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渔业病害,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防止药物残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渔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区渔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药物,包括渔药、饲料添加剂、兽药等。
三、管理制度1. 药品采购与储存(1)渔业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药品采购制度,采购渔药、饲料添加剂、兽药等必须从合法渠道进货,确保药品质量。
(2)储存药品应分类存放,分别存放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特殊药品,并设置明显标志。
(3)储存药品应保持干燥、通风、避光,防止潮湿、受潮、霉变等。
2. 药品使用(1)渔业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产品说明书的推荐剂量、用法、疗程使用渔药、饲料添加剂、兽药等。
(2)禁止使用禁用药物、禁用渔药和禁用兽药,禁止使用未批准的渔药、饲料添加剂、兽药等。
(3)渔业生产单位应建立用药记录,详细记录用药时间、剂量、种类、用途等信息。
3. 药物残留监控(1)渔业生产单位应定期对水产品进行药物残留检测,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2)检测不合格的水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3)检测合格的药物残留,应按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
4. 药品废弃物处理(1)渔业生产单位应建立药品废弃物管理制度,对废弃药品进行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
(2)废弃药品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四、责任与监督1. 渔业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渔业用药安全负总责,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2. 渔业生产单位应设立专人负责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对渔业用药安全进行自查。
3.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渔业用药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XX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渔场环境和渔业产品的安全,加强对渔业用药的管理,提高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渔场及其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
渔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用药管理原则1. 绿色用药原则:优先选择绿色、无公害、无残留的药物,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农药使用。
2. 合理用药原则:根据病症、鱼体情况、水质等因素,合理选择用药种类、用药量和用药方式。
3. 安全用药原则:严格按照药物使用说明书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正确使用药物,确保用药安全。
4. 预防为主原则:重视病害预防,加强饲料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疾病发生率。
三、用药管理流程1. 药物采购阶段(1)明确用药计划: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药品种和用药量。
(2)选择合格药品:选择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兽药,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3)严格审核用药手续:购药时需经过渔场负责人和兽医的审批,并做好用药记录。
2. 药物使用阶段(1)确保用药正确:根据动物种类、体重和病情,按照药品说明书正确使用药物。
(2)注意用药安全:在用药过程中,严格遵守用药剂量、间隔和次数,避免药物过量或连续使用过久。
(3)监测用药效果:用药后定期监测动物的健康状况,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3. 药物存储和处理阶段(1)药品储存要求:药品储存应干燥、通风、阴凉、避光,避免与粮食、饲料混放。
(2)药品包装处理:用完的药品包装应正确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药品过期处理:过期的药品应按照规定销毁,避免再次使用。
四、用药记录管理1. 用药记录内容:用药记录应包括药品名称、用药时间、用药量、使用部位、使用方法、效果评价等信息。
2. 用药记录保存:用药记录应保存在渔场档案中,备查历史记录。
3. 用药记录审查:定期对用药记录进行审查,确保用药合理合法。
五、用药风险评估1. 风险评估内容:对每一次用药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药物安全性、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绿色食品 渔药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绿色食品渔药使用准则一、用药管理1.渔药使用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2.用药前应了解药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副作用等。
3.用药时应根据病情和药品选择合适的给药途径和剂量。
4.渔药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用药限制1.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渔药,如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等。
2.限制使用抗寄生虫类渔药,如硫酸铜等。
3.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水生动物。
4.对于进口药品的使用,应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三、用药规定1.对于绿色食品渔药的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渔药使用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标准,不得对水生动物产生负面影响。
3.用药后应及时观察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4.对于残留超标的渔药,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安全。
四、用药操作1.用药时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操作。
2.应根据水生动物的生长阶段、季节、天气等因素合理安排用药量和给药时间。
3.在给药时应注意观察水生动物的反应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4.给药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用药工具和废弃药品,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五、用药监督1.绿色食品生产单位应建立渔药使用档案,记录药品使用情况。
2.相关部门应对绿色食品渔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3.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权益。
六、用药记录1.每次使用渔药时,应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药品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信息。
2.对于水生动物的生长、繁殖和产品质量等情况也应做好记录。
3.记录应妥善保存,以便日后查询和分析。
4.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5.七、紧急措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停止用药、增加换水次数、使用增氧机等措施缓解病情。
