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的两种方式
上交所 大宗交易 规则
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1. 引言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制定的用于管理大宗交易的规则和流程。
大宗交易是指以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在交易所场内进行的交易,交易量较大且参与方为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活动。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主体、交易方式、交易限制、交易流程等方面,以帮助投资者和交易所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参与主体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参与大宗交易,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大宗交易,但可以通过合格的机构投资者间接参与。
3. 交易方式上交所大宗交易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3.1. 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是指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签订书面协议。
交易完成后,买方向上交所申报交易,上交所进行交易确认和清算。
3.2. 竞价方式竞价方式是指买卖双方通过上交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买方和卖方分别向上交所报出购买或出售的价格和数量,上交所根据报价的优先级和数量匹配原则进行撮合交易。
4. 交易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参与方和交易行为都有一定限制,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4.1. 交易参与方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格和资质有一定要求,包括注册资本、业务规模、专业人员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交易参与方需要在上交所进行备案和登记,以获得交易资格和权限。
4.2. 交易行为限制上交所大宗交易规则对交易行为也有一定限制,包括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交易时间的限制等。
交易价格的波动限制是指交易价格不能超过一定比例的涨跌幅,以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交易时间的限制是指交易只能在交易所的开市时间内进行。
5. 交易流程上交所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5.1. 交易准备交易准备阶段是指交易参与方进行交易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资金准备、证券账户开立、交易合作协议签订等。
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概论简答论述部分论述一、国家拥有资产的理论依据1、国家拥有资源性资产的理论依据国家主权是国家对内高于一切和对外保持独立自主的固有权利,包括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政府是行使主权的主体。
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经济上的体现,它表明国家对其主权范围内的所有经济资源拥有权利,包括在主权范围内自然资源的拥有权利。
因此,凡在国家主权范围内自然界天然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自然资源都属于国有资源性资产。
可见,国家经济主权是国家拥有资源性资产的依据。
2、国家拥有非经营性资产的理论依据国家政治主权是国家主权在政治上的体现。
它表明国家对主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资产拥有权利,具体表现为,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以非经营性资产为物质基础,履行政治统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立法和执法职能。
为了满足国家履行这些政治、社会和法律职能的需要,国家就要通过财政投资,形成非经营性资产,为国家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可见,国家政治主权是国家拥有非经营性资产的理论依据。
3、国家拥有经营性资产的理论依据生产资料按其性质可划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天然生产资料,第二类是人工生产资料。
广义生产资料既包括天然生产资料又包括人工生产资料。
国家拥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包括两个部分,其一,国家主权范围内的天然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基于国家拥有资源性资产而形成的。
其二,国家投资形成的人工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基于投资者所有权形成的。
可见,国家生产资料所有权是国家拥有经营性资产的理论依据。
二、产权界定的原则1、统一所有、分级代表原则:即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代表,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因此,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符合这个体制的要求。
2、出资人拥有产权原则。
资产由投资形成,投资主体自然成为资产的所有权主体。
出资人拥有产权,因此,产权界定工作需要追溯企业的初始投资来源,维护国家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不能以企业注册登记的所有制性质界定资产归属。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交易方式
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可采取做市转让、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一、做市商转让
1、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私募基金,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
买卖双方通过做市商报价交易,即做市商通过专业价值评估,给出相对合理的建议价格;
2、做市商连续报出其做市私募基金(份额)的买价和卖价,若投资者的限价申报满足成交条件,则做市商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有按其报价履行与其成交的义务;
3、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投资者与做市商订单进行连续自动撮合,成效价均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
4、做市商做市买入的基金(份额),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二、协议转让
1、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符合私募基金(份额)转让相关规定、标准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2、因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私募基金(份额)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3、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交易中心买卖私募基金(份额)。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交易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因此,做市商更加具备流动性,协议转让更适合双方权益变动。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2•【分类】问答正文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等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办法》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商务部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深入研究推进修订《办法》。
