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税收业务处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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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办理流程

三证合一办理流程

三证合一办理流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法2022年10月1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总体进展顺利,效果良好,但由于改革涉及部门多,管理层级跨度大,顶层设计复杂,在系统规范衔接、部门细化管理、软件升级改造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规范管理,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纳税成本,化解税务风险,优化纳税服务,扎实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现制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管理办法》如下:信息共享与税源预分配第一条省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已开通,各地可在金税三期系统:'综合查询“””'定制查询(省局)“””'省局征管处“””'三证合一工商登记信息“模块,查询本地新办三证合一管户及共享信息。

第二条各县(市、区)局应确定本地新办企业税源分配方案,明确各税源管理单位对新办三证合一管户的管辖权,定期查询本地新办三证合一管户信息,对新办企业进行税源分配预处理。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存在争议,由其上一级地税机关进行指定管辖。

管户巡查第四条各基层税源管理单位根据查询结果和税源分配方案制定实地巡查计划并安排实施。

巡查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信息补录、应纳税事项及税收违法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等涉税事项。

信息补录第七条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或进行信息补录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

第九条税(费)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申报。

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第十条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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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细则)
❖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 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 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 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 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 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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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 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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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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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行为准则
❖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 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 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 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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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税收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 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 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 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 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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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14条)
❖ 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序言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做好纳税服务规范推行工作的同时,着力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使前后台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制定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并于5月1日起试行,以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制定和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是加强征管制度创新,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途径;是全面统一征管标准,建设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基础。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根据税收征管业务的属性,将各项征管具体业务归类到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违法处置、争议处理、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11个业务类别,每一项具体业务包括事项类别、业务概述、业务流程、资料处理、办理规范、创新处理等6个部分,对税收征管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进行了规范,形成了税收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架构。

规范实现了三个涵盖、三个规范、三个对接:三个涵盖,即涵盖税收征管各项法律法规、涵盖税收征管各项业务、涵盖国地税各级机关;三个规范,即规范税收征管基本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资料;三个对接,即对接前后台业务、对接征管各环节实务、对接内部管理机制与应用信息系统。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具有五个鲜明特点。

一是执行政策规范化。

所有规范事项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策依据,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细化为可操作的流程、环节和文书。

二是办理业务标准化。

明确了所有征管事项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及标准,以标准化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

三是业务流程简约化。

减少表证单书,简化工作程序,把每一业务事项按照“启动—处理—结束”三个环节有机串联起来,做到精简、高效。

四是指导工作实用化。

使各项征管业务便于操作、便于执行、便于落实,力求检索简单、脉络清晰、示范直观、提示明确。

五是具体应用可扩展化。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税务登记需做好三点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税务登记需做好三点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税务登记需做好三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深化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税务行为,我国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

然而,一些纳税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纳入三证合一的范围内,导致其税务登记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为此,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需要做好以下三点来完善税务登记。

首先,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应加强信息的汇总和整理工作。

税务登记作为纳税人的重要法律义务,需要纳税人提供详细准确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资料。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可能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况,其注册登记信息可能存在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该主动积极地查找、整理和更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还应当注意保管相关证照和资料,以备备案和审查使用。

其次,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应主动了解并遵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纳税义务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法定责任。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的同时,应当了解自身纳税义务的具体要求,并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纳税义务。

具体来说,纳税人需要定期进行税款申报和缴纳,并及时完善相关纳税申报表和缴款凭证,确保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同时,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还应当主动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并合理利用相关优惠政策,以降低税收负担。

最后,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合作。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税务部门保持联系,并及时了解税务政策和法规的变动情况。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网上办税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咨询和求助,以解决自身纳税问题和困难。

此外,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纳税人还可以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自身纳税知识的学习和掌握。

税务法规解读三证合一后不容忽视的三个涉税风险

税务法规解读三证合一后不容忽视的三个涉税风险

税务法规解读三证合一后不容忽视的三个涉税风险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税务法规在过去几年中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三证合一政策的实施,这一政策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为一张证书,简化了企业的登记手续,提高了企业的办事效率。

