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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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4.24施行日期2003.05.01文号哈政发法字[2003]11号主题类别军事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3]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国家现有安置政策规定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负责具体工作。

财政、公安、工商行政、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自谋职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一)士兵服役期满按1万元一次性领取。

(二)士官除按本条(一)项士兵的标准发放以外,从第三年军龄起,按每一年军龄发给2000元计算,一次性加发补助金。

(三)二、三等伤残军人的,除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规定发放伤残抚恤金。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青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2004年6月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04年5月27日)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范围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规定属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接收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相关优惠政策(一)经济补助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为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一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7倍;二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9倍;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25倍。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南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人才资源开发步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市县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以下称人事代理机构)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代理对象提供人事管理综合性服务的总称。

第三条市、县两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工作。

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本行政区内的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

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四条人事代理机构与代理对象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人事代理应当充分尊重代理对象的意愿,坚持平等、公正、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事代理和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一)实行聘用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聘用文职人员的军队单位;(三)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四)民办学校、医疗科研机构、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各类非公有制单位;(五)实行聘用(劳动)合同制的其它单位。

第七条人事代理的主要对象:(一)应聘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二)待业或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三)转业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四)因私出国(境)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五)因辞聘、解聘、辞职、辞退等原因,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六)其他申请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362号《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xx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xx年7月17日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收与移交第三章促进自主就业第四章合理安排工作第五章退休与供养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 * 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 * 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退役士兵安置坚持城乡一体、多元安置、体现优待、统筹兼顾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国防建设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士兵安置以扶持就业为主,实行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将退役士兵安置纳入有关规划,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安排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编制、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退伍安置、就业、个体经营、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接收安置或者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应当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完善社会化人才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各类人才、为用人单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的人事业务。

第三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业务,并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制定人事代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措施,设置办公场所和档案资料室等,配备熟悉人事政策规定和有关业务知识的工作人员。

人事代理范围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或被辞退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出国留学回国人员;外商投资、乡镇、区街、民营、私营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国企业常驻冀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其他流动人员。

人事代理内容协助委托单位研究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方案;为委托单位代办招聘人才业务、组织招聘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人才及人员调动的有关手续;为委托单位(个人)代理考核、培训、测评以及人员流动争议仲裁等业务;管理委托单位(个人)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

按有关政府规定代为办理转正定级,认证身份,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申报职称考试及评定,因私出国(境)、自费留学出国(境)政审;出具与委托单位(个人)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按有关规定为委托单位(个人)申报有关奖惩事宜;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社会保险;接转委托单位(个人)党团组织关系,建立党团组织,开展组织活动;为委托单位的聘用人员办理聘用合同手续;根据委托单位(个人)的要求,代理其他人事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16•【文号】劳社部函[2007]168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工作,制定《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提纲》。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七月十六日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7]28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保障部门贯彻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项:一是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二是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三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四是继续按照我部两个“17号文件”要求,做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政策落实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明确目标责任,层层分解,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核定政策对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落实部分复员退役军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中信联复退组电[2007]2号)和《通知》的精神,抓紧与民政部门沟通,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资料的接收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云政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关于印发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0〕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驻滇独立旅以上部队,昆明警备区、各军分区:现将《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军区2020年11月23日云南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按照规定可参加或享受有关教育培训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等退役军人。

第三条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坚持以促进就业创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退役军人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的退役军人,均可在退出现役后的任一年度,选择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免费参加一次自愿申请、自选专业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参加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按照国家和我省教育部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教育培训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以及部队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六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二)制定培训规划、专项计划及有关政策措施;(三)牵头认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及其专业;(四)宣传动员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五)组织退役军人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六)统计退役军人报名、入学等情况;(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教育培训工作,考核评估教育培训承训机构;(八)监管教育培训经费。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满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需要,实现人才管理和服务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事代理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人事代理对象的意愿和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有关人事方面社会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计生、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第六条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人事代理的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第七条人事代理对象包括人事代理单位和人事代理个人。

人事代理单位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按照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

人事代理个人包括: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口以及在洛阳工作户口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聘到外资企业、非公有制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因私出国、自费留学人员;其他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8.10.12•【文号】人教字[1998]第92号•【施行日期】1998.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民政部人事教育司关于印发《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人教字[1998]第92号1998年10月12日)各直属院校:《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关于民政管理干部学院近期工作的意见》、《关于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直属中等专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民政部直属院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适应精简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改善和加强部属院校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部属院校的管理,实行部统一领导,人事教育司组织协调,部机关有关部门和院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办法。

