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部编版七年级下册语文一课一练 5. 黄河颂(含答案)
5黄河颂基础练习1.下列各组词语中加点字注音有误的一项是( )A.澎湃.( pài) 气魄.(pò) 山巅.(diān)B.浊.流( zhuó) 狂澜.(lán) 宛.转(wǎn)C.扮.演( bàn) 屏.障(bíng) 哺.育(bǔ)D.豪迈.(mài)滋.长(zī) 一泻.万丈(xiè)2.下列词语中有错别字的一项是( )A.坚强原野赞歌浩浩荡荡B.发源劈成体魄伸出臂膀C.朗诵奔腾摇篮学习榜样D.发扬民族掀起九屈连环3.下列句中加点词解释有误的一项是( )A.掀起万丈狂澜..(巨大的波浪)B.筑成我们民族的屏障..(比喻精神的城防)C.黄河以它英雄的气魄..(雄壮,雄伟)D.伸出千万条铁的臂膀..(比喻支流)4.文学常识填空。
(1)《黄河颂》选自组诗《________》。
《黄河大合唱》是一部大型合唱音乐作品,____作词,______谱曲。
(2)光未然,本名______,湖北光化(今老河口西北)人,______、____家。
提升练习1.下列诗句所运用的修辞手法判定有误的一项是( )A.我们民族的伟大精神,将要在你的哺育下/发扬滋长!(拟人)B.啊!黄河!你是中华民族的摇篮!(比喻)C.我们祖国的英雄儿女,将要学习你的榜样,像你一样的伟大坚强!像你一样的伟大坚强!(排比)D.啊!黄河!你一泻万丈,浩浩荡荡,向南北两岸/伸出千万条铁的臂膀。
(夸张、拟人)2.下列诗句朗读节奏划分错误的一项是( )A.它/表现出/我们民族的精神B.我/站在/高山之巅C.黄河/以它英雄的/气魄D.像你/一样的伟大/坚强3.下列对《黄河颂》的分析理解,有误的一项是( )A.诗人借歌颂黄河歌颂我们的民族,激发广大中华儿女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激励中华儿女像黄河一样“伟大坚强”,以英勇的气概和坚定的决心保卫黄河,保卫中国。
B.诗中“啊!黄河!”反复出现,把歌词的主体部分分为了三个层次,依次是:黄河养育了中华民族,黄河保卫了中华民族,黄河哺育了中华民族的精神。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襄政办函〔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函〔2021〕37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襄阳市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9日襄阳市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长江大保护十大标志性战役,全面溯源整治和规范我市汉江入河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汉江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通过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排污口突出问题,推动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汉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坚持立行立改和长期整治相结合,对能够立即整治到位的问题,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整治;对涉及管网建设等需要时间推进的,明确阶段目标,由易入难,分步推进,持之以恒整治到位。
2021年底前,确保完成汉江入河排污口溯源、分类命名并编码,树立排污口标志牌,印发“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完成一批立行立改整治任务;经过2-3年努力,基本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效,查缺补漏,强化监管信息化建设,到2025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汉江入河排污口监管长效机制。
三、主要任务(一)全面溯源。
在排查、监测及初步溯源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对我市990个汉江入河排污口全面溯源工作,查清污水来源,确认整治责任主体;组织编制“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明确取缔、合并、规范任务,并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设置工作。
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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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江保护实施方案
汉江保护实施方案汉江是中国重要的河流之一,流经湖北、陕西、河南等多个省份,对当地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汉江流域面临着水污染、水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对汉江的保护和治理迫在眉睫。
因此,制定汉江保护实施方案,对于实现汉江流域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要加强水污染治理。
针对目前存在的工业废水、农业面源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水等问题,应加大污染源头治理力度,推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同时,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水质问题,确保汉江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其次,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汉江流域水资源丰富,但也存在着过度开发和利用的问题。
因此,应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监管,合理分配和利用水资源,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汉江流域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
另外,要加强生态保护和恢复工作。
汉江流域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但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部分湿地面临退化和破坏。
因此,应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工作,推动建设生态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促进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最后,要加强社会参与和宣传教育。
汉江保护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都应当积极参与到汉江保护工作中来。
同时,要加强汉江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汉江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共同维护好汉江这一宝贵的水资源。
综上所述,汉江保护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实现汉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能够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到汉江保护工作中来,共同守护好汉江这一宝贵的水资源,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环境。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xx年10月26日襄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以下简称汉江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进行保护。
汉江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标准,其中已达Ⅱ类水质的支流保证现有水质不降低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损害汉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对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六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分级制定和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水环境投入保障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二)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方案及排放标准;(三)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四)定期开展水环境监测和评估,每月在市级公共媒体公布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信息;(五)监管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行为;(六)监管污水集中处理经营单位的尾水排放、工业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的废水处理和排放;(七)监管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水体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长江最大支流将制定环保负面清单 加强水生态保护