同时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处理工作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准则规定使用渔药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使用渔药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处罚以保证绿色食品生产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九、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我部门所有。
渔药管理制度
渔药管理制度一、渔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渔药生产管理制度(1)明确渔药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生产资质和设备设施,符合生产工艺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
(2)强化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准入标准和使用要求。
(3)建立渔药生产档案和追溯体系,确保生产过程可追溯和溯源。
2、渔药销售管理制度(1)设立渔药销售许可制度,对销售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管理,防止无证销售和渗入假冒伪劣产品。
(2)加强对渔药销售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对销售行为进行规范和纠正。
3、渔药使用管理制度(1)明确渔药使用的范围和对象,规定不得滥用和超量使用渔药。
(2)制定渔药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使用指导和技术支持。
(3)开展渔药使用培训和宣传,提升渔民的渔药使用意识和技能。
(4)建立渔药使用档案和监测体系,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监测。
4、渔药监测管理制度(1)建立渔药监测网络和机构,对渔药残留和环境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
(2)开展定期的渔药残留检测和环境监测,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3)建立渔药不合格产品的处置和追溯制度,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5、渔药处罚与奖励管理制度(1)对违反渔药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包括罚款、停产、吊销资质等。
(2)对遵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鼓励遵守规则和守法经营。
二、渔药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督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完善制度框架和执行机制。
2、加强对渔药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升大众和渔民的意识和参与度。
3、建立渔药管理工作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
4、建立渔药管理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
5、密切监测和评估渔药使用情况及其对水产资源和水环境的影响,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加强督导。
三、渔药管理制度的持续改进和优化1、开展渔药管理制度的定期评估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分析和改进。
2、结合水产资源和环境变化情况,不断完善渔药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水产药物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产药物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水产养殖用药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水产药物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等活动。
第三条水产药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确保水产药物质量,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国家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产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药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产药物生产管理第五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
第六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对生产的药物进行定期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水产药物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
第三章水产药物经营管理第八条水产药物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
第九条水产药物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对进货的水产药物进行查验,确保经营的药物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第十条水产药物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药物品种,不得的经营假劣药物。
第四章水产药物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药物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药物。
第十二条水产养殖者在使用水产药物前,应当认真阅读药物说明书,了解药物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等信息。
第十三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时,应当严格按照药物说明书推荐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不得随意增加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水产养殖者使用水产药物后,应当注意观察水产动物的反应,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或者防止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药物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水产药物进行抽检,公布抽检结果。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渔业用药行为,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水环境,提高渔业养殖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养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渔业生产经营者和相关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淡水养殖、海水养殖、水产加工等环节。
三、用药管理原则1. 合法用药原则。
渔业用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使用经国家批准的药物,禁止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或者在养殖水域中投放任何禁用药物。
2. 安全用药原则。
使用药物必须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浓度、剂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严禁擅自超量使用或者滥用药物。
3. 责任管理原则。
养殖场负责人要严格管理用药行为,确保用药操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且定期进行用药知识培训,加强用药监督管理,及时处理用药问题。
四、用药管理程序1. 用药前准备(1)准备用药前应仔细查看标签、说明书,了解药物名称、成分、用途、用法、剂量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2)按照用药需求选择适合的药物种类,确保药物质量安全可靠。