战略投资是特定外国投资者直接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2005年,商务部、中国证监会、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等五部门发布《办法》,为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办法》实施以来,外国投资者累计战略投资600多家上市公司,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产生了引进更多优质外资的需求。
并且,随着外商投资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出台或修订,相关监管制度发生了重大调整,亟须根据新形势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引导更多优质外资投向上市公司,既能够促进利用外资扩总量、提质量,也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同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日益完善,为有效防范风险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七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
第七章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第一节投资退出概述考点1:项目退出的主要方式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上市转让退出、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退出、协议转让退出以及清算退出。
第二节上市转让退出考点1:境内上市1.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一般流程:改制、辅导、申报审核、股票发行及上市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企业将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
2.在企业上市流程中,企业改制是指企业以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为目的而进行的企业组织结构、资本资产等方面的改组行为。
在改制阶段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依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
3.所投资企业除了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外,还可以通过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借壳上市等方式间接上市,间接上市成功的,股权投资基金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份(股权)也可以转变成为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份,通过公开市场转让实现退出。
考点2:上市后的股权转让退出1.锁定期分为强制锁定和自愿锁定两种。
强制锁定是指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关于股份锁定的规则。
自愿锁定是指在强制锁定的基础上,为了提升投资者信心,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管自愿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不对外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目前,我国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机制:竞价交易、大宗交易、要约收购、协议转让。
(1)竞价交易制度又称委托驱动制度,主要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①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撮合的竞价方式。
②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2)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
大宗交易的优点是:①相对于普通投资者所采取的自动报价转让,大宗交易转让的定价更加灵活。
②大宗交易不会对竞价交易的股票价格形成巨大冲击,有利于市场稳定。
③大宗交易转让还具有高效率和低成本的特点。
(3)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所有的股票持有人发出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要约,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
上交所、深交所可转债交易规则对比上交所和深交所是中国两家重要的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也非常活跃。
可转债作为债券市场的一种重要品种,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有交易。
下面将对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可转债交易规则进行对比。
一、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方式:1.上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市发行、配售和网上发行三种方式进行。
2.深交所:-发行条件:发行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或全民所有制法人,且具备转股条件。
-发行方式:通过上网发行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二、可转债的转股条件和转股价格:1.上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到期未偿还时,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面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2.深交所:-转股条件:可转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方可转股:-在一定时间内的一定数量的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转股价格;-可转债市场价格超过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转股价格由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可转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1.上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以协议方式进行。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债券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00和下午1:30至3:00。
2.深交所:-交易方式:可转债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回购交易两种方式。
其中,现货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撮合方式,回购交易采用协议撮合方式。
-交易时间:现货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回购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至3:00。
四、可转债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1.上交所:-风险控制:上交所设有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转债的价格波动进行限制,防止过度波动。
新三板怎么买卖交易方式有哪些?
新三板怎么买卖交易方式有哪些?能够交易的。
没有,只需一挂牌了,就能够直接交易。
不转板也能够交易。
新三板和 A 股,主板的同样,都是独立的板块,可自行交易。
等上市以后开个新三板账户就好了,就能够交易。
股权证,自签署合同25-20 天后便可拿到。
新三板怎么买卖交易方式有哪些1、做市转让对投资者而言,做市转让拜托同上海深圳的股票交易拜托没有什么差别,不过不论买入或许卖出,交易敌手都是面对的该股票的做市商。
2、协议转让协议转让模式下,有两种拜托和成交方式。
一种是“成交确认拜托和互报成交确认拜托”在这类交易拜托模式下,交易两方在私下商议好此后,在系统中点对点的成交,经过相互确认拜托的方式完成交易,其余第三人没法参加此中。
3、订价拜托订价拜托状况下,拜托方报出自己的价钱和数目后,任何人都可以和该笔拜托成交,假如没有成交,在收盘时交易所会把买卖两方的订价拜托进行一次集中联合成交。
订价拜托是指客户按拜托价钱买卖不超出其指定数目股份的指令。
订价拜托应包含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拜托数目、拜托价钱等内容。
大股东的话,挂牌后能够交易三分之一,挂牌后一年交易三分之一,挂牌后两天解锁剩下的三分之一。
此外,股改后一年内,全部股份锁定。
