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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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养护水平。

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优化行车环境,实现“畅通、安全、温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省厅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行业监管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

第七条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

第八条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养护资金投入,且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省交通厅将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即于管理单位通行费收入中预留壹定比例资金,做为养护质量保证金,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

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附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其中,绿化、标志标线工程等养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十条省厅高管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为:1、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一)单选题1、《河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豫交文〔2021〕25号文件中,以整治提升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小于的路段为具体任务。

A.90B.92C.95D.85答案(B)(出自《河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豫交文〔2021〕25号)2、《河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豫交文〔2021〕25号文件中,以整治提升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小于路段为具体任务。

A.85B.90C.92D.95答案(B)(出自《河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豫交文〔2021〕25号)3、《河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豫交文〔2021〕25号文件中,以整治提升路面车辙深度指数(RDI)小于路段为具体任务。

A.85B.92C.90D.95答案(C)(出自《河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豫交文〔2021〕25号)4、《河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豫交文〔2021〕25号文件中,分轻重缓急,2021年处治超标路段占总里程的以上。

A.30%B.40%C.50%D.60%答案(C)(出自《河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豫交文〔2021〕25号)5、《河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豫交文〔2021〕25号文件中,分轻重缓急,2022年处治超标路段占总里程的以上。

A.30%B.40%C.50%D.60%答案(A)(出自《河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豫交文〔2021〕25号)6、《河南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件》豫交文〔2021〕25号文件中,对发现四、五类桥梁(隧道)当年处治率达到。

最新河南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最新河南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性能,根据《公路法》、交通部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04)5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工作方针。

1.3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充分运用科学、高效的管理手段,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观念,为社会提供安全、舒适、优美的公路运输环境。

1.4 公路养护的基本任务是:经常保持公路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保障行车安全、舒适、畅通,提高运输经济效益;采取正确的技术措施,提高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年限,以节省资金;对原有技术标准过低的路段、构造物以及沿线设施进行改建和完善,逐步提高公路的使用质量和服务水平。

1.5 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四类。

1.6 省、市、县三级公路管理部门按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设臵:河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县公路管理局。

1.7 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拨付给各市财政部门。

省公路管理部门与各市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养护资金切块包干合同,对资金总量、养护项目、养护生产指标和通行能力实行目标管理,加强行业监管;市公路管理部门对切块包干费用、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

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公路管理部门领导下对小修经费使用负责。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公路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工作和全省干线公路养护计划、资金使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省、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根据编制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核定各级公路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不准挪用养护资金用于管理经费开支。

1.8 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和水毁预防修复工程,应按照交通部《概预算编制办法》及我省有关办法规定编制概预算;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管理和质量监督,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

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

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河南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与养护和服务质量挂钩管理办法》,促进全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以加强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安全的通行服务为目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作为运营管理的主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和服务质量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第四条对高速公路养护与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经营性高速公路以每一个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每一相对独立的路段运营项目为一个独立的路段运营项目(以下简称“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同一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内存在多个运营管理单位的,各运营管理单位实际管养里程为一独立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项目。

单独运营的高速公路桥梁(含引线)为一独立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项目(详见河南省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基本情况表)。

第五条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计入本考核评价项目。

第六条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内互通立交匝道权属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无协议的,按谁建设谁负责管养原则执行。

第七条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按自然年度实施服务质量评价,新增高速公路运营项目开通之日起加入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公路养护、收费服务(含信息化建设)、车辆救援服务、服务区服务、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含路产管理)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年度评价实行百分制。

高速公路养护和服务质量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行业评价为90分,社会评价为10分。

行业评价内容的权重,按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年度重点工作和实际情况每年适时调整,现暂定为公路养护30分、服务区服务20分、收费服务15分(含信息化建设)、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10分、安全生产管理(含路产管理)10分、车辆救援服务5分。

河南高速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河南高速管理制度汇编范文

河南高速管理制度汇编范文河南高速公路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南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维护,保障道路的安全和畅通,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所有高速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执行,并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公道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妨碍公路承运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行政监察机制,加强监察工作,发现并及时处理贪污、滥用职权和渎职行为。

第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依法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维护、改造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第七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及需求情况,合理设置收费站,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制度,确保标志标线的清晰、准确、规范。