2019年11月26日,《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汉江是长江的第一大支流,流经我省10市(林区)40个县(市、区),流域水污染问题牵动众多居民的切身利益。
现行条例于2000年实施,这是时隔19年后首次修订。
这也是继今年9月湖北出台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之后,对长江在我省的另一大支流立法保护升级。
草案亮点明确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修订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将建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针对目前汉江流域生态补偿方面存在的补偿机制落实不到位,上下游跨界地区生态补偿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修订草案提出,参照财政部相关指导性文件,规定省政府应当支持汉江流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农产品主产区以及困难地区转移支付的支持。
制定汉江发展负面清单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摆在突出位置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厅长吕文艳介绍,汉江沿线城市均将汉江干流或支流作为主要饮用水水源地,草案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仅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防范制度,而且管控措施更加严格,如规定了负面清单管理、船舶水污染防治、城乡污水和垃圾污染防治制度等。
在水污染防治措施方面,修订草案拟作出在汉江流域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规定,制定汉江流域发展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修订草案提出,负面清单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禁止在地质公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蓄滞洪区的开发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的活动;禁止在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河段的活动;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
加强风险防控和水生态保护汉江上禁止建水上餐厅针对汉江流域普遍存在径流量减少,流速减小,水体自净能力下降,纳污能力降低,水华现象频发的问题,草案规定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调度,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水量分配与生态补水调度方案,保证生态用水需求,同时应控制水电工程生态流量。
【实用文档】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5月1日起,《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该市汉江水环境保护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该《条例》共七章七十条,涉及政府职责、流域水体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与水生态保护等内容。
《条例》突出了襄阳地域特点和环境保护的重点,并对政府职责、农村分散型水污染控制、水上活动管制、创设准保护区和岸线保护隔离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责任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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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XX年10月26日襄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以下简称汉江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进行保护。
汉江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标准,其中已达Ⅱ类水质的支流保证现有水质不降低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损害汉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对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六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分级制定和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水环境投入保障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襄阳市水系综合治理规划
襄阳市水系综合治理规划工作大纲1 任务来源襄阳市地处湖北省西北部,居长江最大支流—汉江中游,是汉水流域中的一座中心城市。
汉江自西向东穿越襄阳城区,唐白河由东北角汇入汉江。
江北为樊城区和襄洲区,江南为襄城区,江东为东津新城。
襄阳市交通发达,素有“南襄隘道”、“南船北马”、“四省通衢之称”。
历为南北通商和文化交流的通道。
襄阳市因汉水而兴,城市水系发达。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襄阳市的水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令人堪忧。
尤其是内河污染较为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
“环境友好”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标志,水环境和谐是“环境友好”的核心。
为此,开展水系综合治理规划,指导、规范城市水域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在新区建设中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出现问题再解决的老路,对实现襄阳市“水清、岸绿、景美、游畅”的水环境,构筑具有古城文化、河流文化特色的省域副中心城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 规划范围、任务和总体目标2.1 规划范围根据襄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北至汉十高速,西至襄荆高速,东、南至2中环,城市规划总面积约800km。
2.2规划任务本次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加固堤防、河道整治,构建完善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②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构建良性水生态系统,③引水补源,江河相通提升水体环境承载力,④水景观建设,打造襄阳市河流文化。
2.3总体目标通过襄阳市水系综合治理,依托汉江汉江崔家营梯级水库构建城市生态水网,实现防洪保安,控源截污,生态修复,江河相通,改善河流生境,提高水体自我修复能力,遏制河流湖泊生态退化趋势,恢复河流湖泊健康的生命力,打造汉江流域水利现代化—即襄阳市城市生态水利示范基地,彰显滨江滨湖城市特色,实现人水和谐共生,为“产业襄阳、都市襄阳、文化襄阳、绿色襄阳”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1)防洪、排水:汉江干堤及其连江支堤按1964 型洪水进行设防,城市内部河流防洪标准为50 年一遇,小型水库防洪标准按50 年一遇设计,300年一遇校核;城市排水系统达到重现期为 1 年的城市排渍标准,或20 年一遇24 小时暴雨一日排完。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10.25•【字号】襄政发[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02]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襄樊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各项建设正常用水,根据国家《城市供水条例》、《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公共消火栓建设与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以储存、加压设施,将城市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企业的供水储存、加压后,再向单位和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规划、建设、生产、管理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五条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划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通知(2006年修订)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通知(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5.18•【字号】鄂环发[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的通知(鄂环发[2006]22号)湖北省汉江流域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好《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鄂环办发[2005]46号)文精神,我局编制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于2005年9月20日以鄂环发[2005]63号已印发各地。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39号)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对《考核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望请认真贯彻实施。