2. 用药操作(1)用药前应检查水质和养殖环境,了解水产生长情况,确保用药的必要性。
(2)使用药物应按照说明书规定的浓度和用量,准确计量,严禁擅自调整浓度和用量。
(3)用药过程中,针对不同的药物,应选择合适的投放方式,如投施、喷洒、浸泡等。
(4)用药期间要严格控制饵料、饲料及水质情况,防止药物滞留及残留。
3. 用药监测(1)用药后应进行水质监测,观察养殖水体变化,并定期进行药残检测。
(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药物投放量或停止使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 用药记录使用药物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用药记录,记录药物种类、浓度、用量、时间、水质情况及监测结果等信息。
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五、用药管理监督1. 监督检查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养殖场进行用药管理情况检查,了解用药情况及药物残留情况。
2. 信息公开相关管理部门应公开渔业用药的种类、用法、安全标准以及相关监测结果等信息,提高养殖从业者的管理意识和自觉性。
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渔药(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一、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推行健康养殖,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二、养殖品种患病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71——2002的规定要求。
三、使用药物后,要注意观察,如发现异常反应,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四、所用渔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所用渔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五、禁止使用人用药物。
六、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渔药。
七、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药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禁止入库。
八、实施处方管理制度,技术员根据具体情况,按疗程用药,杜绝药物的滥用和浪费。
九、养殖后期,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0天。
)
十、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养殖池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份)、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渔业用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用药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渔业用药,是指在渔业生产过程中,为预防、治疗渔业动植物疾病,提高渔业动植物产量和质量,保障人体食品安全而使用的兽药、农药、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渔业用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安全、合法、环保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全程控制、综合治理。
第四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用药管理工作。
渔业用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渔业用药生产管理第五条渔业用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渔业用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渔业用药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渔业用药进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估,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业用药。
第八条渔业用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三章渔业用药经营管理第九条渔业用药经营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渔业用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管理制度,保证产品合法、合规、合格。
第十一条渔业用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业用药。
第十二条渔业用药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安全使用指南等技术资料,指导用户正确使用渔业用药。
第四章渔业用药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渔业生产者应当根据渔业动植物病虫害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和使用渔业用药。
第十四条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渔业用药使用规范,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渔业用药,不得擅自增加使用剂量、频率和期限。
第十五条渔业生产者应当建立渔业用药使用记录,保存相关资料,确保渔业用药使用情况可查。
第十六条渔业生产者在使用渔业用药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渔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用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渔药的管理和规范使用
一、渔药的定义、分类及特点1.定义渔药是“用以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的一切物质。
2.分类目前大多以其使用目的进行分类。
大体可分9大类:⑴环境改良剂以改良养殖水域环境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包括底质改良剂、水改良剂和生态条件改良剂。
⑵消毒剂以杀灭水体中的微生物(包括原生动物)为目的所使用的药物。
包括氧化剂、双链季铵盐、有机碘等。
⑶抗微生物药指通过内服、浸浴或注射,杀灭或抑制体内微生物繁殖、生长的药物。
包括抗病毒药、抗细菌药、抗真菌药等。
⑷抗寄生虫药指通过药浴或内服,杀死或驱除体外或体内寄生虫的药物以及杀灭水体中有害无脊椎动物的药物。
包括抗原虫药、抗蠕虫药和抗甲壳动物药等。
⑸生物制品通过物理、化学手段或生物技术制成微生物及其相应产品的药剂,通常有特异性的作用。
包括疫苗、免疫血清等。
广义的生物制品还包括微生态制剂。
⑹微生态制剂是一类活的微生物制剂,具有改善机体微生态平衡的作用。
主要是细菌或真菌,对动物有益,可改善动物的代谢,无致病性,对致病微生物并有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从而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
微生态制剂除活的细菌等外,一般还包括促进这些微生物生长的物质,称为益生元(Prebiotics),如寡糖。
活的微生物制成的微生态制剂则称为益生菌(Probiotics)。
⑺中草药指为防治水产动植物疾病或养殖对象保健为目的而使用的药用植物,经加工或未经加工,也包括少量动物及矿物。
⑻其它包括抗氧化剂、麻醉剂、防霉剂、增效剂等药物。
3.特性药物按照其应用的范围一般分为三大类,即人用药物、兽药及农药。
渔药是与渔业生产及水生生物如观赏鱼类有关的药物,又称水产药,可另列一类。
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渔药被包括在兽药之内,但是渔药有明显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应用对象的特殊性以及易受环境因素影响两方面。
其应用对象主要是水生动物,其次是水生植物以及水环境。
用于水生动物的药物与兽药以及人用药物的关系较密切,而用于水生植物的药物则多与农药有关。
