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计发《2000》661号文件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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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9.22•【文号】财农[2009]29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为支持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范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附件: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原则。

(二)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原则。

(三)有利于资金整合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保护区自然资源本底调查、社会经济情况专项调查,以及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野外专项调查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助。

(二)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典型生态系统、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及区内生态环境监测所需的专用材料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人工费、燃料费等支出的补助。

惠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惠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惠安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5〕14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省级以上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已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经国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行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相同的补偿标准。

(一)国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偿和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其中:山权、林权均属国有的,全部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属集体、林权属国有的,30%用于林地所有者经济补偿,7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山权、林权均属集体的,70%用于所有者经济补偿,30%用于国有单位管护支出。

国有单位管护支出用于管护公益林而发生的森林火灾、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和管护劳务补助等相关费用。

(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公益林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公益林所有者补偿费、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

对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无林地的管护补助支出应全部用于造林、抚育等支出。

1、所有者补偿费是指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范围内的林权所有者的经济补偿,按照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全体村民共享。

所有者补偿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65%。

2、村级集体组织监管费是指拨给村集体,用于从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宣传、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监管护林员、管护质量检查及造林补植抚育等支出。

监管费占管护补助支出比例的15%。

3、直接管护费是指用于直接从事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工作的护林员劳务补助(以下统称护林员工资)。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0.21•【文号】财农[2004]169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15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10月21日财农[2004]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促进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财政部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偿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补偿基金是对重点公益林管护者发生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给予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使用管理中央补偿基金必须执行本办法。

中央补偿基金原则上待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安排后再予以安排。

第三条中央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第四条中央补偿基金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4.5元用于补偿性支出,0.5元用于森林防火等公共管护支出。

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3.21•【文号】财税字[2000]41号•【施行日期】2000.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2000年3月21日财税字〔2000〕41号)海关总署、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和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66号)的规定,各有关单位已报送2000年度进口计划。