转版的话,当前有市场听说,可是没有正式文件或规定。
新三板怎么买卖交易方式有哪些,当前新三板的交易形式是协议交易、做市商交易。
15 年 3 季度会推出竞价交易。
公司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对比,也需要经过先期论证、组织实行和期后评论的过程;并且还要面对着能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
在不一样的市场上市,公司应做的工作、渠道微风险都不一样。
只有经过公司的综合评估,才能保证拟上市公司在成本微风险可控的状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
关于公司而言,要组织发动大批人员,调换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所以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公司第一会全面剖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谨慎取出建议,在获得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新三板交易方式之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目前新三板交易方式实施的是协议转让和做市制度,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达成协议后,再通过报价系统成交。
在整体吸收原中关村试点期间协议转让方式的基础上,对部分规定进行优化。
一是降低了单笔报价委托数量,将每笔报价委托不得低于30000股的规定,调整为最小交易单位为1000股。
二是为解决中关村试点阶段存在部分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委托之间因为没有人工点击确认而无法成交的问题,增加了未成交定价申报收盘自动匹配功能。
协议转让模式下,有两种委托和成交方式。
一种是“成交确认委托和互报成交确认委托”在这种交易委托模式下,交易双方在私下商量好以后,在系统中点对点的成交,通过互相确认委托的方式达成交易,其它第三人无法参与其中。
成交确认委托和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要点提示:1、参与挂牌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委托成交确认买卖的证券账号需开通相应交易权限;2、成交确认买入卖出的约定号<99999999且>1000000;3、对于协议行情里有零股时,成交确认买入点选成交时可以更改买入数量,到1000的整数倍,交易所会成交零股部分,剩余部分进行撤单;4、互报成交确认买入卖出的价格由投资者私下协商,申报时要填写正确的成交约定号、对手方席位和账户;5、互报成交确认卖出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零股必须一次性卖出,互报成交确认买入由于卖出有零股部分因此不限制买入数量;定价委托定价委托情况下,委托方报出自己的价格和数量后,任何人都可以和该笔委托成交,如果没有成交,在收盘时交易所会把买卖双方的定价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成交。
新三板大宗交易规则
新三板大宗交易规则新三板是指我国境内专门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融资和交易平台的机构化市场,也被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
新三板大宗交易是指通过协议转让、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数量较大,单笔交易金额也较高。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新三板对大宗交易规则进行了规定,下面将介绍新三板大宗交易规则的内容。
首先,新三板大宗交易的参与主体。
参与大宗交易的主体主要分为转让方和受让方。
转让方是原持股股东,受让方是目标投资者,也可以是新三板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在大宗交易中,受让方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如持有一定数量的股权、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等。
其次,新三板大宗交易的交易方式有协议转让和拍卖转让两种。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后进行交易。
拍卖转让是指通过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组织拍卖,以最高价成交的方式进行交易。
再次,新三板大宗交易的报价和成交方式。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报出转让或受让的价格,可以是一个具体的价格,也可以是一个价格区间。
受让方可以进行价格的调整,以尽量满足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需求。
报价之后,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会根据报价情况进行撮合交易,当有合适的受让方出现时,交易可以成交。
然后,新三板大宗交易的交易流程。
大宗交易包括报价、撮合、成交和清算等环节。
首先,转让方通过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进行报价,表达转让股权的意愿。
其次,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会根据转让方的报价情况,寻找合适的受让方进行撮合交易。
当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达成一致时,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会将交易结果通知转让方和受让方,进行成交。
最后,在成交后,交易机构或交易平台会进行交割和清算,将交易款项划转给转让方,将股权划转给受让方。
最后,新三板大宗交易的特点和影响。
新三板大宗交易的特点是交易量大、金额高,对市场投资者而言,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另外,新三板大宗交易的发展可以促进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对优质股权的流动起到积极的作用。
股份公司股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交易行为,加强股权交易流转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在所投资企业依法形成相应的所有者权益。
本办法所称股权交易流转行为包括股权转让和划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
各级子公司包括公司各级全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各级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施支配的实际控制企业。
第四条公司股权交易流转的归口管理部门是企业管理部。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股权转让是指公司或各级子公司作为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将国有股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或者不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活动。
第六条股权转让可采取进场交易(经江苏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第七条股权转让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或者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股权在国有出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二)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股权转让批准权限:(一)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属于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事项,经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并按有关规定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二)除本条第(一)款外其他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香港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香港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引言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拥有优越的营商环境和健全的法律体系,吸引了众多企业在此设立公司。
