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_对首要分子如何转化定罪_
刑法上的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其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在我国刑法中,转化犯有以下几例: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处罚;故意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241条第5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收买行为之当时并不具有出卖的目的)后,又生出卖目的、实施出卖行为的,应承担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责任,先前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4.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据此,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人故意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故意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一罪定罪从重处罚。
5.刑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罪的成立及转化
赵 某 找 来 朋友 杜 某 .二 人 为 了与 对 方 殴 斗 而 打 电话 纠
死 亡 的, 当结 合具 体 案情 , 格 依 照相 关 罪名 的构成 要 应 严
件定 罪处 罚, 而不 能客 观归 罪 。具 体到 本 文 中的案 例 , 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焦 点 问题
( ) 何 正 确 理 解 聚众 斗 殴转 化 犯 的犯 罪 性 质 , 一 如 致 人死 亡 的是 否 一 律 认定 为故 意 杀 人罪 ?
后 果 . 任 死亡 的发 生 , 主 观 故 意 的 内容 已从 互 相 斗 放 其
殴转 化 为 间接故 意 杀人 , 其客 观 行 为也 从一 般 的相 互 殴
数刀致其死亡。
一
对边 某 应 当认 定 为 聚众 斗 殴 中的 积极 参 加者 , 其行 为 已
构成 聚众 斗殴 罪 。其次 , 厮 打 中 , 在 边某 持 刀刺杜 某胸 部
及背 部 2刀 , 赵 某腹 部 1刀 , 成杜 某 死亡 、 刺 造 赵某 重 伤
的严 重后 果 。边 某作 为 年满 1 岁 的成 年人 , 当知道 8周 应 持 刀 捅刺 他人 要 害部 位 会造 成 他人 死 亡 的结 果 , 不计 仍
伤 害罪 或 故 意 杀 人罪 定 罪 处 罚 外 ,对 于其 他 共 犯 应 如 何 定 罪处 罚 , 论 上存 在分 歧 。第 一 种 观 点认 为 , 理 聚众
斗 殴 致人 重 伤 、 亡 的 , 死 只应 对 首 要 分 子 和 直接 造 成 重
伤 、 亡 的斗 殴 者认 定 为故 意 伤 害 罪 或 故 意杀 人 罪 , 死 对 其 他 积 极 参 加 者 认 定 为 聚 众 斗 殴 罪 。…第 二 种 观 点 认 为 ,如果 首 要 分 子 没 有 直 接 实施 致 害行 为 ,就不 能 转 化 , 按 聚众 斗 殴罪 处 罚 。 仍 笔者 认 为 . 于 转 化 范 围 的理 解 , 当符合 共 同实 关 应 行 过 限 的 刑法 理 论 并 体 现 罪 责 自负 的原 则 。如 果 斗 殴 者超 出了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 加者的故意范 围, 实 施 故 意 伤 害 、 意 杀 人 致 人 重 伤 、 亡 的 , 行 为 应 单 故 死 其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53)_真题-无答案
全国联考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模拟题2020年(353)(总分100,考试时间60分钟)单项选择题1. 1.赵某教唆李某杀死王某,李某接受唆使后于深夜潜入王某家,适逢王某外出未归,李某便将熟睡中的王某的妻子强奸后逃离。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 )。
A. 不构成犯罪B. 属于意外事件C. 应当从重处罚D.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2.下列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聚众斗殴罪只是处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不负刑事责任B. 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聚众斗殴双方所有人都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C.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对首要分子一律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D. 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如果致人死亡,那么直接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 3.贾某在商场金店发现柜台内放有一条重12克、价值1600元的纯金项链,与自己所戴的镀金项链样式相同。
贾某以挑选金项链为名,趁售货员不注意,用自己的镀金项链调换了上述纯金项链。
贾某的行为构成( )。
A. 盗窃罪B. 诈骗罪C.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D. 诈骗罪与盗窃罪二罪4. 4.下列情形中不存在连带侵权责任的是A. 共同危险行为B. 共同侵权行为C. 叠加的数人侵权行为D. 非累积因果关系的数人侵权行为5. 5.某县有一伙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当地,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
张某参加该组织并按该组织授意杀害了丁某全家。
张某的行为构成( )。
A. 参加恐怖组织罪B. 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C.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D.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6. 6.王某见一男子喝得酩酊大醉,神志模糊,躺在马路边,旁边放一只皮包。
王某对周围的人谎称该男子为其朋友,将该男子扶到偏僻无人之处,悄悄拿走其皮包(内有现金3500余元)。
王某的行为构成( )。
聚众斗殴罪的转化主体范围
一
两 分钟 ,而 此时 首要 分子 多半也 是在 跟对 方其 他人 员斗 殴当
中, 那 么此 时是否可 以评价 为“ 斗殴 过程中 , 明矢 u 本 方人员 的行为
仍持 默认 、 不加 制止等 放任 态度” 。 体 行为 而致他 人重伤 、 死 亡 的定故 意伤 害 ( 致 人重 伤) 罪、 故意 杀 有可 能致 人重 伤或者 死亡 , 聚众 斗殴罪 中首要 分子 的犯 罪转化 人 罪是没有什 么 疑问 的, 但 是其他 聚众斗 殴成员 是否也 涉及犯罪
责任” 。这里值得疑问的是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把握此处的 盗窃 , 但 是在 盗窃行 为过 程 中一人 突然转 化 为抢劫 , 对于该 人 的
“ 并 对斗殴 过程 中可 能致人 重伤 或者死 亡有概 括性 故意, 或 者在 转化行 为我们很 容 易可 以将其 定义 为实行 过限 , 因为盗窃 与抢劫
罪、 故 意杀 人罪 。理 由如下 : 有 者认 为聚众 斗殴行 为过 程 当中一般仅 存在 斗殴 的故意 , 一般 不 伤) 存 在重伤 、 杀人 的故意 , 对 于其 中某人 实施 了重伤害 、 杀人 的行 为 对 于这 部 分的突 破行 为其 他聚 众斗 殴 的人 员对 此不 承担 责任 。
一
、
பைடு நூலகம்
的转化 则从 该条款 无 从得 知 。认为 无需转 化 的观 点认为 依据 罪
笔者 认为在聚 众斗 殴过程 当中发生致 人重伤 、 死亡 的后果除