渔业用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渔业病害的发生,规范渔业用药行为,提高渔业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生产效益;2. 预防和减少渔业病害的发生,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3. 规范渔业用药行为,防止滥用、误用和残留超标;4. 加强渔业用药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三、制度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渔业养殖、捕捞、加工、销售、餐饮等环节。
四、渔业用药管理1. 渔业用药品种管理:渔业生产者应使用国家批准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渔业用药品种。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禁用药物和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的渔业用药。
2. 渔业用药标签管理:渔业用药产品标签应清晰、规范,标注产品名称、有效成分、含量、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批号、生产厂家等信息。
3. 渔业用药使用管理:渔业生产者应按照渔业用药标签和使用说明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更改用药剂量和用药次数。
禁止在休渔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渔业用药。
4. 渔业用药残留管理:渔业生产者应加强渔业用药残留管理,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渔业用药残留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量。
五、渔业用药监管1. 政府部门监管:渔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渔业用药的监管,建立健全渔业用药监管体系,对渔业用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2. 企业自律:渔业生产者应自觉遵守渔业用药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渔业用药质量安全。
3. 公众监督:鼓励公众对渔业用药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使用禁用药物或非法生产、销售、使用渔业用药的,依法予以查处。
2. 违反本制度,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渔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业公司用药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公司用药管理,确保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渔业公司所有从事渔业生产、养殖的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规范用药行为,降低用药风险,提高水产品质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用药原则第四条用药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用药:根据水生动物疾病诊断,选用适宜的兽药,并按照规定的剂量、用法、疗程进行治疗。
2. 安全用药: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避免使用禁用、淘汰的兽药,确保水产品和养殖环境安全。
3. 经济用药:合理用药,避免过度用药,降低生产成本。
4. 绿色用药:优先选用无公害、低残留、环境友好的兽药。
第三章用药管理第五条用药管理职责:1. 公司生产部负责制定本制度,并组织实施。
2. 公司兽医站负责兽药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的处理等工作。
3. 各养殖场(区)负责人负责本场所的用药管理工作。
第六条兽药采购:1. 采购兽药必须选用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兽药。
2. 采购兽药应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的要求,选择标签完整、说明书齐全的兽药。
3. 兽药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由公司生产部统一采购。
第七条兽药储存:1. 兽药应存放在干燥、通风、避光、阴凉的地方,避免高温、潮湿、污染。
2. 兽药应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分类存放,并做好标识。
3. 兽药应定期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八条兽药使用:1. 兽药使用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了解药物的性质、作用、禁忌等。
2. 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兽药,不得随意更改剂量、用法、疗程。
3. 兽药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用药记录,包括用药时间、剂量、疗程等。
4. 禁止使用禁用、淘汰的兽药,禁止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药。
第九条兽药废弃物的处理:1. 兽药废弃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渔用药物管理和使用制度
渔用药物管理和使用制度
一、严格遵守药品使用相关规定,不得存放和使用国家水产品输入国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渔用药物的使用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环水域生态环境为基本准则。
二、渔用药物的保管设独立的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药库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三、对所购进的渔药入库前,质量监督员必须严格检查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具说明书。
检查是否有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查看是否有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批准文号,经过验收合格后,保管员办理入库,并做好明显标识,包括:品名、数量、入库日期。
四、所购买的渔药尽可能在近期内使用,避免长期存放。
超过有效期的渔药要予以销毁,确保不使用过期药品。
五、贮藏时注意渔药本身的理化性质及其成分与环境因素(如温度、湿度、空气、光线等)对药品质量的影响,并进行密闭、避光、上架、分类标识、贮藏,避免发生“错药”事故和严全隐患。
六、渔药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每次提供给养殖场的药物必须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有效成份、产品使用说明。
七、使用高效、速效、长效和毒副作用小、用量小的鱼药;严格禁止使用氯霉素、孔雀石绿、结晶紫、硝基呋喃等农业部第193号公告所列的禁用药物。
八、在采用某种药物治疗疾病之前,必须首先要确认病原,对疾病作出正确地诊断,杜绝乱用、滥用药物,防止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
九、对给药处方制定给药台帐,建立给药处方档案。
使用者不得擅自更改药物使用方法与用途。
严格按规定在休药期禁止用药。
1。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渔药的生产和使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和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水产渔药指的是用于渔业生产中预防或治疗渔业疾病、增进养殖水产品生长发育的药物或物质。
第三条水产渔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水产渔药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符合生产管理规范。
第五条水产渔药的销售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并在销售过程中保证产品质量。
第六条水产渔药的使用单位必须合法使用水产渔药,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确保安全有效。
第七条水产渔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贯彻绿色环保理念,避免对水环境和水产品造成污染。