省环保局鄂环发[2005]63号文废止。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05)46号],本项工作由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为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依据《湖北省江汉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结合湖北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国发〔2005〕39号文)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湖北以及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总揽湖北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以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经济,保护水环境的最终目标是为人这一目的作为本流域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责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护与开发相匹配,眼前利益兼顾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为北方调水保护好湖北的母亲河,为我省经济、社会与环境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好湖北及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人教版九年级下册(部编版)7溜索一课两练·类文阅读
人教版九年级下册(部编版)7溜索一课两练·类文阅读一课两练·提素养1.下列各组加点字注音无误的一项是 ( A )A.俯.身(fǔ)拽.起(zhuài)睹.(dǔ)B.锱.铢(zī)顷.刻(qīnɡ)腮.(sāi)C.脑髓.(suí)铃.铛(línɡ)呕.(ǒu)D.脖颈.(jǐnɡ)盘桓.(huán)绞.(jiǎo)2.下列句中加点的成语使用错误的一项是( C )A.他在老师面前战战兢兢....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B.在平凡之中,我们却看到了美丽中国那跃然而上的千钧之力....。
C.孩子向家长倾吐心声时,家长应洗耳恭听....,这是家庭沟通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D.小男孩走进房间看着自己的玩偶,对它拳打脚踢....,释放的是心中的惶恐与疑惑。
3.下列对课文的理解,错误的一项是 ( B )A.文章第一段起笔突兀,一下子就把读者带入特定的情境之中。
B.第五段描写了峡谷险峻气势,以万丈绝壁为观察点,变换视角,从视觉、听觉、内心感受等多方面描写,使人如临其境。
C.怒江的隐隐闷雷,马帮汉子的举止,山鹰的飞翔,衬托出环境的奇险。
D.小说出处通过“我”的观察和感受来写,但从头到尾没有出现“我”字,好像每位读者都是这个“我”,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
4.(2019·东营中考)依次填入空缺处的句子最恰当的一项是( B )字,将汉民族的血脉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材料二:汉江万古流,她孕育了宝贵的民族精神。
周封熊绎“子男五十里”,在汉江流域建立了楚国,几代楚人在荆山披荆斩棘,使楚国逐渐强大。
其“筚路蓝缕、以启山林”艰苦创业的开拓精神,令人景仰。
我的发现:汉江赋予了我们民族名字,而且孕育了宝贵的民族精神。
(3)【我“走”我抒怀】顺流而下,汉江美景入眼帘。
请以“汉江风光无限”为主题,完成句子,抒发对汉江的赞美之情。
汉江是美的,美在其山,连绵起伏;美在其水,碧波荡漾……汉江之美令我陶醉!(4)【我“走”我参与】活动结束后,班级根据襄阳市近期颁布的《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向大家征集公益广告用语,呼吁大家从身边小事做起,保护水资源。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饮用水水源保护特别规定第四章水生态修复第五章保障和监督管理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十堰市、神农架林区、襄阳市、荆门市、随州市、孝感市、潜江市、天门市、仙桃市、武汉市境内汉江干流及其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协同联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政府投入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支持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和汉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统编版九年级下册语文第7课、溜索练习题(含答案)
统编版九年级下册语文第7课、溜索练习题(含答案)第7课、溜索积累与运用1.下列加点字读音正确的一项是()A.腮帮(sāi)坠落(duò)呕吐(ǒu)战战兢兢(jīn ɡ)B.盘桓(hén)涓涓(juān)俯身(fǔ)锱铢必较(zī)C.顷刻(qǐnɡ)寻思(si )脑髓(suí)千钧之力(jūn)D.跺脚(duò)呼哨(shào)鬃毛(zōnɡ)自甘堕落(du ò)2.下列词语书写完全正确的一项是()A.迟疑菲红气惯胚芽B.绝壁喧声俯望黎明C.石璧索绷咧开蝼蚁D颤抖锦嶂镶嵌浮雕3. 下列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万丈绝壁飞快垂下去,马帮原来就在这壁顶上。
"这句话运用了比喻的修辞手法。
B.“拳打脚踢”是并列短语,“千钧之力"是主谓短语。
C.“只有一个精瘦短小的汉子站起来,向峡下弹出一截纸烟,飘飘悠悠,不见去向。
”这句话运用了外貌描写和动作描写。
D.“艺术节上,孩子们最喜爱的节目是女教师们展示的模特秀《古韵旗袍》。
"这句话的句子主干是:孩子们喜爱教师。
4.下列句子中标点符号使用有误的一项是( )A.首领哑声说道:“可还歇”B.山不高、口极狭,仅容得一个半牛过去。
C.几个汉子也望那鹰,都说:“是呢,蛇。
"D.猛地耳边有人笑:“看脚底板!”5.把下面的句子组成一段语意连贯的话,排序恰当的一项是( A )①学校教育只是教育的一部分②我们在学校里接受教育,目的在养成习惯,增强能力③养成习惯,换个说法,就是教育④读书这件事也只是教育的一部分⑤教育不限于学校,也不限于读书A.③⑤①④②B.①②④③⑤C.⑤③①④②D.②①⑤④③6.流淌在荆楚大地的汉江,清澈、安宁,她传承了悠久的秦楚文化,抚育了一江两岸的儿女。
让我们一起参加班级“背起行囊走汉江"专题综合性学习活动吧。
(1)【我“走”我策划】为使本次专题活动内容更加丰富,请帮助班长策划并完善下面活动项目。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江流域襄樊段水污染防治的决定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江流域襄樊段水污染防治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襄樊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汉江流域襄樊段水污染防治的决定(襄樊政发[2006]17号)为了做好汉江流域襄樊段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保证汉江水质符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襄樊”、“生态襄樊”,根据《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现作如下决定:一、树立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一)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是我市各级政府的重大政治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汉江流域襄樊段水环境面临巨大压力。
特别是南水北调后,汉江中下游水环境容量降低,水质安全形势更加严峻。
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是保障汉江流域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汉江中下游地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是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共同的政治责任。
