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司授信客户资金用途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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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司授信客户资金用途管理办法

(试行)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文件

交银豫发〔2010〕109号

关于下发《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司授信客户

资金用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行,许昌支行,直属支行,省行各部门:

为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加大信贷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信

贷资金安全高效运作,现将《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司授信客户

资金用途监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予以下发,并

提出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除对资金用途监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外,还首次规范了信贷资金使用审批流程。因此,各分、支行应组织客户经理对《办法》进行认真学习,按规定履行信贷资金使用审批制度,提高用途监控工作质量和实效。

二、本办法为试行稿,各分、支行在执行中应充分论证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对资金用途监控工作有好的建议,可及时向风险管理部反馈。

三、风险管理部将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客户经理资金用途监控工作实施严格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授信客户资金用途监控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公司授信客户资金用途

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信贷资金挪用风险,加大信贷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信贷资金安全高效运作,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交通银行《信贷手册》等制度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司授信业务是指在信贷管理系统(CMIS)完成业务申请和发放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主要包括

各种贷款类业务,如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等;表外授信主要包

括银行承兑汇票、大额信用证、保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客户资金用途监控,是指授信业务发放后,管理人员对企业信贷资金的实际流向进行监控,判断是

否与监管政策要求、授信审批用途及客户经营特点一致,并形成

用途监控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授信客户的资金用途监控。

第五条贷后资金用途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经营部门、授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会计部门以及支行网点等多个部门的

通力合作,并做到各尽其责。

第二章各岗位工作职责

第六条客户经理工作职责

客户经理是授信业务用途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审批权限要求履行授信客户贷款使用前审批;

(二)监控企业信贷资金流向并分析判断授信资金使用合理性;

(三)及时上报不符合审批用途的信贷资金使用情况;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信贷资金挪用风险;

(五)按规定完成系统内授信客户用途监控工作。

第七条授信经营部门主管行长工作职责

授信经营部门主管行长主要承担授信业务用途监控的直接

管理及审批职责,其具体职责有:

(一)按审批权限要求履行授信客户贷款使用前审批;

(二)督促客户经理按规定完成授信客户资金用途监控工作;

(三)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客户经理提交授信客户资金用途监控报告;

(四)审批客户经理资金用途监控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提出审批意见;

(五)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用途监控报告督促客户经理重新调查上报。

第八条风险经理工作职责

风险经理主要负责对授信客户资金用途实施平行监控,其具

体职责有:

(一)采用风险过滤方式对授信客户资金用途实施平行监控;

(二)对客户经理用途监控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尽职评价;

(三)配合客户经理对发现的信贷资金可疑划转交易进行跟踪,确认其合规性。

第九条前台会计人员职责

前台会计人员应对授信客户资金柜面划转进行账务控制。其具体职责有:

(一)对于公司授信客户资金柜面对外划转大额资金动向及时向客户经理提示;

(二)按要求对授信客户信贷资金的对外划转实行限额控制。

第三章信贷资金使用审批

第十条授信经营部门应根据我行规定的受托支付金额标准,以及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约定信贷资金使用时采用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并在信贷资金对外支付前按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支付方式选择应严格按照总行下发的《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交银办〔2009〕206 号)要求办理。对于采取受托支付的,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客户经理在办理提款时,须提交提款申请书、受托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相应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及

其他资料,明确提用贷款的金额及付款的对象和金额,提用贷款

的金额应与需付款的总额相等。

(二)客户经理需提供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后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三)客户经理应对办理提款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放款中心应对办理提款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支付方式的选取,应按照相关办法要求予以执行。

第十三条授信客户自主支付的贷款,各业务经营部门在贷款发放前应要求授信客户出具《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件1),承诺合理安排信贷资金使用计划,并在我行信贷资金用于支付前以《信贷资金使用申请书》(见附件 2)履行告知义务。《信贷资金使用申请书》中要详细记载用款时间、金额、用途、收款单位及付款方式等要素,并经由授信经营部门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划转。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在办理每笔贷款发放手续的同时,应及时向前台会计人员提交《信贷资金使用承诺书》,详细记载客户名称、贷款账号、贷款金额、限额使用金额、有权审批人等要素。

为提高工作效率,如在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及贷款审批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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