第九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要求驾驶员持有有效驾驶证,不得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违法变更车道、疲劳驾驶等。

第十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管理,要求车辆具备合法的行驶许可证、车辆登记证明、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特种车辆的监管,严禁特种车辆违规进入高速公路,确保道路的安全和通畅。

第三章高速公路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灾害。

第四章高速公路服务管理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站制度,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必要的生活、饮食、休息等服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豫交文[2012]396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2〕396号)各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共设施的服务功能,切实体现服务区以公益服务为主的基本属性,维护高速公路的窗口形象,根据行业规章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公共设施的服务作用,准确体现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功能定位,维护高速公路的窗口形象,根据《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高速公路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9〕31号)、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豫交〔2009〕20号)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厅高管局)《河南省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办法》(豫交高管〔2010〕25号),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已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以下简称服务区)。

经批准暂缓开通运营的服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服务区公共设施是指为司乘人员提供公益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服务区场区内的房建类设施、道路类设施、机电类设施和设备类设施等。

房建类设施主要包括服务区综合楼、员工宿舍、公共卫生间、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围墙、国旗杆、广场洗手池、凉棚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门窗、吊顶、隔板等相关设施。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养护水平。

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优化行车环境,实现“畅通、安全、温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省厅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行业监管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

第七条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

第八条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养护资金投入,并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省交通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即在管理单位通行费收入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做为养护质量保证金,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

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附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其中,绿化、标志标线工程等养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省厅高管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为:1、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2、参与养护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养护市场秩序。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标准化、专业化、市场化,围绕交通强国建设要求,全面推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运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养护管理要体现“以人为本、科学管养、主动养护、服务优先”的理念,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出行服务需求,实现养护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养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科技引领、绿色生态;反应快捷、安全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桥隧安全为重点,突出重点路段”的全面养护。

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包括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

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检、路况检评、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具体分类见附件。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

主要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施(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收费)、房建设施等。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河南省高速公路联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高速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管理,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路段的养护管理。

第八条运营管理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队伍建设,应成立养护管理部门,专业养护管理人员配备应不少于8人/百公里,山岭重丘区段高速、郑州周边高速公路、年平均日交通流量大于4万辆或通车10年及以上的路段原则上应不少于10人/百公里。

其中,桥梁养护工程师配备不少于1人/百公里,山区高速公路不少于2人/百公里,桥涵比大于50%的路段不少于3人/百公里,有长、特长隧道的路段应配备机电养护工程师。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升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和交通运输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制定了《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本行动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三年内,实现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升,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领先水平,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便捷、高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实施领导小组,负责方案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2.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和权责,规范养护人员的行为和工作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3.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养护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4.加强设备更新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高速公路养护设备,逐步淘汰和更新老旧设备,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完善养护技术标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标准,确保养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推动养护技术的创新和提升。

6.加强勤务管理对高速公路养护勤务进行全面管理,加强对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养护工作的全面落实。

7.加强协作与沟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形成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联动机制,共同推动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升。

三、实施措施1.加强组织协调成立实施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2.加大投入力度逐年增加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投入力度,保障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3.开展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4.推动设备更新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的高速公路养护设备,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养护工作的质量。

四、预期效果通过本行动方案的实施,预期将达到以下效果:1.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领先水平。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根据标题“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1. 总则:
- 明确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目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2. 养护责任:
- 规定高速公路养护的责任主体,包括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养护单位。

3. 养护计划:
- 要求制定年度养护计划,明确养护任务、目标和资金安排。

4. 养护标准:
- 规定高速公路养护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5. 养护作业:
- 详细说明养护作业的程序、方法和安全措施。

6. 养护资金:
- 规定养护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管理。

7. 养护监管:
- 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

8. 应急处理:
- 规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9. 信息化管理:
- 强调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养护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10. 法律责任:
- 规定违反养护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11. 附则:
- 包含办法的生效日期、解释权等其他相关事项。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标题生成的概要性描述,并非真实文件内容。

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河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正式发布,并包含更详细的规定和条款。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豫交文〔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交文〔2014〕20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的分配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河南交通公路事业科学发展,省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管理的实际,制订了《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映省厅。

