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合集下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

两年 多来 ,按 照党中央、国务 院的部署 ,长江上 游 、黄河上中游等地 区认 真开展 了退耕 还林 的试点工作 。各级党委 、政府高度重视 ,组织得力 ,退耕还林试点工作进展 良好 ,取得
了一定经验 。实践证 明 ,党 中央关于退耕还 林 的决策 和 “ 退耕还林 、封 山绿化 、以粮代 赈 、
2 号) 4 ,对 确保退耕还林 的顺 利实施 和健康发展起 到 了重要 保证作用 。但是 ,在试 点期 间也
出现 了一些需要研究 和解决 的问题 ,有 些政 策措 施 也要 进一 步完善 。为把退 耕还林 工 作 扎
实 、稳妥 、健康地 向前推进 ,现就进一 步完 善退耕还林 政策 措施作 出如下规定 : 退 耕 还 林 磬须 遵 循 的 原 则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八章 附 则
第五 十六条
本条例 自公布之 日 起施行 。
国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退耕 还 林 政 策 措施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发 [0 2 0号 2 0 ]1
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 机构 :
( 六)退耕还林要 以营造 生 态 林 为 主 ,营 造 的生 态 林 比例 以县 为 核算 单 位 ,不 得 低 于 8 %。对超 过规定 比例 多种 的经 济林 ,只 给种 苗和造林补助 费 ,不补助粮 食和现金 。 O
扩大退耕还林规模 ,能退 多少退 多少 。对生产 条件 较好 ,粮 食产量较 高 ,又不会 造成水 土流
失 的耕 地 ,农 民不 愿 退 耕 的 ,不 得 强 迫 退 耕 。 ( 四)因地 制宜 ,科学 制订规划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市 ,下 同 )要依 据 国家退 耕还林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为了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土地管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处分办法。

以下是针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分的具体办法。

一、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将根据土地面积大小和使用性质分级处罚。

对于占用土地面积较小、使用性质无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于面积较大、且使用性质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影响农田质量的,除要恢复原状外,还必须支付相应罚款,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二、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行为,一律视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对开展未经规划的建设项目、违规开发和改变土地用途的,除立即叫停并恢复原状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列入不良诚信记录,加大处罚力度,限制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发展。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超过土地利用强度限制的行为,也应严厉处罚。

对于违反规划、超过建设区域和容积率的,应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对于严重违规超建的,不仅要追究法律责任,还应依法吊销相关证照,限制其5年内再次申请开展建设项目。

四、非法占用农田建设非农业用地的行为,应当按照农用地保护红线和耕地面积退还的原则予以处罚。

对于非法转化的土地,不仅要责令立即恢复原状,还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并视其情节情况,可以不予批准相关建设项目或限制其发展。

五、对于恶意破坏草原、水域、森林、山体等自然资源的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以较高额的罚款。

六、对于故意隐瞒土地违法行为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七、相关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土地管理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落实举报奖励机制,对于提供线索且确有违法行为的,要给予适当的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为了保护土地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打击土地管理违法行为是必然的。

退耕还林还草条例

退耕还林还草条例

退耕还林还草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还草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退耕还林还草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并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四条退耕还林还草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 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三) 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 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第五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审核、年度任务的综合平衡、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的下达;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编制,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监督、监测和考核;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草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编制,主管全国退耕还草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草工作的指导、监督、监测和考核;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中央财政退耕还林还草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年度任务的编制,负责组织退耕还林还草计划范围和地类的核定,并对退耕地进行监测;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林业、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还草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如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条例执行。

一、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规定(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陕纪发[2004]9号文规定:第四条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方案的制定、审核、批准、下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不经科学论证,形成项、内容、指标等脱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擅自、随意变更范围、更改内容,致使任务无法落实的;(三)以套取、骗取钱粮补助为目的,虚报退耕还林计划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四)不按规定期限及时上报、下达计划,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作业设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

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

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已经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日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2018年8月30日延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果保护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退耕还林成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退耕还林成果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退耕还林成果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统筹协调、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退耕还林成果保护实行市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区)人民政府是退耕还林成果保护工作的主体。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退耕还林成果所需资金投入,并逐级落实退耕还林成果保护目标责任。

