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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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和住宅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建设部《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
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投诉是指住宅工程产权所有者,通过来信、来访、来电、“12319”城建热线等形式反映依法建设的住宅工程
质量缺陷,并请求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质量缺陷是指住宅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合同、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协调和督促责任方对住宅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依法
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各方责任。建设方(开发商)是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第一责任人,施工、监理、设计、勘察
方是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的主要责任人。住宅工程质量各方
责任人有责任和义务处理住宅工程质量投诉。
第二章投诉受理范围
第六条凡在常州市区内(含天宁、钟楼、戚区)依法建造的住宅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住宅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
诉范围。
第七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住宅产权所有人向该住宅工程建设方(开发商)提出保修申请,由建设方(开发商)负责查明
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处理。暂时无法落实责任的,建设方
(开发商)应先行解决,待质量缺陷原因查明后由责任方承担
相关费用。
第八条有关责任单位拒不履行整改或保修义务的,投诉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应责令
其履行整改义务,对不负责任、敷衍推诿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住宅产权人与建设方(开发商)协商处理。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未先与建设方(开发商)联系协商解决的;
2、超过保修期限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4、违章违法的住宅建筑工程;
5、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
6、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
7、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产权无权属关系且未受产权所有人委
托的;
8、投诉中涉及经济补偿和纠纷的;
9、涉及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使用功能以及由装饰装修不当引
起的;
10、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经受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
诉和投诉处理机构已正式告知投诉处理结果的重复投诉;
11、依法不属于住宅工程质量范畴的;
12、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
第三章质量保修范围
第十一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
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建设方和施工方,建设方和住宅产权所有人合同约定的其他
保修内容。
第四章投诉受理和投诉处理监督
第十二条常州市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常州市住宅工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