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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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1、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推行健康养殖,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2、养殖品种患病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71——2002的规定要求。

3、使用药物后,要注意观察,如发现异常反应,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4、所用渔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渔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5、禁止使用人用药物。

6、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渔药。

7、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药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禁止入库。

8、实施处方管理制度,技术员根据具体情况,按疗程用药,杜绝药物的滥用和浪费。

9、养殖后期,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0天。)

10、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养殖池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份)、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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