各地各部门必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筹全局,在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环境特别水环境的保护工作,决不能以牺牲生态和环境为代价来换取所谓的经济发展,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切实履行本辖区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下更大的决心、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做好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环保模范城市,为襄樊的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湖北省汉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统筹发展的要求,把改善汉江流域襄樊段水环境质量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上游与下游结合、干流与支流结合、流域与区域结合、局部与整体结合的原则,将汉江流域襄樊段水污染防治纳入“十一五”规划,并加以细化分解,提出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列出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具体落实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的决定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决
议》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原襄樊市人大)
•【公布日期】2019.03.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
决议》的决定
(2019年3月1日襄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襄樊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决议》的公布实施充分调动了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汉江的积极性,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指导与促进作用。
经过多年努力,《决议》所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在“十二五”期间已全部完成。
2016年1月襄阳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为持续做好汉江水环境保护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出台了《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并于2017年5
月1日正式施行,为汉江水环境保护提供了更加严格有力的法治保障。
鉴于以上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襄樊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3月1日。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条例》的出台背景,源于对汉江流域生态环境现状的深刻认识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谋划。
曾经,汉江流域的水质清澈,鱼虾嬉戏,是沿岸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依托。
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污水排放、垃圾倾倒、过度捕捞等问题日益凸显,汉江的生态平衡遭到了破坏,水质逐渐恶化。
这不仅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威胁到了区域的生态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条例》明确了一系列具体的保护措施。
首先,在污水排放方面,严格规定了企业和居民的污水排放标准。
所有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汉江及其支流。
对于那些违规排放污水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其次,在垃圾处理上,《条例》要求加强对沿岸垃圾的收集和处理。
建立健全垃圾收集和转运体系,确保垃圾不随意倾倒进入汉江流域。
同时,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提高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再者,对于农业面源污染的控制,《条例》也给出了明确的指导。
推广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鼓励使用绿色、环保的农业生产技术,以降低农业生产对汉江水质的影响。
除了对污染的治理,《条例》还注重对汉江流域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
加强对河道的整治和疏浚,保障水流畅通。
保护沿岸的湿地和植被,发挥其生态净化功能。
建立水生生物保护区,保护珍稀物种,维护生物多样性。
为了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建立了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
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测,定期公布水质状况。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设立举报热线,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和保护。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执法部门将迅速行动,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同时,《条例》也强调了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通过多种渠道,如电视、广播、网络、社区宣传等,向广大市民普及水环境保护的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让每一个襄阳市民都认识到,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一个人的义务。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汉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污染源头控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设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将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卫生、建设、农业、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及责任追究
环境违法处罚
对违反《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 严厉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吊销执照等措施。
刑事责任追究
对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法律的震 慑力。
责任追究机制
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一并追究责任 ,确保环保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
06
环境影响评价与监督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评
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规划或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 其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预防和减轻措施。
政策环评
对重大经济、社会、文化等活动或行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 其长期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评机构资质管理
对从事环评工作的机构进行资质管理,确保其具备从事环评工作的 专业能力和水平。
监督管理体制
环保部门主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负责环境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和执行各项环保政策和措施。
跨区域监管
针对汉江流域跨区域的环境问题,建立跨区域的监管机制,协调 各地区之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推动 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制定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公众参与,共同保护
科学规划,突出重点 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实施措施及方案
加强区域合作
加强与汉江流域周边城市的合作,共同推 进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 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汉江流域水 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落实责任分工
适用范围和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工 作。
汉江大保护实施方案