致 人重伤 ) 罪、 故意杀 人罪之 外对 责 自负原 理认为 只有亲 自实施故 意伤害 致人重 伤 、 故意 杀人行 为 了对 于 直接 实施 者 定故意伤 害( 的人才 能够定 故意 伤害 ( 致人 重伤 ) 罪、 故意杀 人罪 , 该观 点 的持 于聚 众 斗殴 的首 要分子 一般情 况下 也应分 别定 故意伤 害( 致 人重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
一、聚众斗殴致人死亡量刑标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并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并不是一定是故意杀人罪,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正确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该条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字面理解,该条款对“致人重伤、死亡”与“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并未规定为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不能理解为:致人重伤的,按二百三十四条定罪处罚;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条定罪处罚。
从立法本意讲,该条款只表明聚众斗殴中出现重伤或死亡后果的,不再成立聚众斗殴罪,而应转化定罪,但具体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应当根据案件证据结合刑法规定确定。
2、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要求根据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定罪。
在认定犯罪成立与否过程中,应在满足客观要件的基础上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考察,才能将危害结果归责于行为人,进行准确定罪。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时,应当在判断死亡结果是否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
行为人只能对有直接或间接杀人故意的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的罪责,据此,尽管死亡结果是行为人所致,但不能仅凭死亡结果的发生就认定行为人有杀人故意。
3、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区分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对量刑意义重大。
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顺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后轻,后者则是先轻后重,势必导致法官在量刑时的优先考虑顺序不同,难免会出现“同一事实,定罪不同,量刑结果亦不同”的实质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罪过轻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在死刑适用标准的把握上会更严格。
罪名认定正确与否,影响着死刑适用是否适当。
二、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区别有哪些1、从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聚众斗殴罪是由聚众和斗殴两个复合行为构成的犯罪,且两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关系,即为实施斗殴而聚众,聚众的目的只能是斗殴,而不能是其他。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
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
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
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
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恳请合议庭高度关注一个事实,在本案聚众斗殴事件发生之前,被告人就有三次机会不参与到打架事件中,从而断开与聚众斗殴事件的联系。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分析
判决情况:本案经贵港
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和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莫朝开、梁超仕有期徒刑十四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杨星保、杨业广有期徒刑八年。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分析
作者: 陈仪 陈韵妃 发布时间: 2010-06-12 16:57:35
案情:
2008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西山村的孙康寿与石卡镇陆村的陆运琳、陆运玙之间因个人恩怨产生矛盾,继而引发了以孙康寿为首的西山人和以陆运琳、陆运玙为首的陆村人之间的矛盾。此后,双方曾在城区纠集人马欲通过斗殴的方法争高低,后均因故未果。2008年6月17日2时许,陆村人的陆凌军等人纠集多人持刀窜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天骄大酒店、小江停车场一带找西山人斗殴。与聚集在天骄大酒店的被告人梁超仕、莫朝开、杨业广、杨星保等20余名西山人,在酒店大堂及小江停车场内,持刀进行斗殴。在斗殴中,西山村的孙康寿被陆村人砍伤,陆村的陆凌军被被告人莫朝开、梁超仕等西山村人持刀砍伤。陆凌军受伤后,于2008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2时4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陆凌军系被他人用锐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孙康寿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应定性为聚众斗殴罪,理由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后果应由首要分子、直接致害人承担,在无法认定罪责归属的情况下,对双方都不能转化,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按聚众斗殴定罪处罚。而本案四被告人都只是聚众斗殴活动的积极参加者,不是首要分子和砍被害人致死部位的直接致害人,以故意杀人罪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责一致的要求。
聚众斗殴致死如何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致死如何定罪处罚刑法第292条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斗殴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持械斗殴的情况,此时就很容易造成他人的死亡,那么要是聚众斗殴致死的话,此时应该如何罪定罪处罚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聚众斗殴致死如何定罪处罚刑法第292条规定,犯聚众斗殴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 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故意伤害、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如果聚众斗殴导致他人死亡的话,那么按照规定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