第三条对部属院校管理的目标是使院校在部的宏观指导、必要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成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

第二章有关部门职责第四条人事教育司为部属院校的人事、教育归口管理部门。

其职责是:(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院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

(二)制订院校发展规划和事业计划;提出院校工作指导意见,审定院校管理章程。

(三)负责办理院校长的任免和奖惩工作;考察、审核副院校长人选;组织院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培训院校领导干部。

(四)审核院校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和技术职称比例。

(五)审批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计划;组织教育教学评估检查;组织指导教材建设和骨干师资培训;组织指导教育交流与合作。

(六)协调院校与当地政府、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关系,推动部属院校向更高层次发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已经2000年2月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2000年3月17日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鼓励提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规定纳入为其安排工作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前条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应负责为其安排工作的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向其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转业士官增发安家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易地落户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包括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由入伍地人民政府发给。

同一县或同一城区范围内,自谋职业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根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保障金,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及用途。

安置保障金来源:(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安家补助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5•【字号】新政办发[2004]156号•【施行日期】200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5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文化厅、交通厅、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企业工委、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此《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主席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自治区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4.29•【字号】青政办[2002]66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66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事厅等部门制定的《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为做好我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发[2001]3号、国转联[2001]6号、国转联[2001]8号和国转联[200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管理的原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属地安置,分级管理”的原则,即根据接收安置计划和接收安置条件,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接收,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管理。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与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同时进行。

二、计划编制与接收安置(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照中发[2001]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安置原则下达。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按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办法接收,安置计划下达后向州(地、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移交。

(三)符合西宁地区安置且配偶在省直单位或驻青部队、中央驻青单位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

(四)从西宁市入伍且配偶在西宁市及其所辖区、县工作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西宁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统一管理。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12.18•【字号】鲁人发[2003]38号•【施行日期】200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人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发[2003]38号2003年12月18日)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警备区、军分区政治部:现将《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来,部分军队转业干部选择了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我省各项安置管理和服务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起来。

随着国家和军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将有更多的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改进和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体系,加强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宝府[2004]155号•【施行日期】2004.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宝府〔2004〕15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经区政府研究,现将《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关于宝山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做好本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细则只适用于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以下简称“退役士兵”)在本区范围内接收和安置。

第二条组织实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进行。

区民政局(以下称区安置部门)是本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政府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辖区内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区劳动保障、人事、信访、财政、征兵、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医保、教育、法制、司法、社保、残联等部门,应按区“双退”安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接收(一)符合本区接收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区安置部门报到。

(二)区安置部门应当自收到退役士兵的档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接收条件的,签发接收通知书;退役士兵接到通知后应按接收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到区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人事代理相关政策规定

人事代理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河南省相关就业政策和措施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1、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绿色通道”。

高校毕业生可在全省任何一个地方先落户后就业,择业期为2年,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择业期内户口和档案可保留在原就读学校,也可转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2年内免收档案管理费。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到乡(镇)工作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

县、乡党政机关在编制限额内接收全日制博士、硕士,可按特殊职位考录,简化程序;依据德才条件,可分别享受副县级和正科级工资、福利待遇。

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专业技术职务可直接聘任。

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穷地区就业。

到国家和省定贫困乡就业的,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从2006年开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报考公务员、省属高校研究生或成人专升本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或录取。

对自愿到贫困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规定年限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代为偿还。

对列入“大学生志愿服务贫困县计划”,到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大学生志愿者,给予每人每月研究生800元、本科生600元、专科生5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为他们提供保障。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规范人事代理行为,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业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人事代理机构和委托对象第五条人事代理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或者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

第六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固定的场所和开展人事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设施;(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熟悉人事政策法规和人事管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人事业务:(一)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二)自愿委托代理的各类企业;(三)自愿委托代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四)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开除的人员;(五)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六)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七)其他需要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人事代理的业务范围第八条人事代理机构可以为委托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人事代理业务:(一)人事档案管理;(二)人事关系转接;(三)职称评定申报;(四)社会保险办理;(五)出具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材料;(六)协助办理人才引进、人才流动等手续;(七)提供人事政策咨询服务;(八)按照有关规定,代理其他人事业务。

第九条人事档案管理包括:(一)档案的接收、保管、整理、装订;(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归档;(三)按照规定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

第十条人事关系转接包括:(一)办理人员调入、调出手续;(二)办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三)办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人员的人事关系转接手续。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3]09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3]09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18施行日期2003.09.18文号赤政发[2003]097号主题类别军官转业安置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3]09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赤峰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现行安置政策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工作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第三条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资金。