然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涉税风险,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

首先,企业在三证合一后需要关注的一个涉税风险是纳税报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原来,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分别管理着企业的登记信息,这导致了信息的不一致和错误。

而现在,由于三证合一,这些信息集中在税务部门管理,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确保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

如果企业报告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错误,将会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和调查,甚至面临企业信用受损的风险。

其次,税务法规解读三证合一后,企业需要关注的第二个涉税风险是避税和逃税行为的查处。

三证合一后,税务部门拥有了更加完整和详细的企业信息,这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对企业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任何企图通过操纵账务、虚报收入或其他手段逃避税收的行为都将面临更高的风险。

税务部门将通过查账、抽查和数据比对等方式来发现和打击违法的避税和逃税行为。

因此,企业应当遵守税收法规,切实履行纳税义务,确保自身合法合规的经营。

最后,税务法规解读三证合一后,企业还需要关注的一个涉税风险是税务争议的增加。

由于税务部门拥有更加详细和准确的企业信息,税务检查的效率和严格程度都得到提高。

这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纳税人受到税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从而增加了税务争议的可能性。

税务争议不仅会带来经济损失,还会耗费企业的时间和资源,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企业在三证合一后应当加强税务风险的预防和控制,避免出现纳税纠纷。

针对这些税务风险,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进行规避和应对。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和税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政策解读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一照一码”的登记模式。

二.武汉市什么时候实施“三证合一”改革?按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的改革部署,全国将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新设企业和变更企业中,全面推开“三证合一”改革。

湖北省决定从2015年9月10日起在全省先行全面推开此项改革。

按照省市同步推进的思路,武汉市同步启动“三证合一”改革。

三.武汉市哪些市场主体适用“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根据规定,武汉市“三证合一”改革,适用于全市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时未纳入改革范围,待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后再组织实施。

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哪些新亮点?“三证合一”改革的核心是便利市场准入,简化手续、缩短时限、便民利民。

其亮点体现在“六个一”:1.一套材料、一表登记: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对工商、质检、税务部门的申请文书及提交材料规范进行整合优化,实行“一套材料”和“一表登记”申请。

2.一窗受理:企业只需到工商部门“一个窗口”申请即可,方便企业办照。

3.一个部门审批:工商部门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之间共享,减少重复性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和办理,3日内发照。

4.一照通用: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5.一码管终身:营业执照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从源头上赋予企业全国统一的主体识别号,使企业拥有全国唯一的“身份证号”,企业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保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税总发[2014]85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总发[2014]85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总发[2014]85号: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的解读2014年07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进一步完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的税收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现将税总发[2014]85号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税总发[2014]85号的背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对以工商登记为前置的税务登记制度及以税务登记为基础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深刻影响。

(一)对税务登记的影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核实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住所及经营场所等信息。

先照后证意味着经济活动组织已经取得单位主体资格,但还不一定具备从事某项经济活动的经营资格,纳税义务也就尚未发生,这些变化给税务部门以工商营业执照发放时间为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起点以及依赖工商登记信息的管理方式也带来不确定性。

工商登记户数与税务登记户数严重不符。

如深圳市商事登记制度的前6个月,每月约有超过1万户商事主体未办理税务登记(包含未按期办理),其中以个人工商户为主。

税务登记信息失真。

新增市场主体存在法定代表人不实、企业不在注册地经营、无法联系等现象。

据调查,一些地方新增税务登记户中借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的约占10%-15%.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激增压力加大。

以深圳市为例,新办税务登记户数月均近2万户,同比增长1.82倍,而深圳市国税局人均管户已达700多户,按照现有税收征管制度,税收管理员无法核实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真实性。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套领发票风险加大。

通过欺诈手段(如提供假营业执照、假个人身份证明等)骗取税务登记证后套领发票的情况有所增加。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2日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目标,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贯彻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力争实现“一照一码”;简化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便捷高效,规范统一。

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的要求,通过优化整合审批流程,建立联办工作机制,方便申请人快速通过市场准入环节。

