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鲁政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7〕2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要求,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因病需提前安置的转业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当前形势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介绍我省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和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鼓励退役士兵继续发扬敢吃苦、讲奉献的优良传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要充分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八十周年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立创业、勇于开拓的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典型,教育他们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增强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实现自强自立。
三、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法规政策,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标 签】城镇退役士兵,营改增,税收优惠【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来 源】石河子税务局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纳税人按企业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鲁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
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安排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安排退出现役的。
具体数量由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依据总参谋部确定的数量下达。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退伍安置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
要大力宣传我省改革开放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激励退役士兵发扬敢吃苦、讲奉献、顾大局的优良传统,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经济要求,敢于开拓,自立创业。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青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2004年6月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04年5月27日)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范围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规定属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接收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相关优惠政策(一)经济补助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为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一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7倍;二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9倍;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25倍。
山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山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人员。
下文是山东省军人安置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完整版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按规定由我省安置的义务兵。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使退伍义务兵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安置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并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
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有关方针、政策,办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及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和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也要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和卫生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安置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纳入预算,主要用于解决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建房费和无房、严重缺房的退伍义务兵的建房补助费,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培训费,以及退伍义务兵在国家统一安排工作待分配期间患病医疗费用等。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离队前,所在部队应将其档案邮寄或派人送交原征集地县(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凡本人自带档案的,安置主管部门不予接收。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基层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欢迎接待,并对他们进行形势、政策、法纪和传统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
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区)、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二章计划制定与下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工作。
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置部门提供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比例,按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的18%掌握。
企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以当地上年末在岗企业职工人数、在岗企业人均工资收入水平和当地当年城镇退役士兵总量为依据,按照职工比例均衡负担和向人均收入较高的单位适当增加安置任务的原则制定。
山东退役士兵单招政策

山东退役士兵单招政策
山东省近年来为退役士兵提供了一系列的单招政策,旨在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就
业和融入社会。
这些政策的出台,既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士兵的关心关爱,也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山东省的退役士兵单招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省级政府设立了专
门的退役士兵服务中心,为退役士兵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和政策指导。
退役士兵可以通过该中心获得就业信息,参与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并享受相应的补贴和政策支持。
其次,山东省会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和需求,推出定向培养和单招计划。
定向培养计划旨在将退役士兵培养成为特定职业领域的专业人才,省级政府将提供培训费用和津贴补贴。
单招计划则是为退役士兵提供特殊的高校招生政策,放宽录取标准,提供特殊的录取通道,帮助他们进入高等教育学习和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再次,山东省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招收退役士兵,并给予相应的人才奖励政策。
企事业单位在招聘中,将退役士兵作为重点考虑对象,优先予以录用。
政府还推出了人才奖励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为退役士兵提供各种福利和优惠待遇,如住房补贴、医疗保障等。
最后,山东省还加大了对退役士兵创业的支持力度。
推出了一系列的创业扶持
政策,包括创业培训、贷款支持、优惠税收等,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创业,成为社会的创造者和贡献者。
综上所述,山东省的退役士兵单招政策旨在为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
发展空间。
这些政策不仅有助于退役士兵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政府将继续关注退役士兵的就业和生活需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92272a4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51.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9•【字号】鲁政发[2005]127号•【施行日期】200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的问题,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各级政府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23号文件精神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建设平安山东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以不怕困难、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坚决完成国务院部署的安置工作任务。
二、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文件的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城镇退役士兵依法安置就业。
(一)强化政府调控力度。
各地要在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府调控力度,科学合理地制定和下达安置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
对于经反复做工作,仍拒不接收的,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作用

退伍兵自谋职业有何优惠?我是一名复员军人,现想自谋职业做点小买卖。
请问一下,按规定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三是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四是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附录: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二○○三年十二月八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
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菏政办发[2008]62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08〕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及范围符合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条件的对象包括:从属地入伍且应征时符合安置条件的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及转业士官;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荣誉的;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在部队服役期间家庭户口因国家政策变迁的;在西藏服役的农村藉退役士兵(官),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以上奖励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安置部门不予安置:对城镇非农业户口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士兵;原系农业户口入伍后又购买城镇户口的;非特殊原因跨年度安置的;入伍、退伍手续做假的;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档案缺少《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等主件材料的;没有非农业《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市直应征青年资格审核确认及征兵机关提供的城镇入伍人员名单的。
二、安置办法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档案考核、文化考试(以下简称双考)和“三公开一监督”的安置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