在香港公司运营的过程中,股权转让是常见的一种操作,它允许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本文将介绍香港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一、股权转让的定义
香港的公司法一般将股权定义为股东在公司中所持有的权益和权力。
股权转让即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本转让给其他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的过程需符合特定的要求和程序。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
在香港,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市场交易两种方式进行。
1.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股权转让最常用的方式之一,它通常在股东之间进行。
协议转让需要有书面协议作为转让的证明,其中包括转让双方的详细信息、转让的股份数量和交易的价格等。
2.公开市场交易
公开市场交易是指股权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
在香港,股权可以通过香港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批准的交易所进行交易。
公开市场交易的股权转让需要在交易所提交相关申请,并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股权转让的基本要求
除了股权转让方式外,股东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才能进行股权转让:
1.合法的拥有权
股东需要合法拥有所转让的股权。
这意味着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必须具备合法的所有权,在没有限制或禁止的情况下,可以自由转让。
2.公司章程的规定。
协议中的转让与受让
协议中的转让与受让在商业和法律领域,转让与受让是常见的概念。
转让是指一方将自己在协议中的权利、责任或财产转让给另一方,而受让则是指另一方接受并承担这些权利、责任或财产。
在协议中,这两个概念的明确规定对于各方的权益和合作关系至关重要。
一、转让的条件与程序在协议中,当一方希望将自己的权利、责任或财产转让给另一方时,转让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一定的程序。
首先,转让方应当获得协议中的转让权,并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转让。
其次,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转让的对象、范围、方式、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这些明确的约定可以保证转让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转让的程序也很重要。
在转让前,转让方应当及时通知受让方,并向受让方提供相关的文件、证明和支持,以便受让方了解并确认转让事项。
受让方应当对转让事项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其符合自身利益和需求。
当双方达成一致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共同签署转让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同时,双方还需办理必要的手续,如公证或登记等,以确保转让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二、受让的权利与责任当受让方接受转让后,他将承担转让方在协议中的权利和责任。
受让方应当与转让方共同落实转让事项,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履行过程中,受让方应当维护转让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或违背转让的约定。
受让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享受相应的权益,如收益、利润、使用权等。
受让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他应当按时支付转让方约定的对价或费用,并承担协议中所规定的风险和损失。
同时,受让方还需要履行协议中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确保协议的有效执行。
如果受让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责任,转让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转让与受让的效力和变更转让与受让一旦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文件,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转让事项,确保协议的执行。
如果双方需要对转让事项进行修改或变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上市首日可转债交易规则
上市首日可转债交易规则
上市首日可转债交易规则是指新发行的可转债在上市交易的第一天,按照一定
的规则进行交易。
下面将详细描述可转债在上市首日的交易规则。
首先,在可转债上市首日,交易时间遵循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规定。
一般情况下,交易时间为上午0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投资者在这个时间段内可以
进行可转债的交易操作。
其次,上市首日的可转债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集中竞
价是指在交易所统一安排的交易时间段,投资者可以通过限价或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协议转让是指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后,交易所进行登记过户。
另外,上市首日对可转债的交易价格有一定的限制。
交易所通常会设立涨跌幅
限制,限制一天内可转债价格的涨幅或跌幅幅度。
一般情况下,涨跌幅限制为不超过5%。
如果达到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将暂停交易一段时间。
此外,在上市首日,投资者应该注意可转债的交易风险。
由于上市首日市场交
易较为活跃,价格波动可能较大,投资者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参与交易。
同时,也要关注市场风险,避免盲目追逐热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总结起来,上市首日可转债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限制以及交易风险等方面的规定。
投资者要在了解这些规则的基础上,理性投资,控制风险,以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区别
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区别
在金融市场中,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是两种常见的交易方式,它们在交易对象、交易规模、交易方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就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的区别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释。
首先,协议转让是指投资者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将证券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所有
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而大宗交易则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市场上的大宗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或协商方式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
从交易方式上看,协议转让是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进行的一种非公开交易,而大宗交易则是通过交易市场上的系统进行的一种公开交易。
其次,在交易对象上,协议转让通常发生在股权、债权等金融资产的转让过程中,而大宗交易则更多地涉及到股票、债券等证券的交易。
在实际操作中,协议转让往往涉及到私募股权投资、债权转让等非公开市场交易,而大宗交易则更多地发生在证券交易市场上的公开市场交易中。
再者,从交易规模上看,协议转让往往涉及到较大规模的资产转让,交易双方
通常是一些大型机构投资者或者财务投资者。
而大宗交易则是指以较大的交易规模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通常是由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投资者进行的。
