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之下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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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之下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辩证

中国正历经这一番重大的变迁——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从整体而言,陌生人社会才是法治生存的土壤,但熟人社会也并非百无一是。法治之法来源于社会并服务于社会,面对新时期的社会会转型,法治该如何是好?

熟人社会里成长不了完善的法治——这是我看完《秋菊打官司》后的冒然断言。当秋菊来“讨个说法”,村长一家人还乐乐呵呵招呼秋菊吃饭时;当秋菊把村长告上法庭,村里传来让其丈夫不堪忍受的流言蜚语时;当空挡的山谷来里扬起的警笛声逐渐远去,画面只留下秋菊的怅然和错愕时·······我所感受到的是,冷冰冰的法律在在这个鸡犬相闻的小山村里显得那样突兀和别扭。熟人社会里的依法办事经然人产生一种冤假错案的错觉——不仅被告无法接受,连旁观者甚至是原告也无法理解。

熟人社会之所以和法治格格不入,在我看来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和为贵”与“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的影响。经过几千年的封建文化的传承,儒家思想早已深入中国人的骨髓。“厌讼思想”古已有之,分庭抗礼则为人们所不齿。这是思想根源所在。第二,不愿打破业已建立的亲密关系。在熟人社会里打官司,“伤感情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这种不通情理的做法显然影响其与熟人社会范围内第三人的关系。第三,熟人社会自由一套纠纷解决机制。处理靠血缘关系的控制可以解决一部分九分之外,道德教化,风俗习惯也易于发挥作用。熟人社会力有着能让他们信服的权威——村长、族长抑或其让他德高望重的长者。公权力也是他们的权威,但往往是一种陌生的,让他们无法接受的权威。

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标志,从这一角度看,排斥法治的熟人社会可以说是落后的。可是不管你爱与不爱,问题就摆在面前。我们所能做的不是盲目抱怨熟人社会的一无是处,而是应该理性地看待并从中发掘出一些有利的因素。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法律史整个人类社会的工具,它存在的目的不过是要解决人们行为交叉部分的纠纷,从而维系人类社会的秩序,那么,熟人社会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如果以适当的形式规范化,必然可以发挥出其本身的优势。当然,如果要始见于当下社会,这定将是一项艰巨而又繁复的工程。

与熟人社会相对应的是陌生人社会。这是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的紧张生活导致即使是较近生活圈里的人们也互不关心。在这里,陌生人社会为法治发展莱托了一篇广阔的发展空间。经济规模的扩大,人员流动的增强,公共服务适当社会化程度提高······这些因素都削弱了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这个社会需要靠制度、七月、法律来维系。不一样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背景就意味着需要建立起另外一种权威来化解社会纠纷,而这冰冷去额正好与陌生人之间关系特征相契合的法治,就自然而然地凭借其中立性、公正性、权威性承载起社会成员最普遍的信任。

不可否认,陌生人社会是一种相对更为先进的社会形势。但当下中国陌生人社会却暴露出不容小觑的弊端。首先,人形的冷漠是其一。前不久发生的“小悦悦事件”便是很好的例证。一个年仅两岁遭遇车祸的女童,七分钟之内竟遭受了十八个路人的冷眼旁观和无动于衷。这比起《秋菊打官司》中作为被告的村长连夜送难缠的秋菊上县医院真有天壤之别。其次陌生人社会下诚信缺失,引发道德危机。随之而来的是矛盾纠纷的加剧,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导致社会硬性成本的提高。另外,随着人们关系的紧张化和陌生化,协商、调解等低成本纠纷解决方式的使用率降低,纠纷化解逐步向诉讼靠拢,但只法院不堪重负。

中国正处于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转型时期。其法治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方面,它既不能否定熟人社会上没有退出历史舞台的现时,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陌生人社

会存在的种种问题。可谓是遭受两面夹击。事实上,面对我们应该换一种思路来看待现实。熟人社会作为陌生人社会的矛盾对立面,其中哟放的缺陷正好为另一方的优势所补。因此,只有秉持辩证的思维才能处理好当前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相融合的关系,从而构建出真正属于中国本土的法治。

两者的辩证关系体现已经可以从现行的法律制度中窥见一斑。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传统法律意识对法治现代化进城和法治国家的实现起着消极影响。由于传统法律意识属于思想的范畴,因此必须以思想手段加以解决,这就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产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求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是法治的要求,它符合了法治现代化进程的趋势。社会效果即司法裁判应为人们所接受。这是对上习惯于熟人社会千千万万个秋菊的回应。只有被人民大众所个防范认可的才能谈得上法治。尽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三个效果”之间存在着一丁点紧张关系,并且在实践中也可能存在着一些误区,但必须肯定的是它的出发点——立足于现实,正确看待熟人社会与陌生热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调解机制的构建。熟人社会里的纠纷大多以第三方调解方式解决。调解至于诉讼,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相对而言,调解更为便捷。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它不必受繁琐而严格的程序法限制。甚至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强行性规定的基础上,在实体层面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于尊重了当时人的意志,调解方案就易于为当事人所接受并得以自觉履行。执行难的困境由此得以相应环节。既然纠纷处理结果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能够被最终落实,那么相较于诉讼之下的“硬判”显然更有利于是矛盾在当事人心理层面得以彻底解决,从而消除潜在的不和谐因素。目前随着《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出台,以及任腾敏调解委员会制度的构建,调解机制正得到逐步的贯彻并完善。

当然,熟人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辩证关系的时间没有也不应该有止于此。在我看来,对于逐渐淡化的熟人社会,我们应该从人际关系和谐融洽以及纠纷解决高校、低成本这两个方面来借鉴并发挥其优势,构建相应的法律和社会制度。而对于逐步深入的陌生人社会,我们应该在维护现有法治的同时随时准备应对其发出的各种挑战。其中就目前而言,尽力诚信机制,加强道德教化是当务之急。

中国法治路漫漫,只有理性看待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之间的辩证关系,正视现实,各取所长,才能探寻出法治进展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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