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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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摔倒磕碰死亡或者原有病症发作而死亡的案件,生活中时有发生。对此如何定性,具体案件处理上有差异。正确认定此类案件,首先要从事实层面入手,分析、判断涉案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因果关系得以确认,再从规范层面入手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来确定其是否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一: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某日,张某某在上海市淮海路与南京路路口,因骑电动自行车险些与相向骑自行车的王某相撞,两人为此发生了争吵。期间,王某先动手打了张某,张某用拳头予以还击,打到王某面部致其摔倒头部摔伤。王某入院治疗一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倒地后因脑颅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定性错误,应认定故意伤害罪。一是被告人具有预见自身行为可能造成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认识因素,且具有预见的能力;二是被告人基

于该认识因素实施了击打被害人头部面部的行为,体现了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志因素,其对伤害行为造成的后果持放任的态度;三是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受到伤害的后果,被害人被打后头部着地,其死亡的后果系被告人拳打后触地直接造成,其死亡后果与殴打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中,使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面部时,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造成被害人因到底透露损伤死亡,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争议焦点:对被告人认定放任的故意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分析: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一、故意犯罪的成立不仅要求有故意行为存在,行为人还要对行为危害后果有认知或预见,并且对该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主观故意往往通过客观行为体现出来,对此可以结合案发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打击工具、打击部位、打击力度、双方力量对比和介入因素等综合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本案属于典型的激情犯罪,双方之间没有激烈的矛盾或利益冲突,对被告人而言事发突然,在遭受对方推打时实施还击行为,实施行为时没有使用任何工具,打中被害人一下立即停止了侵害,行为较为克制,没有进一步伤害行为,这与具有一定严重伤害性的故意伤害行为明显不同。

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应当在客观上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一般以行为人对加重的发生有客观的预见可能性而主观上却没有预见作为构成要件。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打击部位并没有直接的伤害后果。由此可见,被告人实施的拳打行为,应不具有高度伤害性,有别于严重的故意伤害致死行为。而且,尸检鉴定也显示被害人死亡系因摔倒造成,而非被告人直接打击行为造成。打击是摔倒的主要原因,但也不排除被害人饮酒影响身体平衡、情绪激动等方面的因素影响。

三、对轻微暴力致人死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有助于贯彻罪行相当原则。在认定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生活中的一般的殴打行为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日常的攻击、打人行为基于罪刑相当原则和结果加重犯,在一般人看来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才可以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四、对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更符合公众的一般判断。对于介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之间的行为,应当立足于社会一般认知心理作出合理判断。从实践来看,多数拳打脚踢的行为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被害人人轻伤以上的结果,而是多因被害人倒地磕碰或原有病发症发作等复杂原因导致死亡,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在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在被害人先辱骂和动手的情况下出手打中被害人一下,行为比较克制,对此案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仅能够做到罚当其罪,社会上也更容易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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