河南省交通厅2014年1月13日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确保公路建设养护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省现行管理规定,结合河南省普通公路建设养护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监督、管理和使用普通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省、市、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建设养护项目法人单位。

第三条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我省普通公路(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国、省、县、乡、村道路)建设改造及公路大中修项目的国省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车购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地方自筹资金。

第四条普通公路建设养护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明确职责、程序公开、专款专用、加强监管、确保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分配第五条省每年从中央车购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的资金分配按照“规模切块、项目管理”的原则,对市(县)进行规模切块,实行项目管理。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XX年XX月峯年的企业咨询咸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藩地执行的卓越萱理方案.值得您下载拥有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养护水平。

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优化行车环境,实现“畅通、安全、温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省厅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行业监管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

第七条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

第八条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养护资金投入,且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省交通厅将于全省范围内实行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即于管理单位通行费收入中预留壹定比例资金,做为养护质量保证金,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附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其中,绿化、标志标线工程等养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十条省厅高管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为:1 、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

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01•【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克强1999年6月1日河南省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公安机关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统一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机构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工作。

对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法律、规章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控告的权利。

第四条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乘车人以及进行养护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部发布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第五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摩托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载重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的养护专用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第六条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和乘车人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车辆应当配备故障车警告标志牌,规定安装安全带的车辆,驾驶员和前排乘车人必须系安全带,并严格遵守《办法》第七、八、九、十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不得经营或指定单位经营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和安全带。

第七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时,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身整洁,各种装置齐全有效,行驶时应当遵守《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

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畅通和正常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依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质量第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畅通、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等工作。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在投资主体进入、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和施工等方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促进高速公路建设。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形式包括政府投资、社会投资和社会捐资。

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贷款建设高速公路。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以特许经营的方式,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形式,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取得和经营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所属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质量,提升管理水平,确保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舒适、美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豫交〔2009〕20号)及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以“降低全寿命周期养护成本”为基本思想,树立“预防性养护”理念,通过强化日常养护管理,科学实施预防性养护工程、中修(专项)和大修工程,恢复高速公路使用功能,节约养护成本,延长高速公路使用寿命。

第三条 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全面推行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倡运用现代化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通过路况检评、养护信息管理的及时搜集,为养护管理决策提供准确、详细、科学的数据支持。

第四条 养护管理应坚持“路面养护为中心,桥(涵)隧安全为重点”的养护方针,实行全方位养护。

第五条 集团养护工作实行“管理分公司、管理公司和集团”三级管理,各级管理单位要高度重视养护管理工作,成立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置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

第六条 养护工作范围包括主要设施和附属设施。

主要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通道等;附属设施包括绿化、交通安全、机电(供配电、照明、通信、监控、收费)、房建等。

第七条 养护工程的分类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附表一的标准划分。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经营性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岳常公司、代管高速公路等参照执行。

第九条 养护工作的内容包括巡查、路况检查与评定(检评)、维修保养(小修和保养)、专项(中修)、大修工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集团职责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和办法,负责集团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全面监督和管理。

2.制订并完善集团各项养护管理制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090423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养护、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养护责任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包括路面、桥梁、隧道、涵洞、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保养、维修和应急处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制定养护计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第三章养护内容与标准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路面养护:定期清扫、修复坑槽、裂缝等病害,保持路面平整、整洁。

(二)桥梁、隧道、涵洞养护:定期检查结构安全,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保持交通标志、信号灯等设施齐全、清晰、有效。

(四)绿化养护:定期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保持绿化景观良好。

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路面养护达到国家规定的平整度、抗滑性能等技术指标。

(二)桥梁、隧道、涵洞等结构物安全稳固,无明显损坏。

(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功能完好,运行正常。

(四)绿化景观整洁美观,无病虫害。

第四章养护资金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

(二)高速公路通行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养护费用。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养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应定期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养护工作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养护工作情况。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季节性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季节性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季节性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豫交[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季节性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2013〕34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公路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养护投资效益,提高小修保养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提高养护工作质量,改变目前小修保养工作现状,提升普通干线公路路况和通行服务能力,省厅制定了《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季节性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3月12日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季节性小修保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省地处亚热带和暖温带交汇地区,四季分明,给我省普通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工作带来了鲜明的季节特点。

