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行为规定

合集下载

企业在职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企业在职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兼职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在职人员。

第三条企业鼓励员工在保证本职工作完成的前提下,依法参与兼职,发挥个人专长,提升自身价值。

第二章兼职条件与审批
第四条兼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 具备完成兼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3. 兼职工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4. 兼职工作不影响本职工作。

第五条员工申请兼职,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兼职申请表;
2. 兼职单位介绍信;
3. 兼职岗位相关资质证明。

第六条员工兼职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和所在部门。

第三章兼职管理
第八条兼职人员应遵守兼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兼职岗位职责。

第九条兼职人员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第十条兼职人员应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兼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兼职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权解除兼职关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兼职薪酬与福利
第十二条兼职人员薪酬由兼职单位和所在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兼职人员享有与本职工作相同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待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需修改,由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意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

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

对兼职人员的规章制度一、兼职人员的定义及资格条件1.1 兼职人员是指在正式工作单位以外,从事与主要工作职责不相冲突的工作的人员。

兼职人员需同时具备主职单位工作能力,不得因兼职影响正式工作的进行。

1.2 兼职人员应为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承担相应工作责任并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

1.3 兼职人员应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声誉和利益,不得从事违法活动和不道德行为。

二、兼职人员的权利2.1 兼职人员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约定时间和报酬参与工作,享受同等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2.2 兼职人员有权获得单位提供的工作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并有权在工作中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2.3 兼职人员有权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单位不得歧视兼职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三、兼职人员的义务3.1 兼职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计划和要求,按时到岗、服从管理、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2 兼职人员应保守单位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不得将工作内容和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

3.3 兼职人员应维护单位形象和声誉,不得擅自代表单位参与活动或发表言论,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3.4 兼职人员应积极配合正式员工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和团队精神。

四、兼职人员的管理4.1 单位应对兼职人员进行详细的登记和档案管理,记录兼职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长等信息。

4.2 单位应为兼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定期对兼职人员进行工作评估和绩效考核。

4.3 如发现兼职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单位有权暂停或终止与兼职人员的合作关系,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4.4 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兼职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兼职人员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提高单位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总结兼职人员是单位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参与为单位带来了更多的工作力量和专业知识,有利于单位的发展和壮大。

兼职兼薪有关规定

兼职兼薪有关规定

兼职兼薪有关规定兼职兼薪是指在工作外的时间里,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工作任务并获得报酬的行为。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个人发展需求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兼职兼薪来增加收入和丰富人生。

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兼职兼薪的相关规定。

首先,兼职兼薪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在兼职兼薪之前,应确保自己的主要工作单位允许其兼职,并遵守相关行业的规定。

在兼职兼薪的过程中,不能损害主要工作单位的利益,不能干扰正常工作秩序。

其次,兼职兼薪应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

劳动者在完成主要工作单位的工作任务后,可以选择兼职兼薪,但不得对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造成影响。

主要工作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和休假时间,避免因兼职兼薪导致劳动强度过高。

第三,兼职兼薪的报酬应符合劳动市场价格和劳动者贡献的实际情况。

兼职兼薪的报酬应该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兼职兼薪之前,应了解兼职劳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内容,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兼职兼薪应当遵守税收规定。

劳动者在接受兼职兼薪时,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履行纳税义务,如申报个人所得税。

兼职单位或个人也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税款。

第五,兼职兼薪存在风险责任应由兼职单位承担。

在兼职兼薪过程中,若劳动者出现工伤或其他意外事故,应由兼职单位负责相应的赔偿责任。

兼职单位应购买兼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兼职兼薪能够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收入来源,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合法合规。

劳动者在选择兼职兼薪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与兼职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

兼职单位应履行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确保合法权益。

只有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兼职兼薪才能持续健康发展。

员工上班接私活规章制度

员工上班接私活规章制度

员工上班接私活规章制度为了规范员工在上班期间接私活的行为,保障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工作效率,制定如下规章制度:一、接私活定义1.1 接私活是指员工在上班期间利用公司的时间、资源或名义,为个人或他人提供服务或完成任务,并从中获取报酬的行为。

1.2 接私活包括但不限于代写论文、设计作品、接听电话咨询等行为。

1.3 接私活不包括员工在下班后利用个人时间和资源从事的个人兼职或副业。

二、接私活的禁止行为2.1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接私活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规定,严禁接私活影响工作效率和公司利益。

