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注册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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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Unregistered trademarks is a part of trademarks. Its significance which mark with identification is not different from Trademark’s. Because China's Trademark Law has been using a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apply the principle of prior, actually, all cases of that a large number of unregistered trade mark is still being in the current market. For the legislation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unregistered is not clear, unregistered trademarks are the rights of legitimate producers and operators have not been adequately protecte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current unregistered trademark protection system, to expound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of protecting unregistered trademarks. There are not enough protections of the unregistered trademarks, so the protections often are non-legislative. Author reference foreign experiences to suggest that legislature consummate the protections system of unregistered trademarks.

Key words:unregistered trademarks;right of Trademark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priority of using system

试论未注册商标保护

未注册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的概念,是指没有根据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注册的商标,但已经在市场上使用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一直采用注册制度和先申请原则,现今市场上虽然是有注意到商标注册对于其所有的商标起着重要的法律保护作用。但现实的市场中,由于各种原因,仍然同时存在大量未注册的商标,而这些未注册商标也是生产经营者合法的权利,作为与注册商标有着同等功能的未注册商标,理应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一)有利于经营者节约成本

未注册商标的存在是商标自愿注册的结果,即使未经申请注册程序,也是合法存在的。未注册商标并没有因为未经申请注册程序,而失去其原有的商品标识功能。未注册商标的作用与注册商标同样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使用并非总是自觉的过程,许多标记在开始使用时并没有当作商标使用,而是在长期的经营中由当初的标记渐渐转化成为商标的。在一段时间的使用过程中,这些商标可能具有了一定的商誉,成为一种无形财产。若对此不加以规定、保护,这情况显然是矛盾的,是违背法理的。目前,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经营者若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是商标注册须经复杂的申请异议核准等程序、历时较长,在这过程中,商机稍纵即逝,许多商家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能够未注册商标迅速占领市场,更好地适应激励的市场竞争。因此,未注册商标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①且不管经营者因何种原因使用未注册商标,在客观上这种行为既有利于经营者节约成本,迅速取得经济效益。未注册商标的意义与注册商标无异,都是标志具备识别作用的,未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的权利也应受到保护。

(二)有利于发挥商标功能

所谓商标是经营者用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一种标志。经营者使用商标的目的在于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就此衍生出商标标识商品来源、承载商业信誉的功能。消费者通过商标,可以清楚知道各种商品的区别,区分商品的来源,还可以通过识别商标来选择信誉好、品质佳的商品。法律赋予注册商标使用人以商标专用权,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商标功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给予未注册商标以适当的法律保护,目的是保证更好更有效

地发挥商标的功能。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体现其价值,发挥其功能。注册只是规范商标的使用,令商标的使用有序化、规范化,便于商标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管理。这并不是商标权产生的必要前提。商标与各类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商标的价值体现于使用,一旦离开具体的商业活动,商标便失去意义。商标的产生与商标的注册与否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果商标不被使用即使注册了也失去了商标的功能。

(三)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就是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而投入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是相对于注册商标而言的。纵然未经核准注册,未注册商标却作为经营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具有识别性的标志,一种非常重要的标志,无形资产——商誉的载体,凝聚着商标使用人的信誉,能够给经营者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目前,在我国,未注册商标要受到法律保护,需满足以下要求:具备可注册性、属于在先使用的商标以及驰名这些条件下,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此为条件,对于大多数的未注册商标来说要求非常高,使得许多只在局部敌区具有知名度的商标得不到保护。在如今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如商誉这样的无形资产,对于相关企业、产品及服务来说是越来越重要。未注册商标使用者在使用的过程中,没有与他人合法的商标权相冲突之时,作为企业合法无形资产,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若法律仅以其未获准注册而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则有悖市场经济竞争的公平原则,不利于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二、我国目前对于未注册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缺乏详细规定

2000修改的《商标法》在坚持“注册在先”原则的同时,考虑到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正当权利,对之前的绝对注册原则作了一定幅度的调整。①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就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充分,其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并且普通未注册商标不能获得保护。《商标法》第15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被代表人或被代理人对于未被授权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抢注行为的异议权,而阻止代表人或代理人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条使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对抗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时,由先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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