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市、县(区)林业、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水务、环保、扶贫、畜牧、公安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有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者专(兼)职林业工作人员,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退〔2010〕1号

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皖退〔2010〕1号

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为巩固我县退耕还林工程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的规定,针对我县当前退耕还林建设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强化退耕还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统一思想认识。

在历年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中,发现个别地方因政策领会不透以及少数退耕户思想不重视等因素影响,造成部分小班存在苗木保存率低、管护不到位、森林防火措施不完善等现象,更有违规实施乱占退耕还林地进行开发性项目建设,致使退耕还林成果遭到严重破坏。

为此,各实施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退耕还林工程后续管护工作,确保“退得下、还得上、能致富、不反弹”的工程建设目标顺利实现。

二、全面开展自查验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在历年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在每次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补助发放前对所有退耕地还林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要遵循“小班、图表、验收证明、花名册”四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所有坡耕地造林小班认真细致、逐块逐户到实地进行检查验收,绝不允许走过场。

重点检查小班的地类、面积、保存率和抚育管护情况,检查结果要形成全面详细的验收报告。

三、切实巩固退耕成果。

一是强化对退耕还林工程管理。

对已成林的小班,要督促退耕农户加大护林防火的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小班,但通过整改能成林的,要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小班缓发国家补助;对经督促无意整改或成林无望的小班要予以剔除,经报市林业局批准,由县林业局重新安排地块,异地补造,并追回已发放的全部补助资金;对经批准异地置换造林的,要及时补充各种资料,完善内业档案。

二是严禁对退耕地违规间伐。

当前,有些退耕地已成林,密度过大确需间伐,林权人先申报,林业站勘察、作业设计后方可实施,如果违规擅自间伐,一经发现一律停发国家补助,并由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森林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

2012。

07。

27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及案例分析杨全胜一、林业行政执法设定依据(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17号颁布日期:1984年9月20日实施日期:1985年11月1日修订日期:1998年4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9号颁布日期:1988年11月8日实施日期:1989年3月11日修订日期:2004年8月28日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二)行政法规1、《植物检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98号令颁布日期:1983年1月3日实施日期:1983年1月3日修订日期:1992年5月13日2、《森林防火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日期:1988年1月16日实施日期:1988年3月15日修订日期:2008年11月19日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46条令)颁布日期:198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1989年12月18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29日5、《退耕还林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第367号令)颁布日期:2002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20日另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实施条例》等。

(三)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第10号令)颁布日期:1996年10月14日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4日《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颁布日期:200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4日(四)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的复函》颁布机关: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43号颁布日期:2001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19日二、林业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征收(五)行政确认(六)行政裁决(七)行政给付今天在这里重点讲解(二)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2年12月14日(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

林业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行政机关执法职责:1、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2、负责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3、负责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

4、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6、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8、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9、负责城县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10、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和组织扑救工作。

11、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6、《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8、《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四条9、《成都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10、《森林防火条例》第四条、第五条11、《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执法职责:1、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2、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施行时间:199610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50101)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88030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10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00129)7、《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301)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70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0218)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41201)1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80315)12、《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20030120)13、《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920513)14、《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施行时间:19891218)15、《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6、《四川省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20303)17、《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80101)18、《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70819)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00101)20、《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91129)2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60618)2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施行时间:19940630)26、《森林采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施行时间:19870910)27、《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施行时间:20010104)?28、《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29、《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60801)30、《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施行时间:19970326)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共9项)1、对四川省林木采伐(集)证的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最新森林法处罚条例全文

最新森林法处罚条例全文

最新森林法处罚条例全文森林法是调整人们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最新森林法处罚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最新森林法处罚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森林分为以下五类:(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

退耕还林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

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工程有关问题查处力度,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工程有关问题查处力度,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大退耕还林工程有关问题查处力度,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紧急通知国家林业局林发明电[2005]56号(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除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直辖市外),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近期,个别地区在退耕还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从有关渠道陆续反映到我局,特别是计划任务分配不合理、虚报冒领、大户侵害农民利益、管护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反映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退耕还林成果的巩固。

为切实解决好退耕还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好退耕还林者的利益,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健康推进,巩固成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中存在的问题。

退耕还林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林业部门是工程具体实施部门,负有指导、检查监督的职责和权限。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切实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高度重视退耕还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解决。

