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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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关于公布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公共客运服务,市交通港口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经济、可靠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第二章线网及线路第六条(线网规划原则)制定公交线网规划和制定公交线路年度开辟、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如下原则:(一)依据方便市民出行的原则,外环线内两点间公共交通出行在一小时内完成,郊区新城可以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络或外环线内,新市镇与所属行政村(道路、桥梁符合公交车辆通行条件)之间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最新版】一、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为,加强管理,保障乘客安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二、客运车辆管理1. 车辆采购•市内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辆采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进行统一规划和数量控制。

•车辆采购应优先选择清洁能源车辆,提倡节能减排,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 车辆维护•所有客运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车辆维护过程中,应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机油和零部件,减少环境污染。

三、运营管理1. 客运线路规划•根据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客运线路,确保覆盖城市主要区域,并满足不同人群的出行需求。

•新增客运线路需提前报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确保合理用地并避免交通拥堵。

2. 运营安全•客运车辆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乘客安全。

•加强司机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服务质量1. 服务态度•司机、售票员等客运人员应文明服务,礼貌待客。

2. 车内环境•车辆内部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给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五、监督检查1. 日常监督•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和线路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投诉处理•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客运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问题进行及时核实处理,并做好登记备案。

六、罚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证件等处罚。

七、其他本规定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最新版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特殊应用场合:1.暴雨天气的应急处理场合2.大型活动期间的客运管理场合针对特殊场合应该增加的条款:1.暴雨天气•在暴雨天气条件下,应采取措施及时调度客运车辆,确保乘客出行安全。

•增加车辆检查频次,确保车辆状态良好,提高应对恶劣天气的能力。

2.大型活动•大型活动期间,应合理调配客运车辆,合理规划客运线路,确保乘客出行顺畅。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doc9)
一、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为,保障乘客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严格遵守运营规定,确保车辆安全、乘务人员素质、运营秩序等。

三、车辆管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安全
设备完善有效。

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年检,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营。

四、乘务人员管理:乘务人员应当持有效从业资格证明上岗从业,定期接受培训,提升服务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乘客安全、秩序和服务质量。

五、安全管理: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安全锤、灭火器等,保障乘
客在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服务质量: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和意
见反馈,改正服务不足之处,提高服务水平。

七、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监督管理,定
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的规范发展。

八、违规处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内容,否则将受到相
应处理。

特此公告。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车站设施、运营车辆、运营服务、运营人员、运营安全、运营调度、运营中突发事件的处置、监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484-200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5845.2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GB/T5845.3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T5845.4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4部分:运营工具、站(码头)和线路图形符号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GB17691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矿法)CJ/T107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候车厅CJ/T162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J15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T119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3术语和定义CJJ/T119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客伤事故在运营途中因急刹车、急转弯、开关车门操作不当或交通事故等发生的撞、跌、挤、剐、夹伤乘客的事故。

3.2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率按一定的车站服务半径计算,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面积与城市建成区面积之比。

3.3发车间隔同一线路的相邻两车次驶离起点站的时间差。

3.4高峰小时平均满载率在高峰小时内,通过最大客流断面的各车次乘客数之和与额定载客量之和之比。

3.5运营时间线路在一天中,首班车驶离运营起点至末班车到达运营终点的时间。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关于批准发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等12项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6月23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苹果有害生物安全控制技术规程DB37/T053-1990DB37/T321-20022017-06-232017-07-232DB37/T2855-2017一体化预制泵站2017-06-232017-07-233DB37/T2965-2017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2017-06-232017-07-234畜禽生态养殖技术导则2017-06-232017-07-235DB37/T2967-2017青贮玉米全程机械化高效栽培与收贮技术操作规程2017-06-232017-07-236DB37/T2968-2017饲草中中性洗涤纤维(NDF)的测定2017-06-232017-07-237DB37/T2969-2017饲草中酸性洗涤纤维(ADF)的测定2017-06-232017-07-238DB37/T2970-2017驴胚胎移植技术规范2017-06-232017-07-239DB37/T2971-2017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2017-07-2310DB37/T2972-2017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11DB37/T2973-201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2017-07-2312DB37/T2974-201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7-06-232017-07-23。