目前,我省 17个地级市市直和半数以上的县市区都进行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工作,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数逐年增加。《办法》颁布实施后,已经出台本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要对照省里的《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尚未制定专门办法的,要抓紧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列入议事日程,争取早日出台。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145号省长令正式颁布实施。为深入贯彻和全面落实《办法》精神,推动我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努力工作,比较圆满地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交给的安置任务,对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单一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安置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深化安置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有效地缓解安置压力,有利于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地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抓好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3•【字号】菏政发[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通知(菏政发〔2003〕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推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保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军队建设的需要。
为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做好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自谋职业人员的范围必须是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应由政府安排工作而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由本人在当年安置工作之前向所在地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本人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自谋职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书由公证部门公证。
三、城镇退役士兵经批准自谋职业的,可获得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费,补助费按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002〕145号规定的标准发放。
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可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和其它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五、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和各种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
(二)除对依法颁发的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函〔2001〕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日照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 63 号《日照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6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二OO九年八月十五日日照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当年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三条 下列人员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一)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二)经过省级安置部门批准接收并移交的转业士官;(三)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按照本办法安置:(一)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奖励的;(二)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三)进藏服役期间获得“优秀士兵”称号或者荣立三等功的。
第四条 退役士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一)伪造或者涂改档案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三)属城镇户口而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无山东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非农”《入伍通知书》和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城镇”《优待安置证》的;(四)服役期间因购买商品房等原因而办理了城镇居民户口的;(五)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遵循下列原则:(一)从哪里入伍、回哪里安置的原则;(二)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三)突出重点、择优安置的原则;(四)考试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各区县(包括日照经济开发区,下同)安置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市安置部门负责安置:(一)父母有一方是在市直单位或者在驻市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工作的;(二)配偶是在市直单位或者在驻市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工作且结婚2年以上的。
当前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优 惠 政 策意 见 的通 知 》 财 政 部 、国 家税 优 惠 政 策 意 见 的 通 知 》( 、《 国办 发 [0 4 0 20 ]1 2 0 至 2 0 年 , 子 区 接 收城 镇 退 役 务 总 局 关于 扶 持 城 镇 退役 士兵 自谋 职 业 有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扶 持城 07 09 坊 、 士 兵 分 别 为 3 人 、7 8 0人 、5 人 .其 中 自 4 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上级规定的就 镇 退 役 士 兵 自谋 职 业 有 关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谋职业人 数分 别为2 人 、 1 、 3 ,自 1 4人 3人 业 服 务 、税 收 减 免 、以及 养 老 、医 疗 、住 通知》( 财税 [0 4 3 ) 2 0 ]9 号 等上级文件精
I 熙
圃
当前城镇退役 士兵 自谋 职业面 临的问题与对策
王 现 臣
推进 城 镇 退 役 士兵 自谋 职 业是 市 场 经 想贷款又无还贷能力. 再度就业举步维艰。 作。也可开设专业性的网上 “ 退役 士兵就
济发展 的客观要求 是解决 当前安置难问
( 三)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在市场经济 业 指 导 网 站 ” .设 立 ” 役 士 兵 就 业 在 线 ” 退
题 的有 效 途 径 .也 是 向 国 家 《 役 士 兵 安 条件下的就业竞争 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 电 子 信 箱 。在 劳 动 就 业 服 务 大厅 设 立 退 役 退 置 改革 方 案 》靠 拢 的 需 要 。随 着 国 家各 项 而大部 分退役 士兵 的文化层 次和知 识结构 都 士 兵 就 业服 务 窗 口 建 立 退役 士兵 个 人 求 安置 政 策 措 施 的 进 一步 完善 . 镇 退役 士 在高 中 以下 . 城 以他们 的实 力很 难 与应 届大 中 职 信 息 档 案 . 时 掌 握 退役 士兵 的就 业 意 及 兵 的 自谋 职 业 率 逐 年提 高 。最 近 ,山 东省 专毕 业生相 比 , 也与 用工 单位 对 用工 技术 的 向 和市 场 用 工需 求 ,通过 多种 方式 为退 役 潍 坊 市 坊 子 区 民政 局组 织 人 员 .对 全 区城 高标 准不相 适 应 , 就导 致退 役 士兵 面 向市 士兵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沟通的桥 梁。 这 镇 退 役 士 兵 的 自谋 职 业情 况 进 行 了专题 调 场就业竞争起点低 .择业的难度增大。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税务局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11月27日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山东省城乡居民户口,且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第四条对于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3•【字号】鲁政办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民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卫生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
制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建设平安山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九月三日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山东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而自愿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军转备考资料:山东省临沂2012接退役士兵5583人 自谋职业可享补助