2.2 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名义或资源从事接私活行为,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2.3 员工不得与公司业务相冲突的接私活,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或客户信息。

2.4 员工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宣传或推广接私活的行为,不得影响公司的形象和正常运营。

三、接私活的申报与审批3.1 员工如有接私活的需求,应提前向直接上级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说明。

3.2 直接上级应根据员工接私活的性质、时间和工作量,进行审批并进行合理安排。

3.3 如员工未经审批擅自接私活,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和处理。

四、接私活与工作的平衡4.1 员工在接私活的同时要确保完成本职工作的任务和目标,不得因接私活而推迟或拖延工作。

4.2 员工要合理安排工作和接私活的时间,避免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3 员工在接私活过程中发现与工作有冲突或无法兼顾时,应及时向直接上级申请调整或放弃接私活。

五、接私活的合作与合同5.1 员工在接私活过程中与客户或合作方需要签订明确的合同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2 员工在接私活中要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和报酬,不得违约或虚假承诺。

5.3 员工与客户或合作方发生纠纷或矛盾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接私活的记录与报告6.1 员工在接私活过程中要做好记录与备份,包括工作内容、时间、报酬等信息,并定期向公司汇报。

解读劳动协议中的兼职与副业限制规定

解读劳动协议中的兼职与副业限制规定

解读劳动协议中的兼职与副业限制规定劳动协议是雇佣关系合同的一种,用于约定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劳动协议中,除了明确规定工作职责、劳动时间和薪酬待遇外,还通常会对雇员进行兼职和副业的限制。

本文将解读劳动协议中关于兼职和副业的限制规定,帮助雇员了解相关政策和规范。

一、兼职与副业的定义兼职是指雇员在正式工作之外,选择在其他单位或个人工作一定时间,以获取额外收入的行为。

而副业则是指雇员除了在本职工作之外,开展与主要职业相关或不相关的其他工作,通常也是为了增加收入或追求个人兴趣。

二、兼职与副业的限制规定劳动协议中的兼职和副业限制规定旨在保护雇主的利益和维护雇员的工作稳定性。

一般情况下,这些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冲突利益的限制:劳动协议通常会规定雇员在兼职或副业中不能从事与当前职位相竞争或相冲突的活动。

例如,一名销售人员不得在兼职中从事同类型的销售工作,以免导致利益冲突或商业竞争问题。

2. 工作时间的限制:为了确保雇员能够充分履行本职工作,劳动协议可能会规定雇员在兼职或副业中的时间和频率受限。

典型的例子是全职雇员不得以兼职的方式在其他单位工作超过20小时,以免对主要工作造成影响。

3. 保密与保护公司机密的限制:一些行业或职位可能涉及商业机密、专利技术或客户信息等敏感内容,因此劳动协议中会明确规定雇员不得通过兼职或副业泄露公司机密或侵犯知识产权。

4. 影响工作表现和职业形象的限制:劳动协议可能会规定雇员的兼职或副业活动不得对其主要工作的表现、职业形象或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例如,一名高管不应在副业中从事不端或不道德的行为,以避免给公司造成形象上的损害。

总的来说,兼职和副业的限制规定在劳动协议中的设立是为了平衡雇员的个人利益和雇主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工作秩序和员工的工作质量。

雇员在签署劳动协议之前应仔细阅读并了解这些限制规定,以免违反协议并遭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违反限制规定的风险与后果如果雇员违反劳动协议中关于兼职和副业的限制规定,一般会面临以下风险和后果:1. 终止雇佣合同:雇主有权基于违约行为解除雇佣合同,并有可能追究雇员的法律责任。

人民银行兼职管理规定(3篇)

人民银行兼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兼职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的兼职管理。

第三条工作人员兼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事业为重,兼顾个人特长和兴趣;(二)坚持依法合规,不得影响本职工作;(三)坚持实事求是,不得以兼职谋取不正当利益;(四)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兼职的管理,建立健全兼职管理制度,确保兼职行为规范有序。

第二章兼职范围第五条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兼职以下类型的工作:(一)学术研究:参与学术团体、科研机构等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二)教育培训:担任院校、培训机构等机构的授课教师;(三)社会服务: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四)专业咨询: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等;(五)其他经批准的兼职。

第六条工作人员申请兼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过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合格;(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不影响本职工作,能够保证兼职时间。

第七条工作人员不得兼职以下类型的工作:(一)与人民银行职责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营利性组织;(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兼职。