二、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1、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聚众斗殴_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聚众斗殴,是指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斗殴行为,情节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将聚众斗殴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于聚众斗殴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将从犯罪构成、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1. 客观要件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斗殴行为。
斗殴行为,是指为了争夺财物、地位、荣誉等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攻击、伤害的行为。
斗殴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斗殴行为具有共同性。
三人以上共同实施斗殴行为,彼此之间有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
(2)斗殴行为具有故意性。
斗殴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斗殴行为具有情节严重性。
情节严重是指斗殴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如致人重伤、死亡等。
2. 主观要件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 主体要件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致人重伤的;(2)致人死亡的;(3)聚众斗殴多次的;(4)聚众斗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2. 行政责任对于聚众斗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四、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致人重伤的;(2)致人死亡的;(3)聚众斗殴多次的;(4)聚众斗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结伙斗殴的;(2)寻衅滋事的;(3)扰乱公共秩序的;(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5)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江西省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基础知识模拟22_真题无答案-交互
江西省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基础知识模拟22(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单项选择题1.甲与乙通奸,共谋毒杀乙之夫丙。
为此,甲弄来一包砒霜交给乙,甲乙伺机下毒,乙后悔,没有下毒且到公安机关自首。
对本案的正确处理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甲、乙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B 甲、乙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C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预备,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D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______。
SSS_SINGLE_SELA 适用我国刑法B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C 有条件地适用我国刑法D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我国刑法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加重法定情节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强奸妇女多人的B 利用妇女处于昏醉状态而强奸的C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D 二人以上轮奸的4.假设甲等5人以抓卖淫嫖娼为名强行从一私人小旅馆抓了4名旅客,然后将4人押到一废弃的小庙内。
随后甲等5人对4人进行殴打,逼迫他们承认自己是嫖客。
4人无奈只好承认自己是嫖客,接着甲某等人即要求4人与家属联系交纳赎金,才能将他们放走。
旅客乙与家人联系,由家人帮忙凑好5000元赎金,马上送来。
当甲某等人收取乙的家人送来的赎金,欲将乙放走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甲某等人______。
SSS_SINGLE_SELA 构成绑架罪B 构成抢劫罪C 构成敲诈勒索罪D 构成绑架罪和寻衅滋事罪5.甲醉酒后开车带恋人在空无一人的道路上兜风,转弯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撞毁,其恋人身亡,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______。
SSS_SINGLE_SELA 交通肇事罪B 危险驾驶罪C 意外事件D 过失致人死亡罪6.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定对象有______。
SSS_SINGLE_SELA 火车、汽车、电车、拖拉机B 汽车、电车、船只、摩托车C 电车、船只、航空器、火车轨道D 船只、航空器、火车、汽车、电车7.假设甲将“小姐”乙从歌厅诱出后,劫持并逼迫乙带领甲到乙居住处,洗劫财物。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单选题)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单选题)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刑法学刑法学本部分共30小题,满分75分。
单项选择题第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想杀害其妻子,便劝说其妻子乘坐飞机外出旅游,希望飞机失事而致使其妻子死亡。
甲的妻子便乘飞机旅游,结果果然因飞机失事而死亡。
甲的劝说行为与其妻子死亡具有因果关系B.乙为抢劫而殴打李某,李某逃跑,乙随后追赶。
李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乙拾得钱包后离开。
乙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赵某是死刑犯,在即将对赵某执行死刑时,丙夺走法警的手枪将赵某杀死,丙的行为与赵某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D.丁为了盗窃钱财将王某的皮包窃走,打开皮包发现里面放的是一把手枪,丁的盗窃行为与王某枪支失窃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正确答案:C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A项中,虽然甲的妻子按照甲的劝说乘坐飞机,但是由于飞机失事不是甲所能控制的,所以甲的行为与其妻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B项中,乙获得的钱包不是其通过暴力行为而得到的,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项中,虽然赵某即将被执行死刑,但是丙的行为却是赵某死亡的客观原因,所以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项中,因果关系是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丁虽然主观上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但是不影响因果关系的认定。
