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煤行〔2008〕767号 11.20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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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煤行〔2008〕767号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印发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煤炭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业集团公司,神火集团: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精神,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南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已投产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根据要求编制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按规定办理报批和验收手续。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主题词:煤矿技术管理实施意见通知————————————————————————————————
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20日印发————————————————————————————————
校对:程乐金
附件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放顶煤期间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河南省煤炭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放顶煤开采应积极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提高煤炭开采安全可靠性,实现合理、高效、本质安全型开采。
第三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要加强对煤矿放顶煤的管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煤矿企业编制的放顶煤工作面开采设计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煤矿企业按需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要详细收集瓦
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等技术资料,为放顶煤开采提供依据。加强放顶煤开采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带班人员尤其是矿级干部要把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作为带班、跟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的。
2.采放比大于1:3的。
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1.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2.冲击地压煤层。
第八条放顶煤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方式进行放顶煤开采。
第三章内容及要求
一、通风及防治瓦斯
第九条工作面必须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科学合理选择通风方式。工作面风量、风速、空气温度符合规定,并保证风流稳定,减少漏风现象。
第十条回采工作面至少保持有2 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向进风巷道。加强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特别是上、下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通风和行人畅通。
第十一条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用有效的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负压通风。
第十二条工作面回采前,要进行瓦斯防治专项评价,并报县级及以上煤炭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
审查批准。凡未进行审批的回采工作面,不准生产。
第十三条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对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制定瓦斯综合防治措施。高瓦斯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可靠的瓦斯抽采系统。加强煤层、采空区的瓦斯抽采工作。
第十四条强化工作面隅角和架间瓦斯管理,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吹排瓦斯。对坚硬顶煤及顶板,要采取措施防止大面积垮落造成采空区瓦斯突然涌出。
第十五条工作面采用专用排瓦斯巷时,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走向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风流控制必须可靠。要加强对专用排瓦斯巷及其与回风巷之间联络巷的维护,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和联络巷的合理配风及通风系统畅通。
第十六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不得布置专用排瓦斯巷。
第十七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所布置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配设专职瓦检员,按规定检查瓦斯。在工作面回风巷、工作面回风隅角、带式输送机头、移动变电站等地点设瓦斯检查点,检查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工作面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以及瓦斯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传输等符合规定。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
二、防治煤尘
第十九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工作面两巷必须铺设有防尘供水管路,供水管路直径符合规定要求;皮带运输巷和轨道运输巷按规定设置三通阀门。
第二十一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液压支架和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
第二十二条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采用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
第二十三条对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积尘要及时清洗,杜绝煤尘堆积现象,由煤矿企业定期进行冲洗。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以外50m范围内及工作面进回风口以里50m范围内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封闭全断面,开关灵敏可靠,使用正常;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第二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煤层注水,采取超前静压注水或煤壁高压注水等注水防尘措施,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煤层注水的,须经过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隔爆设施的安设地点、数量、水量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