第三章兼职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工作人员申请兼职,应当向所在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材料:(一)兼职申请表;(二)兼职单位或组织出具的邀请函;(三)个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四)所在机构出具的同意兼职的意见。

第九条所在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的兼职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兼职的意见,并报送上一级机构审批。

第十条上一级机构应当自收到兼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兼职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务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公务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公务人员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公务人员的兼职行为,保障公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担任公务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兼职是指公务人员在工作时间外从事额外的职业活动或者兼职工作。

第四条公务人员兼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二章兼职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公务人员有兼职意愿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单位提交兼职申请,说明兼职的职位、性质、时间、地点、薪酬等相关情况。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收到兼职申请后,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对兼职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七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兼职申请,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兼职不影响公务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兼职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向兼职人员发放许可证明。

第九条公务人员未经审批擅自兼职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对其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第三章兼职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兼职人员在享受兼职收入的同时,应当如实向所在单位报告兼职相关情况,不得利用兼职从事与公务人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第十一条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应当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时间或单位资源从事兼职活动。

第十二条单位对兼职人员的兼职情况应当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每年对兼职人员进行一次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如发现兼职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单位有权责成其停止兼职活动,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四章兼职收入和利益申报第十四条公务人员兼职获得的收入应当如实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兼职人员不得利用兼职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单位和兼职单位之间设置利益纠葛。

第十六条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时间和频次向单位报告兼职情况,及时进行利益申报。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兼职人员的收入和利益申报制度,对兼职人员的报告进行核实和审查,确保兼职收入和利益公开透明。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措施第十八条公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企业员工兼职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员工兼职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员工兼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兼职行为,保障公司利益,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的兼职管理。

第三条兼职是指员工在本公司以外,另外从事职业活动的行为,包括兼职教师、兼职顾问、兼职业务员等。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兼职,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五条员工从事兼职活动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兼职活动。

第六条兼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为公司核定工作时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拖延公司工作。

第七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书面同意员工兼职活动,但必须符合公司规定。

第八条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手段。

第九条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进行绩效考核,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第十条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员工兼职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兼职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对员工兼职活动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分级管理兼职活动,明确各级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是负责全公司员工兼职活动的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员工兼职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组织兼职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注册管理,建立兼职人员档案,记录兼职活动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制定兼职人员考核标准和程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员工兼职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兼职人员的日常管理,确保兼职人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福利第十九条公司对取得兼职收入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兼职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加强对兼职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兼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兼职人员的福利制度,提高兼职人员的生活水平。

兼职禁止管理制度

兼职禁止管理制度

兼职禁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兼职员工的行为,加强兼职员工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兼职员工的基本义务兼职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听从公司领导的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请假,不得私自离职,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需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得到批准。

兼职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机密信息,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违法违纪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兼职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向上,不得在工作场所进行消极怠工、工作纪律违规、擅自离岗等行为。

第三章兼职员工的行为规范1. 兼职员工应当尊重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同事和睦相处,不得进行言语或行为上的侮辱、挑衅、煽动等不良行为,不得进行性骚扰等行为。

2. 兼职员工在工作场所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在禁烟区吸烟等行为,不得在工作岗位上进行私人用品的买卖。

3. 兼职员工应当爱护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私分公司资产、设备等物品,不得私自擅用公司的车辆、通讯设备等公共设备。

4. 兼职员工在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不得违规行使权力或滥用职权。

第四章兼职员工的违纪处分1. 对于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的兼职员工,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轻重不等的处罚,严重时将进行停职检查、辞退等处理。

2. 对于兼职员工的违纪行为,公司将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保障兼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兼职员工的奖惩制度1. 公司将建立兼职员工奖惩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兼职员工将给予奖励,如发放奖金、提供培训机会等。

2. 对于工作表现不佳的兼职员工,公司将进行批评教育,并提供相关培训帮助其改进工作表现。

第六章兼职员工的权利保障1. 兼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将得到公司的充分保障,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薪酬福利制度,确保兼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兼职员工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可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上级领导进行反映,公司将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事业单位兼职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行为,确保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性、稳定性和廉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的范围、程序、条件和监督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第二章兼职范围与条件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兼职,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能够保证本职工作不受影响。

(二)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兼职工作内容与本人专业或业务领域相关,有利于个人能力提升和事业发展。

(四)兼职单位性质为非营利性组织,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兼职:(一)在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二)因公出差、休假、病休等未能履行本职工作职责的人员。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兼职的情形。

