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随着城市发展的进一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昆山市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及使用。

2. 背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业服务是城市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长期以来,昆山市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管理混乱、费用不确定以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昆山市政府决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3. 定义在本细则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物业服务:指供给住户日常居住、工作的基础设施维修、环境清洁、安全管理等相关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指物业公司向住户收取的费用,用于支付物业服务的成本及管理费用。

4. 收费标准本细则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基础设施维修费:根据实际损耗情况,按照公式计算收费标准。

•环境清洁费:根据小区面积和清洁频率,制定收费标准。

•安全管理费:根据小区规模和安全风险程度,制定收费标准。

•其他费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其他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5. 收费方式为了方便住户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本细则规定了以下收费方式:•在线支付:住户可以通过电子支付平台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银行转账:住户可以将物业服务费用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现金支付:住户可以直接到物业管理处缴纳现金。

6. 收费周期本细则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周期,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收费周期;一般而言,收费周期为月度或季度。

7. 收费管理为了确保物业服务收费的公平和透明,本细则规定了以下收费管理措施:•收费公示:物业公司应当在小区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收费周期,以便住户了解并核对费用。

•收费清单:物业公司应当向住户提供详细的收费清单,明确列出各项费用及其金额。

•收费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收费的执行进行监督,如果发现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费用调整:物业公司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前告知住户,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完整版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完整版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完整版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了最新物业管理细则。

下文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证服务质量,维护业主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二、收费标准1. 按照物业面积计算收费,每平方米每月收费金额为x元。

2. 物业服务费应每季度结算,不得超过所收费用的50%。

3. 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非业主单位或个人收取收费。

三、收费项目1. 基本服务费:包括日常维护、清洁、绿化等基本物业服务。

2. 公共设施维护费:包括电梯、楼道、门禁等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

3. 保安费:包括小区保安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用。

4. 社区活动费:包括社区活动组织、物资采购等费用。

5. 其他费用:包括停车费、室内设施使用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四、收费程序1.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收取,具体账期为每季度。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向每位业主发放物业账单,并在每个小区公示。

五、收费监督1. 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提供具体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明细。

2.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收费监督部门,接受业主投诉并及时解决问题。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公开收费报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违规处罚1. 若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高于规定标准,应全额退还业主,并处罚款项。

2. 物业管理公司若未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应退还部分物业服务费,并处罚款项。

3. 若物业管理公司多次违规,可暂停其物业管理资格。

七、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公示本细则,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以上为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望业主认真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共同维护良好的物业服务环境。

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执行,确保物业服务费的合理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

2. 物业服务收费的类别和标准2.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是指为居民提供公共区域及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洁、绿化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并根据不同物业类型进行区分。

2.2 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是为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或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并以每平方米每月的形式进行收取。

2.3 车位管理费车位管理费是指为小区内停车位的管理、维护和保障停车秩序而收取的费用。

车位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车位类型和数量进行制定。

2.4 其他费用除了以上列举的费用外,物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其他相关费用,如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等。

这些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公示于小区内。

3.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3.1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及其金额应当公开透明,居民有权了解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有权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的执行情况。

3.2 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的征收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存在任何歧视行为。

不同业主单位之间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能产生不公平现象。

3.3 良性周期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与物业服务相对应,合理反映物业服务的实际成本。

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有合理的周期性,以平抑居民的负担压力。

3.4 专款专用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用于物业服务的管理和运维,不得挪用。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款项专款专用,定期向业主公示资金使用情况。

4.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措施4.1 收费项目公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包括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车位管理费等。

公示的方式可以是张贴在小区公告栏或物业管理公司网站上。

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为规范红河州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红河州范围内的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1.3物业服务收费应符合公平合理、透明公开的原则,维护广大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

1.4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收费行为。

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2.1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资金、消防费用、绿化养护费等。

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2.2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明确列入《物业服务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和费用支付方式。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3.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物业项目的类型、规模、地理位置、设施设备等因素进行制定。

3.2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适用范围内公示,并提前向物业业主协会或住户委员会报备,以便形成广泛的意见征集和审核机制。

四、物业服务收费依据4.1物业服务收费依据应明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协议、法律法规、规划文件等。

4.2物业服务收费依据的变更应由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及时通知相关物业业主,并及时更新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五、物业服务收费方式5.1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用定额收费、按比例收费、按套型收费等多种方式,但应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得强制物业业主接受无合理依据的收费方式。