汉江大保护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作为中国第三大河流的汉江,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了有效保护汉江生态环境,制定并实施汉江大保护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对汉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市民对汉江生态环境的重视程度,增强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汉江的良好氛围。
其次,要加强对汉江流域的污染治理。
建立健全汉江流域的水污染监测网络,加大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确保汉江水质达标。
同时,加强对流域内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工作,恢复和改善汉江流域的生态系统。
另外,要加强对汉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建立健全汉江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对水资源的调度和保护,严格控制过度开发和污染排放,确保汉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还要加强对汉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加大对汉江流域的湿地保护力度,建立湿地保护区,加强对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功能。
同时,加强对汉江流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加强对植被的保护和修复,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恢复和改善汉江流域的生态环境。
最后,要加强对汉江流域的环境监测和评估。
建立健全汉江流域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汉江流域的环境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汉江流域的环境状况,为制定和调整保护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总之,汉江大保护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汉江生态环境、维护流域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要坚持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汉江大保护工作,为后代子孙留下一江清水、一片绿地,让汉江永续发展、永续利用。
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引汉济渭工程水源涵养地水质安全,推进绿色循环、生态宜居、美丽汉中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以下简称汉江流域)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汉江流域,是指向汉江干流汇水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汉江干流是指汉江自发源地宁强县嶓冢山至西乡县茶镇新渔坝的河段。
汉江流域内自然保护区、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水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汉江流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汉江干流和支流水质按照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水质标准进行保护,汉中出境断面水质不低于Ⅱ类水质标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年度防治计划或方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污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汉江流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新区、新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落实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措施,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度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并予以奖惩。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全面推行市、县、镇、村河湖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汉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第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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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5月1日起,《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开始实施,这标志着该市汉江水环境保护纳入了法治化轨道。
该《条例》共七章七十条,涉及政府职责、流域水体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与水生态保护等内容。
《条例》突出了襄阳地域特点和环境保护的重点,并对政府职责、农村分散型水污染控制、水上活动管制、创设准保护区和岸线保护隔离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和责任细化。
以下是ok范文网小编给大家提供的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26日襄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以下简称汉江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汉江干流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进行保护。
汉江支流水质不低于Ⅲ类标准,其中已达Ⅱ类水质的支流保证现有水质不降低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有权对损害汉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有序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对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六条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分级制定和实施水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水环境投入保障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削减方案及排放标准;。
(三)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
(四)定期开展水环境监测和评估,每月在市级公共媒体公布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信息;。
(五)监管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行为;。
(六)监管污水集中处理经营单位的尾水排放、工业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的废水处理和排放;。
(七)监管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污染水体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水产)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流域内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渔业水域发展规划,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监管河道采砂、淘金,监督水产养殖活动的污染防治;。
(二)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指导、监督畜禽养殖的水污染防治,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组织推进港口、码头及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建设;。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汉江防护林、水源涵养林、岸线保护生态隔离带的建设和管理;。
(五)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向城区堤内岸坡倾倒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以及在城区岸边洗涤、洗车、洗浴等可能污染水体的行为;。
(六)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船舶、趸船、港口、码头的水污染防治和航运污染事故的防范及应急处置,查处水上非法营运的船舶、趸船;。
