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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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资产的形成就是当期会计上多扣除了成本费用或者收入,但是税法不允许,可以从会计角度理解为多交了所得税,所以多交的部分就相当于是税务局欠你的钱了,那么属于你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是说当期应该多扣除,但是会计上没有扣除,税法给你纳税调减了,会计角度就是少交了所得税,以后代表要多交一部分,所以是你会欠税务局一笔钱。

【财考网-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

一、永久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原则

(一)产生原因

“差异”是指会计与税法对某些收入、费用由于计入“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的“口径”与“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由于双方“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为永久性差异。由此可见,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会计确认利润总额与税法确认纳税所得的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由于此差异永久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法之间,它既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失,也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所以把此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

(二)特点

“计算时期相同,计算口径不同”。

这一特点是指会计上与税务上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纳税所得的时期是一致的,但在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纳税所得时的口径却是不相同的。如会计上计算2008年的利润总额,税务上确认2008年的纳税所得时,对于2008年企业发生的一项与税收有关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否应计入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存在分歧。会计上计算利润总额时将其进行扣除,而税法明确规定计算纳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此时就产生了一项会计已扣,而税法不允许扣的永久性差异。

(三)类型

1.永久性差异的减项(又叫利润总额的备抵调整项目)

会计上已将其作为收入,收益计入利润总额,而税法规定不计入纳税所得的,企业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将其作为利润总额的备抵调整项目,从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中予以扣除。常见的永久性差异减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国库券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成本法下的股利收入。成本法下的股利收入是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额,所以投资企业取得该项收益时,不再计算交纳所得税。

(3)技术转让收入。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可加计扣除的成本费用。

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永久性差异的加项(又叫利润总额的附加调整项目)

凡是会计上不作为收入、收益处理,而税法规定应交所得税的,或会计上已将其作为税前费用、损失扣除,而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的,或虽然可以按标准、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标、超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应作为利润总额的附加调整项目予以考虑。

(1)标准差异

按标准、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对于超标准、超规定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予以加回。

①利息支出(要点有三):

第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已经在当期予以费用化的利息。

第二,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第三,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如实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②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③职工福利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酬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则应予以加回。

④工会经费支出: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⑤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应作为永久性差异予以加回。

(2)项目差异

项目差异是指会计计算利润时已作扣除,而税法规定不允许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项目。

①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有关职能部分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②与税收有关的滞纳金和罚款。

③非公益救济性损赠。

④各种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

(3)业务差异

如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等,会计上既没有体现收入,也没有反映成本。而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计算补交所得税,其应补交所得税的依据是视同该产品出售而取得的利润。即:该产品利润=该产品收入-该产品成本-该产品应交税金及附加。

(四)会计处理原则

对于永久性差异,会计上不设置账户进行核算,只是在申报所得税时将其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予以调整。

二、暂时性差异及其会计处理原则

(一)产生原因

暂时性差异虽说是由于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但究其实质是一项收入费用由于会计上计入利润总额与税法上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一种差异,由于此差异是暂时性地存在于会计与税务之间,它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消失,或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自动转回,所以把此差异叫暂时性差异。

(二)特点

“计算口径相同,计算时期不同。”

这一特点是指对一项收入与费用,会计上计算利润总额与税法上计算纳税所得的计算口径是相同的,但计入利润总额与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却有所不同。如企业有一项应收账款100

万元,当期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计提当期会计减少利润,税法不减少纳税所得,实际发生损失当期,企业不减少利润,但税法上要减少纳税所得。这就使得企业与税法在计提当期和实际发生当期都存在一种差异,但从其最终结果看,企业计算利润总额与税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都扣除了10万元的坏账损失,所不同的是会计扣在计提当期,而税法扣在实际发生当期。

(三)类型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1)超标准的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实际发生超标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就形成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等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或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均确认为递延收益,而税法规定应在收到这些补助时计入当期收益。因此,收到这些补助时,应按收到金额与当年会计上分配计入收益金额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税所得,而以后年度会计上分配计入当期收益时,再按当年确认的该项收益调减应税所得。为此,企业在收到政府补助当期就形成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公允价值变动净损失

按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的,计税时应调增应税所得,当这些资产终止确认时,因为此前已确认了部分损失,与税法规定相比,在会计上会多确认处置收益,减少确认处置损失,因此应按税务上确认的所得(损失)与会计上实际计入利润总额的净收益(净损失)的差额,调整应税所得。此时会计上在确认净损失当期就形成了一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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