5.2物业服务收费方式应在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提前告知物业业主,确保其知情权。

六、物业服务收费公示6.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信息应在小区公告栏、物业管理处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物业业主及时了解收费情况。

6.2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周期、收费依据等。

并应在年初公布全年收费计划,确保物业业主的支付预期和计划。

七、物业服务收费监督7.1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应做到透明公开,物业业主有权监督和查询相关信息。

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规范南通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写字楼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1.物业管理费:根据小区面积、楼层数、住户数量等因素计算,收取单元面积费用,标准由物业公司提出,并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2.公共设施维护费:包括小区绿化、健身器材、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费用,每年由物业公司进行公布,业主按照面积比例进行缴纳。

3.清洁费:包括小区内公共区域、楼道、电梯、垃圾处理等清洁费用,每年根据物业公司的清洁服务计划,由业主按照面积比例进行缴纳。

4.保安费:由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作,制定保安员人数、工资标准等,由业主按照面积比例进行缴纳。

5.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的费用,每年从物业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维修基金,用于维修公共设施。

6.其他费用:物业公司在提供特殊服务、解决突发事件等情况下发生的费用,由业主进行合理缴纳。

三、缴费方式和期限1.业主可以选择以下缴费方式:现金缴纳、银行转账、第三方支付、物业费代扣等。

2.物业费应在每年的1月1日前全部缴清,若确有困难,可与物业公司协商并签订缴费延期协议,但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四、收费管理1.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收费台账,记录每位业主的缴费情况,并随时更新。

2.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收费标准、使用情况及收费依据,并接受业主监督。

3.物业公司应设立统一的收费窗口,提供缴费便利,并保证业主随时查询缴费明细。

4.物业公司应为缴费困难的业主,提供免息分期缴纳、缴纳押金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困境并及时缴费。

五、监督与投诉1.物业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物业收费使用情况合法合规。

六、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物业公司,所在区政府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资格、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限制其在业内的经营活动。

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房屋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向业主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收取综合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指导价格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协商确定服务价格凡通过招投标或选聘方式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其服务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招标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协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提前告示服务价格凡开发商按规定可以预售、租赁的房屋,都应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政府指导价格自行确定综合服务价格和细化服务内容,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将服务价格和细化的服务内容公示。

在签订房屋预售、租赁合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入住后至该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按合同约定执行,服务价格不得提高,服务承诺不得降低。

(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服务价格1、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难以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由双方提出书面申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无删减范文

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无删减范文

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铜陵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铜陵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确保物业服务收费的公平、合理和透明。

本细则适用于铜陵地区各类物业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2. 收费方式铜陵地区物业服务收费采用按建筑面积和服务配套设施进行定价的方式。

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大会共同商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具体收费方式包括:2.1 基础物业管理费基础物业管理费根据建筑面积进行计费,包括物业日常管理费用、公共场所维护费用等。

其中,公共场所维护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

2.2 附加服务费附加服务费根据物业项目提供的增值服务项目进行计费,包括保安服务、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等。

附加服务费由物业管理机构制定收费标准,并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2.3 能耗费用能耗费用根据物业项目的能耗情况进行计费,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能耗费用由物业管理机构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费,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3. 收费管理铜陵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包括费用核算、收费通知、收费清单公示等。

3.1 费用核算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核算,并制定明确的核算方法和核算周期。

核算结果应经过审计部门审核,并及时将核算结果通知业主。

3.2 收费通知物业管理机构应在每个收费周期开始前向业主发送收费通知,通知中应包括收费周期、收费标准、应缴金额等信息。

收费通知可以通过邮件、短信、物业公告等方式进行发布。

3.3 收费清单公示物业管理机构应在每个收费周期结束后及时公示收费清单,公示内容应包括已收费用和未收费用的详细明细。

收费清单可以通过物业公告栏、物业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公示。

4. 收费争议处理对于物业服务收费存在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4.1 业主投诉业主可以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收费争议的投诉,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应及时向业主反馈,并提出解决方案。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5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5篇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5篇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1)1、物管公司收款使用的收款收据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登记发放,并可派驻专人负责。