对纳入“三证合一”范围的企业,以依法行政为前提,在统一的工作标准下,实现“统一受理、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二)统筹协调,同步推进。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三证合一”协调推进工作机构,确保“三证合一”工作落实到位,苏州市级层面“三证合一”工作由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税务部门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落实好“三证合一”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三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做出了详细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三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主动作为,积极采取措施、攻坚克难,认真学习贯彻系列文件精神,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优化各项工作流程,落实岗位工作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到人,确保“三证合一”改革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国税、地税之间的协作合作,做好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统筹做好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工作,确保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平稳过渡。

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什么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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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什么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的,分别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三证合一”后,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时提供的“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纳税人办理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那么,在“一照一码”新登记模式下,临时税务登记取消了吗?
“三证合一”并非取消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法律地位仍然存在
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证合一”并非取消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受理,核发一个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原来三种证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纳入“三证合一”并非万事大吉,未纳入“三证合一”的登记事项,还需要按现行规定办理,仍需执行现行税收政策法规。

比如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税种登记、纳税人账户账号登记、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仍按原登记程序,由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税务登记机关办。

“三证合一”改革全面实施 企业办税更便利

“三证合一”改革全面实施 企业办税更便利

“三证合一”改革全面实施企业办税更便利2015年10月1日起,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再迈出重要一步,全国统一实施企业登记注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意味着企业注册登记无需再由工商、质检、税务三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只需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即可。

“随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全面推开,企业办税将更加便利。

”这一改革是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并推动破解税源管理难题。

改革后新设立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和营业执照号将统一打印在工商营业执照上,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整个登记过程不需缴纳任何费用,进一步减轻了企业负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印发的《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了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可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此外,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的企业到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其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也将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实现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专业系统和信息库。

如何推进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是推动改革落实的关键一步。

“三证合一”初期的管理平台只打通了工商注册数据,与其他几个部门尚未完全对接。

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税务、质监等部门的相关数据还需要进行二次录入部门专业系统。

以企业设立登记业务为例,税务人员要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手工录入1张主表5张附表,需耗时30分钟左右,成为办税服务提速增效的制约因素。

为此,国税局引入二维码技术将“三证合一”中的登记信息自动生成二维码,并作为“三证合一”的延伸、配套系统,有效解决了手工录入信息耗时、易出错等问题,复杂的多表格手工录入被取代,由原来耗时30分钟缩减到2-3分钟。

三证合一新登记模式临时税务登记取消了吗

三证合一新登记模式临时税务登记取消了吗

三证合一新登记模式临时税务登记取消了吗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注册登记,我国自2015年起推出了“三证合一”新登记模式。

而在这一新模式中,临时税务登记一直是企业必须完成的一项手续。

然而,近期有关三证合一新登记模式临时税务登记取消的传闻引发了广泛关注,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三证合一新登记模式临时税务登记并没有取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三证合一后的企业仍然需要完成临时税务登记,以便能够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临时税务登记是企业为了能够正常进行经营活动而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取消这一手续对企业经营可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然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取消的传闻可能源于最近一些政策的调整。

自三证合一新登记模式推出以来,为了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办事流程,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便利措施,以改善税务登记环节的效率。

其中一个重要的改革举措是实行优化纳税人信用评级管理,即实行“一次评级、长效使用”。

这一政策的出台,使得一些传统的登记流程得以简化。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误以为临时税务登记被取消了。

其实不然,只是临时税务登记的办理流程发生了变化。

根据最新政策,企业只需要在初始登记时办理一次临时税务登记,将其纳入统一信用平台,并在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公布后实施长效使用。

这样一来,企业在后续变更登记、年度报告等事项时,无需再次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相应的纳税信息会自动与企业信息同步,并享受相应的便利措施。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临时税务登记存在一定的不便之处,但其取消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临时税务登记是税务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名登记和基本信息收集的重要手段,通过这一环节,税务部门能够及时获取企业的纳税人身份信息、纳税义务等重要信息,从而实现对企业的税收监管。