第三章兼职程序与审批第六条兼职申请程序:(一)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兼职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兼职审批:(一)所在单位对兼职申请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条件。

(二)对兼职申请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审批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兼职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兼职管理:(一)兼职人员应按照兼职单位的要求,履行职责,不得损害本单位的利益。

(二)兼职人员应保证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不冲突,不得因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质量。

(三)兼职人员应定期向所在单位和兼职单位汇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监督管理:(一)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兼职行为符合规定。

(二)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事业单位兼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本事业单位负责解释。

员工在外兼职处罚管理制度

员工在外兼职处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在外兼职行为,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在外兼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兼职管理
第四条员工申请在外兼职,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兼职。

第五条员工兼职期间,应保持与公司的工作关系,不得因兼职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六条员工兼职收入,应如实向公司申报,不得隐瞒、虚报。

第七条员工兼职期间,如因兼职活动影响公司形象或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终止其兼职。

第三章处罚
第八条员工未经批准在外兼职,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并扣除当月工资的20%作为处罚。

第九条员工兼职期间,因兼职活动影响公司形象或损害公司利益,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1. 警告:扣除当月工资的20%作为处罚;
2. 记过:扣除当月工资的30%作为处罚,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3. 留用察看:扣除当月工资的50%作为处罚,并留用察看3个月;
4. 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员工兼职期间,如涉及违法行为,公司将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外聘人员兼职管理规定

外聘人员兼职管理规定

外聘人员兼职管理规定1. 引言外聘人员兼职是指在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以非全职形式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外聘人员兼职行为,维护单位的利益和形象,特制定本《外聘人员兼职管理规定》。

2. 兼职申请2.1 外聘人员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兼职单位、工作内容、兼职时间等。

申请书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2 兼职工作不得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进行,申请人需保证兼职与本单位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或影响单位形象的情况。

2.3 申请人的兼职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每周20小时,且不得与本单位的上班时间冲突。

3. 兼职管理3.1 兼职人员应时刻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兼职情况和兼职单位的工作要求。

3.2 兼职单位与外聘人员维护单位的关系类似于雇佣关系,但兼职单位不得指挥和管理外聘人员的日常工作。

3.3 兼职人员需严格遵守兼职单位的相关规定,并不得擅自对兼职单位进行代表或签字。

3.4 兼职单位与外聘人员之间的工作纠纷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本单位将不承担其中的纠纷责任。

4. 监督和评估4.1 本单位将对外聘人员进行定期的工作评估,以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4.2 外聘人员的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兼职的参考依据。

4.3 受到多次投诉或兼职工作严重影响本单位形象的外聘人员,将面临终止兼职的处理。

5. 绩效考核和薪酬5.1 兼职人员的绩效考核参照本单位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

5.2 兼职人员的薪酬由兼职单位支付,与本单位的薪酬无关。

5.3 兼职人员的薪酬标准需与兼职单位协商确定,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 违规处理6.1 对于未按规定提出兼职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兼职、超过兼职时间或经多次纠纷处理的外聘人员,本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终止其兼职资格等。

6.2 外聘人员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或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由兼职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单位不承担责任。

7. 附则7.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将及时进行修订。

公司禁止兼职与违反竞业限制制度

公司禁止兼职与违反竞业限制制度

公司禁止兼职与违反竞业限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公司的利益,规范员工的行为,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竞争力,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劳动合同》为依据,旨在明确禁止公司员工兼职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并对违反本制度的惩罚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实习生等全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兼职行为的禁止第三条严禁兼职公司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从事与所从事工作岗位相冲突的兼职工作,即使是与工作岗位无直接冲突,也需要事先向直属上级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公司将严格禁止员工利用工作之便开展与公司所从事业务相同或相像的兼职工作。

第四条兼职工作的定义兼职工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在公司合同商定的正式工作时间之外,以各种形式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个体经营者的合作协议,从事其他岗位与工作岗位相冲突的工作。

对于员工产生利益的一切兼职工作都将被视为违反本制度。

第五条兼职申请程序员工如有兼职需求,应提前向直属上级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兼职内容、时间、地方、酬劳和可能带来的影响等相关事宜。

直属上级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拒绝的决议,并将决议书面通知员工。

第六条兼职的审批原则直属上级在审批员工兼职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兼职是否与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冲突; 2. 兼职是否影响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成绩及工作时间; 3. 兼职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条兼职的管理公司将定期进行兼职工作的核查,并要求员工如实填报兼职情况。