2.下列选项中应当数罪并罚的是( )。
A.甲2004年1月盗窃他人财物2000元,2005年1月盗窃他人财物3000元B.乙伪造商务部的批文后,利用该伪造的批文骗取某企业5万元C.丙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后收受犯罪分子家属给的1万元D.丁因为抢劫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其还有另外应当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漏罪没有判处正确答案:D解析:A项甲犯的是同种数罪,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同种数罪不并罚。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浅析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的区别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取消1979年刑法流氓罪后规定的两个新罪名。
由于两罪具有同源于流氓罪的历史渊源,实践中两罪很容易混淆。
笔者试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等对两罪加以区分。
一、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概念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并不仅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造成其他后果的等;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造成恶劣影响,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寻衅滋事罪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侵犯是社会公共秩序,但不一定发生在社会公共场所。
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
聚众斗殴定罪转化新探
能单独构成新的犯罪 ; 或者认为 , 转化犯发生转 化是由于行为人 在实施基 础行为 时, 由于行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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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罪质的转化” 。 】 笔者认为 ,客观条件说 ” 主观条件说 ” “ 与“ 都 未能贯彻主客观相统一 的原则 。“ 客观条件说” 以 事实上发生伤亡后果作为转化定罪 的充分必要条
行 为人在基 础行 为之 上 , 因主 观犯 意 的 显著 变化 ,
引起了行为性质在基础行为加重方向之上的延展 。
法行为, 增加 了基本罪 自身不能包容的新的犯罪情 节, 而该情节既不 同于基本犯 罪的量刑情节 , 也不
导致了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随之加深的变化, 使得 整个行为超出了基础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所能够容
意杀人 罪的实行行为。因此, 刑法》 22条与第 2 2条、3 《 第 9 3 24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 系。转化犯 的规 定, 有减少死罪数量和统一 司法的作用。实践 中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准来确定转化的具体范围。 [ 关键词】聚众斗殴; 定罪 ; 转化 ; 法律拟制 ; 法条竞合 ; 首要分子 [ 作者简介 ]卢有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士后流动站研 究人 员, 博 重庆 4 12 ; 0 10 桑骊 , 重
、
。 行 事实层 面 : 众 斗殴 转化 定 罪 的 前 的故 意 内容 对 行 为 定 性 J 也有 学者 认 为 , 为 聚
提条件
( 现有学术观点述评 一) 目前理 论 界研 究 聚 众 斗殴 转 化 定 罪 的前 提条 件, 即聚众斗殴在什么情况下要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或者故意杀人罪 , 都是在转化犯这个大背景之下展 开的。对此 , 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 分别被学者 称为“ 客观条件说” “ 、主观条件说 ” 主客观共同 和“ 条件说 ”¨ [。 “ 客观条件说” 将转化定罪 的根本原 因归结为 某种客观条件的变化- , 2 认为转化犯是 行为人在 】
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聚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有很多的⼈把聚众⽃殴与寻衅滋事的概念总是⾼混淆,聚众⽃殴,其实是⼀种破坏公共秩序的⾏为,是指某⼈或⼏个⼈为了⾃⼰的不正当⽬的,如报复他⼈或为了争霸⼀⽅等,纠集众⼈成帮结伙地互相进⾏殴⽃的⾏为,那么聚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聚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起因与表现形式不同聚众⽃殴罪是指聚集多⼈进⾏⽃殴的⾏为,客观⽅⾯往往表现为基于某种原因,⽽使⾏为⼈觉得对⽅侵犯了⾃⼰的某种“合理利益”⽽产⽣⽃殴之念,即“事出有因”,其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实施,殴打或殴⽃对象明确,且其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之⼀,殴⽃或殴打之前必须有聚众这⼀准备过程,体现为⼀种有组织、有准备、甚⾄有分⼯的犯罪⾏为,⾏为⼈必须都明知⾃⼰犯罪故意的内容,对⽃殴的实施时间、地点都是事先确定,并通知了对⽅,犯罪对象上也只针对被⽃殴⽅实施,具有共同⽃殴的⽬的,即很强的聚众性。
这⾥的聚众⼀般是指⼀⽅纠集三⼈以上,同时从⽴法本意来看,双⽅必须都有聚众的故意和⾏为。
⼆、对暴⼒的要求不同聚众⽃殴罪对暴⼒的程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只要是聚众⽃殴的⾸要分⼦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即构成本罪。
⽽聚众⽃殴致⼈重伤、死亡的,对⾸要分⼦和明确的直接责任⼈,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罪定罪处罚;难以分清致⼈重伤、死亡的直接责任⼈的,对⾸要分⼦和共同加害⼈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罪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则对暴⼒有特别要求,只有下列⾏为之⼀的,才构成该罪,即随意殴打他⼈,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惩罚对象不同聚众⽃殴罪处罚的对象是⾸要分⼦和积极参加者,⽽对于⼀般参加者不予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罪则⽆此要求,⾏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即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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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心得体会聚众斗殴篇一:聚众斗殴疑难问题之探析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量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