同时,临时税务登记也对企业自身具有重要意义,其完成后企业才能正常开票、缴税,享受各类税收政策和减免。

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加快推进这一改革,可以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

这是维护交易安全、消除监管盲区的有效途径,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这一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这一利国利民的改革举措顺利实施。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

要按照程序简便、办照高效的要求,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准入。

2.规范统一。

要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科学制定“三证合一”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三证合一”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

3.统筹推进。

大力推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工作机制,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财税实务三证合一办税流程

财税实务三证合一办税流程

财税实务三证合一办税流程一、基本问题(一)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二)为什么要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通过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能够有效推动相关部门工作整合和内部信息共享,进一步优化准入流程、减少重复性审查,加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三证合一”后税务登记就取消了吗?需要明确的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非是将税务登记取消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简政放权将此环节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口受理,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这个营业执照在税务机关完成信息补录后具备税务登记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内容是什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概括起来就是“五个一”:一是一表申请。

今后纳税人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一套登记材料。

二是一窗受理。

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

三是一企一码。

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

四是一网互联。

工商、质检、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省级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推动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和有效应用。

五是一照通用。

“一照一码”执照在全国通用,各相关部门均予以认可。

(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何时实施?本市自2015年9月29日起,对新设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天津三证合一实施方案(最新)

天津三证合一实施方案(最新)

天津三证合一实施方案天津三证合一实施方案【1】天津市勇闯简政放权“深水区”,继去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市场准入领域又迎来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23日起天津市正式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伴随着首批“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在河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颁发,“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在天津市范围内正式启动。

仅一个上午,天津市就颁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148张。

“去工商部门查名、办理营业执照,再去质监部门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然后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最后刻章,本以为这一系列手续办下来至少要跑5趟,最快也要2周时间。

”天津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告诉记者,他20日15点提交了全部材料,工作人员通知他23日一早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这让他感到非常意外。

除去周末非工作日,他仅用不到20小时就拿到了天津市首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从工作人员手中拿到HD1500001号营业执照,张涛感到十分兴奋。

“不仅如此,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大幅减少。

”张涛说,“我只带了身份证和产权证就办好了新版营业执照。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审批局、税务局联合办公,为我们科技型创新企业提供了非常便利的创业条件。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审批处负责人表示,“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将现行申请人分别向原工商、质监和国税、地税4个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改为申请人在同一窗口通过一次申报,一次性领取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实现“一窗收件、联合审批、信息共享、颁发一证”的审批模式。

只要材料齐全,便可实现一天内办结“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和公章。

不仅大幅提高审批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委将总结改革经验,加强数据分析,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研究制定、改进完善政策措施,并适时开展个体工商户“三证合一”登记准备工作。

天津三证合一实施方案【2】3月23日,天津市第一张“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在河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顺利发出。

三证合一指的是哪三证

三证合一指的是哪三证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听到别人说三证合一,但是究竟什么是三证合一呢,接下来的这篇文章小编就会带来相关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三证合一是哪三证三证合一是指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

三证分别是:1、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2、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各类组织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通行证。

代码是“组织机构代码”的简称。

组织机构代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3、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三证合一的组织机构代码是什么1、三证是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2、三证合一后只有一个社会信用代码编码,就不分组织机构代码、税号和执照注册号了,全部都由一个号码来代替。

营业执照号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号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九位到倒数第二位。

3、“三证合一”后面还有个“一照一码”,这个一码就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这个统一代码制度将逐步覆盖此前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工商部门编制的工商注册号、机构编制部门编制的事业单位证书号、民政部门编制的社会组织登记证号、人民银行编制的机构信用代码、税务部门编制的纳税人识别号等。

所以,营业执照上面那个社会统一代码就是组织机构代码了。

最新-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

最新-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

最新-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为进一步便民利民,提高办事效率,政府提倡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三证合一的公告,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三证合一的公告范文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通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xx〕51号),广东省将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现就改革实施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改革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

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二、改革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20xx年9月1日起,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不实施此项改革。

