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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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如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条例执行。
一、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陕纪发[2004]9号文规定:
第四条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
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方案的制
定、审核、批准、下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不经科学论证,形成项、内容、指标等脱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随意变更范围、更改内容,致使任务无法落实的;
(三)以套取、骗取钱粮补助为目的,虚报退耕还林计划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及时上报、下达计划,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作业设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计划、方案和技术规程规定,降低技术标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现地审批要求进行审批,或者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项目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擅自改变、调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内容的;
(二)已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列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而拒不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而不退耕不还林的;
(三)不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不按照要求实施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违反规定破坏原有地表植被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管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定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的;
(二)退耕还林后,擅自复垦复耕、或者滥采、乱挖,毁坏林草植被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林权证书,造成纠纷,致使毁坏林草的;
(四)违反规定搞林粮间作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项目检查验收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或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检查验收结果和报告,影响整个工作进展的;
(二)检查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随意降低检查验收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造成面积、树苗质量、成活率等基本情况和数据失实的;
(三)被检查验收单位弄虚作假,冒充、虚报或者重复申报退耕还林面积数量,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不按照检查验收的补植要求及时补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检查验收结果不按照规定进行全面公开公布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政策兑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警告至党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补助粮食和祖资金的;
(二)挤占、克扣或者截留、挪用补助粮食和补助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粮食和补助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