物管公司根据收费项目专人领取、保管收款收据,并按规定进行领用、退回登记。

2、收据保管人员对收据须妥善保管,如出现丢失、被盗现象,要及时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报告,由此造成集团损失,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3、收款人员收到现金,须在当日下午下班前上交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或将现金缴存指定的公司银行账户,并须于次日上午上班时凭银行缴款回单到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结账。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财务结账的,必须征得物业公司及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4、收费的同时须向业主开具集团统一的收款收据,杜绝出现收款不开票以及违规擅用白条代票的行为发生。

一经发现,均视为贪污处理,除须追回相关款项外,将对当事人处以违规收款金额50%的罚款,并予以开除处理。

5、严禁出现收款不上交以及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

一经发现,除相关款项外,集团将对当事人处以未交款项或挪用公款金额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6、收取租金物管费须做到“一人开票,一人收款”,尽量减少现金交易,物管人员须告知经营户缴纳租金、物管费时,可直接到银行转账或者存现金到集团指定的银行账号上,经营户凭银行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物管部开票,物管人员再凭转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到财务结账,以提高工作效率,及避免收假钞和收缴双方的现金在途风险。

7、收款人员在日常收款过程中要认真鉴别钱币的真伪,收到伪钞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8、物管公司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将收到的款项坐支有关开支(退装修押金除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的,须征得物业公司负责人和集团财务总监的同意。

9、物管公司每月须对住户(商家)的情况进行清理,及时掌握应收物管费的情况,并在每月的5日之前将上月度相关情况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台账。

10、物管公司按时登记租金、物管费、水电费和垃圾清运费等情况时,列明应收、已收、欠收、减免、优惠金额,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每季度偕同物管部对账,牵涉到相关费用减免的,除集团另有规定外,一律由物管公司上报集团总裁审批同意后方可减免。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None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None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二、物业服务收费定义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以下几类:1. 物业服务费:包括房屋、配套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以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

2. 停车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业主大会委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 其他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收费原则1. 合理性: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2. 公开性: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开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3. 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四、收费标准1. 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 市场调节价: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的住宅小区及别墅、公寓、商业、办公写字楼等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监督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送收费情况。

2.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3. 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六、违规处理1.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None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None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编号: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在余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区物价局是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

区物价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管理质量及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优质优价、按质收费的原则。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等级制度。

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和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本局备案。

关于印发《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6月22日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机动车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小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物业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信息:甲方:(全称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全称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为物业的业主(或物业所有权人),并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乙方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愿意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双方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物业管理范围第二条服务标准和质量2.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

2.2 乙方应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并根据甲方需求和反馈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条服务费用(1)包干制:每月固定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护、安保、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修、停车管理等费用。

(2)费用实报实销制: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乙方据实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3.2 乙方应在提供服务前向甲方出示详细的服务费用清单,并定期向甲方报告服务费用支出情况。

3.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逾期支付的,应按照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金额×日利率(日利率为年利率的1/365)。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及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4.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配合乙方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4.3 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就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进行协商和解决。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经双方盖章确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3)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旳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有关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措施旳告知》,制定本实行细则。

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旳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对房屋及配套旳公共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有关区域内旳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旳费用。

本实行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旳产权所有人。

本实行细则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置并获得对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旳企业。

第四条政府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旳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倡导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合法旳价格竞争,严禁价格欺诈,增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旳指导监督管理。

州、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旳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旳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辨别不一样物业旳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全体业主签定旳物业服务协议旳约定,为业主提供与住宅(不包括别墅)有关物业服务旳,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如下物业及服务实行市场调整价:(一)别墅及其他非居住物业服务收费。

(二)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物业服务协议以外旳特约服务。

(三)依法采用招投标等市场规则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同步约定物业服务收费原则旳。

(四)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旳或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旳,同步自主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旳物业。

(五)虽然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旳住宅,但具有了上述第(三)、(四)款其中任何一款条件旳。

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依照合同和契约,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下面为大家了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范围内,符合国家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靖江、泰兴、姜堰、兴化等市及高港区物价局会同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和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类高档化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等级收费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及其收费称为前期物业管理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下⾯是⼩编给⼤家分享的《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欢迎⼤家阅读。

《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和改⾰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修订《扬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条本细则适⽤于我市市区(含⼴陵、维扬、邗江、开发区、新城西区、蜀岗瘦西湖风景区、下同)⾏政区域范围内,经⼯商⾏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符合国家物业服务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包括物业服务费、代收代办费和特约服务费等其它费⽤。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确定物业服务⼩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并公布《扬州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均另⽂下达)。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计收⾯积按房屋所有权中核定的⾯积为准。