三、改革前后的过渡衔接:从20xx年9月1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及换照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申明。

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

《税收管理》第3章税收基础管理

《税收管理》第3章税收基础管理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 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 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 本。
2.其他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 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 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 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发放的 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 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 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三、特殊税务登记的管理规程
本部分内容包括: (一)扣缴税款登记 (二)停业、复业登记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四)非正常户的处理
3. 个体工商户注销税务登记
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 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值得注意的是,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 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一是未 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 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 税人的设立、变更、歇业以及生产、经营 活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 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 一项证明。

三证合一过渡期的规定

三证合一过渡期的规定

三证合一过渡期的规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三证合一改革,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并为一张证照,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这一改革意味着企业只需办理一次登记,即可获得三个证照,大大简化了企业办理手续,促进了营商环境的改善。

然而,为了适应这一改革的过渡,国家也对公民和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指导。

过渡期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

在此期间,企业和公民仍然可按照旧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并可逐步转移至新的制度,以确保顺利过渡。

首先,在过渡期内,企业和公民可以选择继续按照旧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选择提前转入新的制度。

对于已经办理了旧制度下的证照的企业和公民来说,他们可以在到期前办理换证手续,以获取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同时,他们也可以选择在到期时按照新的办理流程进行换证。

其次,在过渡期内,各级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将加大宣传和宣讲力度,向企业和公民普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确保大家对新的制度有充分的了解。

各级政府部门还将在办理窗口和网上办事大厅设置专门的咨询窗口,以解答企业和公民的疑问,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三,在过渡期内,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和公民,相关部门将进行告诫和警告,要求其尽快完成相关手续,逐步转入新的制度。

同时,还将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对故意逃避和拖延办理手续的企业和公民进行处罚。

最后,在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和公民必须按照新的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旧制度下的办理申请,并对其进行罚款或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三证合一过渡期的规定主要包括:旧制度下办理的证照可以在过渡期内逐步换证,并可选择提前转入新制度;政府部门将加大宣传力度,提供帮助和指导;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企业和公民进行告诫和处罚;过渡期结束后,必须按照新制度办理手续。

这些规定的出台,为企业和公民提供了一个过渡期,以便顺利适应新的政策和制度,为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证合一政策

三证合一政策

三证合一政策2021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021年6月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21〕20号文在“四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中提出“简化手续,缩短时限,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各地纷纷响应。

2021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21〕85号提出“向市场主体发放一份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功能的证照”,阐述了税总关于“三证合一”的工作思路。

2021年7月1日,湖北省枝江市在安福寺镇率先试点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三证合一”制度,并发放了全国第一份加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7月24日,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三证合一”登记工作在枝江市全面推开[2] 。

2021年12月1日起,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

[3] 将原来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分别由商事登记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办理的模式,改为由商事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四个部门之间信息互认、档案共享,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实现四证同发、企业一次领取四证的高效办证目标。

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有36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启动了“三证合一”工作,其中28个省市出台了“三证合一”的相关方案,其业务模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保留现有证照仅对业务流程进行整合的“三证合办”模式;二是对现有证照进行整合的“一证三号”模式。

1.三证多证合办模式“三证合办”模式亦称并联审批模式,采取该模式的有上海、内蒙古和哈尔滨等19个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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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税收业务处理规范
(1.0版)
一、设立登记
(一)设立登记模式
“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后,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方式,将原来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登记,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2.企业第一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时,受理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出企业登记信息进行验证,确认该纳税人是否属于管辖范围。

如不属于管辖范围,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3.如验证属于受理税务机关管辖范围的,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补录并完成纳税人登记事项。

二、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模式
“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后,企业若发生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变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变更税务登记。

(二)变更流程
1.2015年10月1日起,已登记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原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存档。

如果企业遗失税务登记证,申请人应当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

2.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三、注销登记
(一)注销模式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

(二)注销流程
1.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

如向国税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清税申报表》其中一份)同时传递给地税机关,并按照职责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2.清税完毕后,国税机关应及时与地税机关联系取得地税机关清税结果,由国税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3.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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