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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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养护水平。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优化行车环境,实现“畅通、安全、温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省厅高管局)负责
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行业监管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
第七条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
第八条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养护资金投入,并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省交通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即在管理单位通行费收入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做为养护质量保证金,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
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附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其中,绿化、标志标线工程等养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省厅高管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为:
1、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2、参与养护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养护市场秩序。
3、负责审查批复维修保养(小修)工程的年度养护计划,对专项(中修)及大修工程的养护计划和立项进行审查,报省厅批复后监督执行。
4、负责对养护专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开工报告进行审查。
5、参与对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监督工作。
6、负责组织或参与大修和专项(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对养护项目的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8、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
9、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比。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职责为:
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和办法。
2、负责制定本单位养护管理制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3、负责组织路况调查和养护质量检评工作,及时掌握高速公路各类设施的使用状况,科学编报所辖路段年度养护计划。
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包括:养护施工技术方案、保通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编制、变更设计审查、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
6、负责组织和参与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7、负责建立养护管理档案,及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资料。负责养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维护工作。
8、负责组织养护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防治准备工作及组织实施抢险、抢修、修复工作。
9、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10、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现代化养护管理水平。
第三章养护质量检评和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二条养护质量检评和信息系统建设是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养护质量检评是编制养护计划,制订养护方案和进行养护工程设计的依据。
各管理单位必须立足科技兴路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平台,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依据部颁《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进行路况检测,搜集路况信息,根据路况检评结果,制定养护方案。
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三级平台的模式建立覆盖全省的养
护管理信息系统。省厅高管局为一级平台,负责维护和更新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信息;各管理单位为二级平台,负责维护、更新和上报管养路段的养护信息;检评咨询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为三级平台,负责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采集、维护和上报养护质量检评的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平台的作用
1、省厅高管局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的要求及时指导、督促、协调各管理单位的养护质量检评工作;根据养护质量状况信息和养护技术标准对各管理单位提出养护要求。
2、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辖路段的养护质量检评工作,根据养护质量状况,按照养护技术标准编制养护计划和方案。
3、各检评咨询单位负责养护数据的采集、处理、评价并提出养护对策。
第十四条检评咨询单位的选择
1、为了保证检评方法的一致性和检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由省厅高管局负责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检评咨询单位。
2、自通车之日起,各检评咨询单位按照检测频率对全省的高速公路进行检测。在缺陷责任期内,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缺陷责任期满,由管理单位支付。
3、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交工验收时对项目进行的检评数据转送管理单位,并录入养护管理系统。
4、为了保持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检评咨询单位合同服务周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数据采集、报送
1、数据的上报渠道按以下步骤进行:各级平台按照系统需求,负责各自数据的收集、更新和整理,并逐级上报。
2、各管理单位应按下列时间和频率要求将各项数据收集并报送省厅高管局:
路面状况指数(PCI),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完成上报;
路面平整度(IRI)每年检测两次,每年3月25日和10 月25日前完成上报;
路面结构强度指数(PSSI)和抗滑性能指数(SQI)每两年检测一次,3月25日前完成上报;
沥青路面车辙每年检测两次,每年3月25日和10月25日前完成上报;
桥梁结构物每一年检测一次,每年10月25日之前完成上报;
3、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检评咨询单位。检评咨询单位自高速公路通车之日起,应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或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频率等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