经核准,现将国家濒管办2000年度免税进口规划(见附件)通知你们,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国家濒管办2000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附件:国家濒管办2000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font size=+1>┌──┬─────────────────┬─────────────┐│序号│种类│ 数量(单位:只、匹、头)│├──┼─────────────────┼─────────────┤││兽类││├──┼─────────────────┼─────────────┤│1│有袋类│400│├──┼─────────────────┼─────────────┤│2│灵长类│4000│├──┼─────────────────┼─────────────┤│3│鲸类│100│├──┼─────────────────┼─────────────┤│4│大型蝠类│100│├──┼─────────────────┼─────────────┤│5│熊类│50│├──┼─────────────────┼─────────────┤│6│浣熊类│50│├──┼─────────────────┼─────────────┤│7│鼬类(水貂等)│8000│├──┼─────────────────┼─────────────┤│8│犬狐类│9000│├──┼─────────────────┼─────────────┤│9│灵猫类│300│├──┼─────────────────┼─────────────┤│10│狮虎豹类│150│├──┼─────────────────┼─────────────┤│11│猫类│100│├──┼─────────────────┼─────────────┤│12│海豹类(包括:海狮、海狗、海象)│150│├──┼─────────────────┼─────────────┤│13│海牛类│20│├──┼─────────────────┼─────────────┤│14│鹿类│200│├──┼─────────────────┼─────────────┤│15│野牛类│80│├──┼─────────────────┼─────────────┤│16│羚羊类│500│├──┼─────────────────┼─────────────┤│17│野羊类│200│├──┼─────────────────┼─────────────┤│18│野驼类│100│├──┼─────────────────┼─────────────┤│19│象类│140│├──┼─────────────────┼─────────────┤│20│斑马类│200│├──┼─────────────────┼─────────────┤│21│貘类│50│├──┼─────────────────┼─────────────┤│22│犀牛类│50│├──┼─────────────────┼─────────────┤│23│大型啮齿类│500│├──┼─────────────────┼─────────────┤│24│野马│50│├──┼─────────────────┼─────────────┤│25│河马│50│├──┼─────────────────┼─────────────┤││鸟类││├──┼─────────────────┼─────────────┤│26│鸵鸟类(含蛋)│12000│├──┼─────────────────┼─────────────┤│27│鹈鹕(含蛋)│50│├──┼─────────────────┼─────────────┤│28│企鹅类│200│├──┼─────────────────┼─────────────┤│29│鹳鹤类│150│├──┼─────────────────┼─────────────┤│30│火烈鸟类│3000│├──┼─────────────────┼─────────────┤│31│雁鸭类│1000│├──┼─────────────────┼─────────────┤│32│鹰隼类│80│├──┼─────────────────┼─────────────┤│33│猫头鹰类│30│├──┼─────────────────┼─────────────┤│34│雉鸡类│500│├──┼─────────────────┼─────────────┤│35│鸥类│100│├──┼─────────────────┼─────────────┤│36│鸽鸠类│300│├──┼─────────────────┼─────────────┤│37│鹦鹉类│5000│├──┼─────────────────┼─────────────┤│38│犀鸟类│50│├──┼─────────────────┼─────────────┤│39│雀类│5000│├──┼─────────────────┼─────────────┤││爬行类││├──┼─────────────────┼─────────────┤│40│龟鳖类│5000│├──┼─────────────────┼─────────────┤│41│鳄鱼│27500│├──┼─────────────────┼─────────────┤│42│鳄鱼苗│60000│├──┼─────────────────┼─────────────┤│43│蜥蜴类│1000│├──┼─────────────────┼─────────────┤│44│蛇类│20000│├──┼─────────────────┼─────────────┤││两栖类││├──┼─────────────────┼─────────────┤│45│蛙蟾类│3000│├──┼─────────────────┼─────────────┤│46│鲵螈类│适量│├──┼─────────────────┼─────────────┤│47│鱼类│80000│├──┼─────────────────┼─────────────┤│48│鲟类│2000│├──┼─────────────────┼─────────────┤│49│鳗类│4000│├──┼─────────────────┼─────────────┤│50│鲨类│1000│├──┼─────────────────┼─────────────┤│51│昆虫类│5000│├──┼─────────────────┼─────────────┤│52│贝类│5000│├──┼─────────────────┼─────────────┤│53│珊瑚类│适量│├──┼─────────────────┼─────────────┤│54│兰花类│9000万株(包括瓶苗)│├──┼─────────────────┼─────────────┤│55│参类│1万千克│├──┼─────────────────┼─────────────┤│56│苏铁类│100万株,100千克│├──┼─────────────────┼─────────────┤│57│仙人掌类│50万株│├──┼─────────────────┼─────────────┤│58│仙客来类│6500万株│├──┼─────────────────┼─────────────┤│59│樟类│100万株│├──┼─────────────────┼─────────────┤│60│木棉类│100万株│├──┼─────────────────┼─────────────┤│61│红豆杉类│500万株│├──┼─────────────────┼─────────────┤│62│大戟类│5000万株│├──┼─────────────────┼─────────────┤│63│蚌壳蕨类│100万株│├──┼─────────────────┼─────────────┤│64│骨碎补类│1000万株│├──┼─────────────────┼─────────────┤│65│菊类│1000万株│├──┼─────────────────┼─────────────┤│66│杨柳类│300万株│├──┼─────────────────┼─────────────┤│67│棕榈类│500万株│├──┼─────────────────┼─────────────┤│68│百合类│9500万株│├──┼─────────────────┼─────────────┤│69│山茶类│200万株│├──┼─────────────────┼─────────────┤│70│槭树类│200万株│├──┼─────────────────┼─────────────┤│71│桑类│500万株│├──┼─────────────────┼─────────────┤│72│石松类│100万株│├──┼─────────────────┼─────────────┤│73│壳斗类│200万株│└──┴─────────────────┴─────────────┘</font>。

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

历史背景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在长期以来,由于人口增加等原因,长江、黄河上中游地区毁林毁草开垦种粮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样虽然增加了一些粮食,但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全国森林数量和质量不断下降,林草植被严重破坏,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加剧,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环境恶化,1998 年爆发的特大洪灾和2000—2002 年的特大沙尘风暴,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活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

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切实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草),从根本上扭转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状况,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延安是黄河中游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全市水土流失面积2.9万平方公里,占总面积的78.4%。

”吴起县位于延安市西北部,地处毛乌素沙漠南缘,属黄土高原梁状丘陵沟壑区,曾是黄河中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县份之一。

