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沙湾县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聘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转变部门和行业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机关、行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沙湾县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是县政府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
设工作,在全县范围内从在职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社区工作者、个体私营业主等人员中择优选聘,本人又自愿应聘的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义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事业,拥护改革开放。
(二)参政议政能力强,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监督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享有较高的社会声望。
(三)实事求是、公正廉洁、联系群众。
第三条义务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政府各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了解政府各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勤政廉政等方面情况,是否存在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门难进“四难”现象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问题,是否存在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现象,以及其它不规范管理、服务和执法行为。
(三)经县政府办公室授权,参加有组织的执法检查和明察暗访活动,以及对被监督单位开展社会问卷调查测评。
(四)对政府各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或要求。
(五)反映人民群众对县政府机关及部门行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办理县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四条义务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被监督单位的有关会议。
(三)了解、反映被监督单位政风行风和勤政廉政工作情况。
(四)就被监督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质询,并有权要求受质方给予合理答复。
(五)参与县政府办公室授权的专项检查和社会调查活动。
第五条义务监督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同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四)在开展各类监督工作期间,遵守政府机关、各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义务监督员的管理与监督
(一)县行评办协调安排义务监督员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评议员进行分组,并讨论推选各评议组组长。
(二)义务监督员在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评议组组长根据工作情况,协调安排小组成员收集整理所监督单位在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行评办或被监督单位反映。
(三)县政府是今年地区确定的重点评议县,开展评议工作是政府为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评议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评议员的工作。
(四)建立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工作台帐。义务监督员将日常监督检查和收集整理的群众意见,认真做好记录,每月由各评议组组长负责收集,统一上报行评办。
(五)行评办每月定期召开例会。一是对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二是及时向评议员通报评议工作开展情况;三是听取评议员的工作汇报,收集各评议组征求的群众意见和建议;四是对各小组收集整理的群众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做出处理建议。
(六)对义务监督员收集意见和建议的处理。对由于群众或服务对象政策理解产生的问题,由监督小组或行评办安排有关单位负责答复;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以及管理、执法、服务不规范的的问题,由监督小组或行评办向存在问题的单位或单位的领导提出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对涉嫌发生违法违纪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由政府办协调安排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调查处理。
第七条义务监督员的纪律
(一)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与被评议监督部门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接受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参与用公款消费的娱乐活动等。确因工作需要就餐的,由县行评办负责安排解决。
(二)认真履行监督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善于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的问题。发挥自身作用,严禁工作不作为。
(三)监督员对收集的一般性的群众意见和建议,报各小组组长,未经同意不得向社会散布;要维护反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不得随意泄露;开展监督活动时,要遵守被监督单位的保密工作制度;对县行评办尚未决定的事项,不得随意泄露。
第八条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人选的聘用,由人大、政协、个体私营协会和广大群众推荐,并经县政府办考察后择优选聘,颁发聘书。
第九条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聘期两年,不能胜任工作者随时解聘。
第十条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资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政风行风监督评议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打击报复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的,由县政府办、监察局会同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