新客规详细解读

新客规详细解读

新客规详细解读摘要:1.新客规简介2.新客规的主要变化3.新客规对乘客的影响4.应对新客规的建议正文:新客规简介新客规,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定》,是我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的最新法规。

新客规于201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质量和保障乘客权益。

新客规的主要变化新客规相较于之前的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基本要求、服务标准和监管职责,强化了对客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2.对客运车辆、设施和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车辆技术标准、设施配置、服务流程等。

3.强化了对乘客权益的保护,如规定了票价制定原则、退票改签规定、投诉处理机制等。

4.增加了对违反新客规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新客规对乘客的影响新客规的实施对乘客来说,意味着更加优质、便捷的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具体表现在:1.车辆设施升级:新客规对车辆设施和服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乘客可以享受到更加舒适的乘车环境。

2.票价更加合理:新客规明确了票价制定原则,将有利于票价的合理制定和调整。

3.权益保障增强:新客规强化了对乘客权益的保护,乘客在遇到问题时,将有更明确的投诉渠道和解决方案。

4.出行更加便捷:新客规对客运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将有利于提高运营效率,减少乘客候车时间。

应对新客规的建议面对新客规带来的变化,乘客和客运企业都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

1.乘客应熟悉新客规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益,合理利用投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2.客运企业应严格按照新客规的要求,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权益,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应对各类风险。

总之,新客规的实施将对我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 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 通主管部 门应 当定期 开展社会公 众 出行调查 ,充分利用移 动互联 网 、大数 据 、云计
算等 现代信息技 术收集 、分析社会公 众 出行 时间 、方式 、频率 、空间分 布等信息 ,作为优化 城市公共交通 线 网
的依据 。 第 十三条 城 市公共交通 主管部 门应 当按照有关 标准对城 市公共汽 电车线路 、站点进行 统一命名 ,方便 乘
本规定所称城 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 ,是指在城市人 民政府确定 的区域 内,运用 符合 同家有 关标 准和规定 的公 共汽 电车车辆 和城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 服务设施 ,按 照核准 的线 路 、站点 、时间和票价运营 ,为社 会公众提供 基
本 出行服务 的活动。
本规定 所称城 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 是指保 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 、 保养场 、 站务用房 、
省 、自治区人 民政府 交通运输 主管部 门和城 市公共 交通主管部 门应 当在本级人 民政府 的领导下 ,会 同有父 部门 ,根据 国家优先 发展公共 交通战 略 ,落 实在城市 规划 、财政政 策 、用地供给 、设 施建设 、路权 分配等方面 优先 保障城市公共汽 电车 客运事业 发展 的政策措施 。 第五 条
第六条
城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的发展 ,应当遵循安全可靠 、便捷高效 、经济适用 、节能环保 的原则 。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运 营企业 实行 规模化 、集约化经营 。
第七 条 国家鼓励 推广新技 术 、新能源 、新装备 ,加 强城市公共 交通智能化 建设 ,推进物联 网 、大据 《国务 院关 于城市优 先发展公共交通 的指导意见 》 ( 国发 [ 2 0 1 2 ]6 4号 ),制定
本规 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改善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在城市内确保公共汽电车客运安全、便捷和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章客运单位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城市内开展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依法设立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许可。

第四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对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等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

第六条公共汽车(电车)车身应当清洁整洁,车内设施齐全,保证乘客乘坐的舒适度。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七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制定服务标准,保证正常营运时间、线路覆盖和班次频率。

驾驶员应当着装整洁、礼貌待客,熟悉线路、守时发车,确保乘客安全和舒适。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九条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应当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乘客应当遵守公共汽车(电车)乘车秩序,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车辆。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一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营运许可。

第十二条对在客运服务中表现优秀的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对其进行示范宣传。

第七章督导与监管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客运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网络平台反映公共汽车(电车)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原有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对于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的其他管理问题,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规定。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结语通过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安全和舒适的出行体验。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分析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分析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分析
首先,规范对公共汽电车车辆的运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范要求公共
汽电车车辆要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安全和乘坐
舒适。

同时,规范对车辆的外观要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车辆外观整洁、车身无损伤,增加了乘客的出行舒适感。