吴起县从1998年开始就实施封山禁牧,退耕还林还草,成为全国退耕还林第一县。

”1998年8月,洪水刚刚退去。

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来到陕北,站在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杨家畔村聚财山山顶,就退耕还林作出重要指示。

退耕还林的行动从这里发起,并迅速走向了全国。

退耕还林工程1999 年先在四川、陕西、甘肃3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2000 年试点范围扩大到云南、贵州、重庆、湖北、山西、河南、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等 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1 年又将广西、辽宁、江西 3 个省、自治区纳入退耕还林工程的试点范围。

2006 年 6月,湖南、河北、吉林、黑龙江也纳入试点范围,至此,退耕还林工程试点范围涉及中西部地区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224 个县。

退耕还林的政策1.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

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的主要环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达到退得下,稳得住,能致富,不反弹。

范围:退耕还林地是指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财农[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国家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国家级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国家级抽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15•【文号】办造字〔2016〕169号•【施行日期】2016.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国家级抽查工作的通知办造字〔2016〕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宁波、青岛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规划院、华东院、中南院、西北院:为加强森林抚育质量管理,按照财政部与我局联合印发的《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以及《国家林业局规范检查核查工作规定》(林策发〔2013〕227号)、《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林造发〔2014〕140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拟于近期启动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国家级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对象、内容和方法抽查对象为承担2015年度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任务的35个省级单位(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每个省级单位抽取的县级样本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抽取的小班面积比例为省级单位上报完成面积的1%。

抽查内容为补贴任务的作业面积、作业设计和施工质量,以及政策落实情况等。

抽查方法按照《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执行。

二、时间安排自2016年9月上旬开始,利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外业检查,并于2016年12月中旬前完成国家级抽查相关结果汇总,形成检查验收报告。

三、组织管理本次抽查在我局森林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标准、组织、方法、进度”四统一的原则,由我局造林司负责,组织局规划院、华东院、中南院、西北院分片承担外业检查任务。

其中,局规划院具体承担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海南、内蒙古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等10个省级单位;华东院具体承担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新疆、新疆兵团、宁波等9个省级单位;中南院具体承担湖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藏、大兴安岭林业集团等7个省级单位;西北院具体承担山西、山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青岛等9个省级单位。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0.16•【文号】财建[2007]525号•【施行日期】2007.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10月16日财建[2007]5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我们制定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附件: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林业生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林业生态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工程包括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流域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湿地保护工程、林木种苗工程、重点森林火险区综合治理工程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林业生态工程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林业生态工程预算。

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12•【文号】林计发[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集体及个人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

集体及个人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

集体及个人公益林补偿资金实施方案篇一:董地乡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实施方案董府发2013号董地乡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兑现、管理和使用实施方案为确保我乡生态公益林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补偿资金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转发的《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12〕85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县委县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为总体原则,以最大限度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在稳定、团结、和谐的前提下推进此项工作。

二、目标任务2011年度安排补偿村17个,面积共计62218万亩,分别为:1、街上村亩,2、青文村,3、罗嘎村亩,4、蒲达村亩,5、黎明村亩,6、以撒落村亩,7、石关村亩,8、三家寨村亩,9、小田坝村亩,10、乃扒村2074亩,11、联乡村亩,12、联益村亩,13、冷冲村亩,14、沙落村亩,15、尖山村亩,16、青龙村亩,17、青山村亩。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1、成立村生态补偿组织机构。

村成立以驻村班干部为组长,村主职干部为副组长,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为成员的(4月28——29领导小组,具体开展工作。

日)2、根据国家划定的区域,结合村实际制定生态公益林补偿实施方案,方案要做到详细,具有操作性,要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责任,并经村相关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农户讨论并经本人签字通过后,报乡审核后实施。

(4月30——5月5日)3、宣传培训。

通过村、组代表或全体农户会议,发动广大农户积极参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讲清生态补偿的目的、意义及步骤程序,做到人人明白、人人知晓,深入人心。

同时开展技术培训,有关国家政策及技术规定,相关表格的填写,公示及资金兑现等内容。

(5月6日——5月10日)4、纠纷调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充分发挥村级最大作用,积极调处。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4•【文号】林造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务制度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2010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在全国20个省区启动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

