土地监测和评估,定期开展存量产业用地利用情况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加强政府服务和支持1. 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 改善投资环境,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高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4〕119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4-09-12【生效时间】2014-09-12【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领导讲话稿之闲置土地处置讲话稿
闲置土地处置讲话稿【篇一:关于深化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推进集约利用的意见.】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为巩固全县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活动成果,建立全县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利用常态化、长效化管理机制,扎实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深化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确立节约集约用地理念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
自2010年开展全省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暨专项治理集中检查以来,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处置利用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不足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从总体上看,我县集约用地水平不高,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利用强度等指标仍待加强,工业用地闲置以及低效粗放利用还时有发生,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发展方式与科学发展观不符。
因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以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为平台,努力创新机制,加快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利用水平,以土地集约利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继续深化开展闲置建设用地清理处置利用。
根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原因,我们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供应一批、异地置换盘活一批、完善手续补办一批等措施,加快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力度,使我县的土地供应率明显提高,并达到省市规定的指标(100%、80%、50%)要求。
(一)异地置换盘活一批。
因征地无法实施或规划调整等原因不能供地的,可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转用指标盘活政策规定和操作办法进行异地置换,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利用盘活指标重新安排其它非农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沪府办发[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房地资源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若干意见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发展优势产业、稳定均势产业、淘汰劣势企业的产业方针,现就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的重要意义。
在加快优势产业发展的同时,建立劣势企业退出机制,鼓励其释放占有的土地、能源、环境等存量资源,是本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对推进本市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确保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坚持政府主导、区县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劣势企业,要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提高存量资源利用效率为落脚点,探索形成劣势企业能退出、存量资源能利用、新进企业能发展的新机制。
推进工作实行市、区县联手,区县为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引导劣势企业按市场化方式退出,实行转移、转型、转性和关停,促进土地、能源、环境等存量资源的再利用,降低淘汰成本,确保社会稳定。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郴政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31日郴州市盘活利用存量土地若干措施为了高效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减存量、控增量、扩容量、提质量”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1.总量管控。
精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严禁擅自突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
把“三区三线”、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及增量等约束性指标和城镇低效用地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行标图建库动态管理。
2.结构优化。
对符合规划导向、适度的规划指标变化,在不突破街区建设总量的前提下,实行弹性控制。
在坚守规划底线约束的前提下,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支持调整规划用途、用地结构和优化容积率等相关规划指标。
加强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机衔接,工业主导型园区工业用地占比不低于70%。
3.集约利用。
原则上国家级园区产业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5、省级园区不低于1.2(特殊行业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标准执行),投资强度和地均税收均不低于我省“五好园区”相应指标要求。
除省、市重点项目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产业项目外,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100亩以内。
鼓励中小微企业购买或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用地需求。
4.存量优先。
持续开展“净地攻坚”,采取“划拨一批、出让一批、转换一批、升级一批、撤销一批”等方式,加快批而未供土地供应。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关于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为了切实管好用好有限的土地资源,形成耕地资源得到切实保护、各类用地得到切实保障、土地资源效益得到切实发挥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格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现就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公告园区外工业项目供地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保证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六大产业基地等重点区域、重点投资领域和市重大项目供地”的原则,对经过发展改革、产业、规划、房地、环保等部门共同认定的公告工业园区外的重要工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项目用地,加快办理“招、拍、挂”出让。
二、鼓励工业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的情况下,对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经规划部门同意后,由原出让人与受让人直接签订补充合同,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充分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对现代服务业聚集区、创意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鼓励“腾笼换鸟”,经过产业部门认定后,在不改变使用权人、土地用途条件下,支持原用地者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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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盘活城镇低效、“批而未供”和“供而未用”等存量建设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与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结合“三改一拆”、“腾笼换鸟”、“空间换地”等工作部署,创新完善存量建设用地管理机制,努力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
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得到解决,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规划先行。
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科学编制和实施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专项规划。
2.规范运作,合理推进。
遵循存量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依法规范运作。
充分尊重原土地权利人的意愿,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
区分实际情况,分类处理,保证相关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3.市场取向,利益平衡。
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公益优先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形式多样的盘活模式,调动原土地权利人的积极性,健全利益平衡机制。
(三)主要目标
1.调整建设用地保障方式。
全面实施新增建设用地增加与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得到有效盘活,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2.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的发展理念进一步落实到位,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工业用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投入产出水平明显提高。
3.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先进制造业、科技创业创新以及养老、医疗、健康、文化、教育、体育、信息、研发设计等民生和服务业用地,加快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带动投资和消费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4.创新完善土地管理机制。
完善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制度,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盘活利用长效机制,促进土地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二、任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