其次,规范对公共汽电车的驾驶员进行了严格要求。

规范要求驾驶员
必须持有合法的驾驶证,熟悉并遵守交通法规,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
全意识。

驾驶员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礼貌待客,尊重乘客,做到文
明驾驶、安全驾驶,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

此外,规范还对公共汽电车的服务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范要求车
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运营,不得私自更改行驶路线或增减班次。

规范还对公共汽电车的发车间隔和准点率进行了具体规定,要求公共汽电
车的发车间隔不得过长或过短,并要求公共汽电车保持良好的准点率,减
少乘客的等待时间。

此外,规范还对公共汽电车的票务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范要求公
共汽电车必须实行电子票务管理,禁止使用假票和无效票,严厉打击票务
违规行为。

规范还要求车辆上统一设立售票机构,方便乘客购票,提高购
票的便捷性。

总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出台,对提高城市公共
汽电车客运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明确了公共汽电车车辆、驾驶员、服务质量和票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有利于提升乘客的出行体验,促进城
市交通的有序发展。

同时,规范的试行还为今后更加完善的城市公共汽电
车客运服务规范制定提供了宝贵经验。

2015辽宁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标准

2015辽宁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标准

ICSR65/69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2420—2015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Passenger transport services for bus/trolleybus2015-02-06发布2015-04-06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 次前 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一般要求 (2)5运营车辆 (3)6运营线路 (4)7运营场站 (4)8司乘人员 (5)9运营服务 (5)10运营调度 (6)11安全管理 (6)12信息服务 (7)13投诉处理及服务满意度 (7)附录A(规范性附录)乘客乘车守则 (8)附录B(规范性附录)站牌设计原则 (9)附录C(规范性附录)线路及站点命名原则及方法 (10)附录D(规范性附录)车辆例行检查项目 (12)附录E(资料性附录)车厢服务用语及电子报站器语音内容 (14)附录F(规范性附录)禁止乘客随身携带的物品 (15)附录G(资料性附录)乘客满意度调查表 (16)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交通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喜喜、姜辉、厉健、陈露、李超、赵若彤、赵锦鹏、徐志刚。

II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术语及定义、一般要求、运营车辆、运营线路、运营场站、司乘人员、运营服务、运营调度、安全管理、信息服务、投诉处理及服务满意度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运营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845.2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GB/T5845.3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第3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GB19239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T20734液化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安装要求GB/T2248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5022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CJ/T107城市公共汽、电车候车亭CJJ/T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19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JGJ5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T/T888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3术语及定义3.1城市公共汽车public bus为城市内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客车,根据是否设有乘客站立区可分为:a)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最大设计车速小于70km/h,设有座椅及乘客站立区,并有足够的空间供频繁停站时乘客上下车走动,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建成区运营的客车;b)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即未设置乘客站立区,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主要在城市道路运营的客车。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3月1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3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属性。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落实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发展,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鼓励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运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

福建省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规范(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5845 城市公共交通标识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22484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CJ/T 107 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候车亭CJ/T 162 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J 15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T 119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JGJ 50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DB35/T 164 汽车维护工艺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 城市公共汽电车bus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供公众乘用的汽车、电车。

3.2 站牌stop board车站处设置的乘车指示标识。

3.3 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率the covered area rate of public transport按一定的车站服务半径计算,城市公共汽电车交通覆盖面积与城市建成区面积之比。

3.4 发车间隔departure headway同一线路的同向相邻两车次驶离起点站的时距。

3.5 运营调度scheduling城市公共交通运行的组织、计划、管理与指挥。

3.6 首末站origin-terminal station首末站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的起点站和终点站的统称。

3.7 枢纽站junction station枢纽站是有多条不同方向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汇集,具备换乘等功能或与其他交通方式衔接的乘客换乘场所。

3.8 中途站stop中途站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沿途供乘客上下车的停靠点。

3.9 停车场Parking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综合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用于公交车辆停放;综合停车场具备车辆停放、车辆清洗、车辆维修、运营管理等功能。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1. 背景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系统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居民出行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提升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2.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和优化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明确相关管理责任和权限,确保公共交通服务的高效运行和安全运营。