(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安全卫生的监管,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监督医疗机构污水、废弃物的处置;。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勘探、采矿、开采地下水等过程中的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对汉江流域重要水域有碍水生态保护的漂浮物进行定期清理。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旅游、行政审批、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水环境保护区域和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交叉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和事故联合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一条汉江流域水体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禁止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
第十二条汉江流域实施水环境重点保护区制度。
重点保护区包括以下区域:。
(一)汉江干流岸线两侧外各二千米;。
(二)纳入断面水质考核的汉江支流岸线两侧为平地的向外延伸一千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
(三)鱼梁洲和有行政建制村的汉江干流洲滩。
在重点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区)及其他可能污染水环境的项目,严禁设置垃圾填埋场等有毒有害物质贮存场所。
本条例实施前,重点保护区内已有的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区)及其他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停;已设置的垃圾填埋场等有毒有害物质贮存场所,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责令迁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重点保护区以外的汉江干流洲滩实行原生态保护,除执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不得从事畜禽养殖、放牧、餐饮经营等可能污染水环境的活动。
本条例实施前,前款规定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养殖、餐饮场所,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汉江流域内所有化工企业和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应当进入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外已建化工企业和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转产或关闭。
化工企业和其他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企业在进入工业园区前不得扩大运营规模。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规划、建设、完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实现排污纳管全覆盖,保障污水集中处理。
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应当依法建设、完善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保证排放废水达到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纳管标准。
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现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不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提标改造。
第十六条工业集聚区以外的企业,应当依法建设废水处理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工业集聚区以外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录。
工业集聚区以外的重点排污企业,除执行前款规定外,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优先保障汉江沿岸重点乡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推进城镇雨污分流,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汉江流域水体。
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现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不到一级A 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提标改造。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泥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及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污泥进行集中收集、贮存、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弃置或者用于种养殖;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支持有条件的村庄建设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分布式污水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改善农村水环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生产指导,引导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废弃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机制,削减和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
禁止利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水进行农业灌溉。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禁养区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养殖场(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在限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养殖项目。
经批准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区)、屠宰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并对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鼓励和促进采取畜禽养殖与种植相结合等综合利用方式,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水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定期监测水产养殖区域水质,在重点时段增加监测频次,预防、控制和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第二十二条汉江流域水域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防污设备和器材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单壳化学品船舶、六百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不得进入汉江流域水域。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与处理设施。
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不得直接向汉江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汉江干流、支流水上从事餐饮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禁止在汉江干流、支流岸边从事洗衣、洗车、丢弃废弃物、堆放垃圾、修建厕所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经文化、交通、环保等相关部门批准开展水上大型活动的,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水体。
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与水生态保护。
第二十四条在汉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外围划定准保护区,并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护栏围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宣传标语。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堆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医疗废弃物等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围垦河道和滩地;。
(三)新建码头;。
(四)新建集中居住区;黎明之眼。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和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