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我局制定了《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

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四日附件: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准确掌握全国造林补贴试点情况,监测评价造林补贴试点成效,为兑现补贴资金及管理决策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03号)、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检查验收及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的三级检查验收形式。

县级检查对象为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的造林主体,省级验收对象为试点县(包括县级试点单位,下同),国家级核查对象为试点省(含森工集团,下同)。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2017年国家林业补贴政策新规定

2017年国家林业补贴政策新规定

2017年国家林业补贴政策新规定林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承担着生态产品供给和生态服务的重要任务。

林业补贴的项目有哪些。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国家林业补贴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国家林业补贴政策1. 国家林业方面资金主要用在哪些方面?国家林业方面的资金共分为: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支出5大类,其中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和林业产业发展支出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最为密切。

2.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哪些补助?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3. 什么是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包括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和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

天保工程区管护补助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确定的国有林管护、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所发生的支出。

国有林管护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4. 什么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支出。

5.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哪些补助?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

6.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是什么?补助对象有哪些?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

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财预[2000]368号•【施行日期】2000.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印发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财预〔2000〕3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中央对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我部研究制定了《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按照上述办法的要求,将中央补助资金落实到减收地区。

附件: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附件:2000年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转移支付办法国务院决定,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后,中央对地方财政减收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据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补助范围和期限中央转移支付范围为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财政减收。

地方政府在国家林业局下达减伐计划基础上追加的减伐量、地方政府对与保护工程相邻区域天然林实施停伐或减伐以及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前国家林业局实行的限产减伐等,中央财政均不予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期限为5年,5年以后,根据林区财政收入状况,再制定逐步减少补助的办法。

二、关于补助原则和计算公式中央财政承担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引起的地方财政减收总额的80%。

为了体现对林区财政的照顾,具体操作时对不同税种的减收分别接不同比例给予补助。

其中,对与林区财政密切相关的原木特产税减收由中央全额补助,其他税种减收由中央按68%补助。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7.17•【文号】财农[2002]69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5月26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7月17日财农[200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安排的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现印发各地执行。

附件: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附件: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 (以下简称“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竹林的病害、虫害和鼠害的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林业病虫害防治资金投入,应遵循地方自筹为主、中央补助为辅的原则。

本规定所指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林业病虫害监测和治理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费的各级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补助费主要用于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国家级林业病虫害监测预报网络以及林业病虫害救治的补助。

第六条对跨区域、危险性和危害性大,需长期治理的林业病虫害,列入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国家林业病虫害重点工程治理项目补助条件是:连片发生面积在50万亩以上,其中成灾面积在30万亩以上,或持续受灾3年以上,危险性极大,危害严重,传播速度快,需要连续治理的林业病虫害发生地区。

对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的几点建议

对退耕还林补助粮供应的几点建议

节 省 大 量 的 仓 储 和保 管 费 用 ,减 少 粮 食 库 存 的 陈 化 、损 耗 。 从 长 远 看 ,生 态 环 境 逐
步 改 善 ,还 会 促 使 平 川 地 区 和 中下 游 地 区
度 不 同 ,各 部 门 的 职 责 不 同 ,执 行 起 来 各 抒 己见 ,在 具 体 业 务 操 作 上 也 容 易 产 生 许 多 分 歧 。 虽 然 经 过 三 年 来 的 实 践 ,积 累 探 索 了一 些 经 验 ,但 是 还 不 尽 完 善 , 为此 ,
发 展 银 行 联 合 下 发 的 《 粮 代 赈 ,退 耕 还 以 林 还 草 的 粮 食 供 应 办 法 》 ( 粮 办 【0 2 计 20 】 2 1号 ) 文 明 确 规 定 : “ 耕 还 林 补 助 粮 4 中 退
食 的 兑 付 业 务 由 国 有 粮 食 购 销 企 业 承
田 墨
轻 地 方 财 政 的压 力 。 因此 ,建 议 退 耕 还 林