3.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线路规划、车辆运营、服务质量评估等。

4. 管理机构4.1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公司负责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运营管理和服务保障,包括车辆购置、维护管理、驾驶员培训等。

4.2 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的监督和协调工作,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和标准,协助协调解决运营中的问题。

4.3 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规划和建设,协助解决线路规划中的技术和人文问题。

5. 主要内容5.1 线路规划制定规范的线路规划标准,根据人流量和城市发展规划确定线路布局,确保线路覆盖城市主要区域和重要交通枢纽。

5.2 车辆运营规范车辆购置和报废流程,严格管理车辆维护和安全保障,确保车辆运营安全可靠。

5.3 服务质量评估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对公共汽车和电车的准点率、车辆舒适度、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评估,实施奖惩机制。

5.4 安全管理加强车辆和线路安全管理,确保乘客和员工的安全,建立应急预案,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6. 执法与监督建立规范的执法与监督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权力范围,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7. 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8. 附则对于未尽事宜,可由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废止。

特殊应用场合:1.考虑残疾人乘坐的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条款规定公共汽车和电车必须配备专门的残疾人上下车设施,以及乘务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服务。

济南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济南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济南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尊敬的乘客们:
欢迎乘坐济南城市公共汽电车。

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乘客安全,提高服务质量,现将《济南城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公布如下,敬请遵守。

一、总则
1.本规则适用于济南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的公共汽电车。

2.乘客乘坐公共汽电车时,应遵守本规则。

二、车票购买与使用
1.乘客应在上车前购买车票,乘车时持有效车票。

2.车票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3.乘客应妥善保管车票,以备查验。

三、乘客行为规范
1.乘客应文明乘车,遵守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

2.车内禁止吸烟、饮酒、吃零食、乱扔垃圾等行为。

3.乘客应尊重驾驶员和其他乘客,不得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

四、特殊情况处理
1.遇到特殊天气、交通等情况,驾驶员有权采取临时措施,确保乘客安全。

2.乘客遇特殊情况需中途下车,请提前告知驾驶员。

五、违规处理
1.乘客违反本规则,驾驶员有权予以制止。

2.严重违规者,驾驶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乘车。

3.对恶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乘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感谢您的配合与支持,祝您乘车愉快!。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5 号)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已于3 月1 日经第3 次部务会议通过,自5 月1 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3 月7 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活动,保障运营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服务提供、运营管理、设施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加油(气)站、电车触线网、整流站和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等相关设施。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工作。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

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遵循本规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一章车辆技术规范第五条车辆的等级和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

第六条车容和卫生:(一)车身外表漆面整洁、完好、无剐痕、无污垢。

(二)车外顶无污垢、堆积物。

(三)车门及周边无污垢、油污。

(四)地板、踏步无污垢、尘土和垃圾。

(五)车厢内壁无污垢。

(六)车窗玻璃清洁、明亮。

(七)座椅无尘土和积水。

(八)扶手杆、环无污垢。

(九)驾驶舱无尘土、杂物。

(十)轮胎、轮毂无积泥、油污。

(十一)车内外各种标志清晰、无破损。

(十二)车内垃圾箱应及时清理、无异味。

第七条服务设施:(一)车门、车窗、顶窗设施应完好,开关应灵活,应安全可靠。

(二)车身顶蓬及内外皮无破损、无变形。

(三)地板、踏步、座椅、车内扶握设施应完整、牢靠。

(四)电脑报站器、读卡机、投币箱(机)、电子显示屏、视频监视器、车内照明等设施应完好有效。

(五)应设有小型垃圾容器。

(六)灭火器、安全锤等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非密封窗必须保证容易打开。

第八条服务标志:(一)在车厢外侧标明公交企业名称(或标志)和车辆编号。

(二)车辆首、尾、腰牌应齐全完整,并与行驶路线相符。

(三)对空调车、无人售票车、IC卡收费车、分段计价车、无障碍车以及有上、下车门顺序要求的车辆等应在车厢外侧标注相关标志。

(四)在车内适当位置应张贴本线路的站名排序、票制票价、服务监督电话号码、乘客须知、服务公约等。

(五)车厢内上车门附近应设儿童购票高度标线。

(六)老幼病残孕坐席应设置颜色标志和标识。

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加和交通出行需求的增加,公共汽电车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大量的客运任务。