为提高不同季节公路病害处治的针对性,及时对路面病害进行处治,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河南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质量评价考核办法》等规范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补作业,是公路养护的基础性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路面、路基构造物、桥涵隧道、沿线设施、绿化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部分的修复。

具体工作范围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界定。

第三条公路小修保养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树立预防养护、科学养护、创新养护、低碳养护的理念,坚持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成本节约、保障畅通的方针,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努力实现公路服务水平和综合抗灾能力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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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强化服务理念,提升养护水平。

通过经常性、及时性、预防性养护,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持设施完好,优化行车环境,实现“畅通、安全、温馨、舒适、美观”的养护目标。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改革创新;依靠科技、提高质量;反应快捷、保障畅通”的方针,开展以路面养护为中心的全方位养护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称省厅高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行业监管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维修保养(小修)、专项(中修)工程和大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验收制度。

第七条管理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养护管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养护管理部门,合理配备养护管理人员、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

第八条管理单位必须保证养护资金投入,并确保养护经费的合理使用,省交通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养护质量保证金制度,即在管理单位通行费收入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做为养护质量保证金,以确保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

第九条养护工程按照附件《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其中,绿化、标志标线工程等养护参照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十条省厅高管局的养护管理职责为:1、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

2、参与养护市场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养护市场秩序。

3、负责审查批复维修保养(小修)工程的年度养护计划,对专项(中修)及大修工程的养护计划和立项进行审查,报省厅批复后监督执行。

4、负责对养护专项(中修)工程、大修工程设计文件、开工报告进行审查。

5、参与对养护工程的招投标监督工作。

6、负责组织或参与大修和专项(中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7、负责对养护项目的施工现场、施工监理和养护质量进行监督指导。

8、负责组织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

9、负责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比。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的养护管理职责为:1、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政策和办法。

2、负责制定本单位养护管理制度、工作目标和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3、负责组织路况调查和养护质量检评工作,及时掌握高速公路各类设施的使用状况,科学编报所辖路段年度养护计划。

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5、负责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包括:养护施工技术方案、保通方案和施工组织计划编制、变更设计审查、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

6、负责组织和参与养护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7、负责建立养护管理档案,及时上报各种养护管理资料。

负责养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使用、维护工作。

8、负责组织养护单位做好高速公路防汛抢险、除雪防滑等灾害防治准备工作及组织实施抢险、抢修、修复工作。

9、负责组织本单位养护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10、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提高现代化养护管理水平。

第三章养护质量检评和信息系统建设第十二条养护质量检评和信息系统建设是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养护质量检评是编制养护计划,制订养护方案和进行养护工程设计的依据。

各管理单位必须立足科技兴路的总体思路,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平台,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

依据部颁《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试行)》,进行路况检测,搜集路况信息,根据路况检评结果,制定养护方案。

在全省范围内按照三级平台的模式建立覆盖全省的养护管理信息系统。

省厅高管局为一级平台,负责维护和更新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信息;各管理单位为二级平台,负责维护、更新和上报管养路段的养护信息;检评咨询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为三级平台,负责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采集、维护和上报养护质量检评的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平台的作用1、省厅高管局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的要求及时指导、督促、协调各管理单位的养护质量检评工作;根据养护质量状况信息和养护技术标准对各管理单位提出养护要求。

2、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辖路段的养护质量检评工作,根据养护质量状况,按照养护技术标准编制养护计划和方案。

3、各检评咨询单位负责养护数据的采集、处理、评价并提出养护对策。

第十四条检评咨询单位的选择1、为了保证检评方法的一致性和检评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由省厅高管局负责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检评咨询单位。

2、自通车之日起,各检评咨询单位按照检测频率对全省的高速公路进行检测。

在缺陷责任期内,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缺陷责任期满,由管理单位支付。

3、建设单位负责将工程交工验收时对项目进行的检评数据转送管理单位,并录入养护管理系统。

4、为了保持检测工作的连续性和一致性,检评咨询单位合同服务周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五条数据采集、报送1、数据的上报渠道按以下步骤进行:各级平台按照系统需求,负责各自数据的收集、更新和整理,并逐级上报。