“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法条适用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方聚集三人以上,另一方仅为二人或一人;一方具有斗殴故意,另一方无此故意的;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人明确,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称霸一方、报复他人或者其他不正当的目的,纠集他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该罪在客观方面具有复合性,一是聚众,即必须人数在三人以上,成立必要的共犯关系;二是斗殴,即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暴力形式的互相搏斗的行为。
但该罪在客观方面是否还要求具有对偶性?如斗殴一方为三人以上,另一方仅二人甚或一人,对聚众方可否以本罪认定呢?不同的情况,行为性质也不尽相同。
如果斗殴双方都出于逞强称王、争夺地盘或者其他变态心理的需求,且行为的指向并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而是某一股势力中的成员,那么,即使一方人数只有二人或一人,对聚众方的首要分子的积极参加者,构成犯罪的,应按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一方人数为三人以上进行斗殴,符合“聚众”的基本要求。
对非聚众方,构成犯罪的,可按寻衅滋事或故意伤害等定罪处罚。
如果聚众方为寻仇报怨或者寻找精神上的刺激,随意殴打仅有一人或者二人的对方,以致当场引发暴力冲突的,那么,对聚众方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按寻衅滋事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
刍议聚众斗殴罪的实践问题
刍议聚众斗殴罪的实践问题【摘要】在实践中,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应当结合该犯罪构成的基础上,认定是否有以聚众斗和聚众殴两种方式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对待转化犯问题上,应以刑法谦抑性原则为指导,直接以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造成的结果定罪量刑。
【关键词】聚众斗殴罪;司法实践;转化犯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1]对本罪的犯罪客体一致的意见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管理秩序或者说公共秩序。
在现代公民社会中,无论生活在什么样的国度,社会成员共同生活于社会必然形成特定的公共秩序,这样的公共秩序是维系社会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
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秩序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1,形成公共秩序的主体是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
2、有特定的组织或者机构维持公共秩序的有序性和连续性。
多人聚众斗殴,很容易导致秩序的混乱与无序,破坏了社会公共生活的安定与宁静状态,因此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秩序也就有了刑法评价的必要性。
但是,聚众斗殴罪是否是单一客体呢?大部分学者认为,本罪为单一客体,即公共秩序,其理由是立法者把聚众斗殴罪放在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罪中,表明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宗旨,并且多人聚众参与斗殴首当其冲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并不必然造成他人人身伤害。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是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
[3]笔者赞同本罪是复杂客体,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健康权。
诚然,在聚众斗殴中,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并不必然受到侵害,但公民人身健康没有受到侵害不等于公民的人身健康权没有受到侵害。
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常表现为使用械具相互攻击他人身体的行为。
只要是聚众斗殴,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就处于不被保护状态,就有受侵害的危险和可能性。
二、聚众斗殴的行为方式要理解聚众斗殴的行为必须先考察何为聚众。
《国语·周语》云:人三为众。
可见,众指三人以上。
关于聚众,史书和古籍都有大量记载,其本质特征是为某一目的而使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的行为。
江苏省最新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
江苏省最新聚众斗殴罪司法解释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一)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
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
(二)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
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
(三)“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
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
“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
(四)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
(五)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理。
(六)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
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二、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一)聚众斗殴案件审理中要注意查明首要分子。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
对于被纠集者又纠集他人的二次纠集行为人是否认定为首要分子,视情节而定。
(二)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
转化犯