国家林 业 局 、国家计 委 、财政 部 《 于 关 开展 20 0 0年 长 江 上 游 、黄 河 中 、上 游地 区 退 耕 还 林 ( ) 点 示 范 工作 的通 知》 ( 草 试 林计 发 【 0 0 1 1号 ) 指 出 : “ 食 供 应 的 品 20 ]1 文 粮 种 及 品种 搭 配 比例 ,由省 ( 自治 区 、直辖 市 ) 政 府 根据 当地 农 民的生 活 与种 植 习惯 ,当地 粮食 库存 实 际情 况 等合 理 确定 ” :根 据 我县 的实 际情 况 ,一 方 面 ,全 县 主要 粮食 作 物是
国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国 家 粮 食 局 、 国 家 林 业 局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中 国 农 业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森林生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及其它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国家级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经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区域内的护林员、森林公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中核定的直接管护人员,以及集体林区直接负责管护任务的林农个人.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及补助对象和标准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建设的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自治区及地、市、县各级财政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

1。

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70%用于管护人员费用。

2。

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30%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病虫害防治监测、资源监督管理、林区道路维护等,并按2∶3∶5的比例在自治区、地(市)、县之间进行分配,按2∶8的比例在自治区与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进行分配.这部分资金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遵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纳入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审批后实施.3。

对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自治区可在保证其用于管护人员经费比例不低于70%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对非管护人员费用部分资金在自治区与地、市、县、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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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计发,《2000》661号文件补助。

—丶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每年,7440元
x3年=22320一16938=5382元
林业局少给下岗职工5382元
二.生活保障费,每月256x36个月=
9216元林业局没给。

三.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每年1500元X10年=15000元。

以上三条林业局欠下岗职工共计1951 8元。

林规发(2012)271号文件
(二)按2009年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总额的50%给予补助。

(三)基本医疗保险比照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政策。

测算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资金
2009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基数是:13058 ÷2 =6529 x 8 年=52232万元
这是养老保险8年的补助没有发放。

医疗保险52232万元÷3.33=15685
这是医疗保险补助。

还有安置费两次的补助,生活费的补助。

(,财政部123号126号37号),这些钱又都到哪儿去了?
为进一步做好天保工程相关工作,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天保工程安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各省解决安置职工生活困难和社会保障问题: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天保工程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安置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林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情况十分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按照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次性安置职工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林规字[2012]26号]相关工作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负全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层层落实责任制。

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搞好分工,明确责任,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妥实施。

要充分利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积极筹措地方补贴资金,统筹解决好安置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险问题,确保实现天保工程安置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二、狠抓落实,确保补贴工作和资金到位参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一次性补贴,支持地方统筹解决天保工程安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问题。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测算办法如下:
(一)补贴范围:中央财政补贴范围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天保工程安置职工。

对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断保”不能按月领职养老金以及不能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其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二)补贴标准:参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安置职工被安置之日起,以各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2 0%、6%,逐年计算确定安置职工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财政按2/3给予补贴,其余1/3部分由安置职工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

综合考虑安置职工退休人数和社会保险费额度逐年变化等因素,中央财政以各省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安置职工人数、2009年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核定补贴总额,并按补贴总额的50%给予补
助。

(三)补贴安排:基本养老保险从1997年国家建立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到2011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对安置职工在被安置之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予以补贴,对2003年至200 6年安置职工分别补贴8年、7年、6年、5年;基本医疗保险:比照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测
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资金。

(四)补贴方式:中央财政补贴采取核定总额一次性补助,由各省包干使用的方式,各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用于安置职工社保缴费补贴。

三、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安置职工工种、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基
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已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情况,抓紧制定稳妥、细致、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补贴政策(包括对象、标准和年限等)、补贴资金渠道(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以及自筹资金等)、保障措施和相关责任等,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基本养老保险:要充分考虑安置职工已参保、退休、死亡、断保、续保欠费等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的复杂性,统筹安排,切实保证安置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够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于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安置职工、安置后正常缴费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补贴,要与安置职工以往实际缴费额度和现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形成合理衔接。

对安置职工进行养老保险补贴后,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安置职工可继续缴费,以提高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医疗保险: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和使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安置职工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各地安置职工社会保险补贴实施方案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制定,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2012年11月15日前联合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国家林业局直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制定,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后,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各地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各地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督促检查,狠狐工作落实。

要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防范风险,把好事办好、办实,同时
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多渠道促进安置职工再就业,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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