同时,公司有权随时要求员工供应兼职工作的相关证明料子,员工应乐观搭配供应。

第八条兼职违反制度的处理任何未经批准而从事兼职工作的员工都将被视为违反本制度,并将面对以下处理措施: 1. 受到书面警告,并要求立刻停止兼职行为;2. 扣除相应兼职酬劳的罚款;3. 在员工档案中做出相关记录,影响待遇评定和晋升机会。

第三章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第九条竞业限制内容公司员工在解除与公司雇佣关系后的肯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像的工作,或从事可能对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竞争活动。

兼职管理制度模板

兼职管理制度模板

兼职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兼职行为,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员工。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兼职行为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兼职内容、职责、时间等因素,合理调整员工工作,确保员工兼职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个人时间与技能,开展兼职活动。

二、兼职条件与范围第五条员工兼职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 完成本职工作,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3. 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兼职;4.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兼职活动。

第六条员工兼职范围包括:1. 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合法兼职;2. 社会兼职,如社会团体、志愿者等;3. 经公司批准的其它兼职。

三、兼职审批程序第七条员工拟从事兼职活动的,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公司审批员工兼职申请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兼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2. 兼职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影响本职工作;3. 兼职是否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4. 兼职是否利用公司资源。

第九条公司应在收到员工兼职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答复。

对于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四、兼职管理措施第十条员工在兼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形象,不得有以下行为:1.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2. 利用公司资源为兼职单位谋取利益;3. 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兼职;4. 兼职行为导致本职工作质量下降。

第十一条员工兼职期间,如有违反本制度或影响公司利益、形象的情况,公司有权要求其终止兼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为员工兼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时间安排、工作调整等。

五、保密与知识产权第十三条员工在兼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护公司知识产权。

大学生兼职规章制度

大学生兼职规章制度

大学生兼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大学生兼职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校内外所有大学生参与的兼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校园代理、实习工作、社会服务等。

大学生参与兼职活动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二章兼职申请1.大学生在寻找兼职机会时,应提前向学校的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兼职的大学生需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兼职意向等,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兼职活动。

3.学生在申请兼职时应如实填写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章兼职工作规定1.遵守兼职工作时间安排,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2.严格遵守兼职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管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3.完成兼职单位交办的任务,积极配合兼职单位的工作安排,不得推诿责任。

4.保护兼职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5.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兼职工作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兼职报酬1.大学生在参与兼职活动时,应按照兼职单位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按时领取相应的报酬。

2.兼职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大学生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3.大学生在领取报酬时应签订相关合同,保留相应证据,以备核对。

第五章兼职安全保障1.大学生在参与兼职活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2.兼职单位应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大学生的人身安全。

3.如发生意外事件,应及时报告兼职单位和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第六章兼职评估考核1.根据兼职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对大学生进行评估考核。

2.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大学生的绩效表现,影响日后的兼职机会。

3.优秀表现的大学生将获得奖励和认可,鼓励其继续提高业绩。

第七章附则1.本规章制度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2.如有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学校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学生在参与兼职活动时应遵守本规章制度,妥善处理与兼职单位的关系,保持良好的学风和工作态度。

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作人员兼职行为,维护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工作人员兼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2. 依法合规原则;3. 保障工作与兼职相协调原则;4. 个人自愿原则。

第二章兼职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工作人员申请兼职,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兼职理由、兼职单位、兼职岗位、工作时间等。

第五条部门负责人对兼职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批准:1. 兼职工作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兼职工作不影响本职工作,不损害单位利益;3. 兼职工作不违反保密规定。

第六条部门负责人将批准后的兼职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兼职申请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通知申请人。

第三章兼职期间的管理第八条工作人员在兼职期间,应遵守兼职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

第九条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应确保本职工作不受影响,不得因兼职工作而影响单位正常运转。

第十条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如因兼职工作导致工作失误或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如需调整工作时间,应提前与部门负责人沟通,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兼职待遇与考核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兼职所得报酬,由兼职单位支付,不得影响本单位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其在本单位的考核、晋升等事项,应结合兼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兼职期间,如因兼职工作表现突出,获得兼职单位表彰或奖励的,本单位可视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2. 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3. 因兼职工作影响本职工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4. 擅自调整工作时间,未提前报备的。

员工兼职行为管理制度

员工兼职行为管理制度

员工兼职行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兼职行为,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兼职行为管理。