为了提升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质量,保障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

首先,要求公共汽电车企业做好车辆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公共汽电车是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车辆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乘客的安全。

因此,公共汽电车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定期检查,确保车辆的运营状态良好。

对于发现的故障或损坏,要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

同时,要对驾驶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驾驶技术水平,增强服务意识,保障乘客的安全出行。

其次,要求公共汽电车企业提供便捷的乘车服务。

公共汽电车是一种集体交通工具,为了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车辆的发车间隔需要合理安排。

在高峰时段,车辆发车密集,缓解乘客的出行压力;在低峰时段,车辆发车间隔适当延长,减少空驶里程。

此外,还要加强线路的规划和优化,根据市民的出行需求,合理设立站点,方便乘客的乘车。

再次,要求公共汽电车企业提供文明的乘车环境。

车辆的卫生状况直接影响到乘客的乘车体验。

车辆应保持整洁,座椅和扶手应经常清洁,垃圾箱应及时清空,确保车内环境的清洁。

同时,车辆内应贴有乘车规定和安全提示,提醒乘客文明乘车,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舒适。

对于不文明行为,企业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依法处理,维护公共秩序。

最后,要求公共汽电车企业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尽管公共汽电车企业会尽力提供优质的客运服务,但难免会出现服务不满意的情况。

因此,公共汽电车企业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接受乘客的投诉,并积极解决问题。

对于严重的投诉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要进行深入调查,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同时,还要加强对乘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他们的出行素质,减少投诉的发生。

总之,北京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是对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和服务的一系列要求。

通过加强对车辆管理和维护,提供便捷的乘车服务,创造文明的乘车环境,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可以提升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质量,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促进城市交通的发展。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是指城市中采用汽电车(LRT)固定线路和收费系统来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服务。

它主要服务于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可以满足社区的交通需求,有助于缓解拥堵,提供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并可降低能源消耗。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有很多好处,首先,它有助于缓解拥堵,例如城市客运服务可以提供高密度的客运服务,减少了车辆数量,从而缩短了出行时间,减少了拥堵的问题。

此外,它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出行方式,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它座位数量较多,可以满足较多的乘客。

此外,它可以满足社区的交通需求,更加便捷,为社区带来更多的便利。

最后,它可以降低能源消耗,因为它采用高效可靠的电动汽车,可以节省能源,减少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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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行为,本着以人为本、安全便捷的原则,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四化”管理要求,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设施、营运、安全运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

1.3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及公交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等从业人员。

第二章经营者服务规范2.1 基本要求2.1.1 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2.1.2 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

2.1.3 有符合规定的驾驶员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2.1.4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2.1.5 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车辆营运标志。

2.1.6 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2.1.7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技能、行业服务规范、交通安全、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2.2 车辆管理2.2.1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相关制度和信息统计台帐,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2.2.2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检查、维护、维修管理体系,建立营运车辆档案,确保营运车辆技术性能良好。

2.2.3 建立健全营运车辆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定期进行车厢消毒,营运车辆到达首末站及时清洗,确保车厢内部、车身外表无积灰、积垢和积水,处于整洁状态。

2.3 营运组织2.3.1 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刻、营业时间组织营运,不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营运。

2.3.2 根据营运要求、客流量和客流规律,按照核准的车辆数、车型,编制线路行车作业计划。

2.3.3 制定特殊天气、突发事件应急调度预案;遇有重大社会活动、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服从当地政府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组织车辆、人员进行疏运。

2.4 质量保障2.4.1 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设立乘客投诉接待室和服务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4.2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2.4.3 建立乘客满意度调查制度,定期组织调查,依据调查结果,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4.4 按照DB37/T 2028《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星级服务规范》的要求,建立星级考核与评价机制。

2.4.5 按照GB/T 17242《投诉处理指南》的要求受理乘客投诉,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乘客。