对一些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要抓住典型、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对一些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建立长效机制,确保退耕还林工程健康发展。

二、要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群众举报问题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退耕还林计划任务分配情况、检查验收情况、政策兑现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对退耕农户和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和反映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要依照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对整改不到位或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搞假整改的,要彻底查清、彻底纠正,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

三、要进一步强化各项管理措施。

各地要结合退耕还林年度检查验收工作和开展退耕还林“回头看”活动,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结合2006年的工作安排,举一反三地提出强化管理的具体措施,做到未雨绸缪。

破坏耕地处罚标准

破坏耕地处罚标准

破坏耕地处罚标准
一、破坏耕地罪的立案标准
1、破坏耕地罪的立案标准,分别是:
(1)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2)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量刑标准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操作规程

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操作规程

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操作规程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保障林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林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文明执法、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林业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加强对林业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五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采取听证、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第六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幅度、执行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依法实行罚缴分离,罚款应当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第十三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第十四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对林业违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罚款的,罚款幅度为:第十六条依法应当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没收。

三、行政处罚程序第十七条林业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现或者接到林业违规行为的报告或者投诉、举报;(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三)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制作行政处罚意见书;(四)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六)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5•【字号】渝办发[2004]196号•【施行日期】200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4]19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我市退耕还林工程自2000年试点以来,到2003年底已完成退耕还林1076万亩,为调整农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根据市审计局对全市2002年至2003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发现退耕还林在资金使用、政策落实、工程实施及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切实保障退耕农户的利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切实保护退耕农户利益各地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必须按照林业部门认可的实测面积,将国家政策补助如数兑付给退耕农户。

各镇(乡)、村社以及业主都不能侵占实测面积与计税面积(或习惯亩)的差额部分,损害退耕农民利益。

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要按照《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要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违反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并处以冒领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业主承包退耕还林和一些地方村社按习惯亩兑付退耕农户补助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凡业主承包农民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并享受国家政策补助的,必须保证兑现给退耕户的补助不得低于国家退耕还林的补助标准。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如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条例执行。

一、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规定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分摊的和多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及时处理有关破坏退耕还林活动的检举、控告的;
(二)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三)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发放补助粮食和生活补助费的;
(四)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对自行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者未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五)集中采购种苗的,在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未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的;
(六)集中采购的种苗不合格的;
(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
(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
(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
(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
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陕纪发[2004]9号文规定:
第四条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
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方案的制
定、审核、批准、下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不经科学论证,形成项、内容、指标等脱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随意变更范围、更改内容,致使任务无法落实的;
(三)以套取、骗取钱粮补助为目的,虚报退耕还林计划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及时上报、下达计划,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作业设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计划、方案和技术规程规定,降低技术标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现地审批要求进行审批,或者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在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的项目实施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擅自改变、调整退耕还林作业设计内容的;
(二)已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列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而拒不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而不退耕不还林的;
(三)不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或不按照要求实施现场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造成质量事故的;
(四)违反规定破坏原有地表植被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管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不按规定制定管护制度、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的;
(二)退耕还林后,擅自复垦复耕、或者滥采、乱挖,毁坏林草植被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林权证书,造成纠纷,致使毁坏林草的;
(四)违反规定搞林粮间作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项目检查验收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或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检查验收结果和报告,影响整个工作进展的;
(二)检查验收工作中敷衍塞责,随意降低检查验收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造成面积、树苗质量、成活率等基本情况和数据失实的;
(三)被检查验收单位弄虚作假,冒充、虚报或者重复申报退耕还林面积数量,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不按照检查验收的补植要求及时补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检查验收结果不按照规定进行全面公开公布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政策兑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警告至党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补助粮食和祖资金的;
(二)挤占、克扣或者截留、挪用补助粮食和补助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粮食和补助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不向群众公开张榜公布政策兑现详细情况,搞暗箱操作的;
(五)粮食补助和各项资金补助的兑现没有按规定直接发放到户的;
(六)兑付的补助粮食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以代金券、现金代替补助粮食,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兑换兑付;违反规定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的;
(七)违反规定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粮食调运费用的;
(八)违反规定对退耕还林所取得的农业特产收入征税或者未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中发生重大事故、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政府负责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涉及需要追究有关人员领导责任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凡具有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行为,同时又有贪污、受贿、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