第三条兼职指员工在本公司以外同时从事其他工作或经营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兼职教师、兼职零售、兼职代理等。

第四条员工在兼职活动中产生的一切经济利益及法律责任,由员工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第五条公司鼓励员工在达到本公司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进行一定的兼职活动。

第六条员工在进行兼职活动时,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七条公司对员工的兼职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情况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公司员工有兼职的权利,但需在不影响本公司正常工作和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第九条员工在进行兼职活动时,须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公司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员工在进行兼职活动时,须保证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确保公司的利益。

第十一条公司有权对员工的兼职活动进行监督,并要求员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员工应如实向公司报告自己的兼职情况,不得隐瞒或虚假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对员工的兼职活动进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司将兼职情况列入员工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兼职审核机制,对员工提出的兼职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员工在进行兼职活动时,需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对员工的兼职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员工在担任兼职职务时,应遵守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十九条公司对员工的兼职行为进行奖惩制度,鼓励规范合理的兼职行为。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二十条员工违反本制度的,公司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口头警告;(二)书面警告;(三)停止相关待遇;(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员工因兼职行为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兼职工作制度

员工兼职工作制度

员工兼职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兼职行为,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兼职工作。

第三条公司对员工兼职行为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允许兼职和禁止兼职。

允许兼职的,员工应当向公司报告并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兼职的,员工不得从事兼职工作。

第四条公司鼓励员工在允许的范围内兼职,充分发挥个人专业技能和经验,为公司创造更多价值。

二、允许兼职的条件和范围第五条员工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兼职:(一)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二)兼职工作不影响正常工作职责的履行;(三)兼职工作不与公司业务相同或者相近;(四)兼职工作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五)公司认为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员工兼职工作范围限于以下类型:(一)非营利性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二)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学术研究、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三)公司认可的其他类型。

三、兼职申请和审批程序第七条员工拟从事兼职工作的,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兼职申请表;(二)兼职工作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三)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对员工兼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对员工兼职申请进行审批。

第九条员工在获得兼职许可后,应当与公司签订兼职协议,明确兼职工作的内容、时间、地点、报酬等相关事项。

四、兼职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十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员工兼职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对员工兼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员工在兼职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兼职协议的约定,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为兼职工作谋取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对员工兼职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评价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国有企业人员兼职规定

国有企业人员兼职规定

国有企业人员兼职规定
国有企业人员兼职规定是指国有企业在允许其员工兼职的情况下,为了规范兼职行为,保障国有企业正常运营和员工权益,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国有企业人员兼职规定的内容。

首先,国有企业人员兼职应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行业特点。

兼职职位不能与国有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冲突,不得从事与国有企业竞争的业务,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或其他敏感信息的工作。

此外,兼职职位应与原职位相适应,不得对个人的主业工作造成影响。

其次,国有企业人员兼职应符合公司的管理规定。

员工在兼职期间仍需遵守国有企业的工作时间和纪律要求,不得影响到原职位的正常工作。

兼职期间,员工也应履行好原职位的职责,不得将工作时间和资源用于兼职职位。

再次,国有企业人员兼职应经过公司的批准。

员工兼职前需向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兼职职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申请和兼职职位的相关要求,评估是否同意员工兼职。

兼职职位必须合法合规,兼职单位应为合法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最后,国有企业人员兼职应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

兼职人员在兼职期间必须保持对国有企业的忠诚,不得利用兼职职位谋取个人私利,不得将国有企业的商业机密泄露给兼职单位。

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兼职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兼职中出现的问题。

总之,国有企业人员兼职规定旨在合理引导员工兼职行为,既满足员工个人发展的需求,又保障国有企业的正常运营。

在国有企业人员兼职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应认真遵守相应的规定,确保兼职行为的合法合规和职业道德的维护。