第八条水产渔药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第二章水产渔药的分类和标准第九条水产渔药根据用途和成分可分为预防性水产渔药、治疗性水产渔药和增长促进水产渔药。
第十条水产渔药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包括药物成分含量、有害物质残留限量等方面。
第十一条水产渔药的包装应当明确标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有效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二条水产渔药的包装应当密封完好,防潮防晒,符合药品保质期要求。
第三章水产渔药的生产管理第十三条水产渔药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第十四条水产渔药的原料采购必须经过严格检验,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水产渔药的生产企业须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生产条件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水产渔药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追溯系统,能够对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和追踪。
第十七条水产渔药的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技术培训,提升员工生产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水产渔药的销售管理第十八条水产渔药的销售企业应当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严格控制有害物质残留。
第十九条水产渔药的销售企业不得销售过期或变质产品,不得随意更改产品标签和包装。
水产养殖用药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为保障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预防水产动物疾病,规范水产养殖用药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所有水产养殖活动,包括鱼类、虾类、贝类等水产品的养殖。
三、用药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应注重预防疾病的发生,采取综合措施,如改善水质、加强饲养管理等,减少用药次数。
2. 规范用药,合理选择:根据水产动物疾病发生情况和药效特点,选择适宜的渔药进行防治,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3. 休药期:严格按照渔药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的休药期规定,确保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四、用药管理1. 养殖户应明确哪些渔药可以使用,哪些是禁用渔药,严禁使用。
养殖户要在养殖场显著位置张贴并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下发的《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
2. 准确诊断,对症用药。
水产动物发生病害时,要根据症状准确识别病害,以便对症下药。
3. 准确计算水量,严格按规定用药。
不随意加大用药量,避免产生药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 使用池塘遍洒渔药时,要把药物充分溶解,尽量稀释,泼洒均匀,池塘边角等都要泼到。
配制药液,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药液随配随用,不宜搁置过长时间,以免降低药效。
5. 正确掌握药性,不能随意混用。
部分渔药混用后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如敌百虫等杀虫剂类药物与生石灰混用后,会产生高毒的敌敌畏,对鱼虾产生毒害。
6. 正确选择施药时间。
池塘泼洒渔药,一般选择晴天中午进行,高温季节宜在上午或下午进行,避开中午阳光直射时间,以免影响药效。
五、监督与处罚1. 养殖户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违反用药规定,造成水产动物死亡、产品污染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养殖场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渔塘养殖药品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塘养殖药品的管理,确保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养殖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渔塘养殖企业、养殖户及渔药经营单位。
第三条渔塘养殖药品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经营;(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三)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四)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第二章药品采购与验收第四条渔塘养殖企业、养殖户采购渔药,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渔药经营单位,购买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产品。
第五条购买的渔药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标签内容完整,清晰可辨;(二)包装完好,无破损;(三)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购买渔药后,应进行验收,确认渔药产品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
第三章药品储存与保管第七条渔药产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避光的地方,防止受潮、变质。
第八条不同种类的渔药应分类存放,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
第九条储存的渔药产品应定期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渔药产品入库、出库应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渔药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购买日期、购买单位、验收人、保管人等。
第四章药品使用与监管第十一条渔塘养殖企业、养殖户在使用渔药时,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推荐剂量、用法、疗程等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禁止使用禁用渔药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产品。
第十三条渔药使用过程中,应做好用药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渔药名称、规格、使用时间、使用剂量、使用方法、用药目的、用药效果等。
第十四条渔塘养殖企业、养殖户应定期对养殖水体、渔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渔塘养殖企业、养殖户、渔药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采购、验收渔药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渔药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使用禁用渔药或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渔药产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使用渔药,造成养殖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渔场药品管理制度
渔场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场药品的管理,维护渔场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依据《渔业法》、《水产养殖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渔场药品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养殖业的渔场,并由渔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遵守执行。