有关部门按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安置工作机构负责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凡领取补助金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不再为其安置工作。

第五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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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试行办法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试行办法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推行人事代理制度试行办法为进一步拓宽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渠道,提高就业率,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更好地发挥退役士兵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建立一套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退役士兵社会化人才服务机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X〕1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X〕14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根据云政办发〔201X〕149号文件精神,自谋职业退役士兵通过社会化人才服务机制,深化安置改革,拓宽安置渠道,充分发挥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服务功能和人才市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的有效配置、保障作用,健全就业安置社会化服务体系,把为退役士兵提供便捷、高效、规范、优质服务作为政府安置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和人才市场当前的一项主要任务和重要服务内容。

针对退役士兵的特点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把人才服务、人事代理等公共服务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除尘滤布培训、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建立人事关系、管理人事档案及党团组织关系、代办社会保险等一条龙服务。

二、纳入人才服务的范围和对象(一)凡经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退役士兵;(二)到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工作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三)不具备人事档案保管权,接收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单位和非国有单位。

以上人员和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相对集中的原则,均可委托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三、人才市场化配置(一)做好就业市场化配置宣传工作。

1、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应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工作。

配合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深入到部队单位,针对当前就业形势及就业政策,以人才市场配置功能、人事代理服务功能为主题,举办各种讲座、培训,进行讲解、宣传,让退役士兵了解社会各行业需求情况,正确调整就业心智,掌握就业技巧,了解掌握人事代理服务内容,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2、各级政府安置部门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相关媒体、报刊上大力宣传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各项优惠政策,宣传社会化人才服务的意义及政府保障功能。

通过有力的宣传,使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就业氛围。

3、人才市场要向用人单位做好宣传工作,使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招聘、挑选人才时,优先选择退役士兵。

(二)强化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市场化手段1、开通人才市场便民渠道。

政府所属人才市场要在工作场所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政策咨询。

2、建立人才、岗位需求信息平台。

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人才服务机构、人才市场要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和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人才信息化手段,建立专门针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做好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提供人才动态配置、人才信息动态统计、人才结构分析与预测、人才测评等专项服务;加强不同地区间的信息互通,实现网上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才及岗位需求信息资源共享。

3、开展专项招聘推荐工作。

人才市场要充分利用人才市场化配置的优势和桥梁作用,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建立绿色通道,开展网上招聘和网上求职,积极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针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才市场每年要召开1 2次专场招聘会。

4、建立一体化就业培训模式。

人才市场要根据退役士兵的求职现状和实际需要,建立就业指导、培训、推荐工作、顶岗实习等一条龙的就业直通车服务模式,畅通就业渠道。

人才市场要利用多种手段开展培训工作,努力提升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有效整合退役士兵的能力、知识结构。

5、广开就业渠道。

各地人事部门及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退役士兵就业政策指导,根据当地的人才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就业安置规划,包括:需求预测分析、收集用人单位需求计划、建立多渠道就业模式、安置办法、优惠政策等。

通过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置到国有企业、中外合资、非公经济、中介组织、社团组织工作或自主创业等形式,广开就业渠道,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率。

(三)提供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与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了人事代理协议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免费享受以下服务项目:1、到人才市场办理一年期的求职登记;2、一年内可参加人才市场举办的各类招聘现场洽谈会;3、在云南人才网上登载求职信息。

四、实施人事代理服务(一)人事代理的内容。

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人事代理服务的内容包括:建立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管理、保留原有身份、工龄计算、档案工资调整、职称评审、选拔优秀人才、党团关系管理、工作调整、户口迁移、出国政审、档案材料证明、计划生育、代办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人才派遣一条龙服务、各类人事政策、人事争议仲裁咨询;其他与人事关系有关的事项。

(二)人事代理制度管理。

1、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其他涉及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服务内容,压滤机滤布厂家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在省人才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实行集中、规范、分级划片、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化服务。

2、实施人事代理,由政府安置部门、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按人事管理规定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3、建立人事关系。

根据云政办发〔201X〕149号文件规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未找到工作期间,由政府安置部门将本人人事档案转至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并免费保管,待其找到工作后按有关规定托管。

4、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管理合同书》。

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其人事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提供人才市场服务和人事代理服务。

5、在租赁或派遣上岗的就业单位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由人才市场负责推荐新的就业岗位。