⾮普通住宅、⾮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为满⾜部分业主、使⽤⼈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收费(⼩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市场调节价。

由物业企业和业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确定收费标准。

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柳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柳州市市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持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开展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活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服务和管理范围内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绿化、卫生、环境容貌和交通、公共秩序,而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城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既要考虑物业服务质虽、服务成本、服务等级、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也要考虑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物业服务包括公共性服务、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为物业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公共性服务费)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提供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以及公共环境保洁、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公共性服务而向全体业主收取的费用。

专项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专项性服务而向该部分业主或使用人收取的服务费用。

如车辆停放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满足部分业主或者使用人的需要,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协商,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而向委托的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余杭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和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物业公司在余杭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经营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房屋建筑及相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秩序、安全防范和环境容貌等项目提供日常运行维护、修缮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区物价局是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

区物价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并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管理质量及业主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贯彻优质优价、按质收费的原则。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收费等级制度。

收费等级根据物业公司的经营资质和为业主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深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报本局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另有规定除外)由物业公司自行制定或与业主协商确定。

为正确引导市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区物价局每年公布一次参考性收费标准。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区物价局根据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和服务质量、服务项目等情况,制定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

各小区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按区物价局公布的等级评定标准、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商定具体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报区物价局确认。

收费等级一般每两年考评一次,经考评与原评定收费等级有变化的(超过或达不到),收费标准应按考评后的等级重新确定。

第十二条对旧城区已建旧宅或新建零星住宅达不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考评标准,按区物价局公布的无等级收费标准确定。

第十三条对已交付使用,尚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投标的收费标准,由区物价局确定。

第十四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具体是指负责管理范围内供配电、给排水、电梯、公共防盗、消防、水泵、公共卫生间、中央空调、供热、管道燃气、公共照明设施设备等日常运行、维修和保养;
(二)住宅小区的清洁服务:包括小区内公共道路、公共场地及楼内公共楼梯、走道、电梯间等共用部位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等;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负责管理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等,保持环境优美;
(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实施24小时安全值班巡视制,负责管理小区内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
(五)车辆停放的秩序及公共场地秩序管理: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有明显的车辆行走、停放标志,机动车、非机动车分别场地停放,无乱停放现象;
(六)住宅小区的档案资料管理和装修管理:包括物业档案、产权产籍资料、物业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健全,对违章、违法装修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别墅、高层住宅、非住宅的服务项目,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主要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福利费等费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养护费;
(四)清洁卫生服务费;
(五)安全防范服务费;
(六)物业公司办公和小区活动等费用;
(七)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利润;
(九)税费。

第十七条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未交付前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销售的房屋及业主因故未居住的房屋,物业管理服务费按70%缴纳,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承担。

业主因故未居住超过一年(不含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全额缴纳。

第十八条有电梯、高压水泵等高耗费设施、设备的高层、小高层、多层住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消耗按实分摊,物业公司应按实际消耗,向业主收取。

具体的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商定,可按面积分摊,也可按户分摊。

无电梯和高压水泵等高耗费设施、设备的多层住宅的业主除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外,不再分摊其他费用。

物业公司自用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由物业公司承担,不得另向业主公摊。

物业管理人员不得无偿入住、占用管理区内除物业管理用房以外的公共房屋。

第十九条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自行车停放需收费的,必须要有封闭式停放场地,具备防盗防雨等基本条件,实行定点(位)停放,并有专人管理,收费标准按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

其他车辆的停放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在接受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应和业主委员会(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切实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业主)认可的,业主可以不支付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预收,但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已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住宅楼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中修(含中修)以上的维修更新费用,统一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列支。

物业维修专项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日常的运行、管理、维修的费用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组成。

未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住宅楼,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二十三条鼓励物业公司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招投标等形式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公司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项目,按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其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并将收入情况按规定每6个月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询问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公司有权按照约定的服务合同追偿。

第二十七条业主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后,有关部门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收费的行为,业主有权拒付,并向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价格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给予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处。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也可直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价格行为,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实行社区管理的住宅小区,社区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实施细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余杭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本区有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余杭区普通住宅小区
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基准收费表
余杭区高档住宅、非住宅公共性物业
管理服务参考性收费标准
2
附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