★转化犯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参见刑法238条第3款规定)2.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参见刑法241条第5款规定)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刑法242条第2款规定)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7条规定)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虐待行为致被监管人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8条规定)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参见刑法253条第2款规定)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参见刑法267条第2款规定)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参见刑法269条规定)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参见刑法384条第2款规定)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参见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11.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参见刑法第条规定)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走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二是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贩卖毒品,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行为性质发生转化,而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聚众斗殴可以给一个人写谅解书吗?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聚众斗殴可以给一个人写谅解书吗?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
聚众斗殴,这个行为对于社会的治安管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扰乱了社会的秩序,所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对于行为人实施的处罚,对于这个行为的处罚,一般就是处罚首要分子还有积极参与的人。
那么聚众斗殴可以给一个人写谅解书吗?一、聚众斗殴可以给一个人写谅解书吗刑事谅解书本身并无固定格式,出具谅解书的目的是减轻犯罪嫌疑人处罚,有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所以谅解书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员的家属开具的,一般由承办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具体办理。
谅解书前提造成受害人伤害,应当写明赔偿已达成协议,并且实际赔偿结束,如果没有致受害人伤害则无需要表述,但谅解书的重点要表达清楚受害者已经谅解,同时受害人请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刑事谅解书年月日时, __x与__x发生纠纷,在、、、、、、,__x给__x身体造成伤害。
案件发生后,__x住院治疗,出院后经法医鉴定__伤x级;__x被羁押在__x看守所。
案件发生后,__x的家人多次主动向我们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我们协商赔偿事宜。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__x(伤害方)一次性赔偿__x(受害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__x x元(大写:x x xx元)。
.......因此,我们同意对__x予以谅解,不再追究__x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__x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__x的刑事责任。
此致受害人:__x____年__月__日二、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区别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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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2007年/9月/13日/第C01版
理论实践
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对首要分子如何转化定罪?
徐东方 王成
[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蔡某因汽车修理生意发生矛盾。
王某纠集李某等六人,蔡某纠集曹某等四人,双方持砍刀、钢管等工具发生斗殴。
在斗殴过程中,蔡某被殴致伤逃跑。
曹某用砍骨刀砍击李某左胸等要害部位后逃跑,致李某当场死亡。
[评析]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斗殴的行为。
该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转化定罪,而不再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本案中,对曹某故意持刀致李某死亡的行为,应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但对首要分子蔡某是否转化定罪问题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蔡某虽然纠集曹某等参与聚众斗殴,但并未明确要求曹某等致对方人员死亡,且在曹某持刀砍人时其已经受伤逃离现场,对曹某杀人的行为无法预知也无法阻止,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超出主观故意范畴,根据罪责自负原则,蔡某不应当承担曹某致人死亡的责任,不宜转化定罪,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蔡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的重伤、杀人的故意不明显,但在聚众斗殴的组织及实施过程中均未明确要求其他参加者不能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因此可以认定该结果在蔡某概括故意之内,其对曹某致人死亡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应转化定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
1、在客观上蔡某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的行为。
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处罚原则,应对其参与的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蔡某作为聚众斗殴一方的纠集者,是本案的首要分子,其参与了组织、预谋和指挥、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整个过程,虽然导致李某死亡的结果往往并非其亲自实施,但该结果的发生与其组织、指挥行为密不可分。
因此,要求蔡某对聚众斗殴行为承担全部罪责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归责原则。
2、在主观上“致人死亡”的结果未超出蔡某主观故意的范围。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故意的内容必须明确或概括的确定。
本案中,蔡某在组织、指挥聚众斗殴过程中虽然并未明确要求被纠集者致对方人员伤残的严重后果,但其明知聚众斗殴行为是双方均有多人参与的互殴,难免给对方造成杀伤结果,仍组织多人持砍刀、钢管等器械参加斗殴,这容易受环境刺激导致过激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对此蔡某事先是明知的。
在这种情况下,除非有证据表明蔡某在聚众斗殴组织、实施过程中明确要求被纠集者不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否则应认定该结果并未超出其主观故意的范围,因此,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转化定罪,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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