第三章服务设施规范3.1 公共汽电车车站3.1.1 站台设施3.1.1.1 设施整洁,周边无杂物。

3.1.1.2 边缘根据需要设置安全护栏。

3.1.1.3 有条件的车站可以设置标有本站及附近公交车站位置和停靠线路的街道交通简图。

3.1.2 候车亭3.1.2.1 安全、实用、简洁、美观,具有标识性。

3.1.2.2 设置便于乘客遮阳、避雨,不影响乘客集散和行人通行。

3.1.3 站牌设施3.1.3.1 内容、形式和技术要求符合GB/T 5845.3《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的规定。

3.1.3.2 设在站台前端,朝向和高度便于查看,不影响乘客集散。

3.1.3.3 线路途经站点发生改变时,及时更改或更换站牌。

3.1.3.4 定期维护,发现污损、毁坏等情况时及时修复,保持清洁完好。

3.1.3.5 有条件的站点可设电子站牌。

3.2 快速公共汽车系统(BRT)车站3.2.1 采用封闭式车站,实现站内售、检票和水平乘降。

3.2.2 站内具有合理的停靠泊位。

3.2.3 站台长度根据车辆编组辆数及安全距离确定。

3.2.4 车站与外部人行步道之间有机动车道时,可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或人行横道。

3.2.5 有条件的城市可设置触摸式查询机,为乘客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3.2.6 设置站牌、线路图、车辆到离站时刻显示屏、广播等信息服务设施。

3.2.7 按照GB/T5845.4《城市公共交通标志》的要求设置指示、引导等服务标志。

3.2.8 设置视频监视设备、紧急救援及报警装置等。

3.2.9 在候车区与车辆运行区之间设置安全护栏及站台安全门。

3.3 营运车辆3.3.1 技术性能要求3.3.1.1 安全性能符合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3.3.1.2 等级和配置符合CJ/T 162《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的规定。

3.3.1.3 尾气排放符合GB1828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和GB1769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3.3.1.4 车内噪声符合GB/T 25982《客车车内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规定。

3.3.2 设施配置3.3.2.1 车厢内设置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乘客专座。

3.3.2.2 驾驶门或相应两侧车身喷印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其字体颜色与车身颜色区别明显。

3.3.2.3 车门开闭灵活、安全可靠,设有防止夹伤乘客的胶条或缓冲装置,车厢内设置儿童免费乘车身高标志线。

3.3.2.4 车内显著处放置包含当班驾驶员、售票员基本信息的服务监督牌。

3.3.2.5 车内通道平整,通道内不得设置加座;扶手柱、拉手杆、吊环装置牢固,安全锤齐全。

3.3.2.6 车窗玻璃和顶窗完好,推拉灵活,闭合后不漏水。

3.3.2.7 在车厢两侧车窗上沿明显位置设置固定的公告栏,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票价表,以及禁烟、照顾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乘客等公益广告。

3.3.2.8 推广使用动态显示屏及移动电视等装置,为乘客提供公交服务等信息。

3.3.2.9 车内扬声器在乘客门、乘客区顶侧均匀安置。

3.3.2.10 车头、车尾规定位置设置牌照。

3.3.2.11 双层车上层车厢前挡风玻璃处设置防护栏;易碰触乘客头部的部位设置安全牢固的防护设施;车厢内张贴“上层车厢不准站立”的标识。

3.3.2.12 可为车辆配备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设备、电子显示屏和具有时段音量控制功能的电脑报站器。

3.3.3 车辆卫生3.3.3.1 车身外表漆面整洁、完好、无剐痕、无污垢。

3.3.3.2 车外顶无污垢和堆积物。

3.3.3.3 车内设施整洁,无杂物。

3.3.3.4 车门及周边无污垢。

3.3.3.5 车厢内壁无污垢,并定期消毒。

3.3.3.6 车窗玻璃保持清洁、明亮。

3.3.3.7 座椅无尘土和积水,扶手柱、拉手杆、吊环无污垢。

3.3.3.8 驾驶舱无尘土和杂物。

3.3.3.9 车内垃圾箱及时清理,无异味。

第四章营运服务规范4.1 驾驶员服务规范4.1.1 基本要求4.1.1.1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4.1.1.2 穿着统一标志服,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正。

