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献综述)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早已出现了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由此也就自然导致了国外很早就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早在1983年,Hirshleifer(1983)就发表了一篇文章,明确把第三方支付界定为“俱乐部商品”。他以一个形象的故事说明了这一点:假定有一个处于低地地带的“拓荒地”,经常有海水倒灌风险,所以,每家都需要筑一段堤坝,而整块“拓荒地”的整体安全程度,并不等于每家为筑坝所付出努力之总和,而是取决于堤坝最薄弱那家所付出的努力。

Varian(2004)则进一步把这个模型向前推进了一步,由于每家在拓荒地的身家多少不同,这就会造成每家投入筑坝的努力不一样,比如,一贫如洗的光棍可能就没有动力去认真修堤坝。那么,这个光棍的行为就构成了整个“拓荒地”安全的威胁,在每家各管一段的无政府状态下,最终这个“拓荒地”就会有灭顶之灾。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人充当监管者,确保这个光棍的堤坝必须达到最低的安全标准。他们的研究,奠定了对互联网金融有必要进行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互联网金融的现实发展及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之后不久,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就进入到了美国监管者们的视野之中。

2008年9月,波士顿联储和亚特兰大联储写了一篇名为《理解新型零售支付中的风险》的文章,该文认识到零售支付正在从纸质交易向非现金(noncash)支付转变,由此带来不少新型零售支付业态的出现(PayPal已明确进入了本文的视野),这会带来五类风险,即欺诈风险(Fraud)、操作风险(Operational)、法律风险(Legal)、清算风险(Settlement)、系统性风险(Systemic)。

其中,与其他传统支付相比,移动支付因其匿名性、基于公共网络而使得数据安全(未经授权的修改、损坏和数据泄露)和非法使用(洗钱、资助恐怖主义、购买非法商品和服务)问题显得尤其突出。虽然截止到2012年,美联储仍认为,移动支付并非全新支付体系,而不过是一些借助新的通讯工具接入传统平台的新方式而已,将现有对ATM、信用卡等的监管规则扩展并覆盖它们即可,暂时尚无需全新立法。但是,他们在2012年8月报告中却强调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条基本原则:“对现有监管政策的了解,应当成为业内常识。”的确,在美国,仅就现存监管体系和监管法规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而论,其也仍然是比较繁杂且严格的。

从监管体系来说,美国可能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使监管权限的机构众多。如果不属于金融机构,主要由联邦通讯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监管;如果属于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因美国联邦和州的双层金融监管体系的存在,属于联邦管辖的,则消费者金融保护局(2010年之后依据多德-弗兰克法案之后成立的机构)、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美国证监管等都可能对其从不同角度施加管辖权;属于州政府管辖的,则在美国绝大多数州,其运作都需提前取得许可,并按牌照规定范围经营。从需遵守的监管法规来说,美国虽无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新立法,但现有监管法规已较繁复。到底使用哪些规则,则需要根据不同业态、机构在从事业务中实际上所扮演角色的不同来权衡。

国内研究现状:

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业开始全面使用计算机,金融电子化时代来临。90年代初,我国金融专用网络体系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1993年,中国政府宣布将金卡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后,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加快,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国内大部分城市中,本地清算系

统、储蓄通存通兑系统、对公业务系统、银行卡自动处理系统等应用系统也先后投入运行。一个集国家宏观金融管理和监控、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和对外提供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金融体系已经初步形成。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正逐步跨入网络金融时代,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模式方面主要有以下进展。首先是央行给三大移动运营商发放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其次是兴起了一批人人贷公司,比如红岭创投、宜信网、拍拍贷等。最后是一些机构借鉴人人贷模式或社交网络信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比如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阿里小贷公司。而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形成直接冲击甚至具有替代作用,引起业内一片恐慌。例如,2006年国内第一家人人贷公司宜信成立,2010年阿里巴巴成立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平安集团与阿里巴巴、腾讯共同成立合资公司等,都引起金融业银行家们的热议或恐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有不少问题:首先创新性不足,提供的服务单一,容易复制。其次,安全隐患比较大,没有全面而严格的监管,缺乏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再者,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缺乏大的发展环境。最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市场环境不完善。

许莹黎(2015)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监管政策研究》中提出随着电子技术与网络运用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正逐步发展成为重要的交易、支付和理财工具,但是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发展较晚,直到九十年代中期,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互联网金融才进入人们的视野,相应地互联网金融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了解互联网金融现状并且尽快完善对其监管才能促进行业更好地发展,同时投资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程度地保护。文章还通过文献梳理,从多种资料途径广泛收集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资料,以数据分析的形式呈现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其次,通过深入分析两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存在的风险,归纳出互联网金融的共性风险:同时,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政策进行研究,找出不足之处;最后,总结了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由宏观至微观,从监管体系——人民银行为主的主体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监管实施保障——法律与道德双重约束,监管重要方向——信息安全、披露制度、诚信评价三个方面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汤皋(2014)在《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网络融资理财、网上投资和网络金融产品销售等互联网金融业务或准金融业务也迅速发展。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总行201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报告中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确立了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地位。但是,监管缺位,网络金融虚拟化,网络支付快速化,网络金融机构区域化等带来的风险日益显现,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此,对于如何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以及如何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服务等问题,作者进行了一些有益探讨,对于未来制订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国内外的研究与文献,可以明白一点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近几年有着突破性的发展,并且取得了许多不错的成果,对我国的网络金融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使我国的网络金融有跨越式的发展。不过从研究中也可以发现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与监管中同样也存在着许多不足,还需要对这些不足之处有科学性的指导与建议,以使其能够发展的更加高效、突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