国企基层员工兼职规定

国企基层员工兼职规定
3.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通知申请人办理兼职手续。
四、兼职管理
1.员工在兼职期间,应确保本职工作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受影响,遵守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
2.员工兼职收入应依法纳税,不得隐瞒、谎报。
3.企业有权了解员工兼职情况,员工应如实报告。
4.兼职期间,如发生纠纷,员工应主动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后果。
5.兼职期间,员工不得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国企基层员工兼职规定
一、总则
1.本规定旨在规范国企基层员工兼职行为,保障企业利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国有企业基层员工。
3.员工在兼职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二、兼职条件
1.员工需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2.兼职岗位应与本职工作相关,有利于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五、兼职终止
1.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应终止兼职:
a.兼职期限届满;
b.本职工作需要,企业要求终止兼职;
c.兼职单位提出终止兼职;
d.员工违反兼职规定,企业要求终止兼职。
2.员工终止兼职,应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违规处理
1.员工在兼职过程中,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企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3.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每周兼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三、兼职审批程序
1.员工申请兼职,需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a.兼职申请书;
b.兼职单位出具的兼职邀请函;
c.本单位同意兼职的书面意见;
d.兼职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2.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a.警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本案看《劳动合同法》对兼职行为的规定
[案情]
2009年9月份,原告刘某与如东县某私立中学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刘某任该校英语教师。

2010年2月份,刘某又在如东县一家培训机构有偿兼职英语教学工作,每周周末两天去兼职单位工作。

刘某兼职一事很快被其所在的私立学校知道了,该私立学校认为:学校对刘某委以重任,并支付其高额劳动报酬,他应当尽心尽力为学校工作。

刘某每周周末两天为其他单位提供兼职工作,必定会分散其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所在的私立中学遂向刘某发出一份通知,要求刘某自收到通知一个月内终止兼职工作,并向学校提交兼职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

一个月后,刘某没有向所在的私立学校提供相应证明,据此,2010年6月15日刘某所在的私立学校在取得该校工会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刘某不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起诉到如东法院,要求被告某私立学校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原告刘某认为,自己是在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从事兼职的,兼职并没有影响到自己的教学工作,每月月考的成绩可以证明;自己在培训机构从事的兼职,仍是英语教学,与在被告处从事的工作
可以相互促进;我国劳动法并未禁止兼职行为,自己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兼职并不违法。

因此,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道理的。

被告私立学校辩称,作为本单位职工,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

同时,劳动者的时间、精力、体力都是有限的,担任兼职工作后对本职工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所难免。

学校数次要求原告刘某辞去兼职,刘某拒不接受。

所以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后,原告刘某又与某培训机构建立劳动关系,对原告刘某的兼职行为,被告多次要求原告辞掉,但至起诉之日,原告仍与某培训机构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刘某从事兼职工作的行为是明确的,被告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刘某仍未解除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适用“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关于劳动者兼职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纠纷案件。

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确认了公民享有劳动权,又规定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兼职是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基于兼职劳动在实践中的大量存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等条文涉及到了兼职现象。

兼职劳动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事实,其相对于全职而言,是指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劳动合同法》将其规定为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所谓多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在兼职期间,同时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从事双重或多重的劳动,其即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约定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兼职人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非全日制用工”;另一种是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者。

一、非全日制用工情形下的兼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界定,即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多重劳动关系的相互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全职人员从事兼职的情形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职人员从事兼职劳动采取了“不提倡、不干预的态度”,即不鼓励全职人员进行兼职,但也并不禁止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除了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受《公司法》约束不得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外,其他人都可以兼职,当然也要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该条可以看出,是否允许劳动者兼职,《劳动合同法》把决定权让给了用人单位。

若员工兼职给本单位造成严重影
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不予过问劳动者的兼职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仅是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是,劳动者未解除与上一个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如果原单位同意劳动者到另一个单位兼职,或者劳动者未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影响,都应当认为是允许的。

在本案中,原告刘某是全职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外,又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

但作为劳动者,其时间、精力、体力都是有限的,担任兼职工作后对本职工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在所难免,当用人单位即被告如东县某私立中校对其兼职行为提出反对意见时,兼职工作与本职工作产生矛盾,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被告如东县某私立中学有权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现实生活中,兼职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一直存在争议。

兼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兼职是指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未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狭义的兼职则是指劳动者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对于广义的兼职,如果劳动者是全职为新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义务,只要具备了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上述说法,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该《解释》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狭义的兼职,即使具备劳动关系的三个基本特征,由于不具备全日制工作的特征,仍然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这类兼职,如符合《劳动合同法》第68条关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否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本案中,郑女士虽然在兼职当中接受购物中心的管理,提供的劳动也是购物中心工作的组成部门,但是由于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商场从事导购工作,不具备全日制工作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因此,此种兼职属于劳务关系。

兼职,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为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而兼职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但是兼职人员有权请求支付劳务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没有禁止啊,所以是合法的。

未说双重劳动关系是非法的,所以是合法的主体资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