第三条渔场药品管理应实行科学管理、严格监督和规范操作的原则,确保药品使用合理、安全有效。
第四条渔场药品管理部门应负责具体的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渔场人员的药品管理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水平。
第五条渔场药品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药品台账和档案,确保药品信息真实、完整,便于药品的追溯和管理。
第六条渔场负责人应加强对药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药品管理出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药品管理漏洞带来的风险。
第七条渔场药品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生产企业、监督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及时获得药品信息、技术指导等支持。
第二章药品采购管理第八条渔场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格性。
第九条渔场药品采购应选择正规的药品经销商或供应商,保证药品来源可靠。
第十条渔场药品采购应认真审核药品的注册证、许可证、合格证明等资质文件,确认药品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渔场药品采购应进行药品采购合同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渔场药品采购应按照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防止超量采购或浪费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渔场药品采购应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盘点和清查,及时更新收发存档案记录。
第三章药品储存管理第十四条渔场药品储存应采用专用的药品储存间或柜,确保药品的安全保质。
第十五条渔场药品储存应根据药品的性质、规格、存储条件等要求进行分类、分区存储。
第十六条渔场药品储存室应定期进行通风、消毒和除湿处理,确保药品的品质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渔场药品储存应做好药品的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药品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渔场药品储存应定期检查和清点库存药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
第十九条渔场药品储存间应定期进行药品保质期检验,对过期或损坏的药品及时处理。
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场安全用药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高水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渔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渔场所有养殖区域、渔药使用人员及渔药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渔场安全用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科学用药,合理用药;3. 安全第一,保障健康;4. 规范管理,责任到人。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渔场成立安全用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渔场安全用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用药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和修订渔场安全用药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渔药使用培训和宣传教育;3. 监督检查渔药使用情况;4. 处理渔药使用中的违规行为;5. 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渔场安全用药工作情况。
第六条渔场设立渔药管理员,负责渔药采购、储存、使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渔药采购与储存第七条渔药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严禁购买和使用禁用、限用渔药。
第八条渔药采购应从正规渠道进行,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确保渔药质量。
第九条渔药储存应遵循以下要求:1. 储存地点应通风、干燥、避光,避免高温、潮湿、污染;2. 不同种类、不同用途的渔药应分开存放;3. 渔药标签应清晰、完整,便于识别;4. 定期检查渔药储存条件,确保储存安全。
第四章渔药使用第十条渔药使用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不得随意增减剂量或改变使用方法。
第十一条渔药使用前,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对水生生物和环境安全。
第十二条渔药使用过程中,应做好以下记录:1. 渔药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2. 使用时间、地点、方法、剂量;3. 养殖品种、数量、生长情况;4. 水质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使用渔药后,应进行效果观察和评价,及时调整用药方案。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渔场定期对渔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
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渔业用药行为,防止药物滥用和药害产生,保障渔业生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渔业生产中的药物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药物的选择、使用方法、药物存储和废弃等方面。
三、渔业用药安全管理机构1.设立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渔业用药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部署和督导。
2.设立渔业用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渔业用药管理工作,包括药物的采购、分发、使用和废弃等事务。
四、药物选择1.根据不同的病害和症状,选择合适的药物进行治疗。
2.在选择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品种、剂量和使用方法,确保用药正确、安全。
3.禁止使用已经禁止或未经注册的药物,禁止使用未知来源的药物。
五、药物使用1.按照药物的使用说明和药物使用指导,确保用药准确。
2.在使用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保存方式和有效期,确保药物的有效性。
3.使用药物时,要注意药物的剂量,避免药物过量使用。
4.对于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药物,要慎重使用,避免对水产品和环境造成污染。
六、药物存储1.药物存储应该放置在阴凉通风的地方,避免阳光直射。
2.药物存储应该放置在儿童和动物无法接触的地方,避免误食。
3.在存储药物时,应该注意药物的有效期,在药物过期前使用完毕。
七、药物废弃1.药物使用后的残留物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理,禁止乱丢乱倒。
2.对于有毒有害的药物残留物,应该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定期清理药物废弃物,并对处理过程进行记录,确保药物废弃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八、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应该立即停止使用药物,并进行整改。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进行相应的惩罚,例如停止使用药物、暂停生产等。