6、实行人事代理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三)人事代理期间,实现就业的有关问题的处理:1、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录用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以下手续到录用单位所属的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1)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录取通知书;(2)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解除人事代理关系证明;(3)转移人事关系、人事档案。

2、到国有企业就业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应办理的有关手续:(1)凭国有企业接收函,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调整调动通知》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2)到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就业的,凭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关手续到单位报到。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用人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签署《人事代理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管理合同书》;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

3、到非公经济单位就业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应办理的有关手续:(1)用人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书;(2)用人单位接收函;(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调整调动通知到用人单位报到;(4)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报到后,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

全省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社会化人才服务体系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机构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拓宽服务领域,为全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方便、高效、优质的系列化服务。

各级政府安置部门要与人才服务机构加强配合与协调,密切协作,互通信息,切实了解和掌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谋业情况,共同做好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社会化人事人才服务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送:自闭症教师心得体会自闭症教师心得体会天都变,让他无规律可循,这样我发现他的专注度提高不少,因为他不知道下一刻会发生什么事;接着几乎每天上课我都故意“大声的骂”他,为的就是要他爆发情绪,变成小恐龙,但是我会立刻安抚他的情绪,并引导他说说发生什么事了,经过两个多月的重复,他已经能很好地控制住自己的情绪,从一开始的乱叫接着惊恐一会,再到只是拍腿,到最后是发出寻求原因的眼神。

而在课后,以前我会见到他就跟他打招呼,后来我故意忽略他,但在经过他身边是给他一块饼干,睨一下他的反应,开始是他从老远看到我就跑,后来会狐疑我为什么不看他,又为什么给他饼干,慢慢地他就不再一看到我就跑,有时我跟他打招呼他也会向我打招呼,到现在他会主动过来和我打招呼了。

同时在这过程中,我发现他的理解能力也有所提高,这也说明他的接受能力提高不少四,不足回顾来到小海龟的一年多,发现自己除了不断地努力着,还是有不少不足的地方要努力改善:1、没能及时写教学反馈。

就是自己的拖拉懒散导致的,有意识没行动,等过了一个月才写,按照记忆曲线,有些亮点也被自己遗忘,效果也不大了。

2、专业知识不足。

尽管阅读了不少书籍,但上课操作起来,还是会有不确定性,经验也是很重要很薄弱的一环。

作为一名新教师,我有很多不足,因此我积极汲取养分,也感谢中心给予了很多外出学习的机会,我受益颇多。

总之,我还很年轻,需要不断的磨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自闭症教师,为此,我将一如既往,努力早日达到目标。

篇三:《从孩子的视角看自闭症》体会《从孩子的视角看自闭症》的心得体会当下社会的绝大多数的人对于“自闭症”这个词语不知道或者是不了解,甚至有人认为这都不是什么大问题,无非就是孩子内向不爱说话、比一般的孩子要调皮捣蛋,在过几年就好了;也有的孩子幼儿时期不说话,家长只是误以为孩子说话晚,当他们意识到的时候,往往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期。

“自闭症”的外在表现情况因人而异,每个人的表现都不一样,家长们往往会存有侥幸心理,当确认之后又错误的估计了自己孩子的能力,导致在训练学习时和老师的教法做法不一致,致使孩子在训练学习时没有进步甚至会在某些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倒退。

在教学的过程中,老师一定要和家长及时的沟通交流,制定适合自己孩子的训练方案,而且要在方案进行的时候和家长多沟通,明确当下训练方案在家和在学校的进度以及表现是否一致,在此同时还要特别注意泛化,不要让孩子认为只有在特定的环境和场景下、有特定的提示或暗示才应该这样做。

教师以及家长作为主要的教导者在学习和生活中一定要给孩子及时适当的泛化。

对于自闭症儿童的日常生活,有些家长会有错误的认知,认为自己的孩子和其他孩子不一样、孩子太小了、怕孩子受到伤害,不能让他自己做,从而包办过多,其实恰恰相反,很多事情只有让孩子自己做、自己亲身去体验,家长再旁边适时的防护与指导,孩子才会知道事情的内在含义,以及对与错和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生活中家长的过多包办,只会使孩子的能力原地踏步甚至是退步。

自闭症儿童在认知以及理解和表达抽象性的事物或情感时能力较差,教导者一定要细心的发现孩子的能力是卡在了哪些细节上,从而制定相对应的适合孩子的方案;要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承受孩子一次又一次的无作为或者错误的作为;还要有耐心,一遍又一遍的来教导孩子做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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