军转干考试 1
军转论坛:山东省临沂2012接退役士兵5583人 自谋职业可享补助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11月19日,记者在山东省临沂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上了解到,今年共接收退役士兵5583人。
新旧政策交替期,扶持自主就业、自谋职业仍是退役士兵安置主要途径。
据介绍,今年退役士兵安置正处在新旧政策交替期,2011年12月1日起批准入伍的士兵退役时要执行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政策,之前入伍且新政策出台时正在服役的士兵退役时,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执行新政策,也可执行老政策。
今年全市将继续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发给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创业就业、社会保险、技能培训、教育等优惠政策。
新老安置政策过渡期间,自谋职业仍是缓解政府安置压力、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有效途径,其中,市直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以退伍义务兵(两年)4万元为基数,服役期每多一年增加3000元。
同时,全市继续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就业服务各项机制。
把培训与就业有机结合,灵活采取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沟通平 台,推进“订单式”培训。
落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贷款、税收、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力求培训一人、就业一人。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济政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08〕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及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继续采取政府指令性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一)科学合理下达安置计划。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今年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安置计划,并在6月底前下达,确保全市10月底以前基本完成今年的安置任务。
安置计划下达后,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安置计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实行考试考核与指令性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对选择进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省、市下达的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继续实行文化考试、档案考核,公开选岗,从高分到低分录用的原则安置。
山东退役士兵单招政策

山东退役士兵单招政策摘要:I.背景介绍A.退役士兵的概念B.山东退役士兵单招政策的背景和重要性II.政策内容A.招生对象B.招生院校及专业C.招生计划及录取方式D.相关政策及优惠措施III.政策实施及成效A.实施过程及现状B.取得的成绩及经验C.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IV.展望未来A.政策未来的发展方向B.对退役士兵的意义和影响C.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正文:山东退役士兵单招政策是针对山东省内退役士兵的一项重要政策,旨在帮助退役士兵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该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退役士兵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
一、背景介绍退役士兵是指在军队服过役的士兵,他们在部队中经过严格的训练,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军事素质。
然而,当他们退役回到地方后,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面临就业、生活等方面的困难。
为了帮助退役士兵解决这些问题,山东退役士兵单招政策应运而生。
山东退役士兵单招政策是在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地方性政策。
该政策的出台,对于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竞争力,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政策内容(一)招生对象山东退役士兵单招政策主要针对具有山东省户籍,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退役士兵。
具体对象包括:服满现役义务兵役的退役士兵;服满士官现役的退役士兵;服满兵役的残疾军人。
(二)招生院校及专业参与山东退役士兵单招政策的院校主要为山东省内的高等职业院校。
招生专业涵盖了各个领域,如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教育、医学等,以满足退役士兵不同的学习需求。
(三)招生计划及录取方式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各招生院校会制定具体的招生计划,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录取。
录取方式主要有两种:文化课考试和综合素质测试。
文化课考试主要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综合素质测试则主要考察退役士兵的政治觉悟、军事素质、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能力。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省政府令)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和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
各级民政行政部门主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具体工作。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 城镇退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士兵自谋职业,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告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8日起施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发布时间:2010-07-2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应当在待安置期间向安置地民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民政部门对其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与申请人订立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及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告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8日起施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002年11月பைடு நூலகம்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中按国家规定由政府为其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政府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鼓励和优惠。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来源由各级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和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组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从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原征集地或者其父母、配偶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代管;其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由个人按照规定标准交纳。
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21008(颁布时间)
20021108(实施时间)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文号)
山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
2002年8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8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十月八日
第一条 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补助费,分别按照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额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的数额发放;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个人二等功、个人三等功的,分别增发补助金基数的15%、10%、5%;多次获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其所获最高荣誉称号或者所立功最高一项等级标准计发。
第九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私营或者其他民营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国家、省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为其安排经营场地。
第十二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培训等服务,帮助其提高职业技能,取得有关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