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_对首要分子如何转化定罪_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法制报/2007年/9月/13日/第C01版
理论实践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对首要分子如何转化定罪?
徐东方 王成
[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蔡某因汽车修理生意发生矛盾。王某纠集李某等六人,蔡某纠集曹某等四人,双方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蔡某被殴致伤逃跑。曹某用砍骨刀砍击李某左胸等要害部位后逃跑,致李某当场死亡。
[评析]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的行为。该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定罪,而不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本案中,对曹某故意持刀致李某死亡的行为,应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对首要分子蔡某是否转化定罪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蔡某虽然纠集曹某等参与聚众斗殴,但并未明确要求曹某等致对方人员死亡,且在曹某持刀砍人时其已经受伤逃离现场,对曹某杀人的行为无法预知也无法阻止,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超出主观故意范畴,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蔡某不应当承担曹某致人死亡的责任,不宜转化定罪,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蔡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的重伤、杀人的故意不明显,但在聚众斗殴的组织及实施过程中均未明确要求其他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因此可以认定该结果在蔡某概括故意之内,其对曹某致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应转化定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1、在客观上蔡某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原则,应对其参与的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蔡某作为聚众斗殴一方的纠集者,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其参与了组织、预谋和指挥、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整个过程,虽然导致李某死亡的结果往往并非其亲自实施,但该结果的发生与其组织、指挥行为密不可分。因此,要求蔡某对聚众斗殴行为承担全部罪责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归责原则。
2、在主观上“致人死亡”的结果未超出蔡某主观故意的范围。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故意的内容必须明确或概括的确定。本案中,蔡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过程中虽然并未明确要求被纠集者致对方人员伤残的严重后果,但其明知聚众斗殴行为是双方均有多人参与的互殴,难免给对方造成杀伤结果,仍组织多人持砍刀、钢管等器械参加斗殴,这容易受环境刺激导致过激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蔡某事先是明知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证据表明蔡某在聚众斗殴组织、实施过程中明确要求被纠集者不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否则应认定该结果并未超出其主观故意的范围,因此,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转化定罪,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