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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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会计的职能是核算和监督,而税收的职能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由于会计和税收本身的目的和职能不同,所以他们各自对业务确认的原则和方法就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税法规范企业税款的计算和缴纳,两者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两者的立法基础却不相同,前者注重企业会计信息提供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后者则强调立法的公平和效率,这就导致了会计准则和税法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企业的会计人员要协调好两者的差异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及企业的利益。
收入是十分重要的会计要素,收入的会计核算和披露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企业财务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反映是否恰当,而收入的确认在会计准则和税法规范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新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上对收入的确认与税法中确认征税对象的差异分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
所谓时间性差异是指确认时间的先后不同。永久性差异是指确认的金额不同。下面针对两种不同的差异分别进行比较。
时间性差异
(一)所得税方面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性差异
《准则》中对销售货物确认时间的规定是:
(1)企业己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己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己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税法中对于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不需要以“风险转移”为必要的条件,对于谁有效的控制商品也不是重要的考虑要素,对收入和成本的不易可靠计量是以是否合理为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可靠计量只是一个比较的对象而不是最终确认的数额,税法中以稳健原则要求收入金额的合理性而非可靠性来防止企业采取关联交易以及其他方式少计收入转移利润的行为(这一条属于永久性差异)。因此所得税法中对销售货物的收入的确认条件是:(1)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收入、成本能合理的计量。符合上述条件就应当记入应纳所得税的收入中。这就造成了会计和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