此外,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在交易的流程和监管要求上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协
议转让往往需要经过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交易程序相对较为繁琐,而大宗交易则受到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管规定,交易程序相对更加简便。
总的来说,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是两种不同的交易方式,它们在交易对象、交
易规模、交易方式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投资者在选择交易方式时,需要根据自身的投资需求和交易特点,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以便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新三板里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的区别
新三板里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的区别新三板交易的方式分为做市转让和协议转让,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两种方式进入和退出股票股权交易市场。
但这两种交易方式又存在明显的差异,投资者同时也会存在许多疑问,那就让律伴网的小编为你解答。
一、我国关于新三板《暂行办法》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转让可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1、做市转让根据《暂行办法》,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
此外,根据《暂行办法》,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
2、协议转让(1)概念:协议转让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2)原因:企业产权转让中,由于目前市场机制尚不完善,而产权转让又涉及到转让方案的设计、职工安置、债权、债务的处理,产权转让行为的报批、资产的评估等诸多情况,所以企业产权交易往往还是以协议转让为主。
(3)法律依据: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产权转让程序,2)第十八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3)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在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新三板协议交易、做市交易、竞价交易的区别
新三板协议交易、做市交易、竞价交易的区别新三板交易规则是:1、股票转让⽅式: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协议⽅式、做市⽅式、竞价⽅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式。
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股票可以转换转让⽅式。
挂牌股票采取做市转让⽅式的,须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2、股票转让时间:每周⼀⾄周五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转让时间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3、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1000股部分,应当⼀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4、股票价格变动单位: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转让申报价格最⼩变动单位为0.01元⼈民币。
5、有效报价区间: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6、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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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规定:新三板公司在挂牌新三板时选择其中⼀种交易⽅式。
挂牌公司⾃主选择交易⽅式协议、做市、竞价(暂未推出)三选⼀。
协议交易⼀般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易,做市商交易则是投资者与做市商之间的交易。
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报价形成交易价格、驱动交易发展的证券交易⽅式。
做市商制度是不同于竞价交易⽅式的⼀种证券交易制度,⼀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
民法典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民法典对股权转让的规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也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变更方式。
而在 2020 年 1 月 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明确。
在了解和维护股权转让相关权益的同时,也需要了解《民法典》中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一、股权的定义股权指的是一种具有财产性和权益性的证券,是公司或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
具有股权的个人或组织被称为股东,股权代表着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资产以及对公司决策行为的参与和监督权。
二、股权转让的方式在中国大陆,股权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指的是股权转让双方依据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而公开转让指的是以公开征集的方式出售股票、股权等证券。
《民法典》规定,股权转让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且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或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股权转让的权利和义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双方应当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1. 股东的权利股东可以享有股权所带来的财产性和权益性权利,包括股息权、红利权、分红权以及表决权、联署权、监督权等权利。
股东可以参与股东大会的决策,对公司的决策行为进行监督。
2. 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义务包括缴纳出资、履行股东协议、对公司决策行为予以尊重和支持等。
此外,股东还存在不得背离公司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声誉等义务。
四、股权转让的限制股权转让存在一些与规章制度有关的限制。
1.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公司章程中的规定很重要,需要遵守。
比如,公司章程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规定在发生股权转让前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等。
2. 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国家法律和法规对股权转让也做出了一定规定,比如,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经过有关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等。
五、总结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在中国大陆依法进行需要遵守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如签署书面协议、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遵守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等。