4.1.1.3 使用普通话,礼貌待客。

4.1.1.4 熟知本线路沿途站名,了解沿途较大机关、单位、商业网点、旅游景点、街路名称及主要换乘线路。

4.1.1.5 忌食有异味的食品。

4.1.2 行车服务4.1.2.1 保持车辆性能完好和内外清洁,确认电脑报站器、读卡机和卫星定位装置终端等车载信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1.2.2 提前做好发车准备,准时发车。

4.1.2.3 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正确判断情况,适当运用制动,不随意鸣笛;开车时不接打手机,不与乘客交谈。

4.1.2.4 按核定的线路、走向、班次和站点行车,不擅自越站甩客、改道行驶;车辆进站时,避让出站车辆。

4.1.2.5 第一辆车进站靠前停;多辆车同时到站停靠,第三辆及以后车辆执行二次停站。

4.1.2.6 按站停靠,靠近路边停直;不在站点滞留、妨碍营运秩序。

停站车辆安全间隔保持安全距离。

4.1.2.7 正确使用报站器,执行两次报站,车辆起步预报车辆行驶方向和前方站名,车辆到站前报清到达站名;报站器、动态显示屏和移动电视同时报站时,其内容一致。

报站器发生故障时,人工报站。

4.1.2.8 本车满员时,劝告留站乘客等候下一车次;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向乘客说明情况,引导乘客转乘同线路、同方向的后续车辆,后续车辆的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前车乘客换乘。

4.1.2.9 提醒乘客不要在车内吸烟及食用有异味的食品;在停车并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耐心解答乘客咨询;乘客较多时积极疏导,重点照顾好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乘客。

4.1.2.10 提示并监督乘客刷卡、投币,正确操作电子读卡机,提醒乘客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并安全开关车门。

4.1.2.11 空调车驾驶员正确操作车辆空调和换气设施,根据天气变化及车内温度合理使用空调。

空调发生故障的,及时报修,修复后方可继续营运。

4.1.2.12 快速公共汽车系统(BRT)驾驶员熟练掌握车辆驾驶、站台停靠等操作技能。

4.1.2.13 装备智能调度系统车辆的驾驶员熟知相关设备、设施的功能及操作方法,按程序操作。

4.1.2.14 交接班时,向接班人员交代车况和路况;在中途交接班的,接班人员未到时,继续行驶到终点。

4.1.2.15 车辆到达终点站,待乘客离车后,整理车内卫生,并对服务设施故障及时报修。

4.1.2.16 每一单程营运结束后,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留物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妥善保管并及时上交。

4.2 乘务员服务规范4.2.1 配合驾驶员做好行车服务。

4.2.2 按规定着统一标志服并悬挂工号。

4.2.3 按规定向乘客收取乘车费并提供票据。

4.2.4 维护车厢秩序,保持车厢清洁,劝阻乘客车内吸烟及食用有异味的食物;车厢满员时,劝导乘客等候下一班车。

4.2.5 尊重乘客,耐心细致解答乘客询问,动员乘客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4.3 快速公共汽车系统(BRT)站务员服务规范4.3.1 按规定着标志服,并悬挂工号。

4.3.2 规范使用语音系统,及时播放宣传用语。

4.3.3 负责站台日常信息设备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运行良好,设施和服务标志、标识齐全有效。

4.3.4 做好乘客疏导、监督投币及其他站台服务。

4.3.5 掌握业务知识,熟知本线路走向及网点换乘。

4.3.6 负责站台和设备的卫生清理及遇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理。

第五章安全运行5.1 驾乘人员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运行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2 出车前做好车辆例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5.3 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家禽、宠物时,拒绝其乘车。

5.4 按规定车速行驶,保持安全车距。

5.5 行车中提醒乘客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5.6 行车时做到起步稳、行车稳、停车稳,车停稳后开车门,乘客上下车完毕并关好车门后起步,开关车门时防止车门夹摔乘客。

5.7 进出站、拐弯、调头、经过繁华或危险路段,以及能见度较差时,减速慢行,提醒乘客扶好、站好、坐好,注意乘车安全。

5.8 夜间行车时,按规定开启发光路牌和厢灯。

5.9 车辆发生故障时,立即靠边停车,开启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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