3.对于造成水产品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的行为,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监督检查1.建立渔业用药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渔业用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2.建立用药记录和用药档案,确保用药情况的可追溯性和可查性。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
水产渔药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养殖过程中的渔药使用,保障水产资源的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产养殖中涉及的渔药指水体、池塘、鱼塘等水域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杀菌、杀虫、杀藻等药剂。
第四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渔药种类和使用标准,不得超标使用。
第五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不得滥用、乱用渔药。
第六条渔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养殖水质要求,不得污染水体。
第七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不得擅自使用渔药。
第八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接受检测和监管,确保渔药使用合规。
第九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二章渔药的种类和使用第十条渔药分为杀菌、杀虫、杀藻等不同种类,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具体需要选择合适的渔药。
第十一条渔药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第十二条渔药的使用必须注意用量,不得超标使用。
第十三条渔药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清理存放渔药的场所,防止渔药变质。
第十四条渔药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量、使用目的等信息。
第十五条渔药使用完毕后必须正确处理残留渔药,不得直接排放到水体中。
第十六条渔药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要求。
第三章渔药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渔药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药的审批、登记、监测等工作。
第十八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取得许可证件。
第十九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渔药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渔药管理工作,确保使用合规。
第二十一条渔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渔药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渔药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章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鱼药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对鱼药使用的管理,确保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水产资源和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三、鱼药的定义1. 鱼药是指用于预防和治疗鱼类疾病、促进生长、提高抗病力或改善水质的药物。
2. 鱼药按其药物性质和用途可分为抗生素、抗菌素、抗寄生虫药、抗真菌药、维生素、生长激素等。
四、鱼药的管理1. 鱼药的购买(1)单位和个人购买鱼药应在药品经营企业或合法药品销售机构购买,并保存购药票据。
(2)购买鱼药时应根据养殖环境、鱼种、疾病类型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鱼药,并按照药品说明书的使用方法和用量使用。
2. 鱼药的储存(1)储存鱼药的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远离光线和高温。
(2)储存鱼药的容器应密封,标明药品名称、有效期、生产批号等信息。
3. 鱼药的使用(1)在使用鱼药前,应先测定水质和病原体,确诊疾病类型。
(2)按照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在规定的时间内连续使用,不得擅自增减用量或更换药品。
(3)在使用鱼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鱼类的反应,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药或就医。
4. 鱼药的废弃处理(1)废弃的鱼药应按照药品说明书要求处理,不得随意倒入水体或土壤中。
(2)废弃的鱼药包装物应分类投放,不得随意丢弃或焚烧。
1. 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鱼药后,应把药品名称、购买日期、使用日期、用量、疗效、剩余量等相关信息填写在鱼药使用登记表中并保存备查。
2. 鱼药使用登记表应定期整理,保存备查,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管理责任1. 负责人应对单位和个人在鱼药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负责,保证鱼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2.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鱼药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
七、处罚规定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产养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涉及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进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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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药使用管理制度
1、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推行健康养殖,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
2、养殖品种患病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应符合NY5071——2002的规定要求。
3、使用药物后,要注意观察,如发现异常反应,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4、所用渔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所用渔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5、禁止使用人用药物。
6、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
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渔药。
7、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药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禁止入库。
8、实施处方管理制度,技术员根据具体情况,按疗程用药,杜绝药物的滥用和浪费。
9、养殖后期,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执行休药期(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应少于20天。
)
10、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养殖池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份)、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