在职员工协议转让继承法律指南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在职员工协议转让继承法律指南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协议转让概述1.1 协议转让的定义1.2 协议转让的范围1.3 协议转让的条件2. 员工继承概述2.1 继承的定义2.2 继承的范围2.3 继承的条件3. 转让与继承的关系3.1 转让与继承的衔接3.2 转让与继承的差异3.3 转让与继承的适用规则4. 协议转让的程序4.1 转让申请的提交4.2 转让协议的签订4.3 转让手续的办理5. 员工继承的程序5.1 继承申请的提交5.2 继承协议的签订5.3 继承手续的办理6. 转让与继承的权利义务6.1 转让方的权利义务6.2 继承方的权利义务6.3 公司的权利义务7. 转让与继承的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争议的处理程序7.3 争议的法律适用8.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8.1 合同的生效条件8.2 合同的终止条件8.3 合同终止后的相关处理9.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9.1 合同的履行原则9.2 合同的监督机制9.3 合同的履行保障10. 员工转让与继承的特殊规定10.1 涉及保密信息的转让与继承10.2 涉及股权转让与继承10.3 涉及福利和待遇的转让与继承11.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1.1 合同的变更条件11.2 合同的解除条件11.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12. 合同的违约责任12.1 违约行为的认定12.2 违约责任的承担12.3 违约责任的免除13.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13.1 协商解决13.2 调解解决13.3 仲裁解决14.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管辖14.1 合同适用的法律14.2 合同争议的管辖14.3 合同的法律解释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协议转让概述1.1 协议转让的定义本合同中的协议转让,是指在职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将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公司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权、福利、待遇等)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在职员工的行为。
股权协议转让与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
股权协议转让与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
股权协议转让与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协议。
股权协议转让是指股东之间的协议,其中一方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另一方股东。
这种协议通常包括股权转让的
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和完成交易的时间表等条款。
此外,该协议
还可能涉及到股权管理方面的协议,包括公司治理结构、投票权和
董事会权利,以及股东之间的其他关系。
与此不同,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是指将包括股权和债权在内的
公司全部或部分权益转让给另外一方的协议。
该协议通常包括转让
的所有资产的列表、应付账款和负债等事项的详细说明、转让价格
和付款方式等。
不同的协议类型及其涵盖的内容使得这两种协议各自适用于不
同的场景。
对于公司股东之间的交易,股权协议转让是最常见的协
议类型,尤其是当一方股东只想出售其持股的部分时。
另一方面,
对于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权益的买卖交易,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可能
是更为适宜的选择,因为它可以涵盖到除股权以外的其他所有权益。
在实践中,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通常会被结合
使用,以满足特定的交易需求。
例如,当一方公司股东想出售其全
部股权时,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可能会使用,以便将所有包括股权
和债权在内的资产一并出售。
此外,这种协议还可能包括与应付账
款和负债有关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整个交易能够顺利完成。
综上所述,股权协议转让和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是不同类型的协议,它们各自针对不同的交易场景。
在一些情况下,两种类型的协议可能需要结合使用,以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
北交所规则
北交所规则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中国政府逐步完善了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并设立了多个交易所。
其中,北京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中国最新成立的交易所之一。
北交所成立于2018年5月,是中国国内首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交易所。
它的成立是为了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加强对新经济、新产业、新技术的支持,促进创新型企业的发展。
北交所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新三板挂牌企业等,提供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服务。
为了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北交所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市场准入规则北交所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针对企业的准入条件和审核程序。
北交所要求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入市场:1. 具有法人资格;2. 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现金流;3. 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4. 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地位;5. 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企业进入北交所后,需要接受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包括初审、现场检查、终审等环节,其中现场检查是审核的重要环节之一。
北交所的审核程序非常严格,旨在确保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信息披露规则北交所要求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企业需要按照北交所要求的披露标准,及时向市场公布企业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同时,北交所还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交易规则北交所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方面。
北交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交易方式包括竞价撮合和协议转让两种。
竞价撮合是指通过买卖双方的报价,由系统自动撮合成交。
协议转让是指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由系统进行转让。
北交所还要求企业必须遵守价格波动限制。
当日价格波动限制为10%。
如果价格波动超过10%,则会触发熔断机制,暂停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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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转让:协议转让主要采用两种委托方式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设定股票价格和数量,但没有确定的交易对手方,交易信息将公开显示于交易大盘中。
成交确认委托指其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向指定对手方发出确认成交的指令。
相对比较随意,可以挂单让别人点击成交,也可以预设一个倒手暗号,双方的成交额、暗号、价格必须完全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才能成交。
外加不设涨跌幅限制,因而价格变动很剧烈。
通常来讲新三板协议转让的流动性较差,绝大部分公司挂板至今没有成交过。