2、各管理单位应按下列时间和频率要求将各项数据收集并报送省厅高管局:路面状况指数(PCI),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完成上报;路面平整度(IRI)每年检测两次,每年3月25日和10 月25日前完成上报;路面结构强度指数(PSSI)和抗滑性能指数(SQI)每两年检测一次,3月25日前完成上报;沥青路面车辙每年检测两次,每年3月25日和10月25日前完成上报;桥梁结构物每一年检测一次,每年10月25日之前完成上报;3、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选择检评咨询单位。

检评咨询单位自高速公路通车之日起,应严格按照《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或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时间、频率等要求进行检评,建立并完善养护管理系统,保证数据库及时更新。

大修、专项(中修)等工程完成后,应及时采集最新的数据,并录入数据库。

检评数据、原始数据应由管理单位负责永久保存并备份存档。

4、高速公路质量检评工作应遵循“三固定”原则:路段段落划分应予固定,不宜经常变更,以保证检评结果的可比性;检测方法应相对固定,以增加检评数据的可比性;检测设备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进行标定,以保证检测数据的精度。

整个检评工作要满足定位准确、定期定时、数据真实可靠的要求。

第十六条数据安全和保密1、各单位要注意数据安全,通过网络上报数据时要注意保密,同时做好数据的备份和保存工作。

2、各管理单位养护管理系统要配备专用计算机,专人负责,设臵密码,不允许非授权用户使用。

3、系统保密工作要落实到人,建立分级负责制。

第四章维修保养(小修)工程第十七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是指为保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而实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维修保养工程的主要目标是保持原有道路状况和使用品质不下降。

第十八条各管理单位应以《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和所辖道路养护质量检评结果为依据,科学编制年度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并按本规定之相关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各管理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下一年度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并报省厅高管局。

省厅高管局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费用标准暂行规定》及河南省高速公路路面管理系统一级平台中养护信息数据对维修保养(小修)工程计划进行审查,并在当年11月15日前批复。

各养护管理单位应在1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按照“费用包干、年度检评、目标管理”的模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维修、保养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在招标文件中应附有路况检评报告作为参考资料,并对养护合同期内每年和养护期满后应达到的路况指标做出明确规定,作为考核养护质量的指标(特别是路面平整度指标);招标文件还要明确对达不到年度考核指标的惩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报价实行按公路公里/年报价,在招标合同期内分年度报价,所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养护工作,以年度包干费用形式(公里/年)支付。

合同期内(公里/年)报价可以逐年递增,未进行大修、专项(中修)工程时不得逐年递减。

第二十三条为了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效率和质量,本着“发现、处臵、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模式,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并快速处臵。

第二十四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实施过程中,由检评咨询单位工程师每日巡查,发现病害和保养不及时情况,当天做好记录,拟定处理方案,及时通知养护承包人实施,实施过程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质量,监理工程师每月向养护管理单位汇总上报维修保养(小修)工程信息及台帐。

第二十五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按《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检评方法》的规定进行季度、半年、年度的检评,若年度检评不达标可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直至驱逐出场。

第二十六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施工承包人应具备三类甲级养护资质。

第二十七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监理单位须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第二十八条维修保养(小修)工程合同期满,应按照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检评指标由管理单位组织验收,若达不到要求,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若满足要求,则以此次检评结果为基准进行下次招标。

第二十九条管理单位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在省厅高管局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各类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科学制定养护施工方案,加强养护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保障养护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专项(中修)工程第三十条专项(中修)工程是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更新和完善的作业,和按照公路维护的新理念为延长公路使用寿命和提高服务水平进行的预防性养护。

第三十一条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1、立项条件当路面车辙大于1.5cm时,应立项进行车辙处理专项工程;当局部路段路面破损率较大,出现坑槽、龟裂、唧泥等严重病害时,应立项进行路面专项养护工程。

当平整度标准差大于1.2mm(以3公里为单位)时,应立项进行路面平整度恢复专项工程。

当桥梁技术状况评定为三类时,应立项进行相应桥梁专项(中修)工程。

2、各管理单位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项(中修)工程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立项报告应包括专项(中修)工程项目建议书、专项(中修)工程技术方案以及近两年路况检评结果。

3、收费还贷路段专项(中修)工程和经营性路段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中修)工程的立项报告报省厅高管局进行初审, 5月31日前省厅高管局提出初审意见,然后报厅审批,6月15日前厅完成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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